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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農工職校校長實習學生被校長賣了都不知道

作者:唐德律所,更新日期:2021-01-18 10:08:30, 已有人參與
貴州省金沙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9)黔0523刑初4號

學生實習黑幕.jpg

公訴政府部門云南省金沙縣百姓檢察機關院。犯罪嫌疑人米某友,中國男性,1974年4月12日份生,我國漢族,科室結業就,江西省辰溪縣市政協理事會,江西辰溪縣人,南京友才教育教學成本有限責任工廠發定表示人,戶籍地網址四川省南京市天河區,住南京市天河區。因案發后行賄罪、對部門行賄罪,于2016年6月2日被金沙縣督察理事會會展開相應留設方法,于2016年14月30日經院方而定展開相應刑事拘押方法,同月由金沙縣公安廳系統局連接力拘押,于2016年111月12日經院方而定提起公訴,同月由金沙縣公安廳系統局連接力提起公訴,現羈押在金沙縣看護所。

單位行賄 貴州刑事辯護律師 貴州大型律師事務所.jpg

辯護人溫欽友,貴州唐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陳劍,貴州貴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貴州省金沙縣人民檢察院以金檢職檢刑訴[2018]5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米某友犯單位行賄罪、行賄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8年2月27日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金沙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月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米某友及其辯護人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金沙縣人民檢察院指控,1、對單位行賄罪
2016年10月,經被告人米某友和畢節同心農工中等職業學校(以下簡稱“畢節同心農工職校”)校長李某協商,二人達成了畢節同心農工職校和廣州友才教育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友才公司”)建立學生頂崗實習合作關系的意見,約定2016年至2022年期間,畢節同心農工職校的頂崗實習學生全部組織給廣州友才公司安排,米某友支付30萬元好處費給畢節同心農工職校。后被告人米某友按照約定,于2016年10月24日通過轉賬方式支付給畢節同心農工職校30萬元好處費,畢節同心農工職校也按照約定將該校頂崗實習學生組織給廣州友才公司安排。2017年1月,李某核算畢節同心農工職校2016年至2019年的招生工作開支后,發現之前被告人米某友支付的30萬元不夠,大約還差10萬元的缺口,后經李某和米某友協商,米某友又支付了一筆10萬元的頂崗實習合作費用給畢節同心農工職校。被告人米某友支付給畢節同心農工職校的上述40萬元,其中31萬余元被該校用于招生工作等開支;剩余8萬余元,因2018年4月審計部門對該校進行審計時,發現該校存在坐收坐支情況,為了防止被審計等部門發現該款的存在,李某安排該校財務人員將該款轉給米某友,準備讓米某友將該款取出后以現金方式再拿給畢節同心農工職校。后因被告人米某友一直未到畢節同心農工職校,因此未將該款再拿給畢節同心農工職校。
2、行賄罪
2014年至2018年期間,廣州友才公司在與金沙縣中等職業學校(以下簡稱“金沙職校”)、七星關區中等職業學校(以下簡稱“七星關職校”)、畢節市工業學校(以下簡稱“畢節工校”)、畢節市幼兒師范學校(后更名為畢節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以下簡稱“畢節幼師”)等職業學校開展學生頂崗實習合作中,被告人米某友為了取得金沙職校校長劉某1、七星關職校副校長田某興、畢節工校招生就業科科長黃某、畢節幼師副校長張某1等職業學校相關負責人員的幫助,從相關職業學校多獲得頂崗實習學生,并通過介紹學生到幼兒園、企業等進行頂崗實習賺取介紹費和管理費,先后給予劉某1、田某興、黃某、張某1等16人好處費共計78.96萬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2014年4月左右,被告人米某友到時任畢節同心農工職校副校長并主持該校工作的周某辦公室與周凌洽談學生頂崗實習合作事宜時,米某友為了取得周某的幫助,讓廣州友才公司和該校建立學生頂崗實習合作關系,送給周某1萬元好處費。后周某安排了一批學生給廣州友才公司安排頂崗實習。2014年9月,周某被免去副校長職務后,被告人米某友再未找過周某。
(2)2014年4月左右,畢節幼師校長楊某1和分管招生就業工作的副校長張某1等人到廣州對廣州友才公司進行考察,在考察過程中,被告人米某友為了取得張某1的幫助,讓廣州友才公司成功與畢節幼師建立學生頂崗實習合作關系,送給張某11萬元好處費。后畢節幼師根據考察的情況,決定和廣州友才公司開展學生頂崗實習合作。在廣州友才公司與畢節幼師開展學生頂崗實習合作過程中,被告人米某友為了取得張某1的幫助,多獲得畢節幼師組織學生給廣州友才公司安排頂崗實習,又先后兩次送給張某1好處費共計4萬元。其中,2014年8月左右,張某1送學生到廣州給廣州友才公司安排頂崗實習,被告人米某友送給張某1好處費2萬元;2015年下半年,張某1到廣州查看學生的安置情況,被告人米某友送給張某1好處費2萬元。上述,被告人米某友共計送給張某1好處費5萬元。
(3)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米某友向畢節工校校長胡某2表示,希望該校組織學生給米某友的廣州友才公司安排頂崗實習,因當年該校學生的實習已全部安排,胡某2表示等對廣州友才公司考察后再定。2015年3月,畢節工校安排了該校招生就業科科長黃某和張某2對廣州友才公司進行考察,在考察過程中,被告人米某友為了取得黃某的幫助,讓廣州友才公司成功與畢節工校建立學生頂崗實習合作關系,送給黃某1萬元好處費。后畢節工校根據黃某和張某2考察的情況,決定和廣州友才公司開展學生頂崗實習合作。在畢節工校與廣州友才公司開展學生頂崗實習合作過程中,被告人米某友為了取得黃某的幫助,多獲得畢節工校組織學生給廣州友才公司安排頂崗實習,又分多次送給黃某好處費共計20萬元。其中,2015年8月左右,黃某送學生到廣州給廣州友才公司安排頂崗實習,被告人米某友送給黃某好處費1萬元;2016年底左右,米某友請黃某等人在畢節市政府后面的織金水八碗吃飯后,米某友送給黃某好處費2萬元;2017年12月左右,米某友陪同黃某和漆順剛(畢節市工業學校副校長)到長沙考察實習單位,米某友送給黃某好處費2萬元;2018年3月左右,黃某送學生到廣州給廣州友才公司安排頂崗實習,米某友送給黃某好處費4萬元;2018年4月左右,黃某到貴陽米某友辦公室和米某友見面時,米某友送給黃某好處費11萬元。上述,被告人米某友送給黃某好處費共計21萬元。
(4)2014年底,廣州友才公司副總陳某1與七星關職校分管招生就業工作的副校長田某興就學生頂崗實習合作達成了初步意向,2015年3月左右,田某興對廣州友才公司進行考察后,七星關職校和廣州友才公司建立學生頂崗實習合作關系。在廣州友才公司和七星關職校開展合作過程中,被告人米某友為了取得田某興的幫助,多獲得七星關職校組織學生給廣州友才公司安排頂崗實習,分多次送給田某興好處費共計13萬元。其中,2014年底,被告人米某友到田某興家樓下送給田某興好處費1萬元;2015年底,米某友到田某興家附近的一幼兒園旁邊送給田某興好處費4萬元;2016年夏天,米某友和陳某1請田某興在畢節吃飯,飯后米某友在送田某興上車時送給田某興好處費4萬元;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米某友和陳某1請田某興在畢節洪山賓館吃飯,飯后米某友送給田某興好處費4萬元。
(5)在廣州友才公司和七星關職校開展學生頂崗實習合作過程中,被告人米某友為了取得該校校長穆某2的幫助,多獲得七星關職校組織學生給廣州友才公司安排頂崗實習,在2017年秋的一天,米某友到穆某2辦公室送給穆某2好處費4.97萬元。
(6)2015年,廣州友才公司副總陳某1到畢節財貿學校聯系學生頂崗實習事宜后,畢節財貿學校校長丁某組織人員對廣州友才公司進行了考察,后畢節財貿學校決定和廣州友才公司開展學生頂崗實習合作。在廣州友才公司和畢節財貿學校合作過程中,被告人米某友為了取得丁某的幫助,多獲得畢節財貿學校組織學生給廣州友才公司安排頂崗實習,在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米某友請丁某在畢節鵬程酒店吃飯后,送給丁某好處費5萬元。
(7)2015年初左右,黔西旅游學校培訓科科長趙某受張某1的邀請,和張某1一起對廣州友才公司進行了考察。后黔西旅游學校同意與廣州友才公司開展學生頂崗實習合作。2015年3月左右,趙某送學生到廣州給廣州友才公司安排頂崗實習,被告人米某友為了取得趙某的幫助,多獲得黔西旅游學校組織學生給廣州友才公司安排頂崗實習,送給趙某好處費1萬元。
(8)2015年,廣州友才公司副總陳某1找到威寧縣中等職業學校(以下簡稱“威寧職校”)校長寧選應,表示廣州友才公司想和威寧職校開展學生頂崗實習合作,寧選應表示需要等考察了廣州友才公司再定。2015年下半年,寧選應到廣州對廣州友才公司進考察后,同意與廣州友才公司開展學生頂崗實習合作。在廣州友才公司和威寧職校合作過程中,被告人米某友為了取得寧選應的幫助,多獲得威寧職校組織學生給廣州友才公司安排頂崗實習,在2016年下半年,米某友到寧選應辦公室送給寧選應好處費4萬元。
(9)2015年上半年,受被告人米某友的邀請,織金縣中等職業學校(以下簡稱“織金縣職校”)校長胡某3和該校分管招生就業工作的副校長楊某2、招就辦主任金某取等人到廣州對廣州友才公司進行考察,在考察過程中,米某友為了取得胡某3的幫助,讓廣州友才公司成功與織金職校建立學生頂崗實習合作關系,送給胡某3好處費2萬元。后織金職校同意與廣州友才公司開展學生頂崗實習合作。在廣州友才公司和織金職校合作過程中,被告人米某友為了取得胡某3的幫助,多獲得織金職校組織學生給廣州友才公司安排頂崗實習,又先后兩次送給胡某3好處費共計6.49萬元。其中,2015年8月左右,被告人米某友到織金職校送給胡某3好處費2.49萬元,后胡某3將該款交給學校財務人員用于學校開支;2015年6月左右,米某友到織金職校送給胡某3好處費4萬元,后胡某3將該款交給學校財務人員用于學校開支。上述,被告人米某友送給胡某3好處費共計8.49萬元。
(10)2016年10月,經被告人米某友和畢節同心農工職校校長李某聯系,畢節同心農工職校和廣州友才公司建立學生頂崗實習和社會實踐合作關系。在廣州友才公司和畢節同心農工職校合作過程中,被告人米某友為了取得該校招生就業辦主任穆某1的幫助,多獲得畢節同心農工職校組織學生給廣州友才公司安排頂崗實習,先后兩次送給穆某1好處費共計3.5萬元。其中,2017年底左右,被告人米某友請穆某1等人吃飯時,送給穆某1好處費1萬元;2018年4月,米某友到穆某1辦公室送給穆某1好處費2.5萬元。
(11)2015年,經被告人米某友和金沙職校校長劉某1等人聯系,金沙職校和廣州友才公司建立了學生頂崗實習和社會實踐合作關系。2016年底的一天,被告人米某友請金沙職校領導班子成員劉某1、劉某2、敖懷衛、劉某3、王某2等人在金沙黃金私房菜吃飯,在吃飯過程中,被告人米某友為了感謝該校領導班子人員在廣州友才公司和金沙職校開展學生頂崗實習和社會實踐合作中給予的幫助,以用于購買手機的名義分別送給劉某1、劉某2、敖懷衛、劉某3、王某2每人1萬元現金,共計送出5萬元。
(12)2017年3月左右,被告人米某友到赫章縣實驗中學(原赫章縣綜合職業技術高級中學)聯系學生頂崗實習事宜時,為了取得該校主持工作的副校長趙永芳的幫助,多獲得赫章縣實驗中學組織學生給廣州友才公司安排頂崗實習,送給趙永芳好處費2萬元。
(13)2015年,經被告人米某友和金沙職校校長劉某1等人聯系,金沙職校和廣州友才公司建立了學生頂崗實習和社會實踐合作關系。2017年6月,在金沙職校校長劉某1為其子陳某某在金沙舉辦結婚酒席前,被告人米某友為感謝劉某1在廣州友才公司從金沙職校獲得頂崗實習和社會實踐學生上提供的幫助,借劉某1兒子結婚之機到劉某1家中送給劉某1現金20萬元。幾天后,劉某1將被告人米某友約至辦公室,退還15萬元給米某友,只收下5萬元。
上述事實,公訴機關向本院提交了相應的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米某友的行為構成對單位行賄罪、行賄罪,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米某友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并表示自愿認罪。
辯護人:
經審理查明,2012年9月,被告人米某友注冊成立了廣州有才教育投資管理發展有限公司,后經多次變更于2017年9月將公司名稱變更為廣州有才教育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有才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為米某友,實際投資人也系米某友,公司經營范圍為投資管理、項目投資策劃、文化交流活動策劃、教育信息咨詢、企業管理咨詢、國內勞務派遣等。在2014年至2017年期間,被告人米某友作為廣州有才公司實際投資人和控制人,其在該公司的經營活動中,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金沙縣職校校長劉某1等16人行賄共計人民幣78.96萬元。同時,被告人米某友向畢節市同心農工職校行賄人民幣40萬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一、對單位行賄的事實
2016年10月,經被告人米某友和畢節同心農工中等職業學校(以下簡稱“畢節同心農工職校”)校長李某協商,二人達成了畢節同心農工職校和廣州友才教育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友才公司”)建立學生頂崗實習合作關系的意見,約定2016年至2022年期間,畢節同心農工職校的頂崗實習學生全部組織給廣州友才公司安排,米某友支付30萬元好處費給畢節同心農工職校。后被告人米某友按照約定,于2016年10月24日通過轉賬方式支付給畢節同心農工職校30萬元好處費,畢節同心農工職校也按照約定將該校頂崗實習學生組織給廣州友才公司安排。2017年1月,李某核算畢節同心農工職校2016年至2019年的招生工作開支后,發現之前被告人米某友支付的30萬元不夠,大約還差10萬元的缺口,后經李某和米某友協商,米某友又支付了一筆10萬元的頂崗實習合作費用給畢節同心農工職校。被告人米某友支付給畢節同心農工職校的上述40萬元,其中31萬余元被該校用于招生工作等開支;剩余8萬余元,因2018年4月審計部門對該校進行審計時,發現該校存在坐收坐支情況,為了防止被審計等部門發現該款的存在,李某安排該校財務人員將該款轉給米某友,準備讓米某友將該款取出后以現金方式再拿給畢節同心農工職校。后因被告人米某友一直未到畢節同心農工職校,因此未將該款再拿給畢節同心農工職校。
上述事實,有本院確認的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
(一)被告人米某友身份情況及廣州有才公司成立情況的證據
1、金沙縣公安局提供的戶籍管理基本信息,證實被告人米某友的基本身份情況。
2、湖南省辰溪縣委員會辦公室于2018年11月23日出具的“關于米某友委員身份的函”,證實米某友系湖南省辰溪縣第九屆政協委員。
3、立案決定書、留置決定書、留置通知書、拘留決定書、拘留證、拘留通知書、逮捕決定書、逮捕證、逮捕通知書等程序性書證,證實金沙縣監察委員會于2018年5月25日對米某友涉嫌行賄問題立案調查。于2018年6月3日對米某友采取留置措施。于2018年11月30日將本案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對米某友決定刑事拘留,同日由金沙縣公安局對米某友執行拘留。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對米某友決定逮捕,同日由金沙縣公安局對米某友執行逮捕。
4、廣州市天河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材料,證實“廣州友才教育投資管理發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18日在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河分局登記成立,注冊資本100萬元,股東有米某和米某友二人,米某出資20萬元,占20%股份,米某友出資80萬元,占80%股份,法定代表人為米某友。公司經營范圍有:投資管理(股權投資除外)、項目投資策劃(證券期貨投資咨詢除外);文化交流活動策劃;教育信息咨詢(不含留學咨詢及中介服務,不含中小學生課文輔導項目,不含職業技能培訓);企業管理咨詢;國內勞務派遣;批發和零售貿易(國家專營專控項目除外)。2013年6月28日,“廣州友才教育投資管理發展有限公司”股東登記變更為米某和羅某2,羅某2持股80%,米某持股20%,法定代表人變更為羅某2。2014年8月19日,“廣州友才教育投資管理發展有限公司”經營范圍變更為:投資管理服務;市場營銷策劃服務;教育咨詢服務;企業管理咨詢服務;貿易咨詢服務;商品批發貿易(許可審批類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貿易(許可審批類商品除外);人才資源開發與管理咨詢。2015年1月9日,“廣州友才教育投資管理發展有限公司”組織機構成員變更為米某友和羅某2,法定代表人變更為米某友,經營范圍增加勞務派遣服務。2015年7月29,“廣州友才教育投資管理發展有限公司”名稱變更為“廣州友才人力資源有限公司”。2016年9月6日,“廣州友才人力資源有限公司”股東變更為羅某2和米某友。2017年9月28日,“廣州友才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名稱變更為“廣州友才教育投資有限公司”。
5、貴州省教育廳提供的教育部、財政部關于印發《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辦法》第五條“組織安排學生實習,不得通過中介機構代理組織、安排和管理實習工作”、第八條“學校和實習單位不得扣發或拖欠學生的實習報酬”和貴州省教育廳提供的教育部等五部門關于印發《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第十五條”不得通過中介機構或有償代理組織、安排和管理學生實習工作”,證實米某友的廣州友才教育投資有限公司,是沒有資格從事組織、安排和管理職業學校學生實習工作的。
6、被告人米某友供述,證實米某友于2012年9月在廣州市天河區注冊成立廣州友才教育投資管理發展有限公司,米某友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時只有米某友1個股東,主要業務是勞務派遣、人力資源服務、教育咨詢等。2014年左右,因米某友成立的廣州博才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的原因,導致廣州友才公司不能開具發票,米某友就申請將廣州友才教育投資管理發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為米某友妻子羅某2,實際公司還是由米某友經營管理,過了幾個月,米某友又申請變更了回來。2015年6月左右,米某友申請將公司名稱變更為廣州友才人力資源有限公司,米某友還是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上半年,米某友申請將公司名稱變更為廣州友才教育投資有限公司,股東增加了米某友妻子羅某2和米某友弟弟米某,但米某沒有實際出資,米某友繼續擔任法定代表人。廣州友才公司主要從事的業務是介紹職業學校學生進行頂崗實習、寒暑假社會實踐,具體就是將職校的學生輸送到珠三角地區的幼兒園和工廠進行頂崗實習或寒暑假社會實踐,廣州友才公司在這個過程中起到的就是中介的作用。
7、證人陳某1的證言,證實廣州友才公司的各項業務工作都是米某友負責,米某友是真正的里外一把抓,公司的業務拓展、后勤保障、以及財務工作他都要抓,管理人員的工作都是由他具體進行安排。米某友在組織公司高管或員工開會時,沒有說過給予相關職校工作人員財物的事情,如果是由公司向相關職業學校贊助設施設備,米某友會通報一聲,但陳某1記得的就是準備贊助七星關區職校50臺鋼琴的事情。
(二)米某友向畢節同心農工職校行賄40萬元的證據
1、畢節同心農工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提供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組織機構代碼等書證,證實畢節同心農工職校法定代表人為李某,畢節同心農工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符合對單位受賄罪中的單位受賄主體資格。
2、顏某、羅某1提供相關單據,證實米某友在廣州友才公司與畢節同心農工職校開展學生頂崗實習合作中,通過轉賬方式給予畢節同心農工職校40萬元錢,以及畢節同心農工職校對該40萬元資金的使用情況。其中:
(1)顏某于2018年9月5日提供的單據83張,證實2016年10月24日顏某收到米某友匯入的30萬元資金后,其經手開支出去111384.4元,剩余188615.6元于2017年4月7日轉交給羅某1。
(2)顏某于2018年9月5日提供的單據49張,證實2017年1月6日顏某收到米某友匯入的10萬元資金后,其經手開支出去15252元,剩余84748元于2018年5月26日通過顏某的尾號為2589的賬戶匯入米某友尾號為5951的廣州農村商業銀行賬戶。
(3)羅某1于2018年9月5日提供的單據212張,證實2017年4月7日顏某轉給羅某1188615.6萬元資金后,其經手開支出去188613.95元,剩余1.65元。
(4)羅某1于2018年9月5日提供的單據128張,證實2017年12月26日羅某1收到米某友支付的129200元資金,到2018年4月11日,其經手開支出去92561元,剩余36639元,2018年4月12日,羅某1又收到米某友支付的72000元,加上之前剩余的36639元,余額為108639元,后截止2018年6月28日羅某1又經手開支出去48626.8元,剩余60012.2元。
(5)顏某的賬號尾號為2589的工商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證實2016年10月24日從米某友的尾號為5951賬戶轉款30萬元到顏某的尾號為2589賬戶;2017年1月6日從米某友的尾號為5951賬戶轉款10萬元到顏某的尾號為2589賬戶;2017年4月7日,從顏某的尾號為2589賬戶轉款711157.28元到羅某1的尾號為5235賬戶。
3、穆某1提供的相關書證,證實廣州友才公司與畢節同心農工職校建立學生頂崗實習合作時簽訂了協議,后畢節同心農工職校按照雙面的約定,組織了學生給廣州友才公司安排頂崗實習。其中:
(1)穆某1于2018年9月5日提供的畢節同心農工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和廣州友才教育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達成的校企合作協議書、協議,證實約定雙方在學前教育專業學生培養和實習方面開展合作,合作期限為6年,即2016年8月至2022年7月。廣州友才公司在2016年10月底之前以招生費名義支付畢節同心農工中等職業技術學校30萬元。
(2)穆某1于2018年9月5日提供的2018年1月份畢節同心農工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勤工儉學意向統計表、貴州大方職校幼師實習安置表、畢節同心農工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2013級學前教育專業學生的實習時間為2015年3月,2015級學前教育專業學生的實習時間為2017年3月,2016級學前教育專業學生的實習時間為2018年3月。
(3)畢節同心農工中等職業技術學校2018年9月5日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因學校班子及辦公室人員多次更換,未找到學校研究關于安排學生教育教學實習(頂崗實習)的會議紀要。
(4)穆某1于2018年9月5日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因管理不善,未找到2017年3月學前教育頂崗實習安置花名冊。
4、證人李某的證言,證實李某從2015年9月開始任畢節同心農工職校校長至今。2016年9月底、10月初的時候,李某和廣州友才公司的米某友就學前教育學生頂崗實習活動的合作達成合作意見,約定從2016年至2019年畢節同心農工職校學前教育專業學生的頂崗實習全部交由友才公司安排,友才公司為畢節同心農工職校提供30萬元的招生費用,之后畢節同心農工職校和友才公司簽訂了一份合同,合同簽訂后,李某安排該校的報賬員顏某和米某友具體對接,大概在2016年11月份,友才公司就將30萬元打入顏某的個人賬戶,之后這些錢被用于買煙、酒到生源地招生接待用以及發放教師的超課時費用和加班費等,現在這30萬元已經用完了。畢節同心農工職校和廣州友才公司在開展學生頂崗實習合作的同時,還開展學生社會實踐的合作,針對社會實踐,畢節同心農工職校和廣州友才公司約定,廣州友才公司按照每月200元每人的標志支付費用給畢節同心農工職校。2016年底,畢節同心農工職校安排了300多名學前教育專業給廣州友才公司安置進行社會實踐,社會實踐時間是2個月。2017年6月的時候,米某友帶著13萬多元現金到畢節同心農工職校來,他親自發放了優秀教師、優秀學生的獎金及后勤教師的加班費,當時發放了6萬多元,剩余的7萬元左右李某安排米某友拿給了報賬員羅某1,后這些錢被安排用于招生費用。2017年12月,畢節同心農工職校安排了180名左右學前教育專業學生給友才公司安置進行社會實踐,時間是兩個月。2018年4月左右,米某友到李某辦公室支付了7萬余元費用給報賬員羅某1,該款還保存在羅某1手中。2016年底畢節同心農工職校安排給友才公司安置社會實踐的300多名學生,在結束社會實踐后,其中有200多名學生需要進行頂崗實習,就繼續留在廣州友才公司安置頂崗實習。2017年12月畢節同心農工職校安排給友才公司安置社會實踐的180多名學生,在結束社會實踐后,這些學生要進行頂崗實習活動,就繼續留在廣州友才公司安置頂崗實習。
另外,在2016年底左右的時候,李某核算畢節同心農工職校2016年至2019年招生工作開支后,發現30萬元的工作經費不夠,大約還差10萬元的缺口,經李某和米某友協商后,李某要求米某友又支付了一筆10萬元的頂崗實習費用,錢是支付到顏某的賬戶中。2018年4月,審計部門對該校進行審計時,發現了友才公司支付給畢節農工職校的40萬元錢,審計部門提出友才公司支付的錢要上交財政,由于當時學校已經使用了30多萬元了,還剩余8萬多元錢,李某就安排顏某將剩余的8萬多元退還給了米某友。米某友拿錢給畢節農工職校的目的就是為了得到學校的學生,由他的公司來安排社會實踐和頂崗實習。
5、證人顏某的證言,證實顏某于2012年5月到2017年3月底擔任畢節同心農工職校報賬員。2016年10月,廣州友才公司和畢節同心農工職校合作后,李某給顏某說,廣州友才公司的米某友要匯入30萬元資金給畢節同心農工職校使用,叫顏某和米某友對接,經顏某和米某友對接后。2016年10月24日,米某友就把30萬元匯入顏某的個人賬戶。之后顏某根據李某安排將這筆資金用于發放班主任津貼、招生費(出差費、接待費)、差旅費、超課時費、教師臨時出差的油費、辦公經費、招待費等費用。截止到2017年4月7日,米某友轉入顏某個人賬戶的30萬元用去了111384.40元,剩余的188615.60元轉給了新任報賬員羅某1。2017年1月6日,李某給顏某講米某友還要匯10萬元給畢節同心工農職校,這筆錢也是先匯入顏某的個人賬戶,隨后顏某的尾號為2589的賬戶就收到米某友匯入的10萬元,之后顏某按李某的安排,在招生費和接待費方面用了15252.00元。2018年3月,審計部門進行審計時,發現畢節同心農工職校有坐收坐支的情況,為了防止剩余的84748元被審計等部門發現,2018年5月26日,李某安排顏某把剩余的84748.00元通過銀行轉賬給米某友,準備讓米某友將該款取現來直接發放給學校的優秀教師和優秀學生,過了幾天,米某友安排米某將該款取現拿給顏某,后李某等人考慮到由學校直接將該款發放,會涉及到單據保管,被發現后仍然是坐收坐支,后李某安排顏某和米某聯系后,顏某于2018年6月7日將該款交還給米某,之后米某友和米某一直未到學校發放該款。
6、證人羅某1的證言,證實羅某1從2017年3月開始任畢節同心農工職校報賬員。在原報賬員顏某移交財務工作給羅某1時,移交了18萬多元友才公司提供給畢節同心農工職校的資金給羅某1,之后羅某1按李某校長的安排將這筆資金開支在招生產生的接待費、教師招生獎勵、家庭貧困學生的獎勵等方面。2017年12月,李某安排羅某1收了一筆米某友給的12萬多元的現金,2018年4月,李某校長安排羅某1收了一筆米某友支付的7.2萬元左右的現金,也是主要用于招生費用、接待費用及招生獎金等支出。截止到2018年6月28日,上述資金剩余60012.2元存在學校的對公賬戶中。
7、證人穆某1的證言,證實穆某1于2012年年底開始擔任畢節同心農工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招生就業辦公室室主任一直至今,主要負責招生、就業、學生實習和社會實踐等工作。2016年10月左右,畢節同心農工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和廣州友才教育投資有限公司簽訂了一個校企合作協議,協議規定合作項目是學前教育專業的聯合辦學,合作期限是6年。友才集團主要負責畢節同心農工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學前教育專業學生的頂崗實習和勤工儉學,以及其他專業學生的勤工儉學。在簽訂過校企合作協議后,友才集團就打給畢節同心農工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財務顏某30萬招生費。招生費的主要用途是招生過程發生油費,用餐,支付給學校的單程車費、獎金等。簽訂了校企合作協議后,畢節同心農工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就開始向友才集團派遣學生進行頂崗實習和社會實踐。2017年1月左右,學校就安排學前教育專業及其他專業的學生300個左右給友才集團安排社會實踐(勤工儉學),2017年3月這批學生社會實踐結束后,其中有60名左右的學前教育專業學生繼續由友才集團安排進行頂崗實習,頂崗實習的期限一個學期。2018年1月,學校安排了200多學前教育及其它專業的學生由友才集團安置進行社會實踐,2018年3月這批學生社會實踐結束后,其中有130名左右的學前教育專業學生需要進行頂崗實習,就繼續由友才公司安排進行頂崗實習,頂崗實習的期限一個學期。穆某1聽說友才集團另外還支付給學校10萬元。
8、被告人供述米某友的供述,證實2016年下半年,畢節同心農工職校的校長換成了李某,開始米某友去找李某談學生頂崗實習的事情,但李某不理米某友。后來米某友又找張某1一起去找李某談學生頂崗實習的事情,李某答應輸送學生給米某友,并要求和米某友簽訂聯合辦學協議。2016年10月20日,米某友公司和畢節同心農工職校就簽訂了學前教育專業聯合辦學協議,協議約定由米某友公司投入30萬元招生費,合作期限為6年,協議期內畢節同心農工職校學前教育專業的學生由米某友公司安排實習。2016年10月24日,米某友就轉了30萬元招生費到畢節同心農工職校會計顏某的個人賬戶上。2016年底,米某友又到畢節同心農工職校和李某就學生社會實踐的事情達成合作意見,李某同意輸送學生給米某友公司安排社會實踐,米某友公司根據在崗滿2個月的學生人數按照800元每人的標準給予畢節同心農工職校好處費。2017年1月初,李某安排輸送了約200名學生給米某友公司安排社會實踐,米某友支付給畢節同心農工職校好處費10萬元,錢是轉賬到顏某個人賬戶上的;這批學生在2017年3月社會實踐結束后,其中有100名左右學前教育專業的學生繼續由米某友公司安排進行頂崗實習。2017年12月,米某友又付了129200元好處費給畢節同心農工職校,錢是付給會計羅某1的。2018年1月初,畢節同心農工職校輸送了約200名學生給米某友公司安排社會實踐,2018年3月,這批學生社會實踐結束后,其中有130名左右學前教育專業的學生繼續由米某友公司安排頂崗實習。2018年4月12日,米某友到畢節同心農工職校當著李某的面拿了72000元現金給會計羅某1。2018年5月25日,李某告訴米某友,2017年1月米某友支付給學校的10萬元還剩余8萬多元,要將剩余的8萬多元轉到米某友賬戶后,由米某友取現金拿給顏某。2018年5月26日,顏某就轉了84748元到米某友的廣州農商銀行個人賬戶上,之后米某友安排米某將這筆錢取現金交給顏某,但記不清楚米某是否將這筆錢通過現金拿給了顏某。米某友一共拿了601200元錢給畢節同心農工職校,米某友拿錢給畢節同心農工職校,是因為畢節同心農工職校能夠給米某友公司輸送頂崗實習和社會實踐學習,讓米某友的公司獲利,所以才送錢的。米某友公司通過安排畢節同心農工職校輸送的頂崗實習學生賺取了約60萬元的利潤,通過安排畢節同心農工職校輸送的社會實踐學生也賺取了約60萬元的利潤。
經辦案人員出示提取于畢節同心農工職校的“校企合作協議書”復印件6頁、“協議”復印件1頁給米某友核實,米某友確認屬實,“校企合作協議書”和“協議”都是米某友和李某簽訂的,雖然“協議”中約定米某友公司支付的30萬元招生費由畢節同心農工職校代管,開支票據由米某友簽字結算,但實際這筆錢如何使用是由李某決定,米某友簽字僅僅是個形式。經辦案人員出示提取于畢節同心農工職校的“2018年1月份畢節同心農工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勤工儉學意向統計表”復印件5頁、“貴州大方職校幼師實習安置表”復印件5頁給米某友核實,米某友確認屬實,只是意向統計表是宣傳時的統計表,后來實際參加的學生人數沒有這么多。
二、行賄的事實
2014年至2018年期間,廣州友才公司在與金沙縣中等職業學校(以下簡稱“金沙職校”)、七星關區中等職業學校(以下簡稱“七星關職校”)、畢節市工業學校(以下簡稱“畢節工校”)、畢節市幼兒師范學校(后更名為畢節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以下簡稱“畢節幼師”)等職業學校開展學生頂崗實習合作中,被告人米某友為了取得金沙職校校長劉某1、七星關職校副校長田某興、畢節工校招生就業科科長黃某、畢節幼師副校長張某1等職業學校相關負責人員的幫助,從相關職業學校多獲得頂崗實習學生,并通過介紹學生到幼兒園、企業等進行頂崗實習賺取介紹費和管理費,先后給予劉某1、田某興、黃某、張某1等16人行賄共計78.96萬元。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一)2014年4月左右,被告人米某友到時任畢節同心農工職校副校長并主持該校工作的周某辦公室與周凌洽談學生頂崗實習合作事宜時,米某友為了取得周某的幫助,讓廣州友才公司和該校建立學生頂崗實習合作關系,送給周某1萬元好處費。后周某安排了一批學生給廣州友才公司安排頂崗實習。2014年9月,周某被免去副校長職務后,被告人米某友再未找過周某。
上述事實,有本院確認的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
1、畢節同心農工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提供的方府干【2012】9號文件,證實周某于2012年9月任大方職中副校長主持工作。
2、證人周某的證言,證實周某于2012年9月任大方縣職業中學副校長主持工作,2013年5月任該校黨支部副書記,2013年8月大方職中和畢節同心農工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合并更名為畢節同心農工中等職業技術學校,2014年9月被免去副校長職務,2016年6月任該校黨支部副書記至今。2014年4月左右的時候,米某友到周凌辦公室給周凌說,是周凌的老同學張某1介紹他來找周凌的,想請周凌幫忙安排畢節同心農工職校學前教育專業學生到米某友公司安置頂崗實習,由于當時學校要組織教職工開會,周凌就讓米某友在辦公室等著,會后周凌回到辦公室,米某友就拿了一個信封丟在周凌的辦公桌上,周凌推辭幾下后收下,后來周凌打開信封看,里面裝的是1萬元現金。后來,2014年周凌就安排了20多個學前教育專業的學生給米某友的公司安置頂崗實習。2014年9月周凌被免去副校長職務,之后米某友就再也沒有來找過周凌了。米某友送錢給周凌,是因為當時周凌是畢節同心農工中等職業技術學校主持工作的副校長,米某友是為了想通過周凌安排學生給他們公司,所以才會送錢給周凌的。
3、被告人米某友的供述,證實2014年底,經張某1和畢節同心農工職校校長周凌先聯系后,米某友到周凌辦公室找到周凌,希望周凌輸送學生給米某友公司安排實習,周凌說可以考慮,隨后米某友就在周凌辦公室送給周凌1萬元現金。2015年3月,周凌安排了30名學前教育專業學生給米某友公司安排頂崗實習。米某友送錢給周凌,是因為周凌是畢節同心農工職校校長,他能決定是否送學生給米某友的公司安排頂崗實習。
(二)2014年4月左右,畢節幼師校長楊某1和分管招生就業工作的副校長張某1等人到廣州對廣州友才公司進行考察,在考察過程中,被告人米某友為了取得張某1的幫助,讓廣州友才公司成功與畢節幼師建立學生頂崗實習合作關系,送給張某11萬元好處費。后畢節幼師根據考察的情況,決定和廣州友才公司開展學生頂崗實習合作。在廣州友才公司與畢節幼師開展學生頂崗實習合作過程中,被告人米某友為了取得張某1的幫助,多獲得畢節幼師組織學生給廣州友才公司安排頂崗實習,又先后兩次送給張某1好處費共計4萬元。其中,2014年8月左右,張某1送學生到廣州給廣州友才公司安排頂崗實習,被告人米某友送給張某1好處費2萬元;2015年下半年,張某1到廣州查看學生的安置情況,被告人米某友送給張某1好處費2萬元。上述,被告人米某友共計送給張某1好處費5萬元。
上述事實,有本院確認的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
1、畢節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提供的畢某1教黨字【2006】1號文件、黔府函【2015】51號文件、畢某2社復【2015】869號文件、畢節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關于學校更名有關情況的說等書證,證實2008年織金師范學校更名為畢節地區幼兒師范學校,2012年更名為畢節市幼兒師范學校,2015年3月升格為畢節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2006年1月,張某1任織金師范學校副校長;2015年12月31日張某1從畢節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退休。
2、畢節幼兒高等專科學校提供的幼師實習協議、“學生頂崗實習合作協議、校企合作協議、畢節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實習名單、畢節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提供的畢幼師紀【2014】年第10號紀要、“畢幼師紀【2015】年第10號”紀要,證實在該紀要中明確,根據之前校長楊某1、副校長張某1帶隊考察的情況,增加廣州友才為2014年度實習合作單位,張某1負責與對方進一步商談合作條款,經審定后組織簽訂協議。2015年度頂崗實習繼續與廣州友才公司合作,張某1負責與對方進一步商談合作條款,經審定后組織簽訂協議。
被告人米某友的供述,證實2012年,米某友的公司注冊成立后,米某友在網上搜索發現織金縣師范學校的學前教育專業學生很多,并找到織金師范學校副校長龍尚能的電子郵箱,米某友就隔三差五的給龍尚能發米某友公司的資料。2014年3月,龍尚能打電話給米某友說織金師范學校的校長楊某1和分管招生就業工作的張某1要到深圳考察學生頂崗實習單位,讓米某友和他們聯系。后米某友就聯系了張某1等人到廣州考察米某友公司,在考察期間,米某友到張某1住宿的酒店房間找到張某1,請張某1支持織金師范學校和米某友公司開展頂崗實習合作,張某1表示可以支持,隨后米某友送了1萬元現金給張某1。張某1等人考察回去后,就決定織金師范學校和米某友公司開展頂崗實習合作。2014年8月,張某1就帶了290多名學前教育專業學生到廣州給米某友公司安排進行頂崗實習,這次張某1在米某友辦公室與米某友見面的時候,米某友送給張某12萬元現金。2015年8月,張某1又帶了約700名學前教育專業學生到廣州給米某友公司安排進行頂崗實習。2015年下半年,張某1到廣州辦事,張某1到米某友辦公室和米某友見面談學生實習的情況,米某友又送給張某12萬元現金。米某友送錢給張某1,是因為張某1是織金師范學校分管招生就業工作的副校長,學校安排學生到什么地方進行頂崗實習,張某1有很大的發言權,米某友想請張某1幫忙把學生安排給米某友公司安排頂崗實習獲利,所以才送錢給張某1。經辦案人員出示提取于畢節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的“學生頂崗實習合作協議”、“校企合作協議”、“幼師實習協議”復印件5份83頁給米某友核實,米某友確認屬實。經辦案人員出示提取于畢節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的學生花名冊、安置表復印件共4份82頁給米某友核實,米某友確認屬實,其中2014年安置的是295名學生,2015年安置的是694名學生,2018年安置的是150名學生,沒有體現2017年安置的學生,2017年實際安置學生是425名。從2014年至2018年,米某友公司通過安置畢節幼兒師范的學生頂崗實習,獲取了400萬元左右的利潤。
證人張某1的證言,證實張某1是2013年底至2015年底畢節幼兒師范專科學校分管頂崗實習工作的副校長。2014年,張某1和學校校長楊某1等人到深圳考察雛鷹幼教集團,同時對廣州友才公司進行了考察,對廣州友才公司考察時公司老總米某友接待了張某1等人,考察期間張某1在住宿酒店的床頭柜上發現了一個信封,張某1估計里面裝的應該是1萬元錢,第二天張某1到廣州友才公司將這個信封交給了米某友的妻子羅某2。考察回到學校后,經學校中層干部會議及校長辦公會研究,確定了和廣州友才公司開展學生頂崗實習合作2014年的時候,張某1到廣州看望安排給廣州有才公司安置頂崗實習的學生,在米某友的辦公室時,米某友詢問張某1丈夫的病情后,米某友拿了2萬元錢給張某1,說是拿給張某1的丈夫看病,后來這2萬元錢張某1用于了給丈夫看病。2015年的時候,張某1和學校的相關人員到廣州查看學生的安置情況,在廣州友才公司米某友辦公室時,米某友詢問張某1丈夫的病情后,拿了3萬元錢給張某1,說是拿給張某1的丈夫看病,后來這3萬元錢張某1用于了給丈夫看病。
證人楊某1的證言,證實楊某1從2013年4月開始擔任畢節幼兒師范學校校長至今。2014年4月左右,楊某1帶著張某1等人到廣東考察有意向和畢節幼兒師范學校開展頂崗實習合作的企業,因之前該校龍尚能校長曾建議過楊某1到廣州友才公司考察,于是在出發前,楊某1叫張某1和廣州友才公司進行了聯系,后來楊某1等人就對廣州友才公司進行了考察,并且米某友陪同了考察,在考察快結束時,楊某1等人到米某友的辦公室參觀,期間楊某1去上廁所時,米某友尾隨楊某1到廁所,準備將一個信封塞給楊某1,被楊某1拒絕。考察結束后,考察組形成考察意見向學校辦公會建議學前教育專業學生的頂崗實習與廣州友才公司和深圳雛鷹公司合作,學校辦公會通過后,經張某1和廣州友才公司磋商,米某友到畢節幼兒師范學校來簽訂了合作協議。之后畢節幼兒師范學校就和廣州友才公司開展了學前教育專業學生的頂崗實習合作,2015年到2018年,大概組織了1000多名學前教育專業學生給廣州友才公司安置頂崗實習。畢節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的前身就是畢節幼兒師范學校。
證人胡某1的證言,證實2012年1月至2015年7月期間,胡某1是畢節市幼兒師范學校頂崗實習辦負責人。畢節市幼兒師范學校與廣州友才公司合作是張某1和米某友具體接洽的。2014年7月畢節市幼兒師范學校組織了296名學前教育專業學生給廣州友才公司安置頂崗實習,2015年畢節市幼兒師范學校組織了750名學前教育專業學生給廣州友才公司安置頂崗實習,2016年沒有組織學生參加頂崗實習,2017年的學生人數胡某1不清楚。胡某1提供了2014年和2015年安排給廣州友才公司安置頂崗實習的學生名單給辦案人員。
證人王某1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王某1從2015年11月開始任畢節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招生就業處負責人,在此期間,該校與廣州友才教育投資有限公司開展學生頂崗實習合作,將學前教育專業學生安排到廣州友才公司,由廣州友才公司安排頂崗實習。2017年2、3月該校分別安排了500名學生給廣州友才公司安置頂崗實習,2018年2、3月該校分別安排了約190名學生給廣州友才公司安置頂崗實習。
(三)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米某友向畢節工校校長胡某2表示,希望該校組織學生給米某友的廣州友才公司安排頂崗實習,因當年該校學生的實習已全部安排,胡某2表示等對廣州友才公司考察后再定。2015年3月,畢節工校安排了該校招生就業科科長黃某和張某2對廣州友才公司進行考察,在考察過程中,被告人米某友為了取得黃某的幫助,讓廣州友才公司成功與畢節工校建立學生頂崗實習合作關系,送給黃某1萬元好處費。后畢節工校根據黃某和張某2考察的情況,決定和廣州友才公司開展學生頂崗實習合作。在畢節工校與廣州友才公司開展學生頂崗實習合作過程中,被告人米某友為了取得黃某的幫助,多獲得畢節工校組織學生給廣州友才公司安排頂崗實習,又分多次送給黃某好處費共計20萬元。其中,2015年8月左右,黃某送學生到廣州給廣州友才公司安排頂崗實習,被告人米某友送給黃某好處費1萬元;2016年底左右,米某友請黃某等人在畢節市政府后面的織金水八碗吃飯后,米某友送給黃某好處費2萬元;2017年12月左右,米某友陪同黃某和漆順剛(畢節市工業學校副校長)到長沙考察實習單位,米某友送給黃某好處費2萬元;2018年3月左右,黃某送學生到廣州給廣州友才公司安排頂崗實習,米某友送給黃某好處費4萬元;2018年4月左右,黃某到貴陽米某友辦公室和米某友見面時,米某友送給黃某好處費11萬元。上述,被告人米某友送給黃某好處費共計21萬元。
上述事實,有本院確認的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
1、中共畢節地區工業學校委員會文件,證實黃某于2009年1月任畢節地區工業學校招生就業科科長,2015年10月任畢節市工業學校招生就業科科長。
2、畢節工校實習學生花名冊、畢節市工業學校招生就業處出具的“畢節市工業學校到廣州友才實習學生情況,證實2015年9月,畢節市水利水電工程學校合并到畢節市工業學校,水利水電工程學校招收的14級118名幼師專業學生通過廣州友才公司安排到廣州各幼兒園實習;2015級汽修專業學生通過廣州友才公司安排在2016年3月至7月進行頂崗實習;2018年通過廣州友才公司安排全校各級學生在2018年3月至7月進行頂崗實習和認知實習。
3、中國農業銀行廣東省分行提供的米某友的賬號為62×××14賬戶交易明細,證實2018年4月15日,該賬戶在貴州發生一筆金額為108000元的現金取款。
4、證人黃某的證言證實,黃某從2002年11月開始擔任畢節地區工業學校招生就業科科長,主要負責招生就業、學籍管理、頂崗實習工作。2014年下半年的時候,廣州友才公司的老總米某友通過畢節幼專的張某1介紹,找到學校的校長胡某2,請胡某2給他們公司安排學生頂崗實習,由于當時學生實習名單已經發出去了,黃某就沒有答應調節學生給廣州友才公司,黃某給胡某2講等考察了廣州友才公司后再說。2015年3月底,學校安排黃某和畢節水電學校招生就業科科長張某2一起到廣州友才集團看望實習學生,同時對廣州友才集團進行考察,在考察的過程中,廣州友才公司安排了一輛轎車,黃某坐前排,米某友和張某2坐后排,米某友側身到前面來和黃某說話的時候塞了1萬元錢在黃某的手提包里面。從廣州考察回來后,黃某給學校領導作了匯報,認為廣州友才公司安排的幼兒園確實不錯,建議安排部分學生給廣州友才公司。2015年8月底的時候,黃某就送了100名左右學前教育專業學生到廣州給友才公司安置頂崗實習,米某友在黃某入住的房間里拿了1萬元錢給黃某。2016年底的時候,黃某和米某友、張某1等人在畢節市政府后面的織金水八碗吃飯,吃完飯后米某友送黃某回家,米某友在車上拿了2萬元錢給黃某。2017年12月左右的時候,學校準備安排一批學生出去頂崗實習,黃某和漆順剛副校長到廣州考察,米某友在廣州接待了黃某和漆順剛,之后米某友又安排陪同黃某和漆校長長沙考察,在長沙考察完離開的頭一天,米某友到黃某的房間拿了2萬元錢給黃某。2018年2月底、3月初的時候,黃某帶了8個教師送了400名左右學前教育專業學生到廣州友才公司安置頂崗實習,廣州友才公司負責了接待,在準備離開廣州的頭一天晚上,米某友請吃飯,吃完飯后米某友到黃某住房間里送了4萬元錢給黃某。2018年4月底、5月初的時候,黃某到貴陽看家具聯系了米某友,后來米某友邀請黃某到他的公司去,在米某友公司,黃某和米某友聊到黃某父親生病和準備裝修房子等事情,米某友提出先拿點錢給黃某用到,黃某給米某友說現在不要,最后米某友說先借給黃某用到,米某友就提了一個裝茅臺酒的紙口袋出來給黃某;黃某回到畢節的家里把口袋拿出來看,口袋里面裝的是11萬元錢。畢節工業學校一共安排了大概800多名學生給廣州友才公司,按期完成實習的有400多名學生。米某友拿錢給黃某,是因為黃某是畢節工業學校招生就業科科長,學校的學生頂崗實習工作由黃某負責安排,米某友送錢給黃某就是為了得到黃某的支持和幫助,把學校的學生安排給他的公司,由他的公司把學生安排出去頂崗實習。
5、證人文某的證言證實,文某主要負責招就科的學生實習、就業數據統計等工作。2015年9月,學校組織了118名學前教育專業學生給廣州友才公司安置頂崗實習,完成實習的學生人數大概是80人左右。2016年3月,學校組織了190多名汽修專業的學生給廣州友才公司安置頂崗實習,但由于實習單位不穩定,中途返回的學生比較多,最后完成實習的學生只有30多名。2017年底至2018年初的時候,學校安排了430名左右的學前教育專業的學生到廣州友才公司進行頂崗實習,完成實習的學生有300名左右。同時,學校還安排了2015級汽修專業學生頂崗實習,安排了2016級、2017級汽修專業學生認知實習,參加實習的學生有200多名學生。
6、畢節市工業學校黨委書記、校長胡某2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張某1帶廣州友才公司米某友找到胡某2,推薦胡某2與米某友合作安排學前教育專業學生頂崗實習,胡某2詢問黃某能否安排,黃某說當年已安排,不能調整,胡某2就安排黃某抽空到廣州友才公司考察了解情況,2015年上半年,經黃某和張某2考察后,學校研究同意與廣州友才公司看著學生頂崗實習工作。
7、張某2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2015年4月左右,其與黃某到廣州友才公司進行了考察,期間廣州友才公司米總接待了其與黃某。
8、漆順剛出具的情況說明,證實:2017年底,其與黃某到廣州友才公司進行考察,后又到長沙考察,在廣州和長沙分別與米某友見了一次面。
9、被告人米某友供述證實,2014年底,米某友經張某1介紹認識畢節工業學校校長胡某2,后米某友到胡某2辦公室找胡某2,希望胡某2分配一些學前教育專業的學生給米某友公司安排頂崗實習,胡某2當場聯系招生就業科黃某到辦公室了解當年的安排情況,黃某表示當年的已全部安排了,不能安排給米某友公司,胡某2就表示等春節后派黃某到米某友公司考察后再說。2015年上半年,黃某和張某2到廣州對米某友公司進行考察,期間米某友到黃某住宿的酒店房間,表示黃某安排給米某友的頂崗實習學生,米某友將根據實習結束的在崗人數按照500元每人的標準給予黃某好處費,黃某表示同意。后米某友在帶黃某二人參觀考察過程中,拿給黃某1萬元現金。黃某和張某2考察回去后,畢節工業學校就開始和米某友公司開展合作。
2015年8月左右,黃某安排了約50名學前教育專業學生給米某友公司安置頂崗實習,這批學生到廣東實習后,米某友給了黃某1萬元現金2016年9月左右,米某友到畢節市工業學校找黃某談頂崗實習的事情后,二人在畢節市區的一餐館吃飯,飯后米某友在黃某的車上預付了4萬元好處費給黃某。2017年底,黃某和畢節工業學校的漆校長到深圳考察比亞迪汽車公司,米某友參與了陪同,后米某友又和黃某、漆校長到長沙考察,考察過程中,黃某講了要送學生來實習,米某友就在黃某住宿的酒店房間拿了3萬元現金給黃某。2018年1月左右,畢節工業學校安排了約120名汽修專業學生給米某友公司安排實習。2018年3月,畢節工業學校安排了約120名汽修專業學生給米某友公司安排實習,另外黃某又帶了約400名學前教育專業學生給米某友公司安置頂崗實習,在黃某要離開廣州返回畢節時,米某友拿了5萬元現金給黃某。2018年4月,黃某打電話約米某友在貴陽見面,當天晚上米某友和黃某在貴陽見了面,第二天米某友又和黃某在觀山湖區美的財智中心的米某友辦公室見面,黃某說他的父親生病住院、他在畢節的房子也需要用錢,經米某友就和黃某算賬,黃某要求再拿11萬元,然后米某友就到美的財智中心對面的農業銀行取了11萬元用一個裝茅臺酒或茅臺王子酒的袋子裝好提回辦公室拿給黃某。
米某友拿錢給黃某,是因為黃某是畢節工業學校招生就業科科長,畢節工業學校的學生到哪里實習他有很大的話語權,米某友為了得到他的幫助,請他安排學生給米某友公司,以賺取利益,所以才送錢給黃某。畢節工業學校輸送給米某友公司安排實習的學生,米某友公司從中獲利約150萬元至170萬元。
(四)2014年底,廣州友才公司副總陳某1與七星關職校分管招生就業工作的副校長田某興就學生頂崗實習合作達成了初步意向,2015年3月左右,田某興對廣州友才公司進行考察后,七星關職校和廣州友才公司建立學生頂崗實習合作關系。在廣州友才公司和七星關職校開展合作過程中,被告人米某友為了取得田某興的幫助,多獲得七星關職校組織學生給廣州友才公司安排頂崗實習,分多次送給田某興好處費共計13萬元。其中,2014年底,被告人米某友到田某興家樓下送給田某興好處費1萬元;2015年底,米某友到田某興家附近的一幼兒園旁邊送給田某興好處費4萬元;2016年夏天,米某友和陳某1請田某興在畢節吃飯,飯后米某友在送田某興上車時送給田某興好處費4萬元;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米某友和陳某1請田某興在畢節洪山賓館吃飯,飯后米某友送給田某興好處費4萬元。
上述事實,有本院確認的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
(五)在廣州友才公司和七星關職校開展學生頂崗實習合作過程中,被告人米某友為了取得該校校長穆某2的幫助,多獲得七星關職校組織學生給廣州友才公司安排頂崗實習,在2017年秋的一天,米某友到穆某2辦公室送給穆某2好處費4.97萬元。
上述事實,有本院確認的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
(六)2015年,廣州友才公司副總陳某1到畢節財貿學校聯系學生頂崗實習事宜后,畢節財貿學校校長丁某組織人員對廣州友才公司進行了考察,后畢節財貿學校決定和廣州友才公司開展學生頂崗實習合作。在廣州友才公司和畢節財貿學校合作過程中,被告人米某友為了取得丁某的幫助,多獲得畢節財貿學校組織學生給廣州友才公司安排頂崗實習,在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米某友請丁某在畢節鵬程酒店吃飯后,送給丁某好處費5萬元。
上述事實,有本院確認的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
1、畢節市財貿學校畢府任【2014】15號文件、畢干任【2016】34號”文件,證實丁某于2014年8月任畢節市財貿學校校長,于2016年2月任畢節信息工程學校(畢節市財貿學校、畢節市財政經濟干部學校)黨委書記。
2、貴州畢節財校幼師實習安置表、畢節市財貿學校出具的關于我校學前教育專業學生實習情況的說明、實習合作協議,證實畢節市財貿學校與廣州有才公司合作協議的情況。
3、證人丁某的證言證實,丁某從1996年10月開始擔任畢節財貿學校校長。2015年下半年的時候,廣州友才公司的陳某2到學校找到丁某洽談學生頂崗實習的事情,后某組織人員到廣州友才公司進行考察,考察后經開會研究,同意與廣州友才公司就學生頂崗實習開展合作,后來學校與廣州友才公司簽訂了協議。之后有一次米某友和陳某2到畢節請丁某等人吃飯,飯后米某友和陳某2又到位于財貿學校宿舍的丁某家中聽丁某拉二胡和馬頭琴,在丁某家,米某友和陳某2提出希望畢節財貿學校多給他們安排學生,并向丁某承諾按100元每人的標準給回扣,丁某表示拒絕。之后畢節財貿學校安排了學生給廣州友才公司安置頂崗實習,其中2016年9月左右安排了80名學前教育專業學生,2017年3月安排了80名學前教育專業學生,2018年3月安排了80到90名學前教育專業學生。2017年下半年的時候,米某友和陳某2請丁某在畢節鵬程酒店吃飯,吃完飯離開時,米某友在酒店停車場送了兩瓶茅臺酒和一條和天下香煙給丁某,過了幾天,陳某2發了一條短信給丁某,內容是告訴丁某煙要自己抽,丁某就把煙打開看,發現煙盒里面裝有5萬元錢,丁某就打電話叫陳某2把錢拿回去,陳某2說沒有關系,他會處理好的,丁某就把這5萬元錢放在了家里。
4、證人廖某的證言,證實廖某從2014年9月開始任財貿學校招生就業辦公室主任至今。2015年,友才公司陳某2到廖某的辦公室談學生頂崗實習的事情,廖某叫他去找領導談,后來經校長丁某同意后,學校和陳某2簽訂了合作協議。之后畢節財貿學校安排了學生給廣州友才公司安置頂崗實習,其中2016年2月左右安排了87名學前教育專業學生,2017年2月安排了77名學前教育專業學生,2018年2月安排了62名學前教育專業學生。
5、被告人米某友的供述,證實2015年底,米某友和陳某1在畢節市區水八碗請畢節職校院的蔣副院長吃飯,吃飯前又請蔣副院長打電話請了畢節財貿學校的校長丁思勇過來一起吃飯,米某友因此認識丁某,并了解到丁思勇喜歡拉馬頭琴和二胡。過了幾天,米某友和陳某1以想聽丁思勇拉馬頭琴的名義先和丁思勇電話聯系后,到了位于畢節財貿學校的丁思勇家中聽丁思勇拉馬頭琴,并請丁思勇安排頂崗實習學生給廣州友才公司,米某友將按500元每人的標準給丁思勇好處費,丁思勇表示可以考慮,米某友就從隨身攜帶的電腦包里拿出事先準備好的5萬元錢來放在丁思勇家臥室門處的地板上,隨后米某友和陳某1借故離開。后來丁思勇就安排了學生給米某友的公司安排進行頂崗實習,其中2016年3月安排了約80名學前教育專業學生,2017年3月安排了約50名學前教育專業學生。2017年下半年,米某友和陳某1請丁思勇在畢節鵬程酒店吃飯,飯后米某友送丁思勇到停車場坐車時,送了一條內裝5萬元現金的香煙盒子給丁思勇。米某友送錢給丁思勇,是因為丁思勇是畢節財貿學校的校長,可以決定是否送學生給米某友的公司安排頂崗實習,米某友為了得到畢節財貿學校的學生安排頂崗實習賺錢,才送錢給丁思勇。經辦案人員出示提取于畢節市財貿學校的“學生教育學生合作協議”復印件3頁給米某友核實,米某友確認該協議就是2016年12月6日由陳某1代表米某友公司與畢節市財貿學校簽訂的協議。經辦案人員出示提取于畢節市財貿學校的“畢節財校14級安置表”、“2015級貴州畢節財校安置表”、“2018年2月貴州畢節財校幼師實習安置表”復議件共17頁給米某友核實,米某友確認屬實。2016年至2018年,畢節市財貿學校一共安排了240名學前教育專業學生給米某友公司安置頂崗實習,米某友公司從中賺取了大約60萬元的利益。
(七)2015年初左右,黔西旅游學校培訓科科長趙某受張某1的邀請,和張某1一起對廣州友才公司進行了考察。后黔西旅游學校同意與廣州友才公司開展學生頂崗實習合作。2015年3月左右,趙某送學生到廣州給廣州友才公司安排頂崗實習,被告人米某友為了取得趙某的幫助,多獲得黔西旅游學校組織學生給廣州友才公司安排頂崗實習,送給趙某好處費1萬元。
上述事實,有本院確認的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
(八)2015年,廣州友才公司副總陳某1找到威寧縣中等職業學校(以下簡稱“威寧職校”)校長寧選應,表示廣州友才公司想和威寧職校開展學生頂崗實習合作,寧選應表示需要等考察了廣州友才公司再定。2015年下半年,寧選應到廣州對廣州友才公司進考察后,同意與廣州友才公司開展學生頂崗實習合作。在廣州友才公司和威寧職校合作過程中,被告人米某友為了取得寧選應的幫助,多獲得威寧職校組織學生給廣州友才公司安排頂崗實習,在2016年下半年,米某友到寧選應辦公室送給寧選應好處費4萬元。
上述事實,有本院確認的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
(九)2015年上半年,受被告人米某友的邀請,織金縣中等職業學校(以下簡稱“織金縣職校”)校長胡某3和該校分管招生就業工作的副校長楊某2、招就辦主任金某取等人到廣州對廣州友才公司進行考察,在考察過程中,米某友為了取得胡某3的幫助,讓廣州友才公司成功與織金職校建立學生頂崗實習合作關系,送給胡某3好處費2萬元。后織金職校同意與廣州友才公司開展學生頂崗實習合作。在廣州友才公司和織金職校合作過程中,被告人米某友為了取得胡某3的幫助,多獲得織金職校組織學生給廣州友才公司安排頂崗實習,又先后兩次送給胡某3好處費共計6.49萬元。其中,2015年8月左右,被告人米某友到織金職校送給胡某3好處費2.49萬元,后胡某3將該款交給學校財務人員用于學校開支;2015年6月左右,米某友到織金職校送給胡某3好處費4萬元,后胡某3將該款交給學校財務人員用于學校開支。上述,被告人米某友送給胡某3好處費共計8.49萬元。
上述事實,有本院確認的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
(十)2016年10月,經被告人米某友和畢節同心農工職校校長李某聯系,畢節同心農工職校和廣州友才公司建立學生頂崗實習和社會實踐合作關系。在廣州友才公司和畢節同心農工職校合作過程中,被告人米某友為了取得該校招生就業辦主任穆某1的幫助,多獲得畢節同心農工職校組織學生給廣州友才公司安排頂崗實習,先后兩次送給穆某1好處費共計3.5萬元。其中,2017年底左右,被告人米某友請穆某1等人吃飯時,送給穆某1好處費1萬元;2018年4月,米某友到穆某1辦公室送給穆某1好處費2.5萬元。
上述事實,有本院確認的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
1、畢節同心農工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提供的證明、穆某1提供的大方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出具的證明,證實穆某1于2012年12月開始任畢節同心農工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招就辦主任。
2、穆某1于2018年9月5日提供的畢節同心農工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和廣州友才教育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達成的校企合作協議書、協議,證實約定雙方在學前教育專業學生培養和實習方面開展合作,合作期限為6年,即2016年8月至2022年7月。廣州友才公司在2016年10月底之前以招生費名義支付畢節同心農工中等職業技術學校30萬元。
3、穆某1于2018年9月5日提供的2018年1月份畢節同心農工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勤工儉學意向統計表、“貴州大方職校幼師實習安置表、畢節同心農工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出具的情況說明等書證,證實該校2013級學前教育專業學生的實習時間為2015年3月,2015級學前教育專業學生的實習時間為2017年3月,2016級學前教育專業學生的實習時間為2018年3月。
證人穆某1的證言證實,穆某1于2012年年底開始擔任畢節同心農工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招生就業辦公室室主任一直至今,主要負責招生、就業、學生實習和社會實踐等工作。在2016年底的時候,米某友到穆某1的辦公室來,拿了1萬元給我。2017年3月左右的一天晚上,米某友到穆某1家樓下來打電話給穆某1,說他來拜訪哈穆某1,叫穆某1下樓去,穆某1下樓去以后,在穆某1家樓下的超市附近,我記得當時已經是了,穆某1和米某友見面后,米某友送給穆某13萬元,穆某1收到這3萬元后一直放在家里臥室床墊下面的柜子里,沒有給家里的人說,直到現在這3萬元錢我都沒有動用,都還在家里放著的。2017年底的時候,米某友到學校請領導和班主任老師在大方縣城外的一家農家樂吃飯,吃完飯后,米某友把穆某1叫到隔壁包房去,送給穆某11萬元錢,這1萬元錢被穆某1用于下鄉招生時請老師吃飯,請鄉鎮送學生來的老師吃飯及個人的一些
被告人米某友供述證實,2017年,米某友和畢節同心農工職校校長李某、招就辦主任穆某1等人在大方的一餐館吃飯,李某叫米某友感謝一下穆某1,米某友考慮到畢節同心農工職校的頂崗實習和社會實踐學生都是由穆某1來具體組織和安排,就將穆某1叫到另外的一個包廂里,送給穆某11萬元現金。2018年4月12日,米某友到畢節同心農工職校支付一筆72000元的好處費給學校后,李某叫米某友去招就辦找一下穆某1,米某友想到要感謝一下穆某1,就到穆某1辦公室送給穆某13.5萬元現金。米某友送錢給穆某1,是因為穆某1是畢節同心農工職校招就辦主任,具體負責組織安排學生的頂崗實習和社會實踐,米某友為了感謝穆某1,才送錢給她的。
(十一)2015年,經被告人米某友和金沙職校校長劉某1等人聯系,金沙職校和廣州友才公司建立了學生頂崗實習和社會實踐合作關系。2016年底的一天,被告人米某友請金沙職校領導班子成員劉某1、劉某2、敖懷衛、劉某3、王某2等人在金沙黃金私房菜吃飯,在吃飯過程中,被告人米某友為了感謝該校領導班子人員在廣州友才公司和金沙職校開展學生頂崗實習和社會實踐合作中給予的幫助,以用于購買手機的名義分別送給劉某1、劉某2、敖懷衛、劉某3、王某2每人1萬元現金,共計送出5萬元。
上述事實,有本院確認的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
(十二)2017年3月左右,被告人米某友到赫章縣實驗中學(原赫章縣綜合職業技術高級中學)聯系學生頂崗實習事宜時,為了取得該校主持工作的副校長趙永芳的幫助,多獲得赫章縣實驗中學組織學生給廣州友才公司安排頂崗實習,送給趙永芳好處費2萬元。
上述事實,有本院確認的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
(十三)2015年,經被告人米某友和金沙職校校長劉某1等人聯系,金沙職校和廣州友才公司建立了學生頂崗實習和社會實踐合作關系。2017年6月,在金沙職校校長劉某1為其子陳某某在金沙舉辦結婚酒席前,被告人米某友為感謝劉某1在廣州友才公司從金沙職校獲得頂崗實習和社會實踐學生上提供的幫助,借劉某1兒子結婚之機到劉某1家中送給劉某1現金20萬元。幾天后,劉某1將被告人米某友約至辦公室,退還15萬元給米某友,只收下5萬元。
上述事實,有本院確認的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米某友作為廣州有才公司實際投資人和控制人,其在該公司經營過程中,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共向金沙縣職校校長劉某1等16人行賄78.96萬元,同時,米某友又向畢節同心農工職校行賄40萬元。被告人米某友的上述行為已構成行賄罪和對單位行賄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米某友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辯護人提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米某友犯對單位行賄罪中,廣州有才公司與畢節同心農工學校是合作辦學,雙方之間簽訂了協議了后廣州有才公司才給予畢節同心農工學校40萬元,該行為并沒有影響學校的正常管理活動,屬民事法律調整范疇,故米某友不構成對單位行賄罪的辯護意見。經查,根據《教育部、財政部關于印發
關于辯護人提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米某友犯行賄罪中,米某友屬廣州有才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行賄行為代表公司,屬公司行為,故其行為不構成行賄罪,而應當構成單位行賄罪的辯護意見。經查,本案中,首先廣州有才公司實際投資人和控制人系米某友,其行賄時是由其一人決定,包括向何人行賄以及行賄多少;其次,米某友向受賄人行賄的目的為了謀取不正當的經濟利益,該經濟利益實際也系米某友一人所有;故被告人米某友的行為應當構成行賄罪。故對這一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根據被告人米某友的犯罪事實、情節以及認罪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
被告人米某友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犯對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總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日至2023年11月1日止;罰金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內繳納。)
審 判 長  李燕
人民陪審員  吳燁
人民陪審員  王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司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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