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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杰聚眾斗毆一審刑事判決書

作者:唐德律所,更新日期:2021-01-16 11:14:19, 已有人參與


貴州省修文縣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8)黔0123刑初293號
公訴機關貴州省修文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何杰(小名何杰杰,綽號:斗戰勝佛),男,1988年12月8日出生于貴州省修文縣,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貴州省修文縣,捕前住址同上。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5月24日被貴州省修文縣公安局處以罰款人民幣200元;因結伙斗毆,于2017年9月7日被貴州省修文縣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聚眾斗毆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修文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經修文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修文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押于貴陽市第二看守所。
辯護人劉世燕,貴州豐語暢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15201200111873475。
被告人汪超(小名小汪超),男,1997年10月26日出生于貴州省修文縣,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貴州省修文縣龍場鎮,捕前住址同上。因尋釁滋事,于2017年12月14日被貴陽市公安局烏當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結伙毆打他人,于2018年1月19日被修文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罰款人民幣500元。因涉嫌犯聚眾斗毆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修文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于同年8月22日經修文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修文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押于修文縣看守所。
答辯人楊志軍,甘肅泉湖北京律師函事物所北京律師函,醫師資格證證號15201201710013049。

聚眾斗毆 專業礦產能源法律事務律師 .jpg

被告人孔德發(綽號:阿發),男,1995年1月15日出生于貴州省黔西縣,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貴州省黔西縣鐘山鎮,捕前住貴州省修文縣龍場鎮。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1月13日被修文縣公安局罰款人民幣200元。因涉嫌犯聚眾斗毆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修文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于同年8月22日經修文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修文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押于修文縣看守所。
辯護人張斌,北京盈科(貴陽)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15201201610148404。
被告人任學成(綽號:任矮子),男,1994年9月4日出生于貴州省修文縣,漢族,中專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貴州省修文縣龍場鎮,捕前住址同上。因故意傷害他人,于2012年11月20日被修文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罰款人民幣500元。因涉嫌犯聚眾斗毆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修文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于同年8月22日經修文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修文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押于貴陽市第二看守所。
辯護人張超,貴州唐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15201201510686102。
被告人何進(綽號:大頭),男,1995年1月22日出生于貴州省修文縣,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貴州省修文縣龍場鎮,捕前住址同上。因尋釁滋事,于2017年12月14日被貴陽市公安局烏當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聚眾斗毆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修文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于同年9月26日經修文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修文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押于貴陽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楊正英,貴州沁哲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15201201311716162。
被告人趙德(小名趙德兒),男,1995年5月15日出生于貴州省修文縣,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貴州省修文縣龍場鎮,捕前住址同上。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4月26日被修文縣公安局罰款人民幣200元。因涉嫌犯聚眾斗毆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修文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眾斗毆罪于同年8月22日經修文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修文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押于修文縣看守所。
辯護人龔一洋,貴州崇實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15201201010604845。
辯護人付濤,貴州崇實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人陳波(小名陳波兒),男,2000年3月24日出生于貴州省修文縣,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貴州省修文縣六廣鎮,捕前住址同上。因非法攜帶管制刀具,于2018年1月31日被貴州省修文縣公安局罰款人民幣1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3月28日被貴州省修文縣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搶劫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7月1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犯聚眾斗毆罪,于2018年7月31日被修文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經修文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修文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押于修文縣看守所。
辯護人龍軍,貴州崇實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15201201020884314。
辯護人費家敏,貴州崇實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人譚永洪(曾用名譚永林),男,1999年2月1日出生于貴州省修文縣,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貴州省修文縣龍場鎮,捕前住貴州省修文縣龍場鎮。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10月29日被修文縣公安局罰款人民幣500元。因涉嫌犯組織賣淫罪,于2018年7月31日被修文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眾斗毆罪,于同年8月22日經修文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修文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押于貴陽市第二看守所。
辯護人張麗,貴州崇實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15201201511827422。
辯護人彭禹禹,貴州崇實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人陳剛(小名小剛兒),男,1998年12月19日出生于貴州省修文縣,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貴州省修文縣龍場鎮,捕前住址同上。因涉嫌犯聚眾斗毆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修文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經修文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修文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押于修文縣看守所。
辯護人王世明,貴州民族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15201201510834683。
辯護人張海,貴州民族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15201201310808778。
被告人胡陽,男,1996年7月17日出生于貴州省貴陽市白云區,漢族,中專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貴州省貴陽市白云區艷山紅鎮,捕前住址同上。因涉嫌犯聚眾斗毆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修文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于同年8月22日經修文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修文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押于修文縣看守所。
辯護人吳大艷,貴州豐璽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15201201711118955。
被告人朱玉貴(別名朱林,小名小海龍),男,2000年1月2日出生于貴州省修文縣,漢族,小學文化,塔吊司機,戶籍所在地貴州省修文縣六廣鎮,捕前住貴州省貴陽市白云區。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1月9日被修文縣公安局罰款人民幣200元。因涉嫌犯聚眾斗毆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修文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于同年8月22日經修文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修文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押于修文縣看守所。
辯護人黃錕,貴州貴翔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15201200910422163。
辯護人吳儒連,貴州貴翔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15201201710954422。
被告人茍宇(綽號:茍娃兒),男,1995年11月14日出生于貴州省修文縣,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貴州省修文縣龍場鎮,捕前住址同上。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1月7日被修文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結伙毆打他人,于2017年9月5日被修文縣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于2018年8月8日被修文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經修文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修文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押于貴陽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童燕,貴州貴翔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15201201511431190。
被告人王帥(小名王川川),男,1997年7月22日出生于貴州省修文縣,漢族,高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貴州省修文縣龍場鎮,捕前住址同上。因結伙毆打他人,于2017年9月5日被修文縣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罰款人民幣200元。因涉嫌犯聚眾斗毆罪,于2018年7月26日被修文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經修文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修文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押于修文縣看守所。
辯護人于海容,貴州合興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15201201011188797。
辯護人楊偉鴻,貴州合興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15201201510630847。
被告人余杰(小名余杰杰),男,1995年6月24日出生于貴州省修文縣,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貴州省修文縣龍場鎮,捕前住址同上。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3月20日被修文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聚眾斗毆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修文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經修文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修文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押于貴陽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周艦,貴州貴翔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152012011310524652。
被告人胡鑫(綽號:小黑豆),男,1994年6月19日出生于貴州省修文縣,漢族,初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貴州省修文縣六廣鎮南江路72號,捕前住址同上。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11年4月15日被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2012年5月10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犯聚眾斗毆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修文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經修文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修文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押于貴陽市第二看守所。
辯護人陳琪武,貴州貴翔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15201201310821957。
被告人趙柏洋,男,1996年2月6日出生于貴陽市白云區,漢族,中專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貴州省貴陽市白云區艷山紅鎮,捕前住貴州省貴陽市白云區艷山紅鎮。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4月26日被修文縣公安局罰款人民幣200元。因涉嫌犯聚眾斗毆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修文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經修文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修文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押于修文縣看守所。
辯護人楊祀訓,貴州泉湖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證號15201201310738637。
貴州省修文縣人民檢察院以修檢公訴刑訴(2018)39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何杰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賣淫罪、聚眾斗毆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被告人汪超犯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賣淫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孔德發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賣淫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任學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告人何進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開設賭場罪,被告人趙德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陳波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賣淫罪、聚眾斗毆罪、非法拘禁罪、詐騙罪,被告人譚永洪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賣淫罪、聚眾斗毆罪,被告人陳剛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賣淫罪、聚眾斗毆罪,被告人胡陽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朱玉貴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茍宇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王帥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被告人胡鑫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開設賭場罪,被告人余杰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傷害罪、開設賭場罪,被告人趙柏洋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修文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賈兆玉、王洪奎、邱志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何杰及其辯護人劉世燕,被告人汪超及其辯護人楊志軍,被告人孔德發及其辯護人張斌,被告人任學成及其辯護人張超,被告人何進及其辯護人楊正英,被告人趙德及其辯護人龔一洋,被告人陳波及其辯護人龍軍,被告人譚永洪及其辯護人張麗,被告人陳剛及其辯護人王世明、張海,被告人胡陽及其辯護人吳大艷,被告人朱玉貴及其辯護人黃錕、吳儒連,被告人茍宇及其辯護人童燕,被告人王帥及其辯護人于海容、楊偉鴻,被告人余杰及其辯護人周艦,被告人胡鑫及其辯護人陳琪武,被告人趙柏洋及其辯護人楊祀訓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修文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以來,被告人何杰通過布施小恩小惠、請吃、請喝、請玩等方法,先后糾集社會閑散人員汪超、孔德發、任學成、何進、趙德、陳波、譚永洪、陳剛、胡陽、朱玉貴、茍宇、王帥、余杰、趙柏洋、胡鑫等人,有組織地在修文縣龍場鎮建新村開設賭場、程關村非法收礦并倒賣鋁礦、良知路及龍山路開設足療店,非法聚斂了大量財富。
被告人何杰等人為維護利益、擴張勢力范圍、樹立非法權威,在被告人何杰的統一組織、領導下,在修文縣龍場鎮村民家中及后山開設賭場、程關村1028礦山進行非法倒賣鋁礦、良知路及龍山路開設“大眾”足療店及“足生緣”足療店,組織婦女從事賣淫活動,其中多名賣淫女為未成年人,非法聚斂了大量錢財。
被告人何杰等人實施聚眾斗毆、故意傷害、故意毀壞財物、尋釁滋事、開設賭場、組織賣淫等多起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以被告人何杰為明確的組織、領導者,被告人汪超為組織者,被告人孔德發、任學成、何進、趙德為骨干成員,被告人陳波、譚永洪、陳剛、胡陽、朱玉貴為積極參加者,被告人茍宇、王帥、余杰、趙柏洋、胡鑫等人為一般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犯罪組織內部結構穩定,層次分明,內部有約定俗成的幫規。
為攫取利益,維護組織賣淫活動的經營秩序,該組織成員先后在白云區貴州商學院附近、修文縣龍場鎮曲尺橋、貓山腳等地與他人械斗,被告人何杰有組織實施暴力犯罪導致1人重傷,4人輕傷,7人輕微傷。被告人何杰及其黑社會性質組織在非法聚斂大量財富的基礎上,以給組織成員提供旅游、食宿、KTV、過生日、夜總會娛樂消費等,并以約定幫規、戒律,統一進行紋身等為手段,籠絡人心、強化控制;購買砍刀、焊接殺豬刀、鋼管等作案工具以便在與他人械斗中呈強勢地位,通過開設賭場、組織賣淫、倒賣鋁礦等方式聚斂錢財以支持其違法犯罪活動。
被告人何杰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以暴力、威脅手段,多次有組織的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給當地人民群眾造成了心理恐懼,致使多數被害人和證人敢怒不敢言、因懼怕報復不敢伸張自己的合法、正當權益,影響極其惡劣,嚴重干擾破壞了該區域的正常生產、經營、生活秩序,社會危害性大。
該組織具體犯罪、違法事實如下:
(一)聚眾斗毆罪及故意毀壞財物罪
1.2017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何杰一方與徐靜松(另案處理)一方因鋁礦收購權發生矛盾,被告人何杰邀約徐靜松等人在修文縣龍場鎮三級(小地名)斗毆。被告人何杰召集其組織成員被告人何進、孔德發、趙柏洋、胡陽、胡鑫、任學成、趙德、茍宇,同時召集近百名社會閑散人員持鋼管、砍刀等趕到約定地點,但因徐靜松一方未到場而斗毆未遂。
2.2017月9月4日晚,因被告人王帥和李銀波發生矛盾,被告人王帥與李銀波等人相邀在修文縣龍場鎮陽明洞附近斗毆。被告人王帥告知被告人何杰后,被告人何杰帶領被告人王帥、茍宇等人到其家中拿砍刀后駕車趕到約定地點,行至陽明洞時被公安機關查獲。
3.2017年10月17日凌晨,被告人朱玉貴因瑣事與劉能余發生矛盾并告知被告人汪超,為報復劉能余,被告人汪超帶領被告人陳波、朱玉貴到凱撒酒吧,在被劉能余等人打跑后,被告人汪超帶領被告人胡鑫等人到被告人任學成家拿鋼管焊接的殺豬刀,后被告人陳波、汪超、任學成、陳剛、譚永洪、趙德、胡鑫、朱玉貴到凱撒酒吧門口持刀將劉能余砍傷。在被告人何杰的安排下胡鑫等人將刀具藏于何杰家附近的廁所內。經鑒定,劉能余下唇部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右肩部、腰骶部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4.2017年10月26日,因被告人汪超等人無故毆打袁彥滔,雙方矛盾升級,約定2017年10月29日在修文縣龍場鎮龍扎線斗毆。被告人汪超將此事告知被告人何杰。被告人何杰、汪超便組織被告人任學成、孔德發、譚永洪、朱玉貴、陳剛、陳波并召集20余名社會閑散人員持鋼管趕到約定地點參與斗毆,因對方臨時更改斗毆地點,被告人汪超等人因害怕吃虧而未前往。
5.2017年10月30日凌晨,被告人譚永洪與王文富在修文縣龍場鎮斯威特酒吧發生矛盾,被告人譚永洪邀約被告人汪超、孔德發、任學成、陳波、陳剛等人到該酒吧附近橋上持砍刀、鋼管毆打王文富、王文明等人。經鑒定,王文明、王文富的損傷程度均為輕微傷。
6.2017年11月,被告人汪超在劉麒麟與他人因“快手直播”發生矛盾,得知對方系袁彥滔(另案處理)等人,雙方約定在修文縣扎佐鎮貴鋼大道斗毆。被告人汪超告知被告人何杰此事,被告人何杰組織被告人汪超、何進、孔德發、趙德、陳波、趙柏洋、王帥、任學成、胡陽、譚永洪等三十余人持刀及鋼管趕到約定地點,但對方一直未到場遂將砍刀、鋼管放回被告人何杰住處。
7.2017年12月9日,被告人汪超所管理的賣淫女聶某某與汪欣宇發生矛盾,被告人汪超將此事告知被告人何杰,被告人何杰安排被告人汪超約對方次日在貴陽市白云區與修文縣交界處的六道拐縣道上斗毆。被告人何杰組織被告人汪超、趙德、胡陽、孔德發等人持砍刀、鋼管趕到約定地點后,得知對方在白云區貴州商學院附近,被告人何杰遂帶領上述人員趕到該處持刀具追打對方。
8.2017年12月26日晚,被告人陳波在“大眾足療店”管理賣淫女時,被嫖客張毅(外號“小包車”)和宋林(外號“小黑”)(兩人另案處理)毆打。被告人譚永洪得知此事后告知被告人何杰,被告人何杰與宋林約定在修文縣曲尺橋斗毆。后被告人何杰組織被告人譚永洪、胡陽、何進、趙德、任學成、陳波、陳剛等人到約定地點毆打張毅、宋林。
9.2017年12月27日凌晨,張毅被打后不服氣,再次邀約被告人何杰在修文縣龍場鎮貓山腳(小地名)斗毆。被告人何杰組織被告人何進、譚永洪、陳波、胡陽、趙德、任學成、陳剛等人持砍刀及鋼管到貓山腳。后張毅等人駕駛一輛面包車來到貓山腳,被告人何杰便組織上述人員持砍刀和鋼管打砸對方面包車,對方未敢下車便駕車逃離現場。
10.2018年1月20日凌晨,因賈佐鎮被打傷一事,被告人何杰與徐靜松邀約在修文縣龍場鎮貓山腳(小地名)斗毆。被告人何杰組織被告人任學成、趙柏洋、余杰、何進等人持砍刀及鋼管來到貓山腳將對方打跑,后被告人何杰安排上述人員將對方遺留在現場的兩輛獵豹牌越野車(貴AY556M,藍色;貴A9D20E,白色)砸壞。經鑒定,被砸車輛損失共計人民幣35330元。
11.2018年5月11日,因羅勇豪與黃鐘霖發生矛盾,為報復黃鐘霖,被告人何杰、趙德、朱玉貴、胡鑫、余杰、孔德發、王帥、陳波、陳剛等人趕到修文縣體育館打傷黃鐘霖、吳京津、魏琨展等人。事后被告人何杰安排上述人員藏于胡陽家中逃避公安機關打擊。經鑒定,吳京津的胸部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多處體表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魏琨展的損傷程度為顯著輕微傷。
12.2018年7月16日,被告人汪超為幫張小飛(另案處理)等人打架,遂邀約被告人孔德發、朱玉貴、任學成、胡陽、趙德、趙柏洋、陳剛等數十人趕往修文縣龍場鎮營關村(原馬關村)參與打架,上述人員在途經修文縣龍場鎮馬家橋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
(二)尋釁滋事罪
1.2017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汪超得知嫖客胡述軍、胡坤在“大眾足療店”與賣淫女發生矛盾后召集譚永洪等人趕到該足療店內毆打胡述軍和胡坤。
2.2017年12月15日2時許,被告人何杰因羅誠在修文縣龍場鎮“六廣姑娘”洗浴中心與其開玩笑,便毆打羅誠致其鼻子出血、左耳膜穿孔。
3.2018年1月6日1時許,被告人汪超在修文縣龍場鎮“朋友圈”酒吧喝酒時被羅永龍無意撞了一下,被告人汪超、孔德發等人隨即毆打羅永龍,并持啤酒瓶毆打前來了解情況的陳汝杰、陳汝貴,致使三人受傷。
4.2018年1月18日15時許,被告人汪超在修文縣龍場鎮“六廣姑娘”洗浴中心遇見與其有矛盾的陳倫文,被告人汪超、孔德發就對陳倫文拳打腳踢,被告人汪超用磚頭將陳倫文頭部打傷。經鑒定,陳倫文的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5.2018年6月8日晚,被告人汪超在“足生緣”足療店與嫖客夏志國、夏志祥發生糾紛,被告人汪超隨即持刀將夏志國頭部砍傷,將夏志祥手部砍傷。經鑒定,夏志國的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夏志祥的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6.2018年6月23日01時許,因被告人任學成與劉曉龍發生矛盾,被告人汪超、任學成、孔德發、朱玉貴在修文縣龍場鎮“V愛酒吧”持啤酒瓶、滅火器、刀追打劉曉龍。經鑒定,劉曉龍頭部、面部、左肩背部、左肩胛下角外側損傷程度為輕微傷,劉曉龍左腰部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7.2018年6月26日01時許,被告人何杰得知嫖客陳飛與“足生緣”足療店賣淫女在“六廣姑娘”洗浴中心五樓發生口角,便安排被告人汪超帶領被告人朱玉貴、孔德發、茍宇、任學成、何進、胡陽等人趕到“六廣姑娘”五樓包房內毆打陳飛,被告人任學成持刀將陳飛右手小指割傷。經鑒定,陳飛頭部損傷程度為輕微傷、右手小指損傷程度為輕微傷。事后被告人何杰連夜安排車輛將上述人員送至貴陽花果園、新添寨等地躲藏,逃避公安機關打擊。
8.2018年7月1日2時許,被告人何杰知曉潘秀洋說其壞話,便組織被告人任學成、孔德發等人到修文縣龍場鎮陽明大道何記燒烤店找到潘秀洋,被告人何杰持啤酒瓶打潘秀洋頭部,被告人任學成持匕首連續捅殺潘秀洋。經鑒定,潘秀洋右耳廓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右大腿、左踝部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三)故意傷害罪
2018年01月20日01時許,因被告人任學成等人在修文縣曲尺橋斑馬線上停車與過馬路的賈佐鎮等人發生口角,被告人余杰、任學成一起對賈佐鎮拳打腳踢,被告人何杰在一旁笑。經鑒定,賈佐鎮因外傷導致左側氣胸,左肺壓縮約百分之九十五,其人體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
(四)開設賭場罪
2017年1月期間,被告人何杰、胡鑫、何進、余杰等人在修文縣龍場鎮建新村祖師殿附近村民家中、修文縣龍場鎮放馬坪村“詩雨潤山莊”的后山等地開設賭場。在開設賭場期間,被告人何杰等人非法獲利共計約10萬元。
(五)組織賣淫罪
被告人汪超組織賣淫非法獲利,用于該黑社會性質組織部分成員生活消費,賣淫窩點與他人發生糾紛則由被告人何杰出面帶人處理糾紛。
1.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期間,被告人汪超伙同朱俊芳、楊家俊(二人另案處理)在修文縣龍場鎮良知路開設“大眾”足療店,先后組織賣淫女闕某某等十余名未成女性從事賣淫活動。被告人汪超安排被告人譚永洪、陳波等人負責日常監管。被告人汪超等人共獲利80000余元,被告人汪超個人獲利20000余元。
2.2018年4月28日至7月16日期間,被告人汪超、孔德發伙同朱俊芳(另案處理)在修文縣龍場鎮龍山路開設“足生緣”足療店,組織闕某某等數名未成年女性從事賣淫活動。被告人汪超、孔德發安排被告人陳剛等人負責日常監管。被告人汪超、孔德發等人共獲利82500元,其中被告人汪超、孔德發共同獲利21350元。
(六)違法事實
1.2017年7、8月份的一天13時許,被告人何杰認為田海清讓其以河水代酒敬田海清系侮辱自己,便將杯子里的水潑向田海清并毆打田海清,后持菜刀欲砍田海清,被人攔下。
2.2017年12月14日05時許,被告人何進、汪超等人因不滿貴陽市烏當區富康路鐘坡街“留一手烤魚店”內打烊過早,便動手毆打服務員,并將店內飯桌掀翻。后被告人汪超、何進因尋釁滋事被貴陽市公安局烏當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3.2017年12月24日,被告人何杰組織其團伙成員在修文縣扎佐鎮滾石KTV為被行政拘留釋放的被告人何進、汪超接風。后因不滿該店提前打烊,被告人汪超、孔德發便與店員發生爭執。被告人何杰等人在該店消費的3300元錢至今未付。
二、其他犯罪
(一)尋釁滋事罪
1.2011年6月15日晚上,被告人何杰等人在修文縣龍場鎮夜市一條街烙鍋店吃烙鍋時,因路人魯仕杰看了被告人何杰一眼,后被告人何杰等人便持械追打魯仕杰,將其打傷。經鑒定,魯仕杰的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傷。
2.2016年8月31日2時許,被告人何杰在曲尺橋頭夜市吃燒烤時誤認為李偉罵自己,被告人何杰持菜刀將李偉左手砍傷。經鑒定,李偉的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3.2015年11月份,被告人趙德、茍宇、王帥、熊偉(另案處理)等人因在修文縣龍場鎮文成逸都凱撒酒吧推銷啤酒時被老板王祥魚拒絕。2015年11月3日22時許,上述人員持砍刀將凱撒酒吧大廳和包房的玻璃酒臺、茶幾等物品砸壞,后該酒吧因此事倒閉。
(二)聚眾斗毆罪
2018年3月25日0時許,被告人陳波在修文縣龍場鎮迷吧酒吧被何國軍無意碰撞產生糾紛。被告人陳波邀約被告人陳剛、王帥、譚永洪等人到現場持刀毆打何國軍,致何國軍朋友陳倫文被誤傷。經鑒定,陳倫文的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三)非法拘禁罪
2017年10月6日,因懷疑劉濤撿到李崇橋錢包,被告人陳波伙同李崇軍等人在修文縣龍場鎮放馬坪村持磚頭、木棒對劉濤毆打,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經鑒定,劉濤的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四)詐騙罪
2018年5月11日,被告人陳波在修文縣龍場鎮聚眾毆打吳京津等人后,因怕被公安機關打擊便逃離修文,后被告人陳波經何博介紹進入盧樹志(另案處理)團伙充當“鍵盤手”實施詐騙。
被告人何杰、孔德發、汪超、任學成、趙德、胡陽、朱玉貴、陳剛、趙柏洋于2018年7月16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被告人余杰于2018年7月26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被告人王帥于2018年7月26日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被告人胡鑫于2018年7月27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被告人陳波、譚永洪于2018年7月31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被告人茍宇于2018年8月8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被告人何進于2018年8月27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針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公訴機關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出示、宣讀了相應的書證、物證照片、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勘驗、檢查、辨認筆錄、鑒定意見及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證據,認為被告人何杰為獲取非法利益、擴張勢力范圍,樹立非法權威,糾集被告人汪超、孔德發、任學成、何進、趙德、陳波、譚永洪、陳剛、胡陽、朱玉貴、茍宇、王帥、余杰、趙柏洋、胡鑫等人,已經形成較為穩定的犯罪組織,且人數較多,存在明確的組織、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并有組織地實施了多次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稱霸一方,造成了重大、惡劣的社會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十六名被告人的行為已分別或共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等的規定,提請本院依法予以懲處,并建議:
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開設賭場罪、組織賣淫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追究被告人何杰的刑事責任且在二十年至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內量刑,并處罰金和沒收財產。
以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組織賣淫罪追究被告人汪超的刑事責任且在二十年至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內量刑,并處罰金和沒收財產。
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組織賣淫罪追究被告人孔德發的刑事責任且在十四年至二十二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內量刑,并處罰金,可以沒收財產。
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追究被告人任學成的刑事責任且在十五年至二十三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內量刑,可以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追究被告人何進的刑事責任且在十三年至二十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內量刑,并處罰金,可以沒收財產。
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追究被告人趙德的刑事責任且在十四年至二十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內量刑,可以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組織賣淫罪、非法拘禁罪、詐騙罪追究被告人陳波的刑事責任且在十四年至二十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內量刑,并處罰金,可以沒收財產。
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組織賣淫罪追究被告人譚永洪的刑事責任且在十二年至二十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內量刑,并處罰金,可以沒收財產。
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組織賣淫罪追究被告人陳剛的刑事責任且在十四年至二十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內量刑,并處罰金,可以沒收財產。
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追究被告人胡陽的刑事責任且在七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內量刑,可以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朱玉貴的刑事責任且在七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內量刑,可以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追究被告人茍宇的刑事責任且在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內量刑,可以并處罰金。
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追究被告人王帥的刑事責任且在四年至八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內量刑,可以并處罰金。
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開設賭場罪、故意傷害罪追究被告人余杰的刑事責任且在四年至八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內量刑,并處罰金。
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開設賭場罪追究被告人胡鑫的刑事責任且在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內量刑,可以并處罰金。
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被告人趙柏洋的刑事責任且在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內量刑,可以并處罰金。
庭審中,十六名被告人及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
被告人何杰提出:對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賣淫罪、開設賭場罪的指控有異議,辯稱自己的行為不構成這些犯罪。對故意傷害罪的指控有異議,提出自己沒有參與毆打被害人。對聚眾斗毆罪、毀壞財物罪、尋釁滋事罪的指控無異議,自愿認罪。
辯護人劉世燕提出:1.對聚眾斗毆、故意毀壞財物、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罪罪名不持異議。聚眾斗毆及故意毀壞財物罪有第1、2、4、6樁均系未遂,依法應從輕處罰,第3樁已經對被害人予以賠償,可酌情從輕,第5、12件被告人沒有參加;第7件被告人何杰是不知情的情況下跟著打架,不是組織者。尋釁滋事中,第3、4、5、6、7樁,被告人何杰沒有參加,第2樁,被告人何杰和被害人達成賠償協議,且派出所已經處理,不應重復處罰,第8件,已經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因為被告人何杰被捕未得到履行,請法庭在量刑上予以考慮。2.對開設賭場罪、組織賣淫罪的指控持有異議。(1)被告人何杰不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出示的證據不能證明構成開設賭場罪的必要條件,沒有固定地點、人員等,獲利的指控也沒有依據。(2)不構成組織賣淫罪,公訴機關庭審中出示的證據都沒有直接指向被告人何杰組織賣淫。3.庭審中,被告人何杰的認罪態度好,對自己所犯之罪都如實供述,只是根據法律規定對自己未參加的進行辯解。綜上,請求給被告人何杰從輕處罰的機會,以教育挽救為主,處罰為輔。
被告人汪超提出:對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指控有異議,辯稱自己的行為不構成該犯罪。指控尋釁滋事犯罪中的第1樁不認可,表示不知情。對組織賣淫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的指控無異議,自愿認罪。
辯護人楊志軍提出:1.對被告人汪超組織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不成立。2.對組織賣淫罪,被告人汪超屬于自首,被告人汪超在第一次詢問時已經如實供述自己組織賣淫的事實,因此,在采取強制措施之前,對自己的犯罪事實已經如實供述,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被告人汪超屬于自首。3.對尋釁滋事罪,被告人汪超對被害人所造成的傷害只是輕傷,并沒有造成嚴重的后果,在聚眾斗毆第3樁中已經獲得了被害人劉能余的諒解,且已經受到過公安機關的處罰,不能重復進行處罰,在庭審中被告人汪超也認罪悔罪,請求法庭對被告人汪超從輕處罰。
被告人孔德發提出:對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指控有異議,辯稱自己的行為不構成該犯罪。在法庭調查階段,對聚眾斗毆罪只認一樁、對組織賣淫罪的指控有異議,對尋釁滋事的指控只無異議。
辯護人張斌提出:對于指控被告人孔德發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組織賣淫罪不持異議。量刑方面:關于聚眾斗毆罪,1.指控的十多起聚眾斗毆中,被告人孔德發參與的有證據證明的有六起,其中三起系聚眾斗毆未遂,應當依法從輕、減輕處罰。另外三起造成的結果都是輕傷以下,沒有造成嚴重后果,量刑時請酌情考慮。2.被告人孔德發在幾次聚眾斗毆中只是積極參與者,量刑時酌情考慮。關于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孔德發參與的有五次,但是每一次挑起事端的都不是被告人孔德發,而是其他被告人挑起,被告人孔德發只是參與,其行為危害性不是太大。關于組織賣淫,被告人孔德發在足生緣經營期間,并不具備召集賣淫女、投資的行為,被告人孔德發在其中參與了一些工作,屬于協助組織賣淫。
被告人任學成提出:對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指控有異議,辯稱自己的行為不構成該犯罪。在法庭調查階段,對聚眾斗毆罪辯稱第5樁沒有參加、對其他指控均表示無異議。
辯護人張超提出:關于起訴書指控的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起訴書關于此項罪名的指控不成立。具體理由為:1.被告人任學成的行為不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2.關于起訴書指控的聚眾斗毆及故意毀壞財物罪中第5樁,被告人任學成未參與。被告人任學成認罪悔罪態度良好,依法應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何進提出:對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指控有異議,辯稱自己的行為不構成該犯罪。在法庭調查階段,對聚眾斗毆罪的指控無異議,對故意毀壞財物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的指控均表示有異議。
辯護人楊正英提出:1.關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何進和其它15名被告人不是人人都認識,其并沒有參加黑社會的主觀故意,公訴機關指控此罪的證據不充分。2.關于指控其聚眾斗毆罪,被告人何進只參加了起訴書指控的第1、6、8、9、10樁,對此被告人何進認罪態度好,且系初犯、偶犯,有部分存在未遂情節,請結合上述情節給予公正評價。三、關于尋釁滋事,被告人何進只參加了起訴書指控的第7樁,且系從犯,當庭認罪,應從輕、減輕處罰。3.關于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告人何進雖然在現場,但是沒有參與砸車。4.被告人何進不構成開設賭場罪。5.被告人何進認罪態度好、系從犯,部分犯罪系未遂。6.量刑過重。
被告人趙德提出:對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指控有異議,辯稱自己的行為不構成該犯罪。對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的指控均表示無異議。
辯護人龔一洋提出:1.指控被告人趙德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不成立。2.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趙德的聚眾斗毆罪和尋釁滋事罪沒有異議,但提出以下量刑意見:(1)被告人趙德的作用較小,系從犯。(2)被告人趙德沒有導致他人受傷,被害人的傷均不是被告人趙德所造成的,所以其起的作用較小。3.被告人趙德的認罪態度好,綜上,請求合議庭綜合考慮,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給被告人趙德一個公正的判決。
被告人陳波提出:對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指控有異議,辯稱自己的行為不構成該犯罪。在法庭調查階段,對聚眾斗毆罪的第5樁、第6樁有異議,對組織賣淫罪、非法拘禁罪的指控有異議,對詐騙罪的指控無異議。
辯護人龍軍提出:1.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波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不成立。2.對于組織賣淫罪,根據被告人汪超供述,其沒有安排被告人陳波去管理,被告人陳波也沒有從中獲利、分錢。3.對于詐騙罪,根據關于詐騙罪的司法解釋,對于數額較大的如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分贓較少的可以免于刑事處罰或者不起訴。該樁詐騙罪涉案數額較大,被告人陳波參與其中只是從犯,且有自首情節,分贓兩千多元也是屬于較少,故應免于刑事處罰。3.對于非法拘禁罪的指控不成立,公訴機關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陳波有拘禁的故意和限制被害人自由的行為。即使構成該罪,在該案中李崇軍系主犯,李崇軍等人對被害人毆打,被告人陳波只是打了一下,根據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如果追究被告人陳波刑事責任,李崇軍等人也應該承擔刑事責任,且該事件也在派出所進行解決,李崇軍已經賠償被害人,該事件已經得到和解。不應追究被告人陳波刑事責任。4.關于聚眾斗毆罪的指控。第3樁中被告人陳波雖然在場,但是沒有參與,且被害人已經原諒了被告人朱玉貴、汪超,該起聚眾斗毆也未對被告人陳波進行處罰;第4樁,被告人陳波沒有參與;第5樁,被害人陳述是被告人譚永洪參與斗毆,沒有指控被告人陳波參與斗毆,且被告人陳波供述自己去的時候斗毆結束;第6樁,被告人陳波供述沒有參與,且該樁斗毆是未遂;第8樁,是被告人何杰等人邀約,被告人陳波只是在旁邊看;陳倫文這起聚眾斗毆是犯罪中止,因為被告人王帥認識對方,在勸說下雙方沒有斗毆,陳倫文是后來被他人誤傷。上述有關被告人陳波參與的聚眾斗毆行為,被告人陳波均屬積極參與,應對其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量刑。
被告人譚永洪提出:對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指控有異議,辯稱自己的行為不構成該犯罪。在法庭調查階段,對聚眾斗毆罪的指控無異議,對組織賣淫罪的指控有異議。
辯護人張麗提出:1.對指控的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賣淫罪、聚眾斗毆的部分不認可,其余都予以認可。2.關于聚眾斗毆罪,第4、6、9樁聚眾斗毆中都是因為對方沒有到場而沒有打成,所以屬于未遂,第3樁在凱撒酒吧的斗毆屬于個人行為,與被告人譚永洪無關,這一樁被告人譚永洪不構成聚眾斗毆罪;3.被告人譚永洪在九月的兩起聚眾斗毆中,被告人譚永洪并沒有主動去毆打他人。請求合議庭對被告人譚永洪從輕處罰。
被告人陳剛提出:對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指控有異議,辯稱自己的行為不構成該犯罪。在法庭調查階段,對聚眾斗毆罪的指控無異議,對組織賣淫罪的指控有異議。
辯護人王世明、張海提出:被告人陳剛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賣淫罪。1.對于參加黑社會同意此前的辯護人關于此的辯護意見,且被告人陳剛和被告人任學成、趙德不熟悉,與被告人何進只見面二次,被告人陳剛不受相關幫規約束,不存在參加黑社會組織;2.關于組織賣淫罪,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汪超、孔德發安排被告人陳剛負責足生緣的監管,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陳剛具體實施了什么組織行為,被告人陳剛沒有管理經濟收支,沒有處理糾紛,也沒有獲利,不構成組織賣淫罪。3.關于聚眾斗毆罪,對公訴機關定性不持異議,被告人陳剛參與的所有的聚眾斗毆行為,事件起因均不是被告人陳剛,而是受人邀約,該幾起案件也沒有造成他人重傷的后果,被告人陳剛在相關案件中只是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有三樁系未遂。綜上,應對被告人陳剛在三年以下幅度內判處刑罰。
被告人胡陽提出:對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指控有異議,辯稱自己的行為不構成該犯罪。在法庭調查階段,對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的指控無異議。
辯護人吳大艷提出:被告人胡陽在聚眾斗毆第7樁中構成自首,胡陽在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公安機關并未就該樁事實進行訊問,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認定為自首。
被告人朱玉貴提出:對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指控有異議,辯稱自己的行為不構成該犯罪。在法庭調查階段,對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的指控無異議。
辯護人黃錕、吳儒連提出:1.被告人朱玉貴沒有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2.對于公訴機關指控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不持異議,但是部分指控和事實不符。其中,尋釁滋事第7樁不成立,該樁是被告人汪超接到電話后告訴被告人朱玉貴去看一下認不認識對方的,被告人朱玉貴表示看一下可以不能動手打人,故被告人朱玉貴沒有斗毆的主觀意愿,到了現場被告人也沒有實施毆打行為,該樁被告人朱玉貴不構成犯罪。3.量刑方面:1)被告人朱玉貴在2018年1月2日前系未成年人,在此前涉嫌的犯罪應從輕、減輕處罰,朱玉貴年滿十八周歲后的半年期間所犯之罪,雖不屬于未成年人犯罪,但是考慮被告人辨別是非能力較弱,應與其他成年人犯罪區別對待;2)被告人朱玉貴參與犯罪后多次想投案自首,系迫于其他被告人的威懾而不敢投案自首,請合議庭量刑時考慮此情節;3)被告人朱玉貴參與的4次違法犯罪中,其主觀上沒有追求危害結果的發生,且避免更嚴重的犯罪后果,均未對被害人實施毆打行為,主觀惡性較小,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4)被告人朱玉貴參與的犯罪,明顯具有被迫性,屬于脅從犯;5)起訴書指控聚眾斗毆罪的第4樁是犯罪中止、第12樁是犯罪未遂,均應從輕、減輕處罰;6)被告人朱玉貴參與的斗毆事件均不是因自己本人引發,且被害人有一定過錯,事發后,被告人朱玉貴家屬主動對劉能余賠償,取得書面諒解。主動降低了社會危害。請合議庭綜合上述情節,以懲罰為輔、教育為主的原則予以考慮。
被告人茍宇提出:1.對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指控有異議,辯稱自己的行為不構成該犯罪。2.對指控聚眾斗毆罪的第1樁不認可。對其他指控表示無異議。
辯護人童燕提出:1.對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指控有異議。2.被告人茍宇有自首的情節。被告人茍宇是因為涉嫌尋釁滋事被刑事拘留,被告人茍宇在當晚做第一次訊問筆錄時,如實供述了其它犯罪事實,故被告人茍宇行為構成特別自首情節。
被告人王帥提出:對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指控有異議,辯稱自己的行為不構成該犯罪。在法庭調查階段,對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的指控無異議。
辯護人于海容、楊偉鴻提出:1.被告人王帥因為法律意識淡薄,不能確認自己的行為是否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經過解釋當庭對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予以認可。但被告人王帥有下列情節:1)被告人王帥認識被告人何杰等人后,并不是經常在一起,只是偶爾一起吃飯、喝酒,參與打架更多是出于朋友義氣,主觀惡性較小;2)被告人王帥系該組織一般參加人員,且系從犯。3)被告人王帥有固定工作、穩定收入,經濟上沒有依賴于該組織,也沒有從中獲得違法所得,且因為在體育館打架后到公安機關自首而被組織疏遠,自己也主動退出微信群,主動退出該組織。綜上,其在整個犯罪中主觀惡性小、犯罪情節輕,且系從犯,應從輕或減輕處罰。2.針對公訴機關指控其聚眾斗毆罪。其中第2樁,本案起因是被告人王帥和李銀波在白云區發生矛盾,之后因李銀波等人相約,被告人王帥將此事告知被告人何杰,被告人何杰怕被告人王帥吃虧遂邀約他人,帶上砍刀趕到現場,提出斗毆的不是被告人王帥,且事發后因被公安機關查獲斗毆未遂,該樁應是聚眾斗毆未遂。公安機關對該案也做出過處理,本案在時隔許久以后轉為刑事案件,違反一事不再罰的原則,不應再因此追究被告人王帥的刑事責任。如果合議庭認為還是應該作為刑事案件處理,此前公安機關對被告人王帥的行政拘留期間也應當折抵刑期。第6樁,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王帥參與本案,只有被告人汪超和被告人何進的供述中提到被告人王帥參與,且兩人供述的參加人員不一致,故指控被告人王帥參與該樁聚眾斗毆的證據不足。第11樁,被告人王帥是受到被告人陳波邀約參與,且被告人王帥沒有使用管制刀具,被害人所受傷害明顯不是被告人王帥所致。第4樁,被告人王帥是和被告人陳波等人一起吃飯喝酒,酒后在被告人何進家中休息,因被告人陳波與他人發生口角到被告人何進家要求幫忙,被告人陳波受到邀約到現場,因為雙方認識沒有發生打斗,該樁系未遂。3.尋釁滋事中打砸凱撒酒吧一樁,被告人王帥不是主觀犯意提起者,是受他人邀約參加,其主觀惡性不深。4.被告人王帥主動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綜上,希望法庭充分考慮以上從輕、減輕情節,對被告人王帥予以從輕、減輕處罰。5.公訴機關量刑過重。
被告人胡鑫提出:對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指控有異議,辯稱自己的行為不構成該犯罪。在法庭調查階段,對聚眾斗毆罪的指控無異議。對開設賭場罪的指控有異議。
辯護人陳琪武提出:1.公訴人的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鑫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有異議。2.對聚眾斗毆罪不持異議,第一樁未遂、第八樁、第十樁只是參與,只是脅從犯。3.開設賭場罪有異議。
被告人余杰提出:對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指控有異議,辯稱自己的行為不構成該犯罪。在法庭調查階段,對聚眾斗毆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傷害罪的指控無異議,但辯解稱在故意傷害罪中沒有毆打被害人。對開設賭場罪的指控有異議。
辯護人周艦提出:1.對指控被告人余杰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不認可。2.被告人余杰只參與了三樁違法犯罪事實,被告人余杰在第一次訊問中已經全部如實交代,認罪悔罪態度很好;2.關于2018年1月20日故意傷害這次,不是被告人余杰自己的事情挑起,而是基于和被告人任學成同學關系。3.被告人余杰參與的犯罪事實均是出于朋友義氣,系從犯、幫助犯。4.關于指控開設賭場罪,被告人余杰沒有實施提供場地、賭具、邀約參賭人員等符合該罪構成的行為,公訴機關該指控證據不足,被告人余杰不構成開設賭場罪。5.公訴機關量刑過重。
被告人趙柏洋提出:對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指控有異議,辯稱自己的行為不構成該犯罪。在法庭調查階段,對聚眾斗毆罪的第6樁有異議,對聚眾斗毆罪的其他指控和對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指控無異議。
辯護人楊祀訓提出:1.對指控被告人趙柏洋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不認可。2.聚眾斗毆罪中的第6樁被告人趙柏洋沒有參加。其他有兩樁屬于未遂。3.被告人趙柏洋認罪態度較好。
經審理查明:
一、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事實
2016年以來,被告人何杰通過小恩小惠、請吃、請喝、請玩等方法,先后糾集社會閑散人員被告人汪超、孔德發、任學成、何進、趙德、陳波、譚永洪、陳剛、胡陽、朱玉貴、茍宇、王帥、余杰、趙柏洋、胡鑫等人,有組織地在修文縣龍場鎮建新村開設賭場、在程關村非法收礦并倒賣鋁礦、在良知路及龍山路開設足療店,非法聚斂了大量財富。
被告人何杰等人為維護利益、擴張勢力范圍、樹立非法權威,在被告人何杰的統一組織、領導下,在修文縣龍場鎮村民家中及后山開設賭場、在程關村1028礦山進行非法倒賣鋁礦、在良知路及龍山路開設“大眾”足療店及“足生緣”足療店,組織婦女從事賣淫活動,其中多名賣淫女為未成年人,非法聚斂了大量錢財。
被告人何杰等人實施聚眾斗毆、故意傷害、故意毀壞財物、尋釁滋事、開設賭場、組織賣淫等多起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以被告人何杰為明確的組織、領導者,被告人汪超為組織者,被告人孔德發、任學成、何進、趙德、陳波、譚永洪、陳剛、胡陽為積極參加者,被告人朱玉貴、茍宇、王帥、余杰、趙柏洋、胡鑫等人為一般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犯罪組織內部結構穩定,層次分明,內部有約定俗成的幫規,統一紋身。
為攫取利益,維護組織賣淫活動的經營秩序,該組織成員先后在白云區貴州商學院附近、修文縣龍場鎮曲尺橋、貓山腳等地與他人械斗,被告人何杰有組織實施暴力犯罪導致1人重傷,4人輕傷,7人輕微傷。被告人何杰及其黑社會性質組織在非法聚斂大量財富的基礎上,以給組織成員提供旅游、食宿、KTV、過生日、夜總會娛樂消費等,并以約定幫規、戒律,統一進行紋身等為手段,籠絡人心、強化控制;購買砍刀、焊接殺豬刀、鋼管等作案工具以便在與他人械斗中呈強勢地位,通過開設賭場、組織賣淫、倒賣鋁礦等方式聚斂錢財以支持其違法犯罪活動。
被告人何杰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以暴力、威脅手段,多次有組織的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給當地人民群眾造成了心理恐懼,致使多數被害人和證人敢怒不敢言、因懼怕報復不敢伸張自己的合法、正當權益,影響極其惡劣,嚴重干擾破壞了該區域的正常生產、經營、生活秩序,社會危害性大。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一、組織特征的證據:
(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1.趙德供稱:我們認識后,在2017年夏天的時候杰哥就叫我們去紋身,我同茍宇一起去紋的,我們去紋了后,任學成、何進、楊飛飛也跟著紋了,王帥、汪超、孔德發、陳波是今年紋的,因為杰哥的女朋友不準他紋,杰哥就沒有紋了。紋身的內容是“生死由命富貴在天”八個大字,都是紋在左腰部的,我們紋了一樣的紋身,看起來霸氣,而且在我們兄弟內部,那就是大家同甘共苦,有福同享有難同當的兄弟,人家看見我們有一樣的紋身,就知道我們是一幫兄弟,就不敢惹我們了。在2017年7月份的時候,我們同杰哥處熟了,他也把我們當他的兄弟了,他就安排我們到三級、1028一帶收黑礦,在這期間杰哥在修文縣步行街翠屏賓館開了一間房給我們這幫兄弟住,他開房給我們住,方便兄弟些聯絡,有事兄弟些可以第一時間趕到處理,也方便我們上礦山收礦。杰哥要求我們勤快點,不要偷懶,我同任學成偷懶上網,被杰哥知道了,還被杰哥教育了一頓。因為收黑礦,要站別人的堂子,杰哥就帶我們買了一些鋼管、刀具,帶我們到修文縣南門口國營家電旁賣鋼筋的地方焊接了五、六把刀具。這些刀具杰哥叫我們放在車上,上礦山的時候帶起的,后來沒有搞礦了,才由杰哥放在他的家里,他統一保管的,平時如果要用,用完了要給他講一聲。在這期間杰哥不準我們吸毒,陳波吸毒還被杰哥打了一頓,是陳波死皮賴臉、要死要活的求杰哥,杰哥才把他留下的。我拿冰糖給杰哥,還被杰哥打了我的手一下,我看見杰哥要對我發火,我趕快給他說是冰糖他就罵我“日媽,你這雜種,你都敢同老子開玩笑”,這也是他在提醒我,我在這個圈子輩分小了,我再不懂規矩,要被收拾,也是這回事后,我同他說話小心多了,怕不注意惹惱杰哥,杰哥收拾我。可能杰哥搞礦沒有賺到多少錢,今年過春節時,杰哥只給了我、王帥、胡陽、陳波、任學成每人1000元錢。杰哥雖然沒有賺到錢,但他平時只要一找到錢,就帶著兄弟抽煙喝酒、進酒吧、洗澡、去外面旅游,我們平時的吃喝、開銷都是他給起的。他給兄弟些過生日,只要他在,我們沒有經濟來源的,都是他給的錢。組織兄弟去給從監獄出來的兄弟接風,也是杰哥開支,他還組織兄弟些去西江苗寨旅游,錢也是他給的。在2017年12月份的時候,杰哥帶我們到白云區拘留所接何進、汪超,當時我們在修文同杰哥混的一起有二十多人都去了。杰哥帶我們去接何進、汪超回修文后,當天又在黔城盛宴請大家吃飯、喝酒,給他們接風,開支估計有幾千元,晚上又帶著兄弟們去扎佐的滾石酒吧繼續嗨,第二天杰哥又花了幾萬元錢帶我們去西江苗寨玩,我們在西江苗寨照了一張合影,杰哥站在中間照。2017年9月份左右,王帥、茍宇被修文縣公安局龍崗派出所拘留,杰哥帶著我、何進、還有其他主要的兄弟,一起去拘留所接他們回來,然后杰哥又帶著我們去塘沽塘農家樂吃燒烤給他們接風。杰哥帶我們做礦生意的時候,影響到了徐靜松的利益,徐靜松同杰哥談判打了杰哥,杰哥覺得很沒有面子,就糾結我們這幫兄弟和白云區杰哥的兄弟、清鎮杰哥的兄弟,共一百多人,同徐靜松在三級火拼,我們去的人手里幾乎都有鋼管和砍刀,為了不誤傷到自己的兄弟,杰哥叫我們每人戴了一只白手套,徐靜松看到我們這個場面不敢露面,所以沒有火拼成功。還有“小包車”火拼的事情,杰哥為了給兄弟出頭,帶兄弟教訓了“小包車”,我們在杰哥的指揮下,一個二個的像瘋了似的,“小包車”連車都沒有停下,我們就沖過去砸車,打得“小包車”開起車跑了。通過這二次打架后,杰哥組織打架非常有頭腦,組織安排非常清楚,我們都沒有吃虧,我感覺我們這幫兄弟非常團結,只要兄弟有什么事情,只要杰哥召喚,幾乎都會到場,杰哥不在的時候,汪超、孔德發、任學成叫我們,我們也幾乎都會到場,杰哥不在的時候,在哪里玩都是他們給錢,而且他們對下面的兄弟很好,我們都會聽他們三個的。幫汪超的賣淫女小毛幺在白云區打架是杰哥親自叫我去的,也是杰哥仗義,去幫兄弟汪超出頭,親自帶人去擺平,兄弟些覺得非常有面子,兄弟些才會死心塌地的跟著他混的。在修文縣體育館打架這次,人是孔德發殺的,我們一幫人打兩個人,還用刀把對方殺傷了,孔德發太兇殘了,所以我們佩服他,馬家橋打架的時候,孔德發召喚兄弟些,兄弟些就去了二十多人,這說明兄弟的事就是我們自己的事,哪個兄弟如果有事需要兄弟們幫忙,得到通知的兄弟們都要去。同徐靜松他們在白修線縣火拼的事情,起因是任學成把徐靜松家妹打了,徐靜松的兄弟打電話叫杰哥把任學成交出來,杰哥知道是徐靜松家妹后,是高興的,相當于任學成給杰哥出了一口氣,徐靜松要杰哥交任學成出來,杰哥剛好要找徐靜松,所以杰哥就邀約人同徐靜松火拼,這次徐靜松又被杰哥帶人打得嘴都接不起,杰哥的名聲在修文就更大了。
2.王帥供稱:我因為朋友劉盼的事情,和白云區的約架,我找杰哥幫忙,杰哥帶著我和茍宇、余老八、任學成等人到我家拿刀,要給我這個兄弟出頭,但是架沒打成就被派出所的抓了,我和茍宇被行政拘留執行完畢的那天,杰哥帶著兄弟們去拘留所接我們回來,又在塘沽塘請我們吃燒烤、喝酒。2017年12月,我們的兄弟何進和汪超從烏當區被行政拘留回來,杰哥帶著我們基本所有的兄弟,一起把他們從拘留所接回來,在縣城的黔城盛宴給他們接風,晚上又請大家去扎佐的滾石酒吧喝酒,第二天又組織我們這幫兄弟去西江苗寨玩了一天。2017年9月底杰哥打電話給我,說他準備組織弟兄們和修文的老牌社會大哥徐靜松火拼,要求我參加,因為當時我一個好朋友結婚,我去幫忙就沒有去。事后我聽杰哥講,火拼原因是杰哥在三級收礦的時候,和徐靜松發生矛盾,杰哥還被打了,杰哥覺得很丟面子,就召集兄弟們去找場子,因為我們人比較多,所以徐靜松就跑了,通過這件事后,我認識到了杰哥才是修文的老大。在我們從西江苗寨回來的那天晚上,小包車、小黑到汪超開的大眾足療店嫖娼鬧事,還打了杰哥的幺兄弟陳波。杰哥非常生氣,帶著何進、任學成、胡陽等人在曲尺橋打了小包車、小黑一頓。小包車他們不服氣,又在貓山腳約架,小包車帶的人還沒有下車,就被杰哥、何進、任學成、胡陽等人打得落荒而逃。今年元月底的時候,杰哥帶著我們這幫兄弟都去給茍宇過生日。后面任學成打電話給我,說他們在和別人約架,我因為喝醉了就沒去,后面我去找茍宇,茍宇告訴我是任學成把徐靜松家妹打了,徐靜松的小弟問杰哥要人,杰哥知道打的是徐靜松家妹以后,心里是高興的,要為任學成撐腰,就和徐靜松火拼。2018年4月份陳波過生日,這次是何進安排給他過的,當天的單都是何進買的。當天有我、孔德發、汪超、任學成、何進、趙德、陳剛等十多人。給兄弟些過生日,這也是我們在一起的規矩之一,給兄弟些過生日,杰哥知道了他都要來參加的,他不能來,他就安排兄弟些給他過,這幫兄弟有經濟的,過生日就自己開支,沒經濟的都是杰哥安排,杰哥給錢,茍宇的生日也是杰哥給的錢。修文體育館打架的這次,我聽說人是孔德發殺的,陳波也帶得有刀,所以到底是誰殺的,我不知道。事后,我很害怕,我怕人死了我要坐牢,我的家里就勸我去自首,我想到再跟著他們下去,早晚要出人命,我就去投案自首了,想脫離他們。因為我投案自首,他們發我們在西江苗寨玩的照片警示我,我們都是兄弟,我出賣了兄弟,今后大家就不是兄弟了,也是因為這件事后,他們開始疏遠我,我就沒有同他們往來了的。同杰哥混的時候,杰哥不準我們吸毒,誰要是吸毒就不能同他們混,陳波吸毒還被杰哥打,杰哥叫他滾,是陳波厚著臉皮求杰哥,杰哥才把他留下的。還有關于我紋身的事情,去年杰哥喊趙德、茍宇等有人紋身的時候,他們都喊我紋身的,我當時因為想考公務員,所以就沒紋,后面經過一段時間的相處,我覺得這幫兄弟很講義氣,所以到今年我才去紋身。
3.余杰供稱:2016年底的一個晚上,任學成帶我去凱撒酒吧喝酒,介紹我認識了杰哥,孔德發是我之前在“香水灣灣”水會上班的時候認識的,我認識何杰以后,和他們在一起玩,就認識了王帥、汪超、茍宇、陳波、趙德、趙柏洋、何進、蘇超、朱林、梁星、老九他們,我知道他們都是何杰帶的小弟,任學成也是何杰的小弟。何杰經常請這幫人吃喝玩樂,他安排我們在賭場上放哨,安排其他人在礦山上挖黑礦,收礦賣,他還在修文步行街一賓館租了一間房給我們這幫人集中居住,他還安排弟兄些去西江苗寨玩。我們惹事,他安排我們去躲,去躲的吃喝都是他開支的。還有就是兄弟些有事他出面來處理,任學成打了一個女的,社會上的找任學成麻煩,何杰帶我們到貓山腳同對方火拼,我們把對方的車給砸了。還有何杰明確給我們講:“不準我們吸毒,誰吸毒就不要同他在一起了”。所以我們都公認何杰是我們大哥,何進是何杰的兄弟,他相當于我們的二哥,任學成相當于我們的三哥,茍宇、趙德、趙柏洋、陳波他們幾個比汪超、孔德發差一點,我和朱林又要比茍宇他們低一級,何杰遇到事情的時候一般不直接找我們,都是通過汪超、孔德發、任學成傳話召集我們。
4.趙柏洋供稱:我在2017年6、7月份的時候認識何杰,因為我和趙德、茍宇是認識很多年的朋友,我來修文找趙德的時候,趙德就介紹何杰給我認識,后面我來修文玩的時候認識了何進、任學成、孔德發等人。去年的時候,我和胡陽經常來找趙德玩,趙德和茍宇天天和何杰他們挖礦,還負責兄弟吃喝,安排兄弟們的住宿,去年快過春節的時候還給和他一起收礦、挖礦的兄弟發紅包。這些兄弟過生日,只要他知道了,他都會前往給兄弟們祝賀,還發微信紅包,我過生日的那天他都親自前往給我祝福的。兄弟們被處罰出來以后,他還組織兄弟去接,還專門給出來的兄弟接風,就拿汪超、何進從拘留所出來這件事情,我當時沒有在,何杰就組織人去拘留所親自接他們,還親自安排吃飯喝酒。我在朋友圈里面看見何杰還出錢組織兄弟們出去旅游,平時他帶兄弟們吃飯喝酒,都是他買單。他不準兄弟們吸毒,陳波有次吸毒被何杰發現后還被何杰打了。他們統一紋身是為了統一標識,在社會上證明他們是一個戰壕的兄弟,讓社會上的其他人都知道,但我在這幫人中就是一個小角色,達不到紋這個紋身的條件。
5.陳波供稱:2016年初的時候,我在修文街上一家叫“西山圣泉”的送水站送水時認識了送水站老板的弟弟汪超,汪超叫我在送水等電話的時候可以去大眾足療店烤火,后面我在足療店被小包車和小黑打了,何杰幫我出頭,帶著我們去曲尺橋打了小包車,我就沒在水站送水了,何杰就喊我、譚永洪、趙德、胡陽他們到程關村的礦山上收礦。2018年春節的時候,何杰還發了一千塊錢的紅包給我,并還喊我到他家吃飯。杰哥幫我出頭,打了小包車之后,我就去給杰哥守礦去了,杰哥在修文縣步行街翠屏賓館開了一間房臨時休息,方便我們集中,一是兄弟有事好出面處理,二是好集中在礦山上守礦。和杰哥相處期間,杰哥經常請我們吃喝,出手也很大方,有什么事都是他出面處理。他脾氣不好,愛發火,不準我們吸毒,我躲著他吸,他知道以后打了我一耳光,是我求杰哥才把我留下的。杰哥還出錢幫我和茍宇過生日,錢是杰哥親自給的,茍宇過生日的開銷是他安排何進給的錢,這是杰哥對我們的規矩,有經濟收入的過生日,就自己給錢,汪超過生日,他開足療店有錢的,就是他自己給錢,我們沒有經濟來源的,杰哥知道了,他在的時候就親自把錢給了,他沒有在的時候,就安排人來把錢給了。在這期間我看見任學成他們在快手曬他們的紋身視頻,我就去紋了同他們一樣的紋身“生死由命富貴在天”。因為何杰打架很猛,就像西游記里面的孫悟空,哪個都不怕,哪個都打得贏,所以就叫斗戰勝佛。我因為汪超在斯威特酒吧打架的事情被開除了,后面汪超就說我沒事就去幫他家送水,除了送水之外我就去汪超開的大眾足療店,要是有人來鬧事我們就跟著去擺平。后面因為陳波被小包車打,何杰幫陳波出頭,我就認識了杰哥,何杰是汪超的大哥,有什么事他都親自處理的。孔德發開的足療店,由他負責我們的吃喝。平時我去上網和抽煙的錢,也都是他給的。
6.何進供稱:何杰對兄弟們很關心,兄弟們不管遇上什么麻煩,何杰只要他能夠解決的,他都會想辦法解決,即使是違法犯罪他也在所不惜,而且何杰通過做生意找的錢都用在兄弟們身上。我除了汪超和孔德發在足生緣帶的那幾個小崽外,其他兄弟們都喊得動。打架的刀和鋼管都是何杰的。杰哥買的鋼管和向清鎮借的20多把刀是用于兄弟們和別人打架時用的。何進、汪超、孔德發、任學成、陳波、趙德兒、茍宇、王帥這些人都在左肋部紋“生死由命富貴在天”,傳遞兄弟們都是同**、共患難的。2017年6月,何杰過生日,所有兄弟都參加了他的生日。何杰是我們所有人的大哥,何進、汪超、孔德發、任學成、趙德兒、茍宇、小胡陽、趙柏洋地位差不多。何杰“斗戰勝佛”的綽號,意思就是他像西游記里面的孫悟空一樣,天不怕地不怕,打哪個都打得贏。我們這幫兄弟,如果哪個在外面惹事了,需要打架,我們只要得到通知或者杰哥安排,我們都要幫忙的。即使是家里的大物事小事,我們只要知道,也要幫忙的。我們這幫兄弟在一起后,杰哥就打招呼不準吸毒,如果要吸毒,就不要和我們這幫兄弟在一起了,我聽說陳波因為吸食冰毒,被杰哥知道了,杰哥就打了陳波,并且不準他和我們在一起玩了,陳波認錯,杰哥才原諒他。我們在足生緣打完架后,杰哥又叫人來接我們,叫我們跑。
7.陳剛供稱:2017年12月,小包車、小黑到汪超開的大眾足療店找小姐嫖娼鬧事,何杰為了給汪超出氣,就帶著我、趙德、任學成、何進、譚永林、陳波等人找小包車,在曲尺找到他們后,把小包車和小黑打了一頓。小包車,小黑被打后不服氣,當天晚上又和何杰約架貓山腳,把小包車和小黑帶來的兄弟打跑了,車被我們砸了也不敢找我們麻煩。陳波過生日,在“迷吧”酒吧喝酒,當天何杰因為有事沒有來,就由他的兄弟何進負責,汪超、趙德、任學成、王帥、茍宇、丁凡、譚永林、彭超等人一起給陳波過生日,也就是這次我知道他們都是何杰帶的兄弟,后面陳波打電話給我說他在酒吧被孫大偉的朋友打了,我就打電話給周剛剛,叫他把陳波放在他那里的三把刀拿來,我打完電話后譚永林和彭超就到了,不久周剛剛也拿著三把刀到了,大概過了五六分鐘陳波就接著王帥到了,我們到了酒吧就和孫大偉他們發生了沖突,只是拳腳沖突,但是在打架的過程中彭超的刀被對方的一個男子搶走,這個男子搶到刀后還誤傷了孫大偉的手臂和他們一方的一個男子的耳朵,后面警察來了,我們就跑了。通過這件事情后,我才知道,我們跟著杰哥混的這幫兄弟中的主要成員,誰過生日我們沒有事的都要到場給他過生日,汪超過生日也是這樣的。我們是小崽,該到場,通知了就要到場,不到場在這個圈子里以后就待不下去了,甚至還有可能被這個圈子里的人欺負,打架的當天我沒有動手,也是看王帥的行動行事,他喊不打,我才沒有動手的。杰哥是我們這幫兄弟的大哥,聽超哥、發哥、任學成、趙德經常給我講,杰哥為人非常耿直豪爽,他帶兄弟們做礦生意,找的錢基本上也是給兄弟們吃喝拉撒睡了,兄弟們在外面惹了事,他都會出面或者安排兄弟們擺平,杰哥不管安排我們打架、做事,我們每個人都要聽他的。除了杰哥之外,何進說話的分量僅次于杰哥,汪超和孔德發在足生緣開了一個賣淫窩點,趙德兒、任學成、胡陽等兄弟長期在里面免費住宿,而且還養著我們這幫兄弟,超哥與發哥在我心目中的地位僅次于杰哥與何進,任學成和孔德發是杰哥打架的得力助手,趙德兒腦筋多,也經常在杰哥身邊,王帥、茍宇、胡陽、趙柏洋的地位差不多他們都是能夠直接喊兄弟幫忙打架的,但是在打架前或者打架后都要對杰哥講清楚。陳波是杰哥帶的這幫兄弟中的幺兄弟,他如果要喊人打架,一般都是通過王帥,然后王帥又喊其他兄弟,我和朱玉貴、譚永林在這幫兄弟中處于最底層,如果我們惹了事,一般都是給超哥或者發哥講,由他們安排兄弟給我們出頭。通過和杰哥的兄弟們共事,杰哥要求我們不能吸毒,我聽說陳波因為吸毒被杰哥打過。杰哥在賓館開有房間,統一給兄弟們住宿,我主要是住在超哥的足療店里,統一住宿,兄弟些有事,可以第一時間到達處理。杰哥還帶我們做礦生意,我們這幫人都沒有經濟來源,杰哥帶大家做礦生意可以解決大家平時的開銷。我聽說打架的刀具也是杰哥統一安排的,紋身也是他帶他們去紋的,兄弟們如果被抓,從看守所或者拘留所出來,杰哥要安排兄弟些給他們接風,還帶著打架到處去玩。兄弟們如果有人過生日,杰哥都要安排兄弟們去祝賀,得到通知的兄弟要是沒有特殊事情都要參加,我參加過陳波、汪超的生日,陳波的生日是杰哥安排人來給陳波過的。如果兄弟們有人惹了事需要幫忙,我和兄弟們都是接到通知就去,我們這幫兄弟不能相互出賣,我所知道的今年五月,我們在體育館打架后,王帥到派出所投案自首,打架就認為他出賣了兄弟,都疏遠了他。
8.胡陽供稱:我是通過趙柏洋認識了趙德,后面找趙德玩的時候認識了何進、何杰的。何杰是我們當之無愧的大哥,我們做什么事都必須聽他的何進是何杰的堂兄弟,在我們這幫兄弟中的地位僅次于何杰,如果他惹事要喊人幫忙,我們也全部都要聽他的。孔德發、汪超、任學成、趙德、王帥基本是一個層次的,他們要打架時,也能夠喊得動兄弟的,但是在喊人前或者打架后,都要向何杰匯報,我和茍宇、余杰、趙柏洋、譚永林基本是一個級別的人,我們一般都只喊得動自己圈子里的人,如果要喊其他兄弟,必須經過大哥何杰安排。我的圈子里喊得動的兄弟有趙柏洋和趙德,陳波使我們這幫兄弟中的幺兄弟,說話分量最低,胡鑫是老江湖,他有事一般不直接喊我們,都是通過何杰安排。2018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當時我和孔德發、何杰、何進、任學成、茍宇在朋友圈酒吧喝酒,孔德發接到汪超電話,接完后說讓我們出去一下,汪超說有個嫖客說話不好聽,要去處理。我和任學成、何進、茍宇就跟著孔德發去六廣姑娘浴都,茍宇就打了那個男的一耳光,包房內的其他人就動手打這個男的,我還看到任學成拿了一把小刀劃了這個男的手掌一下,后面有人報警了,我們就離開了。之前和小包車約架的事情是因為小包車在汪超開的足療店內嫖娼發生了矛盾,我和趙德、任學成、譚永林、何進、何杰在一起的,汪超打電話給何杰,后面何杰就喊我們一起去找小包車,小包車和何杰說話,小包車說話太沖了,何進就打了小包車,之后小包車就打電話給何杰約架。后面何杰喊了何進、我、任學成、趙德、譚永林、茍宇等十多個人去和小包車打架。當時何杰帶我們去他家的廁所里面拿的鋼管和兩把刀,這些刀應該是何杰的。還有就是任學成打徐靜松的妹妹,徐靜松就打電話給任學成約架,何杰知道這個事情后,說要打就打,然后就和徐靜松在貓山腳約架。2017年底、2018年初的時候,當時何進和汪超在貴陽市烏當區惹事被拘留了,拘留期滿后,何杰就喊上我、趙德、孔德發、任學成、王帥、茍宇一起去拘留所接汪超和何進,回來后何杰請大家在黔城盛宴吃飯,吃完飯又去唱歌喝酒。汪超和何進在行政拘留期間,何杰組織我、趙德、孔德發、任學成、王帥、茍宇去拘留所看望汪超和何進。2017年下半年的時候,王帥和茍宇因為攜帶管制刀具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拘留期滿后,何杰也組織了我、趙德、孔德發、任學成、汪超、何進一起去接茍宇和王帥出來,并且何杰還出錢帶我們去塘沽塘吃飯喝酒。在2018年2月份要過年的前兩天,何杰給了我、任學成、趙德、王帥、何進我們每人一個紅包,每個紅包就是一千元錢。孔德發、汪超、王帥、何進、趙德、任學成、茍宇都有紋身,他們的紋身還是統一的,都是紋在上半身左邊側面,紋的“生死有命富貴在天”,證明大家是一幫生死兄弟。何杰還幫我和趙德每個月還信用卡,因此我和趙德的信用卡就都在何杰處。
9.茍宇供稱:我和趙德是從小玩到大的朋友,四五年前我通過趙德認識了胡陽、任學成,后面任學成帶我去喝酒的時候就認識了何杰,何杰經常請我和趙德、胡陽他們一起吃飯喝酒,也就把何杰當哥了,后面認識了何杰的兄弟何進、王帥、汪超等人。2017年12月份的時候,何杰帶我們到凱里的西江苗寨去玩,吃飯喝酒何杰買單,何杰說花了萬把塊錢。我身上左肋骨處紋有“生死由命富貴在天”八個字,是何杰讓我紋的,后面我通過微信朋友圈看見趙德也紋了這幾個字,趙德就說是何杰說的,我們兄弟要紋就紋一樣的,這樣大家出去玩也有牌面,趙德、任學成、孔德發,王帥、汪超、陳波也紋了同樣的紋身。我在快手視頻上發過一個作品叫“修文黑老大”,當時應該是2017年12月份左右,何杰已經在修文打響了名聲,特別是他敢帶起人到三級礦上去找徐靜松他們火拼這件事,都曉得何杰很有魄力,我為有這樣的大哥而自豪。當時我發這個作品在修文同城里面,有1500多個人點擊播放過,還有33個我不認識的陌生人點贊和十多個人的評論,在修文縣城來說,也算是個熱門視頻了。我從拘留所出來后,何杰主動打過我的電話,要給我接風,但我沒有去。2017年10月份左右,當時何杰賣礦賺了些錢,他就喊我、何進、趙德、胡陽、汪超、孔德發、任學成、陳波兒、譚永林、王帥、趙柏洋等人去扎佐滾石KTV喝酒,還每人安排了一個包房公主。2017年9月份的時候,何杰打電話給我讓我和他一起去接汪超和何進,后面又花錢在黔城盛宴給他們接風。何杰就是我們的大哥,從為人上來說,平時的吃喝玩樂都是他來負責,都是他付的錢,有事也是他來安排,比如打架都是他說打就打,他說不打就不打了。小黑豆相當于二哥,他和何杰的關系比較好,他們是老親關系。王帥、任學成、汪超、孔德發是何杰的得力干將,每次打架他們都沖鋒在前,打得兇也下得手,我和趙德、六盤水的小星星、陳波、譚永林、余杰杰等這些人就是他們的兄弟。
10.何杰供稱:2016年,我認識了任學成,和任學成交往一段時間,慢慢的成了好朋友。到2017年春節那段時間,我在老家和人賭錢,事后大家在一起多次喝酒時,我先后認識小黑豆、趙德、茍宇、余杰、汪超、孔德發等人,在這些人中,趙德因為喜歡說話,與我、任學成處得最好,其他人不太喜歡說話,我們是通過慢慢相處,大家都覺得可以,大家才逐漸把關系走近的。何進是我的堂兄弟,和我的關系從小都很好,大家也經常在一起處的。和趙德等人的關系逐步走好了,我們經常在一起吃飯、喝酒、玩耍。在2017年過完春節,我就帶著任學成、趙德、何進、茍宇等人上礦山跑礦生意。到了2017年六、七月份時候,通過趙德的介紹我就先認識了王帥,也是在那段時間,通過趙德的介紹我又先后認識了胡陽、趙柏洋。汪超和孔德發也開始和我交往,陳波經常和汪超、孔德發一起,我們也認識了。認識胡陽、趙柏洋、陳波后,我又帶著他們一起上礦山做生意。2017年我到國土局對面的一家五金店割了幾根鋼管,距第一次我割鋼管沒多久,我和陳星以及其他人,到修文新大街買了四把柴刀,然后到國土局對面那家五金店請老板焊根鋼管在柴刀上面,其中兩根鋼管是一米八,另外幾根要短一些,這些柴刀我都放在我家廁所。在我和王偉打架之后,汪超打電話讓我找點東西給他,我就拿了幾根鋼管給他。汪超和何進被行政拘留了十天,在拘留期間我專門去給何進上了1000元錢的賬,何進、汪超出來的時候,我和任學成、孔德發、趙德、茍宇、胡陽、趙柏洋、胡鑫、陳波、譚永紅、龍慶國、王帥等人去接他們,花2000元給何進買了一套衣服,又帶他到六廣姑娘洗澡,當天下午我特意在黔城盛宴包了一間房給何進他們接風,后面又到扎佐滾石KTV喝酒,所有的消費都是我買的單。第二天,我喊了何進、趙德、任學成、孔德發、茍宇、胡陽、趙柏洋、王帥這幫人去西江苗寨玩,又到花溪青巖吃豬腳,吃飯住宿一共花了將近兩萬元,消費的錢也是我給的。我在響鼓山礦山挖礦期間,我發現陳波吸毒,我還打了他一巴掌。我在城關礦山上做生意期間,我安排了任學成、趙德、胡陽、趙柏洋、陳波等人跟我到礦山上參與管理,這期間我專門給他們在縣醫院對面的和美賓館開了兩間房供大家一起居住,一共住了十多天時間,期間茍宇、胡鑫、余杰這些人也到我開的賓館里面來居住,我在和美賓館開房每間房一天是120元,兩間房一天是240元,給大家開房這件事情我總共花費了三、四千元錢。今年我過生日的時候,陳旺、何進、周健、汪超、孔德發、任學成、趙德、趙柏洋、韓剛、胡陽、茍宇、王帥、陳波等人一起為我慶祝,茍宇、孔德發、趙柏洋、陳波等人過生日,只要我知道了我都會去祝賀,并且發紅包給他們。2017年9、10月份期間,我在三級收礦,徐靜松不準我在三級礦山收礦,他下面的兄弟為此砸了我收礦的場地,我邀約何進、任學成、趙德、孔德發、茍宇、胡陽、趙柏陽、陳波、朱林等人,隨后又在白云區、清鎮邀約了七八十人準備到三級和徐靜松他們火拼時,徐靜松最終沒有敢接嘴,這次我個人在給車加油、買煙、請吃宵夜等共消費了將近兩萬元錢。
11.朱玉貴供稱:何杰是我們這幫人中的大哥,這幫人平時都尊稱他為“杰哥”,能夠和他走得近的主要是汪超、任學成、趙德、孔德發、茍宇、陳波,這幾個算是他的心腹人員,而我和陳波、陳剛、譚永林、李林、彭超等七八人主要都是聽汪超的,但是其他和何杰走得近的人喊到我,我也會積極地去參與,去做。這幫人尊重何杰,尊稱他為“杰哥”,一個原因是何杰在這幫人中年齡最大;二是何杰經常帶起和他走得近的兄弟吃喝玩樂、帶起做生意,帶起出門旅游;三是因為何杰打架比較兇殘,下得手,而且長期帶起兄弟些在修文街上惹事打架,據我所了解的他還帶起兄弟些把以前在修文社會上混的比較好的徐靜松這樣的老牌牌都打下去了,這樣就把他在修文社會上的威信和魄力打了出來,兄弟些覺得和他混有面子,而且以后在修文還能橫起走,無人敢惹;四是因為下面的兄弟們遇見什么他都能主動站出來幫兄弟們忙,兄弟們也深知他有擺平事情的能力。所以出于這些原因,兄弟們才尊重他,擁護他。很多兄弟有統一紋身,紋身都是統一的“生死由命富貴在天”這八個字,我認為這是何杰對他這些走得近的兄弟們的要求,讓他們紋了后,就是和他一個戰壕的兄弟,能夠跟著同生共死,共患難。
12.胡鑫供稱:認識何杰之前我就聽說何杰的名聲的,在修文社會上比較吃得開,社會上都很買他面子,我也想認識他,有他在社會上罩著起碼社會上的人不敢惹我,我是在酒吧認識何杰的,我認識他才知道任學成、趙德、趙柏洋、胡陽、茍宇、汪超、孔德發、王帥、陳波、朱林、余杰也同何杰在一起,跟何杰混。我同何杰在一起的時候,何杰長期開房給我們這幫人住,長期供我們這幫人吃喝。又愛給兄弟出頭,兄弟些都買他的賬,何杰同小包車他們在貓山腳火拼,就是何杰組織的,是何杰給兄弟出頭。不管誰過生日,大家都要一起去慶祝,而且都要發微信紅包去祝福,除了茍宇過生日,何杰、陳波過生日我們都去了的,而且都發微信紅包祝福了,何杰過生日的時候我們還光著上半身嗨皮,并拍照留念。2017年何杰帶著我們收礦,徐靜松就喊了一輛鏟車把我的路堵了,胡陽就打電話給何杰說徐靜松開鏟車把我們的路堵了,何杰安排我們各自邀約人,人員到齊之后,何杰安排發了白手套,還安排人發煙,安排統一加油,準備和徐靜松打架。
13.任學成供稱:2017年的時候何杰帶著我還有其他人在國營家電買過鋼管。因為我和王帥、何進、茍宇、陳波等人都是杰哥的兄弟,王帥被人威脅,所以何杰要幫他。王帥和茍宇被拘留出來的那天早上,杰哥打電話給趙德兒大家一起去拘留所接他們出來,到了中午的時候杰哥又打電話去搞燒烤給茍宇和王帥接風,搞燒烤的錢全是杰哥出的,當天大概花了四五千元。汪超和何進因惹事被派出所拘留,杰哥喊我們去拘留所接他們,把何進接回修文,杰哥出錢給他買衣服、鞋子,又帶何進去六廣姑娘浴都洗澡,去黔城盛宴吃飯,杰哥打電話叫汪超,汪超也來了。2017年12月25日杰哥帶著我們去西江苗寨玩,當時我們還拍了一張合照,還把這張合照發在我們建的微信群里面,我們各自保存。我身上紋的“生死由命富貴在天”,茍宇、孔德發、汪超也紋了,至于紋了幾個我不太清楚,因為我們大家關系都很好,是兄弟,所以才紋一樣的。2018年的前幾天,杰哥喊去吃宵夜,當時杰哥給了我們幾個人紅包,紅包里有1000元。
14.譚永洪供稱:2017年10月份的一天,何杰喊我到祖師殿他哥家吃飯,我才知道孔德發、任學成、趙德、胡陽、何進、趙柏洋、茍宇、陳波他們都是跟著何杰混的小弟,比較尊重何杰,都是喊何杰叫杰哥,我那時才知道何杰已經在修文的社會上混得好了,就有了以后跟著何杰混的想法,也是通過那次去何杰家中吃飯,才和何杰帶的這幫兄弟真正的相處。何進、汪超、任學成、孔德發、茍宇、王帥、趙德、陳波、胡鑫他們紋的“生死由命富貴在天”是說明他們幾個人是共患難的兄弟,紋了這個紋身都是何杰的心腹兄弟,何杰最重要的事情都會喊上他們,讓他們跟著一起做事,像我這種沒有紋的,就和他們不是一個層次的人,遇到重要的事何杰都不會喊我,也不會告訴我,需要人手的情況下,都是何杰給他們有紋身的人說,何杰只會對他們和幾個人花大消費,紋身的這幾個人基本上住在何進家或者和美賓館,住了幾個月的時間。何杰長期帶起和他混的這些兄弟吃喝玩樂,消費都是何杰付,大多時間還要負責這些兄弟的住行,還有兄弟遇到什么事情只要知道都會出面幫兄弟解決。過生日他都會組織其他兄弟去給過生日的兄弟祝賀,比如孔德發、茍宇、陳波等人過生日何杰都和他的這幫兄弟去給他們過生日的;有兄弟犯事從拘留所出來,他都會組織兄弟去接,為從拘留所出來的兄弟接風,去年12月份的時候,汪超、何進因為在新添寨鬧事被行政拘留,他們兩個出來時何杰帶著孔德發、任學成、趙德、胡鑫、胡陽、茍宇、陳波、王帥、還有我開了三臺車去拘留所接何進、汪超出所。
15.汪超供稱:何杰長期帶起何進、任學成、趙德、孔德發、陳波、王帥等人在修文縣街上及修文周邊和別人打架,而且從來沒有打輸過,時間一長,這幫人的名聲就大起來了,何杰的威望也起來了。何杰是兄弟們共同的杰哥。我和何進從拘留所出來時,何杰安排兄弟們在黔城盛宴酒樓吃飯,所花的錢也是何杰給的。因為大家都是兄弟,平時關系都相處得比較好,過生日大家聚在一起給過生日的祝賀,再給過生日的人發紅包,大家也高興,從而增加了兄弟之間的感情。何杰是大哥、何進排在第二。何進、任學成、孔德發、趙德、趙柏洋、茍宇、王帥等人也能喊其他兄弟打架、做事,但在惹出麻煩后要向何杰匯報,由何杰想辦法出面解決。今年6月的一天晚上凌晨一二點,兄弟們紋身“生死由命富貴在天”。打架的鋼管和砍刀都是由何杰制作和購買,兄弟們需要用砍刀和鋼管的話,必須向何杰請示。
(二)證人證言
1.付立松陳述:2017年六七月份的一天,何杰及兩名男子到我的店面上焊過刀;2016年的熱天,何杰帶了兩名男子到我的店里買過鋼管。
2.許英陳述:何杰在我開設的和美賓館專門開2201號房給其兄弟們居住。
3.黃濤陳述:我電話告知何進公安機關在處理其之前打架的事情,通知其到外面躲幾天。2018年7月初,何進打電話給我稱公安機關在抓他,讓我幫忙辦一張新的電話卡,后我拿給何進兩張電話卡。7月16日,何杰電話聯系我到魚塘找人拿兩千元幫其逃跑。
4.陳旺陳述:黃濤到魚塘找到自己老婆柴麗芳拿兩千元幫何杰逃跑。
5.吳昆陳述:黃濤聯系我要其告知何進,公安機關要處理他們,要何進逃跑。
(三)提取筆錄
1.何進快手賬號視頻。證實修文縣公安局提取何進手機快手賬號內視頻,刻錄成光盤一張,有多段視頻,其中有視頻顯示組織成員紋身經過,有視頻顯示組織成員為何杰過生日的情況,附視頻截圖七張。
2.胡鑫快手賬號視頻。證實修文縣公安局提取胡鑫手機快手賬號內視頻,刻錄成光盤一張,有多段視頻,其中有視頻顯示組織成員紋身照,有視頻顯示組織成員過生日的情況。附視頻截圖十張。
3.茍宇快手賬號視頻。證實修文縣公安局提取茍宇手機快手賬號內視頻,刻錄成光盤一張,有多段視頻,其中有視頻顯示組織成員游玩的照片。附視頻截圖八張。
4.胡陽微信聊天記錄。證實修文縣公安局于2018年7月17日對胡陽手機內微信聊天記錄進行提取,發現孔德發邀約胡陽于2018年7月16日到馬關幫忙打架以及趙德發給胡陽關于以前打架斗毆的相關聊天記錄。附提取照片8張。
5.陳波手機短信記錄。證實修文縣公安局于2018年7月30日對陳波的手機短信進行提取,發現陳波在任學成被公安機關抓獲后,發短信給公安機關稱“人是自己殺的”,幫任學成頂罪。附提取照片3張。
6.茍宇手機微信聊天記錄。證實2018年8月8日,修文縣公安局對茍宇手機依法扣押并對微信聊天記錄、朋友圈等進行提取,發現何杰等人多次聚會并裸露上身紋身的照片、視頻。
(四)辨認筆錄
1.趙德辨認筆錄。證實趙德交代其在2017年夏天和何杰在修文縣龍場鎮國銀家電旁一個五金店焊制3、4把砍刀,事后將砍刀藏至修文縣龍場鎮建新村何進家,趙德辨認焊刀地點。附辨認照片4張。
2.任學成辨認筆錄。證實任學成交代其團伙成員統為方便拿刀,將打架所用的刀具統一放置于修文縣龍場鎮建新村何杰家門口的一個廁所內,任學成辨認藏刀地點。附辨認照片兩張。
3.何進辨認筆錄。證實何進交代2017年至2018年7月之間,何杰、任學成、何進、趙德等人打架斗毆使用的刀具存放于修文縣龍場鎮建新村何杰家的雜物間里,何進辨認藏刀地點。附辨認照片三張
4.任學成辨認筆錄。證實任學成交代何杰和趙德在2017年的時候,拿了二十多把用鋼管焊制的柴刀放在自己的家中,方便團伙成員打架的時候拿取,任學成辨認藏刀地點。附辨認照片二張。
5.何杰辨認筆錄。證實何杰交代2016-2017年左右,其帶著趙德、何進等人在龍場鎮國銀家電附近的一家五金店買用鋼管焊制了幾把殺豬刀,何杰辨認焊刀地點。附辨認照片四張。
6.何進辨認筆錄。證實何進交代自己幾次打架用的鋼管、砍刀等工具放在自己家門口的廁所里,何杰辨認藏刀地點。附辨認照片五張。
二、經濟特征的證據
(一)被告人供述及辯解
1.王帥供稱:何杰是在修文做起礦生意的,他的為人很好,帶著兄弟們在礦山上找錢,兄弟們平時吃喝拉撒,日常開銷都是杰哥負責起的,杰哥雖然沒有找到多少錢,但找到的錢都是拿給兄弟們吃喝拉撒、進酒吧、洗澡等消費了。而且,杰哥只要手里一方便,就請兄弟們吃飯喝酒,每次都是杰哥買單。杰哥為人豪爽、大方、慷慨,讓我從內心,也認定了這個大哥。杰哥帶兄弟們和徐靜松火拼的原因是那段時間,杰哥帶著何進、任學成、趙德、胡陽等人在三級收黑礦,在收礦的過程中,杰哥就和徐靜松帶的兄弟發生矛盾,還被徐靜松帶的兄弟打了。何杰被打后,覺得很丟面子,就決定召集兄弟和徐靜松火拼,把丟的面子找回來。
2.趙德供稱:在2017年夏天的時候,何杰喊我、楊飛飛、胡陽、趙柏洋、何進、任學成去修文三級礦上幫他收礦,說是每個月開我們5000元錢,我們在上面幫何杰收了幾天礦后,大約收了幾萬塊錢的礦。因為從收礦開始,何杰就在翠屏賓館為我們開了兩間房,我們總共在翠屏賓館住了20多天,這些錢都是何杰出的,包括我們這期間的吃飯都是何杰出的錢。就是平時的吃喝、玩樂都是他給的錢。足療店是汪超和孔德發以及一名我不認識的姐姐開的,在里面賣淫的女生有幺妹、毛幺、小拉拉、小黑妹、小文艷等人,我在店內親自看見過外面的人來嫖娼,快餐是200元錢,錢是付給那個姐姐,孔德發給我說過,賣淫的妹兒每賣一次收200元錢,他和汪超每人得25元錢。
3.余杰供稱:何杰從2018年過完年開始到2018年的五月份,組織了何進、任學成、趙德、茍宇、趙柏洋在修文縣龍場鎮水塘村山上私自挖黑礦,有時他也會喊上梁星參與其中。何杰組織的何進、任學成、趙德、茍宇、趙柏洋在礦山上的作用就是負責挖礦過程中的招呼看管,防止有人前往鬧事。何杰在2017年的過年前,在修文縣龍場鎮祖師殿何杰家下面的一戶人家里開設過賭場,一直開到2017年過年的時候,當時何杰開設這個賭場是和唐肥肥、倪楊一起合伙開的。開設賭場的過程中,何杰組織了何進、任學成、趙德、茍宇、趙柏洋在那里參與管理賭場,維護賭場秩序,安排了我和張勇、譚永洪負責賭場外界的放哨,防止賭場被公安機關查。孔德發喊我和他去足療城里面,孔德發說汪超在那個足療城里面帶有小姐賣淫,分得股份給他。他們的經濟來源主要是挖黑礦、組織賣淫女賣淫、還有就是開設賭場。
4.趙柏洋供稱:我知道何杰帶著胡陽、趙德兒、茍宇、何進、任學成等人一起在水塘礦山和三級礦山做礦生意的,在2018年春節前的時候,趙德兒和胡陽就給我說何杰一個拿了一千塊錢給他們過年。何杰平時做礦生意和水泥生意,汪超和孔德發去年在修文街上開大眾足療店,他們在足療店里帶了一些小姐從事賣淫活動,今年汪超和孔德發又在修文縣城里開了足生緣足療店,也是帶小姐賣淫的地方,他們的經濟來源就靠這些賺來的,趙德什么事情都沒有做,就是平時和何杰、汪超、孔德發他們在一起混。
5.陳波供稱:我跟著汪超到大眾足療店去烤火,我記得這個大眾足療店在體育館旁邊的二樓,我在那里混熟后就認識了里面的老板楊哥和楊哥家女的,還認識了里面的小妹小幺妹、小毛幺、小文燕等人,當時我就曉得這個大眾足療店是楊哥和楊哥家女的以及汪超幾個人合伙的,小毛幺、小幺妹、小文燕他們是賣淫的,客人來大眾足療嫖娼,我在大眾足療店烤火期間,就看見過客人來嫖娼,小毛幺、小幺妹、小文燕等人就會把客人帶到臥室里面,快餐是150元到200元,客人嫖完娼后就拿錢給小妹,小妹就把錢拿給楊哥,楊哥再和汪超分錢,具體是怎么分的我不清楚。何杰就喊我和譚永洪、趙德、胡陽他們到程關村的礦山上收礦,我和譚永林主要是負責守礦,從早上守到下午,相當于是何杰、趙德、胡陽他們把礦買來后堆在礦山上,我和譚永林就負責守著礦。
6.何進供稱:何杰的經濟收入主要是在修文縣龍場鎮三級收礦,何杰在祖師殿開設賭場,大約賺了十來萬元,賺取的錢用于放哨人的工資、主人家燈油錢、賭客加油的油錢以及平時的生活開銷。
7.胡陽供稱:給汪超和何進接風去黔城盛宴吃飯以及去滾石KTV喝酒都是何杰付的錢。2017年下半年的時候,王帥和茍宇因為攜帶管制刀具被行政拘留,拘留期滿后,何杰組織我、趙德、孔德發、任學成、汪超、何進一起去接茍宇和王帥出來,并且何杰還出錢帶我們去塘沽塘農家樂吃燒烤。我知道汪超、孔德發開了一家足療店,他們在足療店組織小姐賣淫的。
8.茍宇供稱:我記得在2017年12月份的時候,何杰給我和任學成、孔德發、趙德、胡陽、譚永林、何進進、小鑫鑫說大家兄弟些出門玩一下,至于錢的問題何杰來想辦法,于是我們幾個就開著一輛租來的面包車到凱里西江苗寨,一群兄弟在一起吃吃喝喝,何杰說花了萬把塊錢,何杰的經濟來源具體的情況我不知道,但我曉得在2017年6、7月份的時候何杰在水塘礦山做礦生意。
8.何杰供稱:從2017年下半年起,我和我哥何佳一起做鋁礦生意,我們主要是買別人的有手續的礦賣,有時也買沒有手續的黑礦,從中賺取差價,一般情況下,一個月能賺2、3萬元,只夠開支,多的時候,能賺到20萬元左右,當然也有虧的時候,有時候一單就會虧10萬元左右。總的來說,還是賺的多,虧的少。有時候,我也單獨買礦賣,紅礦黑礦都有,所得盈利就歸我個人所有。我交往的朋友主要都是修文的,第一種是生意上的朋友,這種消費是大家輪流買單。第二種就是修文本地的朋友,如任學成、余杰、孔德發、汪超、尹彥祥、茍宇、王帥、徐軍、趙柏洋、趙德、胡陽等人,我和汪超、孔德發的經濟條件要好一點,但是因為我為人要舍得點,大家在一起消費時主要都是我買單。如果簡單吃頓飯,花費就是幾百元,如果進酒吧等娛樂場所,花費從幾百元到一千元以上都有。在以前,我經常請大家吃飯喝酒。在拘留期間我專門去給何進上了1000元錢的賬,從拘留所出來時我還專門到拘留所接了何進,在修文步行街花了2000元給他買了一套衣服,還在修文縣黔城盛宴酒店特意給何進接風。我和何進、趙德從程關礦山上下來,我就想到這久無聊,就想到安排何進、趙德、任學成、孔德發、茍宇、胡陽、趙柏洋、王帥這幫人到西江苗寨去玩。第二天中午,又從西江苗寨到花溪青巖吃豬腳,到了晚上又轉到修文扎佐吃晚飯,我共支付了兩萬元生活費。我找的錢都是通過收礦和挖礦賺來的,還有我和何佳賣金久水泥廠的水泥來賺錢。2017年七、八月份的時候,我帶起何進、趙德、茍宇、任學成、胡陽、趙柏洋他們幾個在三級礦山和我一起收礦,以135元一噸的價格來收的,當時我帶起他們在三級礦山上一共收了5天礦,總共收得400多噸礦,獲款三萬元錢。當時陳旺拿了一個堂口給我挖,大約也就個把月的時間,總共大約就挖得四、五百噸礦,以130元每噸至180元每噸不等的價格賣出去的,總共買得六、七萬元。到了今年四、五月份,陳旺又在小山村響鼓坡礦山給了一個堂子給我挖,共挖了二十多天,總共挖得白礦150噸左右,二級礦300多噸,高鐵高鋁有100多噸,當時礦挖出來后全部在礦山上堆起的,這些礦大約價值五六萬元。在程關挖礦賣得90000多元;在三級礦山收礦賣得38000元;在響鼓坡挖礦賣得31000元。我在程關礦山上做礦生意期間,我安排了任學成、趙德、胡陽、趙柏洋、陳波等人跟我到礦山上參與管理,有時送飯、送水,我專門給他們幾個先在縣醫院對面的和美賓館開了兩間房間供大家一起居住,一共住了有十多天的時間,期間茍宇、胡鑫、余杰這些人也到我開的賓館里面來住,后來考慮到人多太嘈雜又讓任學成、趙德、胡陽、趙柏洋、陳波他們幾個到祖師殿我弟何進家住了十多天。給大家開房我總共花費了三四千元錢。今年我過生日的時候在貓山腳的順鑫農莊吃飯喝酒,當天去給我過生日的有何進、周建、何佳、汪超、孔德發、任學成、趙德、趙柏洋、韓剛、胡陽、茍宇、胡鑫、王帥、陳波等人,又到98K酒吧喝啤酒給我慶祝生日,當晚喝啤酒都喝了六、七件,花費了千把元錢。茍宇、孔德發、趙柏洋、陳波,他們幾個過生日我都去的,以上這些人和我都是朋友,而且關系都特別好,不管是誰過生日,沒有什么特殊事情的情況下,我都會前往去給予祝賀,并通過發微信紅包給他們祝福。
9.任學成供稱:2017年,何杰帶著我、胡陽、趙德、楊飛、小星星在三級收了一兩個星期的礦,就是從老百姓的手里面收礦。每天至少收一萬多塊錢的礦。因為和徐靜松約架之后,何杰就沒有帶著我們在上面收礦了,我們在上面收的礦,何杰也把他轉賣給別人了。在三級收礦沒有掙到錢。后來何杰是以收購的價格轉給別人的。杰哥打電話來喊我們去塘沽塘山莊搞燒烤那天大概花了四、五千塊錢。何進和汪超從沙子哨拘留所出來的頭一天晚上,杰哥請吃飯喝酒共花費約五六千元。因為在2017年我和趙德、何進、胡陽、譚永林、王帥、楊飛飛、小鑫鑫、茍宇跟著杰哥在水塘礦山和三級礦山收礦的時候,杰哥就給我們承諾過要是結到賬了,就帶我們出去玩,所以才會在2017年12月25日到西江苗寨去玩。何杰帶我們做礦生意期間,何杰就管我和陳波、茍宇、胡陽、趙德兒的吃和住,也帶我們去喝酒唱歌,沒有發過工資。唯一得過一次錢是在2018年春節前幾天吃宵夜,杰哥就拿了四個紅包給我、趙德兒、胡陽、王帥,每個一千元現金。足療店是孔德發和汪超合伙開的,但我們這些兄弟如果沒地方去了偶爾都會去足生緣過夜。
10.譚永洪供稱:在2017年8、9月份的時候,汪超喊我到修文縣大眾足療店幫他看管一下,汪超是帶賣淫女的,我在大眾足療店里面幫汪超看管一下,主要就是防止有人來鬧事,如果有人鬧事我就出面,我總共在大眾足療店參與管理半個月的時間,汪超是給過我300元錢的看管費,但是我沒有要。孔德發和大眾足療店有什么關系我不清楚,但是孔德發經常來大眾足療店,大眾足療店有什么事情,孔德發也到場的,有一次是客人來大眾足療店鬧事,事后聽說汪超和孔德發還把客人打傷了。大概在2017年12月還是2018年1月份的時候,汪超就因為在六廣姑娘惹事被抓了,沒有汪超管著賣淫女,大眾足療店就無法正常經營下去了關閉了。我知道何杰在修文的1028這邊做起礦生意的,何進、汪超、任學成、孔德發、茍宇、王帥、趙德、陳波、胡鑫他們紋有“生死由命富貴在天”的幾個人是住在何進家的,他們幾個人是一起跟著何杰做礦生意,而且何杰因為做礦生意和徐靜松發生了矛盾,我聽說是因為爭礦,最后還打架了的,但是打架的具體情況我不清楚。另外我就還知道何杰開過賭場,讓我去幫他在賭場上面放哨,我當時沒有答應,我當時還看到胡鑫在賭場上面賣煙、賣水,任學成拿著對講機在賭場上面,如果有賭客吵鬧了,任學成要維持秩序,讓賭客不要大聲吵鬧,何進也在賭場上面,何進也和任學成一樣在賭場上維持秩序。何杰開的賭場開了2個多月就沒有開了。我看到何杰等人在賭場上抽水,但具體怎么抽水我不清楚。
11.汪超供稱:在大眾足療店期間,只有孔德發愛在店內住宿,后來開足生緣足療店時,孔德發、任學成他們愛在足生緣足療店里面住宿,趙德愛到足療店去找任學成。孔德發和我合伙足生緣足療店內組織賣淫女賣淫。任學成、趙德他們和孔德發私交很好,他們即使是在足療店內睡覺,我和孔德發不收錢。在大眾足療店期間,就我和朱俊芳、楊家俊三人合伙,當時孔德發沒有參與,當時分成情況是我個人占一股,朱俊芳和楊家俊共同占一股,賣淫女賣淫所得錢全部由朱俊芳一人來收取和分配,賣淫女賣淫完后朱俊芳把錢收了,直接分配給賣淫女,我該得的錢是和朱俊芳結賬。在足生緣足療店期間,我和孔德發、朱俊芳三人合伙的,我和孔德發占一股、朱俊芳占一股,在足療店內賣淫所收得的錢以及通過朱俊芳介紹賣淫女出去所得的錢,由朱俊芳統一保管后將賣淫女該得的提成分給賣淫女后剩下的錢由我、孔德發和朱俊芳按股分配,通過我和孔德發介紹賣淫女外出賣淫所得的錢朱俊芳不參與分錢,就由我和孔德發除去賣淫女的錢后我們兩人來分。在經營大眾足療期間,我的個人獲利也就二萬多元,在足生緣足療店我的個人獲利也是和大眾足療店時差不多,也就兩萬多元,加起來不會超過五萬元錢。開足療店的收入都是我同孔德發分的,誰拿多點都沒有關系,其他的人沒有分錢,只有李林、陳剛有時候給我講沒錢吃飯了,我就三十、二十的拿給他們吃飯。我們賺的錢平時都拿來吃喝玩樂,吃喝的時候孔德發、任學成大多時間都在的,有很多時候何杰的兄弟些也同我們吃喝的,何杰來的時候都是何杰買的單,何進來的時候也是他買的單,他們沒有來就是我同孔德發買的單,何杰和何進來沒帶錢的時候也是我們給的。
(二)證人證言
1.張小飛陳述:我與何杰是朋友關系,在2018年5月的一天晚上,我與朋友陳剛、李波來到修文吃飯喝酒,在喝酒過程中,我電話聯系何杰,稱需要三個妹兒到鉆石KTV陪他們喝酒,大概過來20分鐘,汪超帶了三個妹兒到鉆石KTV張小飛所在包房,在喝酒過程中我給這三名女子每人500元。喝完酒后我、陳剛、李波分別各帶一個妹兒到七彩酒店開房睡覺,到酒店時,我帶的女子稱睡覺要價1000元,我因喝醉及嫌要價太高,就讓該女子離開了。
2.朱俊芳陳述:2017年6、7月份,楊家俊開設大眾足療店,汪超帶賣淫女在足療店從事賣淫活動,所賺取的錢除了賣淫女的提成,余下由楊家俊、汪超平均分配。我與楊家俊系情侶關系,參與足療店的管理及經營。大眾足療店在經營期間,大概獲利十萬元左右,楊家俊和汪超各分得兩萬多元。我、汪超、孔德發共同經營足生緣足療店,經營模式與大眾足療店經營模式一樣,在足生緣足療店營業期間,共獲利76900元,我獲利19100元,汪超與孔德發獲利19100元。
3.付利松陳述:我系修文縣龍場鎮一家鋼材及爐具加工店的老板。在2017年6、7月份,何杰與兩個二十多歲的男子到店內購買鋼管,談好單價為50元一根,后我為何杰按照一米二的尺寸一共鋸了5根,鋸完后何杰又要求將何杰提供的5把砍刀焊接在鋼管上,焊接完成后其中一名男子就拿了100元給我便駕車離開了。2016年夏天,何杰帶著兩個人到我店內購買鋼管,一共鋸了十根,何杰給了我100元。
4.許英陳述:我2015年在修文縣龍場鎮騰輝花園3棟22樓開設了和美賓館。在我經營和美賓館期間,何杰經常帶領一幫年輕人到和美賓館入住,房價是100元一間,之前何杰等人入住時都支付房費的。但在2017年年底時,何杰等人在和美賓館入住了兩天,入住時何杰說房費第二天支付,但一直到何杰離開都未支付200元的房費。
5.陳旺陳述:2018年2、3月份的時候,何杰來找我說他最近惱火得很,叫我找個地方給他挖礦。當時我就帶何杰到其承包的礦山,即和尚坡片區的三號窖說:“你要挖就挖這里,但是這里是沒有手續的,挖兩天就走,不能長期挖”。何杰選礦大約選了一個星期左右的時間就沒干了,他挖出來的礦也不是很好,都是一些二級鋁礦,不太好賣,他挖出來的礦賣給耐火廠礦山上那些煅燒鋁礦的。何杰在我承包的礦山上大約挖了150噸礦左右,單價是240元左右,大約價值36000元人民幣,一噸礦可以掙160元左右,大約掙得24000元左右。后來我帶起何杰找宋洪明,由何杰幫宋洪明挖礦,何杰在響鼓坡上挖礦有半個月左右,還私自拖了三車礦賣。何杰在響鼓坡挖的礦交了400多噸給宋洪明,這400多噸礦還沒有在宋洪明那里結過勞務費,另外,何杰挖的礦還有一堆礦在場地上沒有交,宋洪明的兒子宋鑫給何杰20000元直接把場地上的這堆礦收了,實際何杰在響鼓坡上挖礦的勞務費總的應該有60000元左右。
6.徐宴軍陳述:2018年6、7月份,何杰和我合伙做礦生意,但是做虧本了,何杰沒有分到錢。
7.許中華陳述:我和何杰是親戚關系,2018年2月份,我以20000元向何杰購買鋁礦,鋁礦堆放于418,但何杰沒有交付該批鋁礦。到2018年4月份,何杰讓我到響鼓坡礦山,何杰等人在此處采礦,約一個月后,我從何杰處拖了三車礦來抵債。
8.何佳陳述:我2018年8月份和何杰合伙在三級做礦生意,賺的約4萬元被何杰用來在清鎮購買礦山,剩的錢因收礦山要和徐靜松等人打架被何杰用來請人吃飯了。2017年11月,何杰幫我賣水泥,同時何杰和我合伙在程關村挖礦賣;2018年3月份何杰、我、陳旺合伙在響鼓坡挖;2018年6月份,我和何杰幫“小黑”聯系礦。2017年春節期間,何杰在他家附近開設賭場一個多月,何杰負責現場秩序,并從中抽取水錢,共計盈利約100萬元,何杰還在賭場放高利貸。
9.宋洪明陳述:2018年4月陳旺為我在扎佐林場承包的高山村的土地上挖礦,后我聽說是何杰等人為陳旺看采礦的礦山,陳旺安排何杰挖礦,后我發現何杰偷偷拉四車礦出去賣后就沒有讓何杰繼續挖礦了。
10.宋鑫陳述:我和何杰是同學關系,何杰于2018年3月15日至4月10日在修文縣龍場鎮高倉村響鼓坡為我家挖礦,后何杰偷偷將礦賣出被發現后就沒有繼續挖了。
11.宋紅勇陳述:2018年3月15日左右,何杰在修文縣龍場鎮高倉村響鼓坡旅途礦山采礦,大約采礦20天,一級礦約170噸,二級礦160噸左右以及未上交的約300噸礦,因被發現其私自將采出的礦賣掉后便沒有繼續在此處采礦了。礦山還欠何杰約10000元錢。
12.羅培華陳述:我是貨車駕駛員,2018年7月5日為何佳從一礦將礦拉至418庫利爾水泥廠。2018年6月何佳讓我為水塘福建老板拉礦至418庫。我還為何佳在響鼓坡拉礦到418庫。
13.趙剛陳述:我是貨車駕駛員,2018年7月5日我到一礦拉礦,并在先華礦產品公司過磅,后將礦拉到扎佐418庫處交給何杰。
14.何先潔陳述:我是賭客,2017年春節期間,何杰在龍場鎮王官村祖師殿賭場看場子,我知道該賭場是何杰開設,何杰在賭場進行抽水,一般能抽兩三千元。
15.劉家程陳述:我和何杰系同村村民,2017年春節,何杰在我家中開設賭場兩天。
16.晏家林陳述:我和何杰是寨鄰、同學關系,2017年春節大年三十,我在祖師殿“小白狗”家參與賭博,看見何杰等人在賭場看場子,后聽說該賭場系何杰開設。
17.趙朝英陳述:我系修文縣龍場鎮建新村五組村民,與何杰系寨鄰,2017年春節期間,何杰在我家中開設賭場共計三天,何杰等人在場看場子。
18.陳磊陳述:我與何杰系親戚關系,2017年春節前兩天,何杰在祖師殿“小白狗”家開了一個賭場,讓我為其邀約賭客。幾天后,我到“小白狗”家,現場正在進行賭博,何杰帶著趙德兒、任矮子還有幾個何杰的小弟在場,何杰開設的這個賭場前后一共開了一個多月,何杰等人現場進行抽紅,每次大概都有3000元左右。
19.劉武榮陳述:我是賭客,前年春節期間,何杰及其帶的“娃兒”些在“小白狗”家開設賭場,并抽取水錢,白天晚上各抽取一次,多時可以抽兩千多,少的時候能抽一千多點。該批人在吳道軍家、劉家城家賭過。
20.倪揚陳述:2017年春節后,何杰在祖師殿和詩雨潤開過賭場,每天何杰的小崽都要抽紅。
21.唐厚毅陳述:2017年春節何杰在祖師殿開設賭場并邀約我合伙,我答應并允諾邀約賭客,何杰的賭場地點不固定,每天都要抽紅,大概每天要抽三四千元,期間何杰怕被查獲,又在詩雨潤開設賭場10天。
(三)書證
1.扣押決定書、扣押物品清單。證實2018年9月4日,公安機關決定扣押被告人持有的折疊刀一把(折疊長約25公分,打開長約50公分)、折疊刀一把(折疊長約30公分,打開約60公分)、黃色紙質過磅單八張。
2.修文縣龍場鎮先華礦產品經營部過磅單8張。證實被告人何進處扣押的8張過磅單凈重共計573.88公斤,過磅單日期均為2018年7月5日。
(四)搜查及辨認筆錄
1.搜查筆錄、提取筆錄。證實公安機關于2018年9月4日對被告人何進的住宅進行搜查,現場搜出過磅單八張,編號分別是0014580、0014575、0014969、0014972、0014579、0014577、0014973、0014578,附指認搜查照片4張。
2.辨認筆錄。證實被告人何進對被告人何杰在三級收礦后堆礦的地方,地點位于清鎮市麥格鄉大谷佐村公雞山。附指認現場照片4張。宋鑫對陳旺采礦的地點進行辨認,地點位于修文縣龍場鎮高新村水塘礦山,附指認現場照片2張。
三、危害性特征的證據
(一)被告人供述及辯解
1.陳波供稱:汪超開了一家足療店和一家水站,他開的足療店是帶小姐賣淫的,他在修文混得還可以,從來沒有被公安機關抓過,也沒有社會上的來砸過他的足療店,我就跟著汪超混了。后來我認識了何杰,知道何杰是修文社會上的大哥,在修文社會上有杰哥罩著,誰還敢惹我們。汪超的足療店主要是付林和譚永林在管理,我只是幫他送完水后去足療店玩,主要是給他撐堂子,社會上的和嫖客看到我們在那里,知道汪超帶有小弟,不敢鬧事。杰哥召集上百人和修文社會上的老牌大哥徐靜松在三級火拼,后來又組織兄弟們把徐靜松車砸了,杰哥把徐靜松牌牌翻了,一時間社會上像炸開了鍋一樣,瞬間就傳開了,修文社會上沒有人不知道,杰哥的名聲在修文社會上響得很,也沒有人敢惹他,外面的人知道我們是跟杰哥混的,也要讓我們一點,我們沾杰哥的光,走在修文大街上,也要覺得有面子一些。
2.朱玉貴供稱:我每次參與何杰、汪超等人打架都是在酒吧、洗浴中心、體育館等公共場所,因為何杰、汪超、何進、趙德等人膽子大,什么人都不怕,什么事都敢做,在這些地方打架能在修文人民心中留下深刻印象。嚴重影響了社會治安環境,明顯降低了老百姓自己的安全感以及對社會治安秩序的滿意度。
3.譚永洪供稱:因為我們這幫人都是修文的,長期在修文街上活動,對修文街上及龍場鎮的周邊都比較熟悉,在這些地方發生打架我們人熟、地熟,在這些地方打架才不容易吃虧,像那次扎佐那邊的人約我們去六屯,那邊遠了,就是擔心吃虧才沒有去的。
4.陳剛供稱:何杰、汪超他們兄弟多,打架又下得起手,社會上的知道是他們的兄弟,也沒有誰敢動我們,在社會上也很有面子。我現在很后悔跟著杰哥、超哥他們混社會,一天在修文街上喊打喊殺的,現在好了,把自己也整進來了,還有那些被我們打的人,特別是體育館那次,人家和我們無冤無仇,我們卻打人家,換做是誰都想不通,還有跟著超哥去管足療店,明目張膽帶妹兒些賣淫,確實很不應該。看見汪超他們殺劉能能,跟著孔德發打憨包牛、老袁,我們這幫人比較齊心,只要汪超、孔德發、任學成在,他們一動手,我們其他人就開始動手,且都下得手,打人不計后果,所以在修文只要我們這幫兄弟動手打人,不管什么原因,其他人只要在都會動手的,而且有時候喝醉了還有點想惹事的沖動。我在和汪超混的時候就知道何杰了的,聽說在修文沒有人敢惹他,2017年12月,在修文混得很好的小黑、小包車到超哥開的大眾足療店嫖娼鬧事,何杰為了給超哥出氣,就帶著我、趙德、任學成、何進、譚永林等人滿街找小包車、小黑,在曲尺橋找到他們后把他們扁了一頓,小黑、小包車不服氣又和何杰約架貓山腳,何杰帶著我們這幫兄弟到貓山腳把小黑、小包車帶來的兄弟打跑了,車被我們砸了也不敢找我們麻煩。杰哥和他的兄弟們帶著我們打架的地方主要是修文縣城,因為杰哥是龍場鎮祖師殿的人,修文縣城以及縣城周邊他的名聲較大,在這些地方哪個敢惹到杰哥和他的兄弟,杰哥肯定要收拾他,杰哥很少在龍場鎮以外去惹事。
二、證人證言
1.王天才陳述:何杰經常到六廣姑娘來洗澡,他名氣很大,他來了后浴都的服務員就跟我講:“不要惹他,何杰很兇,惹到他都要被打。”還說何杰帶有一幫小弟,經常在修文街上打打殺殺,修文街上是他的天下,沒有人敢惹他。有次何杰躺在大廳休息,有個客人來了就去跟何杰打了個招呼,何杰問他是誰,那名客人說:你不認識我了?何杰說:老子憑什么認識你。后來還沖上去打了那名客人。何杰他們一幫來洗澡的時候大多數都是喝了酒來,他們來了后就在大廳大吵大鬧,管理人員也不敢去管,來浴都洗澡的其他客人都怕他們,他們只要在里面鬧,其他客人澡都不洗就走了,直接影響生意。他們一個個身上雕龍刻鳳紋身,一個個兇神惡煞的,來浴都洗澡都不給錢,也不敢問他們要錢,只要問他們要錢,輕的是罵,重點還要被他們打。今年3、4月何杰帶著一幫人在浴都和另一幫人打群架,把大廳的凳子、裝飾都砸爛了,也不敢喊他們賠。何杰每次來浴都洗澡,服務員都怕伺候不到位,被他找麻煩,被他打,我們甚至不敢直呼他的名字,怕他找麻煩說不尊重他。
2.胡兵陳述:我是六廣姑娘浴都的主管,負責客人服務方面的事情。何杰之前經常會帶小弟來洗澡,服務員去接待的時候他都會找各種理由或直接無理取鬧在前廳發脾氣,有時還砸煙灰缸等東西,他都是帶一幫兄弟來的,服務員都不敢管,要管理層的來接待他,要讓他感覺自己很有面子才會消停。2018年4月的時候,有個客人因為叫了何杰的名字,何杰覺得對方不給他面子就去打了那名客人。何杰他們給人的感覺就像地痞流氓一樣,經常在惹事,把自己搞得像個大哥一樣,其他客人反映說我們這個水匯很亂,都不敢帶家里人來洗澡了,其他客人看見了也很害怕,怕一不小心就惹禍上身,他們嚴重影響了我們公司聲譽,治安環境很差,導致公司生意變差,很多熟客都不敢來了。
3.李紅陳述:我是六廣姑娘水匯經理。何杰每次來水匯洗澡都是洗了澡來的,還會帶幾個兄弟,每次都要在我們前廳鬧一陣子,非要我們管理層的接待他,他感覺自己就像老大一樣,他們到休息的地方也會到處亂逛、吵鬧,影響其他人休息,我們里面的服務員不敢管他們,怕被打,其他客人也不敢說什么,他們就像流氓地痞一樣,一看就是社會上混的人,感覺他就是社會上的老大一樣。他們只要一來我們水匯都會在里面吵鬧,他們都有紋身,一般人看了就比較害怕,所以客人都反映我們水匯太亂了,很多客人知道了都不會在我們那里洗澡了,對經營有很大影響,聽說他們被抓了,大家心里感到很開心,服務員上班也有了安全感。
4.魏良斌陳述:2018年5月的一天晚上,我和吳京津的爸爸黃文俊等人在外面玩,后黃文俊接了個電話就先走了,十多分鐘后黃文俊打電話來說他女婿吳京津被殺流血休克了,后來打聽后才知道是何杰的人帶的一幫人殺傷吳京津的,沒有人敢惹他們。何杰這幫人在社會上混的太殘忍了,下手太嚇人,當時聽說沒多大點事就被殺成這樣子,自己以后在街上走都怕遇到這些混的小仔,他們下手太重,沒輕沒重的,都不怕把人殺死那種,想想都覺得害怕。
5.黃文俊陳述:2018年5月11日晚上我女婿吳京津被一幫社會上的娃兒殺到,傷到了肺部,現在都不能干重活。吳京津是被何杰帶的一幫小弟殺到的,我要求在公安機關講的話不讓何杰他們知道,怕他們報復,希望公安為其保密。其了解到何杰這幫人在修文很兇,他手下動不動就動刀殺人,他經常帶小弟在修文街上和附近城鎮打架,沒哪個敢惹他們,吳京津被他們殺到都不敢找他們要醫藥費。這事情發生后聽說何杰這幫人到處打聽我家住址,嚇得家人都不敢出門,兒子也不敢去讀書。聽說何杰他們被抓后,街上還好多人都在議論說抓得好。
6.韋剛陳述:2018年5月我在六廣姑娘水匯洗澡時,看到有個娃兒因為喊了何杰名字就被何杰和他小弟打了,這時旁邊人就說這人就是何杰,在修文很有名氣,平時打架斗狠的,修文街上混社會的都不敢惹他。今年5月何杰這幫人在體育館打了一架,并把人殺傷了,被殺傷的人是韋剛一個朋友的親戚,醫療費都是自己墊付的,家屬都不敢去找何杰那幫人要醫藥費,怕被報復,家人每天過得人心惶惶的。何杰這幫人無法無天的,走在街上都怕遇到他們,晚上更不敢去酒吧、桑拿浴室,怕遇見這些人,都不敢大聲說,怕惹到他們,被他們打殺。聽說何杰他們被抓了,才敢來反映這些事,不然也不敢來,只能敢怒不敢言,怕被打擊報復。
7.黎娟陳述:我是在修文曲尺橋做燒烤生意的,2016年至2018年上半年期間,做生意時經常看到客人喝酒后打架,特別是凱撒酒吧開的那段時間,其不認識打架的人,但都是些年輕娃娃,身上雕龍畫鳳的看到他們都怕,怕惹到他們被無緣無故的打,看到他們打架都要躲遠點,最近這一兩個月沒有看到打架的了。
8.姚華雁陳述:我是修文808酒吧的老板,知道一個叫何杰的人帶著一幫小弟,聽說他名聲很大,惹不起,打架斗狠,下手重,在修文沒人惹得起,酒吧街經常都有人打架,住在樓上經常被吵得睡不著,但是又惹不起,更不敢出面勸阻,只能等他們鬧完走了才能休息。而且開酒吧的不想做他們生意又不敢叫他們走,只能小心伺候,怕服務員惹到他們,被他們打殺。今年7月聽說何杰他們被抓了,酒吧街就好多了,打群架的情況直接沒有發生了。
9.張孝琴陳述:我在龍崗社區負責綜合治理方面的工作,今年上半年治安不太好,夜間巡邏經常遇到社會上一些無業人員喝了酒一幫一群的,在街上惹事打架,自今年7月以來這種現象沒有了,聽說是公安機關把這幫人抓了。
10黃宇佳陳述:我是酒吧街時晨迷你酒吧的老板。在其經營酒吧期間,酒吧街時不時都會發生打架,特別是2017年至2018年6月期間,但2018年7月后到現在就沒有發生過打架了。聽說是修文街上的一幫娃兒被抓了,才明白為什么這段時間這么清靜。一幫社會上的娃兒經常在酒吧街打架惹是生非,動不動就要打人,做生意又不敢管,怕他們砸酒吧,怕被打,導致生意都不好做。聽說凱撒酒吧經常有一幫社會上的娃兒在那里打架,整得凱撒酒吧都關門了,有一次看到凱撒酒吧門口二十多個社會上的娃兒提著刀打架,嚇得都不敢過去看。
11.王瑞琦陳述:我認識何杰,但不熟,知道他在街上混得還可以,愛在修文街上打架,惹是生非。有次到我開的“98K”酒吧來喝酒,但還沒開始喝就說要出去打架就走了。何杰他們來酒吧喝酒我們都有顧慮的,一方面是其他客人不愿意和他們在一個地方喝酒,怕被打。另一方面是讓他們來的話肯定會在酒吧里鬧事。今年7月聽說何杰被抓后,就沒有聽說有打架的事情發生了。
12.段飛雄陳述:我是修文龍崗社區賓陽居委會主任。2017年以來修文治安很亂,晚上打架斗毆很多,特別是打群架的,每次都是一幫一伙的,都喜歡提刀弄斧的,都有紋身,打起來也特別兇狠,都會動刀,殺得血淋淋的,讓我們夜間巡邏工作很難開展。這些人喜歡在夜市、體育館、桑拿浴室、酒吧打架,其住在夜市樓上經常聽到下面打架,影響休息。段飛雄知道一個叫何杰的,帶著一幫小弟,人多勢眾,無人敢惹。聽說這幫人有一回在體育館殺傷了一個人,有一回把六廣姑娘砸了。自從知道修文有這幫人,覺得自身安全都得不到保障,平時出門都怕惹到這幫人。今年7月聽說公安把這幫人抓了,修文治安好太多了,晚上打架的少了,打群架的事直接沒發現了。
13.劉開仙陳述:我是虎山居委會主任,負責晚上夜間巡邏,轄區治安總體上是好的,就是縣委門口那條酒吧街太亂,經常有人打架,而且還是打群架,巡邏發現有人打架又不敢管,也無法管,那些人又多,手里都拿有刀,不敢去制止,打架不僅打傷對方,還鬧得周圍的住戶不得安寧,但都是普通老百姓,敢怒不敢言,這些人太兇了。但是今年7月份聽說這些人被抓了,真是大快人心,來居委會反映那里太亂的住戶也沒有了,打群架的事情也沒有發生了。
14.張文明陳述:我是龍場鎮虎山居委會委員。居委會是縣城最中心的位置,娛樂場所比較多,一些年輕人喝了酒愛在街上打架鬧事,打得都比較兇,影響很大,一般人看到都害怕。居委會的都知道一個叫何杰的年輕人長期在街上打架惹事,帶著一幫小兄弟,一天無所事事就愛惹事,在街上打架,打得都比較兇,一般人都不敢惹他,名氣很大。今年7月中旬開始,街上打架的事情基本就沒有發生了,巡邏的時候也很少看見街上閑散的年輕人聚集的情況,居民出來散步的也比較多了,都沒有以前那樣擔驚受怕,安全感提升很多。
15.任偉陳述:我是修文縣龍場鎮綜治辦主任。去年年底到今年年初這段時間,修文縣城治安狀況不是很好,因為參加夜間巡邏工作,經常看見街上一幫一伙20多歲年輕人喝酒鬧事、打架斗毆,巡邏時看見他們提刀弄斧打架斗毆時,都不敢去勸,這些人打架兇得很,還聽老百姓反映說這幫人把凱撒酒吧砸了,并把凱撒酒吧打關門了,還聽說他們在六廣姑娘、體育館打人的事,老百姓都說:“晚上都不敢出門,不安全,去街上都是提心吊膽的。”自7月份以來公安機關打擊了這些違法犯罪人員,老百姓反映現在修文街上的治安好了,晚上去吃宵夜、逛超市都能放心的去了,同時也減輕了社區巡邏的工作強度。
16.許英陳述:我是在騰輝花園開賓館的。2017年10月左右,何杰隔三、五天就會來賓館開一次房,每次都會住一、兩天,但每次都只有何杰一個人的身份證來登記,然后就會有5、6個娃兒跟著他來住,一開始讓那幾個娃兒拿身份證來登記,但他們都不拿,而且他們身上都有紋身,看著都怕,后來就不敢叫他們拿身份證了。何杰來這里開房都不交押金的,而且有一次他直接退房走了沒有給房費,本來是想要那200元房費的,但還是沒有打電話給何杰,因為不希望他們再來賓館住了,他們都是雕龍畫鳳的,我看著都怕,而且偶爾聽到他們聊天都是說什么要打這個殺那個的,所以不敢問他要房費,只求他們別再去我的賓館住宿。
17.榮啟華陳述:我是文城逸都曲尺橋崗亭上班的保安,在其上夜班期間,特別是凱撒酒吧營業期間,經常看到一幫年輕娃兒提起刀、鋼管打架,看到了也制止不住,他們根本就不聽,還看到有些身上有紋身,都是些二十歲左右的娃兒,看到的次數太多了,不知道他們是因為什么原因打架。他們打架嚴重擾亂社會治安,作為一個老百姓經常看到這種打架,心里還是有點怕的,但是最近上班都沒有看到打架的了,感覺治安好一點了。
18.石強征陳述:我是龍場鎮步行街翠屏賓館的老板,年初的時候一個姓何的胖胖的男子到我們賓館開了一間房,住了二十多天,但是會有一群社會上的娃兒到他的房間里來休息,他們說話聲音大了影響客人休息和經營,但不敢制止。他只登記了一個人的身份證,其他人說是要走的,但根本就不走,也怕被公安機關查到,但他們都是社會上的,不敢招惹他們,惹到了怕賓館都開不下去。
19.吳莉陳述:我是修文酒吧街的住戶,2017年上半年搬到酒吧街住,發現酒吧街那里有一幫年輕人經常打架惹事,大晚上的打架聲音很大,聽著打得很兇,啤酒瓶砸得噼里啪啦的很嚇人,搞得家人晚上都不敢太晚回家,出門散步都有點怕遇到這些年輕人。今年7月左右就沒有再聽見酒吧街門口有人打架的聲音了,后來才知道公安機關抓了一幫愛打架惹事的年輕人,感覺現在酒吧街周圍安全多了。
20.顧兵陳述:我是在酒吧街做燒烤生意的。年輕人在酒吧街喝酒的很多,做生意要到凌晨1、2點才休息,但是酒吧街晚上打架的情況太多了,那些年輕人喝多了,幾句話說不對頭就打起來了,打得還比較兇,基本每次打架都打得頭破血流的,有時還準備進店里拿刀,但被我制止了。這些年輕人不管是誰只要讓他們不舒服就會被打,所以做生意都是提心吊膽的,怕被他們打傷和破壞到自己的燒烤攤。這兩個月打架的事情就沒有發生了,清靜太多了。
21.張德芳陳述:我是修文酒吧街的住戶,住了7、8年了。酒吧街是縣城的中心,但是晚上喝酒的這些年輕人太愛打架了,打得又兇,吵得睡不著,而且早上起來都還能看見地上的血跡,看到都怕人。在酒吧街住的這幾年晚上都不敢出門,怕遇到這些年輕人。最近這兩個月就沒有發生過打架的事情了,晚上終于能睡個好覺了。
22.黃會陳述:我是在修文體育館西門對面開足療店的,足療店叫做黃會足療店。足療店開始的時候生意一直都可以的,因為開的時間長,很多客人都是熟客,但去年到今年生意有點差,很多熟客都不來了,因為在體育館周邊開了兩家足療店,一家是大眾足療、一家是足生緣,這兩家店開了后其生意就不如從前了,因為自己做的是正規足療,大眾足療和足生緣里面有很多年輕姑娘在里面賣淫,同時還有些年輕娃兒經常出入,好像是看場子的,沒辦法和他們競爭。雖然知道他們里面有姑娘賣淫,但是都不說的,怕被里面的年輕娃兒報復。因為同行之間存在競爭,都會互相關注,而且離這兩家足療店不遠,最近就聽說這兩家店被公安機關查封了。
23.甘青青陳述:我在修文縣龍場鎮賓陽路37號開了一家叫“青青足療城”的足療店,經營了8年了。足療店從2010年開業,剛開始的時候生意很好,去年一直下滑,去年到我的足療店里找小姐的人很多,我經營的是正規足療,我說沒有小姐,客人就走了。有一天有28個客人來問我是否有小姐,然后這些客人就去了大眾足療店,后來大多客人是去足生緣,聽說前段時間足生緣被公安查封了,現在我們的生意有點好轉了。聽說足生緣、大眾足療有小姐賣淫,具體是什么時候我不清楚。擔心被報復,聽說他們被抓了才敢說的,不然我是不敢說的。
24.錢遠倫陳述:我是龍場鎮丫丫足療店的老板。其足療店開始時生意不錯,但后來開了足生緣和公廁那里開了家大眾足療店后,很多客人就去這兩家店了,因為這兩家足療店不光是做足療,還有很多年輕姑娘在里面從事賣淫活動,有很多年輕娃兒在里面不知道是做什么的,因為其單純做正規足療,沒有辦法和他們競爭,但前段時間好像被公安機關查封了,他們被查封后我們的生意就慢慢好起來了。
25.高小波陳述:我在龍場鎮龍山路開了家鳳凰足療店,距離足生緣不是很遠,就是足生緣斜對面,足生緣以前的老板在前幾個月被抓了,因為他們店里有小姐賣淫,當時來了很多警察把店都封了。足生緣有小姐賣淫對其的生意影響還是比較大的。有個客人來到店里消費時我問過怎么很少來店里做足療,客人說這條街吵鬧得很,盡是些社會小仔在樓下路上東走西竄的,還有就是店里沒有小姐賣淫這個服務,好多客人就愿意去足生緣。后來足生緣老板被抓后,這條街就清靜多了。
26.王忠惠陳述:我是龍場鎮體育館對面燕龍足療店的老板,旁邊開得有友情足療店、足生緣、鳳凰足療店、心滿逸足足療店。前段時間生意要差點,近段時間生意好點,因為足生緣店的小妹年輕又多,平時還賣淫嫖娼,店里還有人看場子,就把我們生意搶走了,客人都愿意去他們店,沒辦法就把足療店關了開成了火鍋店。直到前幾個月足生緣被封后,才又繼續開足療店的,現在生意還不錯。
27.康平陳述:2016年八九月份的時候,一個叫李偉的在我店里吃東西時被砍傷了,那個胖子一來就提著刀砍,還把店里的門推壞了,所以記得很清楚。2016年八九月份的時候,付兆華、郭小磊、李偉、吳四妹幾個朋友來燒烤店里吃宵夜,吃到晚上十一二點的時候,李偉和吳四妹吵著架走了,過了20來分鐘的樣子,李偉就跑回來店里面說他被砍到了,我看見他的左手流血了,接著李偉就一下子跑進燒烤店里面那間房里把門關起。接著看見一個胖子提著菜刀跑過來,后面還跟著一個瘦小一點的男子,那名胖子提著菜刀沖進燒烤店里面推門準備上去砍李偉,我當時被嚇得跑出燒烤店外面站起,不敢進去拉,那名胖子還用刀砍燒烤店的門,當時吳四妹在提刀男子之后進去的,進去就跪在地上求那個胖子說:“求你不要砍他了嘛”,但是那名提刀的胖子還是繼續推門要進去砍李偉,后面不知道哪個說警察來了,那個胖子聽見就提著刀跑了。過一會警察就來了,李偉才從店里出來跟著警察走了,等人都走完了以后,我被嚇到了就把燒烤店門關了,當天晚上都不敢繼續做生意了。
28.劉波陳述:我的弟弟劉濤因撿到李崇軍的錢包,在2017年10月7日晚上9點左右,被李崇軍及兩個不認識的男子持木棍沖到家中打傷了。當天參與打架的有十多個二十來歲的年輕娃兒。李崇軍及兩個不認識的年輕男子站在劉濤面前,左手拿著一根一米長的木棍,右手正揪著劉濤的頭發,家里被翻得亂七八糟。他們就把劉濤按在地上用煙頭燙他的臉。因為他們喊了很多人站在門口,我父親和叔叔不敢反抗。我看到劉濤上身沒有穿衣服,右臉臉部有幾個煙頭燙傷的疤痕,全身都是傷,是被木棍打的,鼻梁骨也骨折了,后來李崇橋就賠了13600元,這件事就私了了。但劉濤家人內心是想讓行兇的受到法律的制裁,劉濤被打傷的照片保存在劉波的手機里的,就想哪一天伸冤。
29.劉顯德陳述:2017年10月的一天,具體時間記不清楚了,大約晚上八點過,李崇軍帶著四個年輕人到我家中,將我兒子劉濤打傷,因為害怕劉顯德勸不住這些人,也不敢管、更不敢還手,就眼睜睜的看著他們在其家中胡作非為。
30.尹云的陳述:2017年10月的一天,我和王文富、王文明、李國榮和其他七八個朋友在修文斯威特酒吧喝酒,凌晨準備回家走到斯威特外面的橋上時,看見王文明、王文富他們幾個被孔德發和譚永洪按住在橋上扯皮,從路邊一輛銀色的面包車上下來七八個人,手里拿著鋼管和砍刀。孔德發就打了王文富一耳光,后來從面包車上下來的人就和孔德發、譚永洪一起毆打王文富、王文明他們。當時人很多,打得很兇。還追著王文明、王文富他們打,一直追到看不見的地方,王文富、王文明被打得臉都腫了,身上全是血,王文富背上被殺了一刀,王文明的屁股被殺了一刀,但不知道他們為什么會發生糾紛。聽說譚永洪和孔德發經常在街上打架,打的很兇,最好不要惹到他們,不然就會被打。
31.李國榮陳述:2017年10月底的一天凌晨,王文明、王文富被孔德發、譚永洪、汪超等人打,還被殺傷,在修文縣縣醫院住了好幾天的院。當天晚上10點,我和朋友王文明、王文富等人從斯威特酒吧出來就看見王文富和王文明站酒吧外面說他們惹到事情了,具體怎么惹到的我不知道。過了會譚永洪就帶起10多個人來了,其中有一個叫高飛。譚永洪就和王文富在酒吧外面的橋上理論,雙方言語不和就吵起來了,這時和譚永洪一起的一個娃兒就非常兇狠的問王文富:“是哪個要打我兄弟?”接著就大巴掌扇在王文富的臉上,那個娃兒就從身上摸出一把一尺長的刀來,我和王文明看見就跑了。那個娃兒就提刀去追王文明。高飛和一幫娃兒就圍起打王文富。后來王文明捂著屁股說被孔德發殺到了。后來我在縣醫院找到王文富,他說被譚永洪和另外幾個娃兒砍到肩膀和腰部。背上還被鋼管打。李國榮聽說汪超是帶小姐賣淫的。孔德發是跟著汪超混的,他們都是在社會上混的,動不動就要提刀砍人殺人,也不敢惹他們。
32.黃小芳陳述:我丈夫吳京津是2018年5月11晚上22時在體育館二樓平臺上被十多個人殺傷。當時對方一個人先向吳京津的腦袋上砸了一瓶礦泉水,一個胖胖的男子就沖上打吳京津,其他人就跟著圍攻他,還有的打黃鐘霖和魏琨展,聽黃鐘霖說因為他借電話給他同學打,對方照這個電話回撥,黃鐘霖就問對方誰,對方說是黃鐘霖爸爸,矛盾就這么產生的。我認為對方這些人太可惡了,本來不是大事情,說清楚就好了,但是對方偏偏小題大做,這個事情后,吳京津被殺傷了,家里生意也沒有做,黃鐘霖因為怕被報復也不敢去學校讀書,一家人提心吊膽的怕被對方再找麻煩。
33.雷天丹陳述:我是潘秀祥的朋友,2018年7月1日凌晨潘秀祥在陽明大道轉盤何記燒烤店門口被人殺傷。當天和潘秀祥、小黑點、鉆石KTV的一個經理和兩個女服務員在陽明大道轉盤何記燒烤店吃宵夜,何杰來了就罵潘秀祥,潘秀祥就說“我又認不得你,你找我干啥”,何杰提起啤酒瓶就向潘秀祥頭部砸去,何杰的兩個小弟也沖過來打潘秀祥。我看見何杰和他的小弟提著刀追潘秀祥,往潘秀祥身上亂殺亂捅。本來都不準備報警的,但是想到何杰這些人太可惡了,大家本來無冤無仇的,他們動不動想打就打想殺就殺,完全不講道理,搞得大家在街上都沒有安全感,后來才報警的。
34.王天偉陳述:我是修文鉆石KTV的經理。2018年7月1日凌晨2點潘秀祥在陽明大道轉盤何記燒烤店門口被何杰和他的兩個小弟殺,何杰提了一把折疊刀,刀身和刀片都是黑色的,他兩個小弟也提著刀往潘秀祥身上亂殺亂捅,當時還有一個女服務員受傷了,是何杰用啤酒瓶打潘秀祥的頭的時候玻璃破碎后劃傷的。也不知道何杰為什么要殺潘秀祥,他們也不講道理,發生得很突然,何杰問潘秀祥找他干什么,后來就打起來了,潘秀祥還說他找的是楊杰杰不是何杰。他們根本不講道理,說殺就殺,不分青紅皂白。其在勸說的時候都被他一個小弟打了三拳。
35.龐浩陳述:2018年7月1日凌晨2點,我和潘秀祥、雷天丹、王天偉、小黑豆及一個經理和兩個女服務員在修文縣陽明大道轉盤的何記燒烤店吃燒烤。潘秀祥就和王天偉他們說他要去扎佐找楊杰杰,這時候何杰就走過來問潘秀祥說:聽說你要找我。潘秀祥就說我要找楊杰杰不是找你,接著何杰就罵潘秀祥,同時拿起桌子上的啤酒瓶子就向潘秀祥砸去,碎片飛起來還傷到了KTV的一個女服務員。何杰左手拿著一把10厘米長的黑色小刀,帶著兩個小弟對潘秀祥追殺,他們三人提著刀往潘秀祥身上亂殺亂砍,直接是往死里面捅,潘秀祥拼命的逃命。潘秀祥和何杰之前沒有矛盾,何杰打潘秀祥很突然,根本就沒想到何杰為什么會打潘秀祥,就是聽到潘秀祥說要去找楊杰杰,以為是說的他,根本就不聽解釋,直接就是故意滋事。何杰是混社會的,我們也不敢多說什么,也怕被他們打,另外他們手里都拿著刀,簡直不敢過多的制止,怕被他們一起殺,以為他們打人殺人都是往死里打殺的。不講原因,不講道理。何杰是混社會的,2013年年底帶起一幫小弟到處開賭場。
36.何某銀陳述:2018年7月1日凌晨,在修文縣陽明大道轉盤處的燒烤店內做生意,我給客人上菜后看見一個30多歲的胖男子走到光頭旁邊斜眼問光頭男子“你找我啊”,光頭說“我沒有找你啊”,從胖子的神態來看,應該是喝了酒。我忙著燒烤就沒有管他們了,過一會我就聽見外面砸啤酒瓶的聲音。我出去就看見一個高瘦的男子追著光頭跑遠了。光頭被打的過程沒看見,只聽說被殺了三刀。其見過胖子幾次,都是大晚上了一大幫人從鉆石KTV喝酒出來,鬧哄哄的,火藥味很重,看起來要打群架。那個胖子是帶頭混社會的,一般人惹不起,說白了就是社會流氓,做正規生意的小老百姓根本不敢得罪。老百姓感覺到很不安全。同時也希望公安機關為我保密,怕他們知道后報復。
37.王天才陳述:我是六廣姑娘浴都的經理,2018年6月26日凌晨,在六廣姑娘洗浴中心包房內有一名顧客被打。聽說是因為有兩名女子跟客人談招嫖業務沒有談成,發生了矛盾,我沒有看見被打的現場,只是在監控視頻里面看見7名男子進入包房內。這件事的性質十分惡劣,對六廣姑娘洗浴中心造成了很壞的影響,嚴重的影響了我們公司正常的經營和公司的聲譽,對員工也造成了極大的心理陰影,威脅到公司的員工和客人的人身安全。
38.李斌陳述:我是修文縣六廣姑娘洗浴中心的服務員,2018年6月26日凌晨一點左右,有一名男顧客在我們洗浴中心五樓包房內被六七個男子打。這幫人其不認識,但是他們經常來,以前來消費的過程中只認識胖子何杰,因為他長期在這里消費,身材又胖,比較明顯,時間長了就知道他的名字了。這幫人沖進包房打住宿的客人,嚴重的影響了公司正常的經營秩序,還影響了在我們公司住宿的客人,給客人造成心理恐慌,帶來極度的不安全感,還恐嚇服務員不準報警,作為服務員也只是敢怒不敢言,只能不情愿的順從他們。
39.韓承成陳述:我是斯威特酒吧的客服經理,2017年10月份的時候在斯威特酒吧,劉能余和小汪超扯皮的過程中,先是小汪超用右手打了劉能余的臉一巴掌,隨后跟著劉能余一起的幾個人上前動手打了小汪超,然后小汪超就跑出了酒吧。在十多分鐘以后,小汪超喊了五六個人沖進了酒吧,手中還提著殺豬刀,直接沖向劉能余,劉能余見勢就起身跑躲,小汪超他們也追過來砍劉能余,還砍壞了酒吧的吧臺桌子和DJ臺的一臺臺式電腦顯示器,墻面的一塊玻璃也被打爛了一個角,小汪超他們打完劉能余就跑了。汪超他們拿的刀是農村用來殺豬的殺豬刀,鐵質的,刀柄是用一根長約1米多的鐵質鋼管焊的。他們打壞了酒吧一、兩千塊錢的物品,都沒有賠償。汪超喊人來后,氣勢洶洶,個個手中有殺豬刀,我當時就被嚇到了,根本不敢上去攔他們,他們的這種行為太猖狂了,性質太惡劣了,肯定不能讓他們再這樣猖狂下去了。
40.羅洪葉陳述:2018年的一天凌晨,我和朋友陽陽、趙聰、小龍在老縣委門口的V愛酒吧喝酒,一個大概170穿白色衣服的男生從旁邊路過時和小龍對視了幾眼。那個男生上樓之后小龍也跟著上樓,看到對方有七、八個人,小龍和白衣服的男生準備要打架,我還去拉了一下架,把小龍拉到樓梯口的時候我就聽到了啤酒瓶砸碎的聲音,因為其害怕被砸到就報警了。這些人太猖狂了,就是對視一下就要發生打架、動刀傷人的事件。
41.高玉林陳述:2018年6月23日凌晨,我朋友小龍在老縣委旁邊的一個叫V愛的酒吧被人打了。我覺得這個事情太可怕了,認都不認識就把小龍打成這樣,從來沒有經歷過這些事情,想到都后怕,現在晚上都不敢出門了。
42.尹某莎陳述:對方非常的兇惡,我們就這樣過馬路就被打了,聽說毆打賈佐鎮的那幫人是混社會的。
43.王某靈陳述:我覺得他們打賈佐鎮太惡劣了,非常猖狂,還是在夜市上,人那么多,我們幾個女生又沒有惹到他們,是他們開車差點撞到我們,還被幾個男生這樣打和威脅。我們簡直不敢惹他們。
44.王濱浩陳述:2018年5月11日。我聽黃鐘霖說放學時他的同學徐國權和一個人有矛盾,他就將黃鐘霖的電話留給對方了,對方打電話過了以為黃鐘霖是徐國權,就在電話里罵起來了,產生的矛盾。當天晚上我不在場,但是后來我聽說黃鐘霖的姐夫吳京津被殺傷了,黃鐘霖也沒有再來上學。
(三)被害人陳述
1.羅誠的陳述:2017年12月15日凌晨2時左右我在修文縣六廣姑娘浴都三樓大廳被何杰打。先是用拳頭打我的頭部一拳,然后用手扇我臉上幾巴掌,當時我鼻子被打出血,耳膜被打穿孔了。我沒有罵何杰也沒有打何杰,我聽說何杰是街上混社會的。動不動就要打人殺人的那種,我哪敢打他罵他,當時就想到和他認得到的,開個玩笑,開玩笑都只說他火氣大而已,就著他打一頓。我朋友楊真貴看到我著打都不敢幫我的忙。話都不敢替我說一句。看見何杰他們人多都嚇得不敢吱聲。當時我朋友楊真貴、六廣姑娘浴都的經理、服務員和保健師在場。我被打時他們都沒有制止,也不敢制止。
2.魯仕杰陳述:我聽說何杰他們被公安機關抓了,今天才敢來公安局反映之前我被何杰他們砍傷的事情。2011年6月14日晚上,我和朋友一起到修文街上夜市吃東西,我看了何杰一眼,何杰看到了我就罵了我,之后我回了一句。后來何杰他們十多個人就朝我們沖了過來,跟在他后面的四五個男的還提著塑料凳子,和何杰一伙的一個男的把我砸趴在了地上,隨后砸我的那個男的從他自己身上拿出了跳刀,直接朝我的后腦部位就殺了兩刀。我聽說何杰他們是修文街上混社會的,我一直不敢提這件事,最近聽說何杰被公安機關抓了,關了起來,我才到公安局來說出這件事的。不管是不是何杰動刀殺的我,人是何杰喊來的,就得找他。我怕他報復我,所以我一直不敢說。
3.李園玲陳述:2017年10月底的一天晚上,我和王文明、王文富、李國榮在修文斯威特酒吧喝酒出來,因王文富和一個娃兒在吵架,對方來了七八個人打架,有三個人提起鋼管和刀追我,我在逃跑時跌了一跟頭,被其中一個一腳踢我在地上,接著三個人就用手里的東西打我,我左右臂被打了兩三鋼管,左手膀被打了兩三鋼管,又被提刀的那個砍了兩刀,由于我衣服穿的厚,砍的不老火,可能有一兩公分的口子。王文明的屁股上著殺一刀,王文富的頭部被砍一刀,背上也被鋼管和刀搞傷。手上也受傷了,我不知道什么原因被打。我覺得這些人太可惡了,我們又沒有惹到他們,他們就喊起一大幫人打我們,還動不動就提刀和鋼管打。我當時還是被嚇著了,看到他們都要躲遠點怕被打。
4.王文明陳述:2017年10月29日凌晨,我和王文富、李園林在斯威特酒吧外面的橋上被人用刀殺傷。我的屁股被縫了三針,住了3天院。譚永洪他們這些人都是在社會上混的,我又上起班的,也不敢惹他們,怕他們報復我,就沒有到派出所報案。今天是聽說他們被公安抓了才敢來派出所錄口供的。李園鈴當時也被譚永洪這幫人殺傷了左手手臂。
5.王文富陳述:2017年10月29日凌晨,我和譚永洪在酒吧聊天,譚永洪摔倒之后就說是我推的他,就想打我的。后來我們出去的時候,譚詠洪就叫了一群人來,對方手上都提著砍刀和鋼管。對方一名男子上來打了我一巴掌以后,就開始毆打我們,聽說是因為他們當天本來要去扎佐那邊打架的,沒有打成,就打我們出氣。我的腰部被殺了一刀,全身都被拳打腳踢,王文明屁股被殺了一刀,跑的時候又被人從后面殺了一刀。李園鈴的手上也被砍了一條口子。譚永洪經常在街上打架,他的大哥叫何杰,打的很兇,名聲很大,他們都是長期帶刀在身上的,一般人根本不敢惹他們。之前聽說他們在街上找我們,我們都是馬上跑回家躲著,不敢遇他們,怕被他們找到后被打。之前王文明在小吃街被打了一頓,都算了,不敢追究他們的責任。后來在斯威特酒吧被殺傷后也不敢報警,對方打電話來威脅我們敢報警就讓我們在修文街上消失,我們都提心掉膽的,派出所叫我們去做法醫鑒定都不敢去做,怕被他們報復。
6.吳京津陳述:我是于2018年5月11日晚上在修文縣龍場鎮體育館三顆旗桿對著的樓梯平臺上被殺傷的。由于現場沒有燈,很黑,我沒有看清楚具體是誰殺傷的我。起因是2018年5月11日那天,因為對方中的一個人和我的小舅子黃鐘霖有糾紛,黃鐘霖借電話給他的同學打電話,但是他同學把手機還給黃鐘霖后,他同學打電話過去的那個人回電話過來說他是黃鐘霖的爸爸,兩邊就罵起來了,然后就說晚上出來談,出來談第一次的時候沒發生打架,第二次就因為與黃鐘霖有矛盾的那個男生叫來的人和我發生口角,我被對方圍著毆打,打的過程中就被對方殺傷了。這事情導致我被殺傷,因為受傷我的商鋪也沒有得到經營,一家人都提心吊膽的,就怕這幫人來報復我們,黃鐘霖書都不敢去讀,耽誤了他的學業。
7.魏琨展陳述:我在2018年5月11日晚上10點過,被王帥和七八個不認識的男人用拳頭和腳打,右手無名指和小指被刀殺傷了。我哥吳京津的大腿,腰部、胸口、臀部被殺傷,身上還有淤青。是因為我弟黃鐘霖和他的同學羅勇豪在學校發生矛盾后,羅勇豪帶著王帥和十來個十多歲的小娃娃和十多個二十多歲的年輕男子。王帥在學校讀書的時候就橫行霸道,還被學校處分,讀完書后聽說他在修文混黑社會,還是個大哥。這個事情出了以后,有人發短信威脅我弟黃鐘霖說要去學校殺他,家里人怕他被報復,都不敢讓他去讀書。
8.黃鐘霖陳述:2018年5月9日我的同學徐國權和一個男生發生了矛盾,然后把我的手機號留給了對方,說“如果你還想扯,就打我的電話,叫我同學聯系我”。后來我接到個電話(號碼為18285198148),電話接通后我就問對方是誰,對方就說“我是你爸爸,是不是要我帶起人來打你?。”然后就把電話掛了,我就打電話給我表哥魏琨展和姐夫吳京津說有人要打我,后來才知道罵我的這個男生叫羅勇豪。晚上21點30分的時候,我和我姐、姐夫、表哥一起在體育館,羅勇豪就帶了五六個人在我們前面來,其中一個又矮又胖的男子就用礦泉水瓶子砸在了我姐夫的頭上,然后幾個人追著我姐夫打,幾個人打我表哥魏琨展,羅勇豪和幾個人把我按在地上打,用腳踩我的背。我姐夫吳京津被殺了五刀,我表哥右手被砍了一刀。事后陳剛還打聽我威脅我,想對我下手,他也是參與打我的其中一個人。這個事情發生以后,我心里留下了陰影,怕這幫人報復我,還有我姐姐的商店因為我姐夫被殺傷而停業,我父母也因為這件事情提心吊膽。
9.潘秀祥陳述:2018年7月1日凌晨2點,我和龐浩等人在修文縣陽明大道燒烤店吃燒烤,我就說和龐浩喝酒的那名胖子有點像扎佐的楊杰杰。何杰就站起來到我桌子前問我“你找我”。我就給他解釋說我不找你,我又不認識你。但是何杰根本不聽我解釋,一邊罵我一邊拿起桌子上的一個啤酒瓶子朝我的頭部砸過來。這一切來的太突然,我一點防備都沒有。我看見何杰和他的兩個小弟手上都拿著刀,如果不跑會被他們殺死殺殘。我跑到斑馬線的那里大腿被殺了一刀,但是為了逃命我還是站起來繼續跑。何杰的兩個小弟追過來又殺了我的右耳和右腳踝幾刀就走了。我不認識何杰,估計是這個人平時橫行霸道慣了,聽到別人說到“杰杰”兩個字就不舒服。我莫名其妙的被殺了幾刀,感覺很想不通。從當時的情況來看,估計他是混社會的。而且混的很好很有面子。下手非常狠而且不計后果。希望公安機關對他們從嚴處理。
10.劉能余陳述:2018年8月份的時候,我被修文街上混社會的汪超、朱林、陳波兒等七八個人砍傷。因為害怕被他們報復,只有聽說他們被公安機關抓了以后才敢過來報案。后來我想到這次沒被打死是我命大,我要是報案以后他們肯定會報復我,我就同意調解了。這個事情對我造成了身體上的傷害,只要刮風下雨傷口處就會痛,同時我也害怕汪超,看見他都要繞開走,怕他再打我。所以我是聽見他們被抓才報案的,希望公安機關為我保密。
11.夏志國陳述:2018年06月08日凌晨四點多,我和我兄弟夏志祥等在修文縣龍崗社區“足生緣”足療店點嫖娼,由于我點的女生脫了衣服不好看就吼了她回去,她就告訴了汪超,汪超罵著罵著就砍我,我被汪超用一把長四五十公分的刀殺傷了,當時他一刀砍在我的前方頭部,去醫院縫了十三針。當時還有我兄弟夏志祥看見我被砍上去阻攔,他的左手腕被汪超砍了兩刀,在醫院縫了二十多針。第二天下午六七點的時候我接到汪超電話說是不是要找他報復,我聽見他的口氣,心想家中還有婆娘娃兒,汪超本身玩社會的,就答應他賠償我醫藥費2680元。之后我打電話給汪超,汪超說不會給我錢的,你想咋辦我奉陪。之后就沒有聯系他了。汪超下手狠、毒,如果把他惹火了他把人砍死的心都有,根本就不敢去招惹他。
12.夏志祥陳述:2018年06月08日凌晨四點多,我和夏志國在修文縣龍崗社區“足生緣”足療店嫖娼,我哥和汪超發生了矛盾,然后汪超就用刀砍我哥,后來我在旁邊講了一句:你打我哥干嘛。汪超就用刀砍了我的左手手腕兩刀,汪超拒不賠償醫藥費,還說隨你們怎么處理,我這邊沒有錢賠償醫藥費。至今汪超都沒有賠償夏志國。這件事給我和夏志國造成了嚴重的損失,對家庭造成了經濟上的損失,對我和夏志國以后的生活造成了影響。我認為汪超這類人,嚴重危害社會安全,他的行為很極端。
13.劉曉龍陳述:2018年6月23日凌晨,我在修文縣委附近V愛酒吧被幾個不認識的男子打傷。后來我聽酒吧老板娘說瞪我的那個男子叫任成成。我去找他理論時他就抱著手坐在那里,像一個大哥一樣,我感覺他們就像是黑社會。我是2018年3月份才到修文來的,這件事對我的影響很大,現在我走在大街上都怕被人打,現在被殺傷了,也不敢找對方理論,怕被報復,我現在一點安全感都沒有。
14.田清海陳述:我在2017年的一天在修文縣龍場鎮小沙溪被一個叫何杰的人打了。那天中午一點我和朋友在小沙溪搞燒烤,我看見何杰也在,就想和他喝一杯,何杰就說他喝不了酒,我當時喝醉了就沒想太多,在旁邊的河里舀了一杯水遞給何杰。準備他喝水我喝酒意思一下,他就以為我是侮辱他,將我舀的水潑在我的臉上,拿起一個啤酒瓶向我的頭部砸過來。又繼續打我的頭。我就抱起頭讓他打。被打到沒有意識。我想到當時被打得也不是很嚴重,就沒有報警,這件事也就這樣算了。我本來想是大家認識的打個招呼,但是他不分青紅皂白就打我,行為太囂張了,一點道理都不講。
15.賈佐鎮陳述:聽說何杰他們是混社會的,非常猖狂,我們不敢惹。所以我們就不敢去找他們了,這個事情我不想再追究了,怕他們知道了會報復我。
(四)書證
1.修文縣打架斗毆類警情對比情況說明。證實2018年07月16日至2018年09月15日期間,修文縣公安局110接警臺共接打架斗毆類警情23起,其中涉及龍崗轄區警情3起、龍場轄區警情3起,共計6起;2018年05月16日至2018年07月15日期間,修文縣公安局110接警臺共接打架斗毆類警情50起,其中涉及龍崗轄區警情14起、龍場轄區警情8起,共22起。以上兩個時段全局打架斗毆警情環比下降54%,其中龍崗、龍崗轄區打架斗毆類警情環比下降72.72%。打架斗毆類警情明顯下降。附2018年5月16日至2018年7月15日期間修文縣打架斗毆類警情明細、2018年7月16日至2018年9月15日期間修文縣打架斗毆類警情明細。
上述證據間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鎖鏈,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并經庭審舉證、質證查實,足以認定。
關于被告人何杰、汪超等十五名被告人及其相應的辯護人提出的有關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辯解、辯護意見,綜合全案的事實和證據,本院對本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征作如下分析認定:在該組織中,被告人何杰為明確的組織、領導者;被告人汪超為組織者;被告人孔德發、任學成、何進、趙德、陳波、譚永洪、陳剛、胡陽為積極參加者;被告人余杰、趙柏洋、胡鑫、茍宇、朱玉貴、王帥等人為一般成員。該組織內部結構較為穩定,層次較為分明,內部有約定俗成的幫規。
2016年初,何杰因吸食冰毒結識吸毒人員任學成,并于同年經任學成介紹認識社會閑散人員趙德、胡鑫等人。為壯大自己的勢力,何杰先后二次組織其堂弟何進及任學成、趙德等人購買、制作鋼管、砍刀等打架工具,打架工具由何杰統一保管存放,該犯罪團伙初步形成。何杰先后帶領手下人員有組織地開設賭場、收購鋁礦,開始聚斂錢財。在此期間,何杰通過施以小恩小惠、請吃喝玩樂等方法,陸續將社會閑散人員孔德發、朱玉貴、茍宇、王帥、胡陽、陳波、趙柏洋、余杰等人(其中多人是吸毒人員)拉攏到自己手下,以壯大自己的組織力量。其手下兄弟尊稱何杰為“杰哥”。
2017年9月,何杰與修文社會老牌“大哥”徐靜松一方在修文縣龍場鎮三級因鋁礦收購權發生沖突。何杰準備鋼管、砍刀等工具,并召集何進、趙柏洋、胡陽、胡鑫、陳波、王帥、任學成、趙德、茍宇、楊飛等團伙成員及其他社會閑散人員約100余人,準備與徐靜松一方械斗,后因徐靜松一方未到場而告終。經此一事,何杰在社會中留下了“將徐靜松打丟嘴”的名聲,使其在修文縣威望陡升,以何杰為首的犯罪集團組織初步形成。
2017年8、9月期間,社會閑散人員汪超通過孔德發結識其十分崇拜的何杰后,將其視為社會上的靠山。2017年10月至12月期間,何杰通過先后支持汪超等人在修文縣龍場鎮斯威特酒吧砍傷劉能余,帶領十余名組織成員到白云區貴州商學院附近幫汪超出頭并與當地社會閑散人員田德富等人械斗,幫汪超出頭與修文社會閑散人員張毅斗毆等犯罪行為,在其手下及其他社會閑散人員心中樹立了強勢的社會地位,汪超手下譚永洪、陳剛、陳波對何杰越加崇拜,陸續加入該組織。何杰犯罪集團成員更加壯大、名氣愈增。汪超加入該組織后,汪超等人組織賣淫的非法所得也主要用于請組織成員吃喝玩樂,以維系成員之間的“兄弟感情”,該組織部分成員長期在汪超等人開設的賣淫窩點大眾足療店、足生緣足療店內免費吃住,為賣淫窩點和賣淫女提供庇護,以黑護黃,實現黃、黑合流。
2017年至2018年期間,為了提升該組織的影響力和成員之間的凝聚力,何杰唆使茍宇、趙德、任學成、何進、孔德發、陳波、王帥、汪超、田超、楊飛等人在身體肋部統一刻畫“生死由命,富貴在天”的紋身。在此期間,何杰還使用積累的涉黑資金,為部分成員提供食宿,有組織地實施了聚眾斗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等多起暴力違法犯罪活動。通過不斷的打、殺手段,樹立了何杰等人在黑道上的強勢地位,助長了何杰等人的囂張氣焰,何杰成為組織公認的組織、領導者。2018年6月,何杰通過何進結識了修文縣公安局的警務輔助人員黃濤,為尋求保護和逃避公安機關打擊,何杰以請吃喝玩樂、許以礦山分紅等手段拉攏黃濤,致使黃濤利用在公安機關工作之機為其通風報信。該組織在不斷的違法犯罪活動中,逐步形成了結構較為穩定、層次分明的涉黑犯罪組織。
在實施的各種違法犯罪過程中,該組織在成員中逐漸形成了以下不成文的幫規、戒律:
1.何杰是組織成員公認的“大哥”,其他成員都必須聽從其安排和調遣;2.組織主要成員要統一紋身;3.積極參與成員之間的生日聚會;4.組織成員及其家中有大務小事,被通知的成員都要幫忙;5.統一購買、存放和集中使用砍刀、焊接殺豬刀、鋼管等作案工具,使用該工具必須經何杰同意;6.組織成員不能背叛兄弟,要“有福同享、有難我當”;7.組織成員因違法犯罪被打擊,在釋放后何杰帶領組織成員為其接風;8.組織成員不準吸食毒品;9.組織成員違反規矩要受到懲罰。
以上這些幫規戒律得到組織成員的認可和共同遵守,對約束組織成員的日常行為發揮了顯著的作用。1.關于組織特征。(1)全案的證據相互印證證實,被告人何杰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領導者;被告人汪超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參加者;被告人孔德發、任學成、何進、趙德、陳波、譚永洪、陳剛、胡陽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積極參加者;被告人朱玉貴、茍宇、王帥、余杰、趙柏洋、胡鑫等人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參加者。十六名被告人的供述均相互印證證實,該犯罪組織內部結構穩定,層次分明,內部有約定俗成的幫規,統一紋身。2.關于經濟特征。(1)該組織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上述認定的由何杰組織、指揮的或為組織利益由組織成員直接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證實,該組織通過實施組織賣淫、開設賭場及非法經營鋁礦等違法犯罪活動聚斂了數十萬元的財產,具備了一定的經濟實力。(2)該組織將部分聚斂的錢財用于了支持該組織生存、發展和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上。相關被告人的供述及扣押的記賬本等證據相互印證證實,該組織聚斂的錢款主要在何杰、汪超手中,用于了組織成員的日常生活消費支出、為組織成員發放紅包、購買作案工具、處理案件賠償等方面。被告人及辯護人所持該組織不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經濟特征之辯解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3.關于行為特征。(1)該組織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具有暴力性、脅迫性等特征。上述具體違法犯罪活動的事實和證據證實,該組織實施的聚眾斗毆、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罪之違法犯罪活動具有明顯的暴力性特征;該組織實施的組織賣淫之違法犯罪活動兼具暴力性、脅迫性等特征;該組織實施的開設賭場之違法犯罪活動具備社會危害特征。(2)上述認定的違法犯罪活動均屬于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被告人及辯護人所持不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特征之辯解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3.關于危害特征。被告人何杰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以暴力、威脅手段,多次有組織的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在酒吧、KTV、洗浴室等隨意毆打他人,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給當地人民群眾造成了心理恐懼,致使多數被害人和證人敢怒不敢言、因懼怕報復不敢伸張自己的合法、正當權益,影響極其惡劣,嚴重干擾破壞了該區域的正常經營、生活秩序,社會危害性大。
綜上,被告人何杰、汪超等十五名被告人及其相應的辯護人提出的有關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辯解、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二、具體違法犯罪活動事實。
(一)聚眾斗毆及故意毀壞財物事實。
1.2017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何杰一方與徐靜松(另案處理)一方因鋁礦收購權發生矛盾,被告人何杰召集其組織成員被告人何進、孔德發、趙柏洋、胡陽、胡鑫、任學成、趙德、茍宇,同時召集近百名社會閑散人員持鋼管、砍刀等趕到約定地點,但因徐靜松一方未到場而斗毆未遂。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書證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修文縣公安局于2018年8月28日將何杰等人三級聚眾斗毆案受理為刑事案件,并于同日立案偵查。
2.證人證言
(1)徐靜松陳述:2017年10月份,何杰同我在礦山上的合伙人萬明兒、彭夢因為三級礦上收礦發生糾紛,萬明兒、彭夢在何杰的礦場上打了何杰兩拳一腳,事后雙方協商賠償未果,何杰遂召集上百人到三級礦上找萬明兒報復,何杰到了三級礦山上沒找到萬明兒,便將萬明兒在礦山上的鏟車砸壞。
(2)萬勇明陳述:2017年9月份的一天,我和彭夢、王偉到何杰的礦山上玩,期間我同何杰產生口角,我打了何杰臉上一拳,又踢了何杰的腿一腳,事后雙方協商賠償未果。我因害怕何杰打擊報復便逃到了白云區岳母家,何杰給我打電話、發短信約架:“萬明兒,我把你全家殺了,日你家媽,我們雙方約起人,隨你喊好多,地方你來定,找個地方我們來玩一盤”,“日你家媽,來不來說一聲”。次日我返回三級礦山時,發現自己在礦山上的鏟車被砸壞。
(3)彭琪林陳述:我和萬明兒、王偉因為三級礦山收礦的事情找何杰協商,期間何杰罵了萬明兒,萬明兒動手打了何杰,事后雙方協商賠償未果,何杰為報復萬明兒,遂召集上百人,因萬明兒害怕打擊報復,便躲到了其岳母家,何杰沒找到萬明兒后將其在礦山上的鏟車砸壞.
(4)王偉陳述:2017年熱天的時候,徐靜松和何杰都在三級收礦,因為收礦這件事雙方發生矛盾,徐靜松便讓龐浩和我找何杰協商未果,萬明兒打了何杰一拳,彭夢夢還踢了何杰幾腳。事后徐靜松讓龐浩、我找何杰商談,何杰不答應,并邀約多人同徐靜松火拼,但因徐靜松一方人未到場而告終。
3.被告人供述及辯解
(1)胡鑫供稱:2017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何杰和徐靜松因礦山利益產生糾紛,徐靜松一方的彭琪林、萬明兒找何杰協商未果,何杰被彭琪林、萬明兒毆打,何杰為報復二人遂召集我和楊飛兒、趙德兒、趙柏洋、任學成、汪超、何進等人,我喊了小超、小聶洋、小年生三人,其朋友亞東喊了幾十人,并準備幾十把砍刀和鋼管,何進買了幾十雙手套,將砍刀、鋼管、手套分發完畢之后,何杰帶領眾人到三級礦山,后沒找到彭琪林、萬明兒二人。
(2)胡陽供稱:2017年9月,何杰和徐靜松等人因三級收礦產生糾紛,何杰被徐靜松的兄弟扇了耳光,事后何杰約徐靜松一方火拼,并召集了我和任學成、楊飛、楊飛的幾個朋友、趙柏洋、胡鑫、趙德、茍宇、何進等人,又在白云區、清鎮邀約了一幫人,后何杰等人到了三級后沒找到人。
(3)趙柏洋供稱:2017年8、9月份,何杰因為在三級礦山上收礦的問題與徐靜松等人發生矛盾,何杰被徐靜松的一個兄弟當眾打了幾耳光,事后何杰認為有點丟面子所以就打電話給徐靜松約架,當時約好在三級打架,約好后何杰就打電話給我們,當時我和胡陽在白云區,接到何杰的電話后我就與胡陽打車到修文來與何杰等人匯合。我、胡陽與何杰是在修文步行街見的面,見面后何杰就說他被徐靜松們打了,要喊人去把這個場子找回來,并說他和徐靜松已經約好了在三級的礦山上打架,因為當時只有我、胡陽、何杰、任學成、趙德、茍宇、楊飛兒、龍老五,所以何杰就叫我們坐龍老五的車先去白云區商專那里等他們,他和楊飛兒開一個車去喊其他人。我們五個人坐龍老五的車到了白云區商專半個多小時的時間,就看見何杰喊來幫忙打架的人已經到了,大概有十多輛車,五六十個人,其他人我都不認識,只認識與何杰、楊飛兒坐同一輛車的叫老九的一名男子,接著何杰就清點了一下人數,確認他喊的人都到了以后,何杰就叫所有的車排起跟著他坐的一輛車走,何杰先帶這十多輛車到了清鎮麥格。到了麥格后,我看見也有十多輛車在那里等著我們,我們就陸陸續續的將車停下來,因為我坐的這輛車停在后面,沒看清何杰是怎樣和麥格這邊的人是如何對接的,車停了五幾分鐘的時間,我就看見有人開始向每輛車的人分發白色手套,人手一只,發完白色手套后又等了五幾分鐘的時間,車子就開始動了,又開了兩三公里的距離,車子又停了,接著我就看見有幾名男子開始向車里的人分發打架用的工具,有刀、鋼管,基本上都是人手一樣,我們車上的六個人得的全是鋼管。把工具分發完畢之后,車子又繼續向三級礦山上開去,到了約架地點后沒有看見對方的人,然后何杰就打電話給徐靜松的兄弟彭夢夢,沒有說到幾句我就聽見何杰對著電話罵了起來,罵完以后,何杰就對著電話說在這里等了對方半個小時,說完就把電話掛了。何杰把電話掛了后對我們說,再等對方半個小時,假如對方不來的話就走,就這樣我們在約架的地方等了半個多小時都沒有等到對方,然后何杰就叫我們走了。
(4)任成學供稱:2017年,何杰因為三級收礦的事情和徐靜松等人發生糾紛,彭夢打了何杰幾耳光,事后雙方協商賠償未果,何杰打電話約徐靜松一方火拼。何杰遂聯系同其合伙收礦的亞東,讓亞東幫他約人,同時何杰召集修文、白云的人,修文白云的人到了白云區商專匯合后,何杰安排楊飛統一分發白手套,到達清鎮麥格同亞東等人匯合,亞東的人分發砍刀,后眾人到達三級約架點,并未找到徐靜松等人。
(5)何杰供稱:2017年七八月份的時候,我帶何進、趙德、茍宇、任學成、胡陽、趙柏洋等人在三級收礦,期間因為收礦的事情和徐靜松發生矛盾,徐靜松的兄弟彭夢夢、王榮鵬、王偉、龐虎、朱仕強、高平、萬明兒等人到我的收礦場地上砸壞了過磅顯示器、住房門、窗戶玻璃、冰柜、電磁爐等砸壞,萬明兒、彭夢夢動手毆打了我,事后王偉、龐虎與我協商賠償未果。我電話約彭夢夢、萬明兒等人在三級火拼,邀約何進、胡鑫、任學成、趙德、孔德發、胡陽、趙柏洋、茍宇、陳星等人,同時讓白云區的小國慶幫其約了二十幾人,清鎮的亞東幫其約了三十幾人,并在修文準備了二十幾根鋼管,我們同白云、清鎮的人匯合后到達三級約架地點后,沒有找到彭夢夢等人。
(6)何進供稱:2017年9、10月份,何杰與徐靜松因為三級收礦的事情發生矛盾,徐靜松的小弟彭夢夢等人將何杰的過磅顯示器砸壞,并毆打了何杰。事后徐靜松讓龐虎、王偉與何杰協商打架賠償和收礦事宜未果,何杰電話聯系彭夢夢在三級約架。彭夢夢打電話給何杰,彭夢夢就在電話中說你找我要搞哪樣?何杰就說你打我就這樣算了不是嘛,彭夢夢就說你要搞哪樣嘛,要打不是嘛,何杰就說隨你,要約就約在三級的橋上干架。然后何杰就開始約人,楊飛兒、小黑豆也幫何杰喊得有一幫人,約在貓山腳的一個山莊吃的晚飯,一共有三桌人,我、何杰、任學成、趙德、楊飛兒、小黑豆、胡陽、趙柏洋、孔德發、陳波、茍宇、王帥等都在。楊飛兒、小黑豆還幫何杰約了一幫人,何杰還讓清鎮的亞東幫其約了三十多個人。同時準備大量鋼管、砍刀,并購買、佩戴了白手套以區分陣營,后因徐靜松一方等人未到場而告終。
(7)趙德供稱:2017年9月份的時候,何杰和徐靜松因為三級收礦的事情發生矛盾,徐靜松一方的人打了何杰幾個耳光,何杰遂邀約任學成、胡陽、楊飛飛、趙柏洋、胡鑫等人,又在白云區、清鎮邀約多人,準備砍刀、鋼管等打架工具,并分發白手套以區分陣營,事后何杰等人到達三級約架點,因徐靜松一方人未到場而告終。
上述證據間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鎖鏈,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并經庭審舉證、質證查實,足以認定。
關于被告人何杰、何進、孔德發、趙柏洋、胡陽、胡鑫、任學成、趙德、茍宇提出該樁聚眾斗毆存在犯罪未遂情節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因徐靜松一方未到場導致聚眾斗毆未能得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之規定,屬于犯罪未遂,被告人何杰、何進、孔德發、趙柏洋、胡陽、胡鑫、任學成、趙德、茍宇的該項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關于被告人茍宇提出其未參與該樁犯罪事實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茍宇申請出庭的證人僅能證實曾在2017年09月與其共同從事裝修工作,但被告人茍宇從事裝修工作與聚眾斗毆的時間并不沖突。該樁犯罪事實有被告人胡陽、趙柏洋、何杰、何進的供述在卷佐證,上述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證,足以證實被告人茍宇參與該樁聚眾斗毆犯罪,被告人茍宇該項辯護意見不成立。關于被告人胡鑫提出其未參與聚眾斗毆系脅從犯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胡鑫供述“何杰為報復二人遂召集我和楊飛兒、趙德兒、趙柏洋、任學成、汪超、何進等人,我喊了小超、小聶洋、小年生三人”,被告人胡鑫在庭審中認可其在偵查機關供述屬實,足以證實其積極參與打架斗毆,不存在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情形,被告人胡鑫該項辯護理由不成立。被告人何杰為報復徐靜松召集其組織成員被告人何進、孔德發、趙柏洋、胡陽、胡鑫、任學成、趙德、茍宇持械斗毆,雖因徐靜松一方未到場而斗毆未遂,但被告人何杰、何進、孔德發、趙柏洋、胡陽、胡鑫、任學成、趙德、茍宇行為已構成聚眾斗毆罪。
2.2017月9月4日晚,因被告人王帥和李銀波發生矛盾,被告人王帥與李銀波等人相邀在修文縣龍場鎮陽明洞附近斗毆。被告人王帥告知被告人何杰后,被告人何杰帶領被告人王帥、茍宇等人到其家中拿砍刀后駕車趕到約定地點,行至陽明洞時被公安機關查獲。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書證
(1)受案登記表、龍場鎮王帥、茍宇等人尋釁滋事案轉為刑事案件審批表。證實修文縣公安局龍崗派出所于2017年9月5日將龍場鎮王帥、茍宇等人尋釁滋事案受理為行政案件并于2018年10月31日轉為刑事案件。
(2)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修文縣公安局龍崗派出所于2018年10月31日將龍場鎮王帥、茍宇等人尋釁滋事案受理為刑事案件并于同日決定立案偵查。
2.證人證言
(1)李銀波陳述:2017年9月份的一天,劉盼過生日請其朋友李紫航、王帥和我等人吃飯,期間王帥和李紫航發生矛盾,我背部被王帥刺傷,事后我們找王帥賠償未果。王帥召集多人,并準備砍刀,王帥等人駕車行駛至修文陽明洞門口時被公安機關查獲。
(2)劉盼陳述:2017年9月1日晚,我過生日請朋友王帥、李夢辰、陳倩、朱莎、周春燕、鄒耀耀、李銀波、王高宇、班濤、吳雪以及男朋友李紫航等人吃飯,期間因為王帥的女朋友任營飛被李紫航罵,王帥被李銀波、李紫航毆打臉部,王帥用剪刀刺傷李銀波,后李銀波等人和王帥協商賠償未果。王帥邀約數人,并攜帶鋼管、砍刀等工具,王帥等人駕車行駛至陽明洞門口時被公安機關查獲。
(3)方濤陳述: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李銀波聯系我,說他被修文一個叫王帥的人把背部刺傷了,讓我陪他到王帥家里去要點醫藥費,到達王帥家中后并未發現王帥便準備駕車回白云,行駛修文轉盤時發現一幫人提著砍刀、鋼管等工具追過來,同時特警到達,將這幫人抓獲。
(4)余光倫陳述:2017年9月4日,我和其朋友夏發祥駕車送何杰等人回修文,到達修文陽明大道后被民警攔住進行檢查,后在其車上查獲管制刀具5把。
(5)夏發祥陳述:2017年9月4日,我到朋友余光倫家吃飯后跟著余光倫送何杰等人回修文,到達王官村一棟房時,何杰等人下車拿了五把砍刀上車,后行駛至修文陽明大道時,被民警攔下檢查,當場在車上查獲管制刀具5把。
3.被告人供述及辯解
(1)茍宇供稱:2017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王帥電話聯系我,稱有白云區的娃兒要打他,讓我到陽明洞幫忙。我到達陽明洞后,發現王帥在陽明洞門口的一輛面包車上,當時車上有何杰、余杰的父親、王帥、梁星、六盤水的小星星、還有余杰父親的朋友夏老者,面包車的中間位置放著5把砍刀,我便上車等白云區的人,隨后有警察查車,當場在車上查獲管制刀具5把,茍宇、王帥、余杰父親余老八、夏老者被公安機關抓獲。這5把砍刀都是何杰的,但是平時大家都在用,這些砍刀是2017年何杰在修文街上的一家五金店焊制的,焊好以后,何杰還專門給我、王帥、孔德發、趙德、胡陽、何進、任學成、汪超等人說過這五把砍刀平時都是放在他家王官祖師殿旁邊的廁所里,誰要打架直接去拖,打完了放回去就行,但是藏刀的地方不能對外人講。
(2)何杰供稱:2017年的一天晚上,王帥電話聯系我稱要和白云區的打架,我同意了。當晚我帶著茍宇、王帥等人到了自己家,在其家中拿了五把砍刀,后王帥等人到了修文陽明大道被公安機關抓獲。
(3)王帥供稱:2017年的一天我給朋友劉盼過生日,期間我同劉盼白云區的幾個朋友發生矛盾,事后雙方協商未果,我電話聯系茍宇、何杰等人,何杰讓王帥、茍宇到修文縣王官其家中拿了五把砍刀,我們到達修文轉盤處時,被公安機關抓獲。
4.辨認筆錄:2017年9月6日,王帥辨認何杰照片,附辨認照片。
5.刑事照片
(1)夏發祥指認其面包車載有管制刀具照片6張。
(2)被告人何杰指認其攜帶管制刀具照片4張。
上述證據間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鎖鏈,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并經庭審舉證、質證查實,足以認定。
關于被告人何杰、王帥、茍宇提出該樁聚眾斗毆存在犯罪未遂情節的辯護意見。由于被告人何杰、王帥、茍宇在駕車前往斗毆途中被公安機關查獲導致聚眾斗毆未能得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之規定,屬于犯罪未遂,被告人何杰、王帥、茍宇的該項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關于被告人何杰、茍宇提出該樁犯罪事實已經被公安機關進行行政處罰,不應重復處罰,即便追究刑事責任行政拘留期間也應當折抵刑期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刑事訴訟程序的啟動不以是否受到行政處罰為前提條件,被告人何杰、王帥、茍宇聚眾斗毆被處以行政拘留不影響司法機關對其刑事責任的追訴,故被告人王帥“一事不再罰”的辯護理由不成立。但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被告人何杰、王帥關于行政拘留天數應當折抵有期徒刑刑期的抗辯理由成立,行政拘留天數應予折抵。被告人何杰為替其組織成員被告人王帥出頭召集被告人王帥、茍宇持械斗毆,雖因駕車前往斗毆地點途中被公安機關查獲斗毆未遂,但被告人何杰、王帥、茍宇的行為已構成聚眾斗毆罪。
3.2017年10月17日凌晨,被告人朱玉貴因瑣事與劉能余發生矛盾并告知被告人汪超,為報復劉能余,被告人汪超帶領被告人胡鑫等人到被告人任成學家拿鋼管焊接的殺豬刀,后被告人陳波、汪超、任學成、陳剛、譚永洪、趙德、胡鑫、朱玉貴到斯威特酒吧(原凱撒酒吧)門口持刀將劉能余砍傷。在被告人何杰的安排下胡鑫等人將刀具藏于何杰家附近的廁所內。經鑒定,劉能余的下唇部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右肩部、腰骶部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書證
(1)受案登記表。證實修文縣公安局龍崗派出所在工作中發現2017年7月的一天凌晨,朱玉貴與羅虎路過曲尺橋看見劉能余等人在吵架,朱玉貴看見之后就跟一個叫陳興的說話,劉能余說朱玉貴裝鬼,然后就和朱玉貴發生口角并且毆打朱玉貴和羅虎。朱玉貴將該事告訴汪超和陳波后,汪超帶領陳波、朱玉貴就到凱薩酒吧找劉能余報復,汪超在酒吧門口打了劉能余一耳光,隨后劉能余的朋友陳倫文等人將汪超頭部打傷。汪超說要報仇雪恨,就邀約胡鑫、任學成、朱玉貴、陳波、陳剛、趙德、譚永洪等人,從任學成家拿了5、6把鋼管焊接的殺豬刀,汪超使用砍刀在凱薩酒吧門口將劉能余殺傷。該所2018年8月28日受理本案。
(2)立案決定書。證實修文縣公安局于2018年8月28日對修文縣龍場鎮汪超等人聚眾斗毆砍傷劉能余案立案偵查。
(3)鑒定意見通知書。證實修文縣公安局于2018年9月10日告知被告人譚永洪、朱玉貴、胡鑫、趙德、汪超、被告人陳剛、被告人任學成及被害人劉能余其下唇部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右肩部、腰骶部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4)病歷材料。證實被害人劉能余(曾用名劉能)在2017年10月17日4時許因被人打傷到修文縣人民醫院進行治療,初步診斷下頜部、右肩部皮膚裂傷縫合術后;腰部皮膚挫裂傷。
2.證人證言
(1)韓承成陳述:2017年10月的一天晚上8點,我在斯威特酒吧當客服經理,劉能余喊了3個人正在和小汪超在酒吧內談論他們之前扯皮的事情。他們談了半個小時后,小汪超用右手一巴掌打在劉能余的臉上,隨后跟著劉能余的幾個人就動手打小汪超,汪超就跑出酒吧。因考慮到怕小汪超找劉能余報仇,我和老板及酒店服務員一起到酒吧門口等著,防止小汪超回來找劉能余報仇,影響到我們酒吧生意。我們在酒吧門口大概等了10分鐘,我就看見汪超喊了5、6個人沖我們酒吧,當時他們都手中提起殺豬刀,我們酒吧的人看到他們提刀想攔住他們但都不敢攔,小汪超他們沖進酒吧后就朝劉能余方向沖過去,劉能余看見他們拿刀,他就起身跑,小汪超他們就追起砍劉能余。劉能余躲到酒吧的吧臺,小汪超他們就追過來砍劉能余,劉能余因躲閃的快,沒有被砍到,卻砍到了酒吧的桌子,酒吧桌子就被打爛了,放在DJ臺那里的一臺臺式電腦的顯示器也被打壞了,墻面的一塊玻璃也被打爛了一個角。打完劉能余,小汪超他們就跑了,我就看見劉能余在酒吧門口,他的下巴當時就被殺穿了的,是從下嘴皮殺穿到下顎處,有約2、3公分的刀口,左肩靠背一點被砍了6、7公分長的傷口,看到左肩上的骨頭了,酒吧老板就把劉能余送去醫院。
(2)尹世力陳述:2017年10月的一天晚上10點過,當時我和馬金龍、馬桃等人在修文縣斯威特酒吧的大廳喝酒,劉能余在酒吧喝酒,他和一些我不認識的人坐一桌,期間劉能余到我們這一桌喝過兩杯酒,之后各自各玩各的。晚上10點,突然有兩個男子提著大約有一米多長鋼管焊接的黑色殺豬刀沖到斯威特酒吧,走在前面的是汪超,劉能余看見他們就跑出酒吧,汪超就提起刀追了出去,跟著汪超的男子就用刀砍爛酒吧的第一張桌子,又沖到酒吧點歌臺把電腦砍爛,之后這個男子也跟著追了出去。我和朋友就出去看,看見劉能余躺在酒吧門口,全身是血,汪超他們已經跑了。然后我就把汪超送進醫院。經檢查,劉能余右肩膀被砍傷,背部也被砍傷,嘴巴也被殺破,牙齒都缺了一顆,應該是汪超砍傷劉能余,因為汪超沖進去后劉能余就跑,汪超就提著殺豬刀追了出去。
(3)馬桃陳述:2017年8月,尹仕林打電話邀約我、陶致富、馬金龍等人到斯威特慢搖吧喝酒,我們是9點到的酒吧。喝酒到10點,酒吧服務員就告訴我們,說他們要打烊了,我們就出了酒吧門口,到了后就看到一幫特警進入酒吧。第二天,我在玩手機,看到劉能余發的快手視頻。視頻內容就是幾張圖片組成的一段短視頻,共有三張圖片,一張圖片的內容是劉能余躺在醫院的病床上上身自拍照,劉能余的下顎、左肩膀是用紗布包扎起的,第二張圖片的內容是劉能余的下顎傷口包扎的情況,第三張圖片是劉能余左肩膀傷口醫生正在處理的情況,左肩膀傷口大概有6-7公分長,感覺是被刀砍傷的。我打電話問尹仕林,尹仕林告訴我劉能余是在斯威特酒吧被小汪超砍傷。因為這是在我身邊發生的比較重、離我比較近的事,所以我想想都比較怕。
(4)陳倫文陳述:在2017年大概11月份左右的時候,具體時間我記不到了,那兩天有點冷了,一個叫劉能的人打我的侄兒子和我侄兒子的朋友,具體是因為什么打的我不知道,我侄兒子給我講了以后,我就把他們雙方喊到彩虹酒店旁邊的一個咖啡廳里面去處理這個事情。當時因為沒有打傷哪里,我就給他們講和了,劉能也給我侄兒子道歉了的,處理好后大家就散了。當天晚上,我就和孫建到斯威特酒吧里面去找人,沒有找到,就在里面遇見劉能,打了招呼以后我就出來了,出來的時候劉能就送我們出來,在斯威特的大門口遇見汪超,當時我走在前面,沒有聽見汪超和劉能說了些什么,就看見汪超打了劉能臉上一巴掌,我就過去問汪超,你打人家搞那樣,事情都處理好了,汪超就說:日你媽,關你卵事。汪超說完我就一巴掌打在汪超的頭上,汪超可能看見我們人多,被我打了以后就往樓梯那邊跑了,后來我就和孫建走了。過了三四天以后,我就聽說劉能被汪超殺到,具體是因為什么殺到的我不知道,汪超打我就是因為這次他被我打了一巴掌的事情。事情過后,我也沒有找汪超處理這個事情,也沒有遇見過他,汪超找我妹夫黎春林給我說叫我賠他三萬八千塊錢,我就給黎春林說,我沒有錢,少點可以商量,多了我沒有錢,后來就沒有談這個事情了,也沒有人打電話給我。
3.被害人陳述
(1)劉能余陳述:在2017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當時我和李林(綽號丑丑)、陳興在李林上班的修文斯威特酒吧喝酒,大約凌晨1點的時候,我們聽見酒吧外面有人打架,就和李林、陳興上去看打架。不知道是因為什么原因陳興就和當時也在現場的朱林吵起來了,我就上去勸,朱林就說:“你鬼得很勒”,我就說:“我不鬼,要你才鬼”,朱林聽到這個話就拿手里的一個塑料飲料瓶打我的頭,我就還手打朱林,當時和朱林一起的羅虎也上來打我,我就一個人和他們兩個人打,朱林和羅虎就被我打跑了。第二天中午,朱林就打電話給我說要約我打架,晚上9點過的羅虎家叔叔小文打電話給我問我是不是打到羅虎了,這個事情雙方都沒著打到,大家坐下來把他談開就行了。我當時怕著打,我就給我家哥劉志說這個事情,于是我哥哥就帶著我去初見茶吧和小文見面。經過大家協商,大家都表示不再追究。之后,我就一個人去斯威特酒吧找我朋友李林玩,羅虎和小文他們也在酒吧,喝了幾杯啤酒,汪超就帶著朱林、陳波兒來斯威特酒吧,汪超看見我后就上來問我:“是哪個打我家兄弟?”同時朱林就用手指著我并說:“就是他。”然后汪超就一巴掌扇在我的臉上,我用腳踢了汪超的大腿一下,我朋友朱林及在場的羅虎、小文就上來把我們勸開了,然后汪超、陳波兒、朱林就離開了,剛走沒幾分鐘羅虎、小文就先離開了。汪超、陳波兒、朱林離開酒吧后,我就接著在斯威特酒吧喝酒,喝了大約二十來分鐘,我就看見汪超帶著朱林、陳波兒及七八個男子拿著鋼管焊的殺豬刀朝我沖過來。我就轉身朝酒吧收銀臺方向跑,我剛跑得幾步就感覺到右肩部被捅了一刀,之后后背被砍了一刀,我跑到斯威特酒吧門口的時候,又被追上來的人用腳我踢到在地上,嘴巴就磕在地上就昏死了,等我醒來的時候已經被送到修文縣人民醫院了。我的身體被殺傷,現在只要刮風下雨傷口處都會疼痛,這個都是小事,主要的是事后我只要看見汪超,我都不敢看他的正面,都要繞開他走,因為我怕他再打我,所以我是聽到他被抓了才敢來公安機關報案的。
4.被告人供述及辯解
(1)譚永洪供稱:2017年5、6月份的一天晚上,具體時間記不清楚了,汪超打電話給我說他被人打了,喊我去幫忙打架。我到現場后看到汪超和六七個人提了鋼管和殺豬刀焊接的長的砍刀在路邊,除了被告人陳剛、陳波、任學成其他人我都不認識。我下車的時候,汪超他們已經提刀往凱撒酒吧方向跑去,等我跑到凱撒酒吧門口的時候,我正好看到汪超提刀砍在劉能的背上,一刀就把劉能砍倒在地上,汪超看到劉能倒在地上后就提刀跑了,其他人也跟著跑了。之后,汪超和劉能雙方調解處理,汪超賠了劉能醫藥費,劉能給汪超寫了諒解書。
(2)陳波供稱:2017年的一天,我同汪超在修文縣凱薩酒吧橋上吃東西,朱林過來給汪超講他在凱薩酒吧被人欺負了。我就同汪超、朱林來到凱薩酒吧,在酒吧門口遇見了劉倫倫、小文文,就上去問他們是什么事情。小文文就用車鑰匙奪了汪超的頭兩下,當時就把汪超的頭奪出血了,我們看見汪超出血,就扶起他走了。走的過程中,汪超打電話給老九、小黑豆,讓他們幫他打架。我沒有參加打架,因為凱薩是劉飛虎開的,他在社會上有一點出名,我不愿意同他結仇,后來我聽說汪超他們去把劉能砍了。
(3)胡鑫供稱:在2017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在體育館打麻將,汪超就打電話給我說:“我著人家打了,你過來哈。”并到體育館三顆旗桿那里找到我。當時和汪超一起的有朱林,我們匯合后沒幾分鐘,任學成、趙德兒、趙柏洋及兩三個我不認識的人也來了。我們就問汪超到底是什么事情,汪超就說:“我著小文打了,小文現在在凱撒。”喊我和任學成、趙德兒、趙柏洋、朱林及兩三個我不認識的娃兒一起跟他去報仇打小文。因為汪超曉得任學成家那里有砍刀和鋼管,汪超就對任學成說:“走,去你家拿東西。”之后我們幾個就打出租車到任學成家樓梯間拿到砍刀和鋼管并打出租車到修文實驗幼兒園那里下車。下車后汪超就發砍刀和鋼管給我們,因為只有五、六把砍刀和鋼管,汪超、任學成、趙德兒、趙柏洋、朱林他們拿了后,我手里就沒分到東西。然后汪超拿一把砍刀就帶著我和任學成、孔德發、趙柏洋、朱林等人沖進凱撒酒吧。我剛走到酒吧門口,我就看見有個男的蹲在酒吧門口,但這個男的是否受傷我沒有看見。之后我和趙德兒、趙柏洋就跑了,沒幾分鐘,汪超和任學成分別打電話給我,讓我喊大家去王官找何杰,我和趙德兒、趙柏洋就打車到王官何杰家和汪超、任學成、朱林他們匯合了,匯合后他們幾個就說剛才蹲在凱撒酒吧門口的那個娃兒就是我們在酒吧要找的人,汪超說他殺了這個娃兒幾刀,其他人是拿鋼管打的。
(4)任成學供稱:2017年冬天的一天凌晨兩點來鐘,孔德發打電話向我說“汪超在街上被打了,叫我去幫忙”。過了二十分鐘左右,我又接到小黑豆的電話問我在什么地方及是否有刀。過了個把小時,小黑豆們就帶著汪超來我家拿刀,我拿了十來把何杰統一放到我家的砍刀出來。我們坐出租車到修文三中對面下車,把刀抱下車放在路邊,我看到汪超和小黑豆喊的譚永林、孔德發、趙德、朱玉貴、高安軍,還有兩個人我不認識。汪超分發刀以后帶頭砍刀沖進凱撒酒吧的大廳,我們沖進去沒有找到打汪超的人。我們到凱撒酒吧門口就準備走時,我就看到汪超舉起砍刀朝一個男子的頭部砍去,汪超一刀砍下去,就把那男子砍睡到地上,又朝那男子身上砍了一刀。我們想到砍到人了,所以我們就想到何杰家找何杰,找到何杰以后,我們把砍到人的事情告訴他,何杰就教訓我們說:“明明礦山上的事情還沒有處理好,現在打得這么緊,叫你們不要打,不要打,你們就不聽,你們偏要打”,何杰說完這話,就和何進開車走了。后來孔德發接到汪超電話,汪超就打車來接我們并讓我們去貴陽躲下。然后我、孔德發、汪超、譚永林就開車到新添寨旅社里面躲了三天,汪超就打電話給我說事情已經處理好了。
(5)陳剛供稱:2017年9月的一天晚上,我在斯威特酒吧上班,劉能和4、5個人在斯威特酒吧喝酒,朱林、汪超、陳波來找劉能。我看到汪超在酒吧門口打了劉能一拳,然后雙方就打起來了,劉能他們人多,汪超他們三個人打不贏,因為我和陳波關系好,就去斯威特酒吧里面把我那把三十厘米長的折疊刀拿出來,把折疊刀遞給汪超,汪超沒要就跑了。劉能他們沒有追汪超,只是把我的折疊刀搶了,因為我拿刀給汪超,所以劉能他們也打我。之后我就回斯威特酒吧打電話給陳波問他們在哪里,汪超接了電話喊我去三中那邊。我到了之后看到汪超、任學成、趙德、朱林、陳波、譚永林、高安軍,還有幾個不認識的人每個人都拿了一把砍刀,譚永林和高安軍把他們手上的砍刀拿給我,我跑了幾步后就順手丟在身旁的草叢中。我跑到斯威特酒吧門口的時候看到汪超用砍刀砍了劉能的背部,把劉能砍到在地上后就跑了。我回酒吧以后,酒吧里面的人就給我說汪超他們一幫人進了酒吧后用刀砍爛兩張桌子,然后就從酒吧里面把劉能打到酒吧門口。
(6)趙德供稱:在凱薩酒吧打架是去年的事情,是胡鑫喊我去的,胡鑫打電話給我說:“我弟汪超在凱薩酒吧打架,你喊人去凱薩酒吧幫忙打架。”然后我和楊飛飛的幾個朋友及趙柏洋、小龍去到修文實幼門口和汪超會面后,汪超每人分了把刀給我們,當時和汪超一起的還有任學成,我們分完刀后就直接朝凱薩酒吧沖去了,我們到凱薩酒吧后,汪超和任學成、朱林、胡鑫三個首先沖進酒吧里面去打,我和小龍等人沒有沖進去,當時我看見一名男子被汪超和任學成砍傷,后來我才知道這名男子叫劉能能。
(7)朱玉貴供稱:2017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凌晨五點鐘左右,我和羅虎從曲尺橋路過,我和劉能吵了起來,劉能就拿起他手中的烤魚盤中打了我的頭一下,還用手打了我臉幾下,我看到對方人多就跑了。后來羅虎給我說他叔叔小文去幫助擺平這件事情。晚上九點鐘左右,羅虎和“小文”就約劉能在“初見”茶吧處理這件數,處理完以后我就去“雷諾酒吧”,但沒找到人。我從酒吧出來正好就遇到汪超和陳波,就把發生的事告訴了汪超,汪超說“哪點就這樣算了呢”,就說去找劉能。到“凱撒酒吧”門口正好遇到劉能、羅虎、“小文”,汪超上去就打了劉能一耳光,“小文”看到劉能被打了就上來幫忙,結果對方頭十個人也上來幫忙,汪超的頭上被“小文”打傷,我們三個就跑了。跑的路上,汪超就說要報仇雪恨,便給胡鑫打電話。胡鑫和我們在體育館匯合后我們幾個就打車去了任學成家,任學成從家里抱了五、六把一米左右長的鋼管焊接的殺豬刀。拿了刀以后我們就去了“凱撒酒吧”,汪超一個人在前邊走得很快,等我們到“凱撒酒吧”門口的時候看見劉能已經被汪超殺傷了,當時也沒有看到汪超,我們幾個就走了,然后將刀放到王官何杰家寨子里。
(8)汪超供稱:2017年10月的一天晚上12點過鐘,因為朱玉貴在曲尺橋遇見我就給我說他被劉能余欺負了叫我去幫忙,我就和朱玉貴、栗安建、李凱還有栗安建的四個朋友到凱撒酒吧,到酒吧以后我就被劉能余他們那邊一個叫小文的男子用手機砸了我的頭部一下。我就打電話給我們朋友栗安建來幫忙,栗安建來了以后就從車子里面提了三把鋼管接的菜刀,我拿起刀后我們就沖進凱撒酒吧里面,遇見后我就用砍刀砍了劉能余左邊背部,劉能余就往包房里面跑了。我們就在大廳繼續找打我的人,但沒有找到。我們從酒吧出來后,看見劉能余在酒吧門口站起我又提刀一刀砍在劉能余的后腰部,把劉能余砍摔倒在地上,然后就跑了。這件事發生后任學成、趙德他們是專門給何杰匯報了的,當晚還把打架所用的工具拖到祖師殿給何杰存放的。
5.鑒定意見
(1)(修)公(司)鑒(活)字[2018]90號。證實2018年7月30日,經貴州省修文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劉能余下唇部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右肩部、腰骶部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附傷情照片9張、鑒定委托表及鑒定資質。
6.辨認筆錄
(1)辨認筆錄。證實證人韓承成對被告人陳波、汪超進行了辨認。
(2)現場辨認筆錄。證實被告人陳波、陳剛、趙德、朱玉貴、胡鑫、任學成、汪超對在凱薩酒吧門口打架的地方進行了辨認。附辨認現場照片20張。
上述證據間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鎖鏈,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并經庭審舉證、質證查實,足以認定。
關于被告人何杰、汪超、朱玉貴及相關辯護人提出已經賠償受害人并取得諒解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何杰確已賠償被害人劉能余并取得被害人劉能余諒解,被告人何杰該項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關于被告人陳波、譚永洪提出未參與該樁聚眾斗毆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波、譚永洪的供述、現場指認筆錄與證人韓承成對被告人陳波、汪超等人的辨認筆錄,相互印證,證實了被告人陳波、譚永洪參與該樁聚眾斗毆犯罪事實,被告人陳波、譚永洪的該項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汪超為替其組織成員被告人朱玉貴出頭召集被告人陳波、任學成、陳剛、譚永洪、趙德、胡鑫、朱玉貴持械與劉能余等人斗毆,并造成劉能余受輕傷及輕微傷,事后被告人何杰安排將刀具藏匿其家中,被告人何杰、汪超、陳波、任學成、陳剛、譚永洪、趙德、胡鑫、朱玉貴的行為已構成聚眾斗毆罪。
4.2017年10月26日,因被告人汪超等人無故毆打袁彥滔,雙方矛盾升級,約定2017年10月29日在修文縣龍場鎮龍扎線斗毆。被告人汪超將此事告知被告人何杰。被告人何杰、汪超便組織被告人任學成、孔德發、譚永洪、朱玉貴、陳剛、陳波并召集20余名社會閑散人員持鋼管趕到約定地點參與斗毆,因對方臨時更改斗毆地點,被告人汪超等人因害怕吃虧而未前往。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書證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2018年8月29日,修文縣公安局龍崗派出所將汪超等人聚眾斗毆案受理為刑事案件。次日,修文縣公安局決定對該案立案偵查。
2.證人證言
(1)袁彥滔陳述:2017年10月底的一天,我來到修文縣,在新視聽ktv門口撞見汪超,被汪超等20多人無故毆打,后來我回到扎佐。第二天中午,我一人來到修文與汪超談判,汪超說給我一千元,我回到扎佐后便準備與汪超約架斗毆。先是我邀約汪超到扎佐貴鋼大道斗毆,汪超未到,后汪超又邀約我到龍扎線斗毆,我未到,后我又邀約汪超到六屯斗毆,汪超未到,雙方未斗毆成功。
(2)李權、申振華、王裕松均陳述:2017年10月份的一天,袁彥濤在修文被人毆打。
3.被告人供述及辯解
(1)汪超供稱:2017年10月26日,我和孔德發、陳波、譚永洪、朱玉貴等人在新視聽ktv門口毆打一個光頭男子,后雙方約在龍扎錢斗毆,我答應后就打電話請示何杰,由何杰安排人手參與本次聚眾斗毆,但何杰本人未參加。我聚集任學成、孔德發、老九、田斌、陳波、譚永林、朱玉貴等人后,在修文縣花費400元購買鋼管,并到龍扎線等待光頭男子,后光頭男子方說約在久長斗毆,我們遂開車準備過去,開到牌坊后對方又說在六屯斗毆,我覺得對方有點扯,就沒有去了,本次聚眾斗毆沒有打成。
(2)譚永洪供稱:2017年10月底,汪超與扎佐的人約架,后汪超邀約我和朱玉貴、任學成、孔德發、老九、田斌等人,汪超出資400元錢在修文街上購買了30多跟鋼管,汪超電話聯系何杰,何杰稱其在清鎮,無法前來,但最終沒有打成。
(3)任學成供稱:在2017年年底的時候,具體時間我不記得了,當時孔德發打電話給我說扎佐的有人要打汪超,喊我去幫忙打架,當時我們這邊又三、四輛車,我坐的是一輛面包車,我坐在面包車的后排,開車的是哪個我也不認識,我跟著他們到修文龍扎線,車停在程官路段那里,停了一會好像是對方沒有來找我們就開走了,我沒有下車,之后我們又開車到扎佐輪胎廠那里,約汪超打架的還是沒有來,之后我們又把車開到久長二關壩火葬場那里,在那里等了半天對方依舊沒有來,我們就回家了,這次事情我只曉得是汪超的事情。
上述證據間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鎖鏈,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并經庭審舉證、質證查實,足以認定。
關于被告人何杰、譚永洪、王帥提出該樁聚眾斗毆屬于犯罪未遂,被告人陳波、朱玉貴提出該樁聚眾斗毆屬于犯罪中止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杰、汪超、任學成、孔德發、譚永洪、朱玉貴、陳剛、陳波與袁彥濤約架后,系在約架對方改變斗毆地點因害怕吃虧離開,導致聚眾斗毆未能得逞,其主觀上并未放棄聚眾斗毆的犯意,不屬于犯罪中止,應認定為犯罪未遂。對被告人何杰、譚永洪、王帥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何杰、汪超為泄私憤召集被告人任學成、孔德發、譚永洪、朱玉貴、陳剛、陳波持械斗毆,被告人何杰、汪超、任學成、孔德發、譚永洪、朱玉貴、陳剛、陳波的行為已構成聚眾斗毆罪。
5.2017年10月30日凌晨,被告人譚永洪與王文富在修文縣龍場鎮斯威特酒吧發生矛盾,被告人譚永洪邀約被告人汪超、孔德發、陳剛等人到該酒吧附近橋上持砍刀、鋼管毆打王文富、王文明等人。經鑒定,王文明、王文富的損傷程度均為輕微傷。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書證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2018年8月28日,修文縣公安局龍崗派出所將斯威特酒吧陳剛等人聚眾斗毆案受理為刑事案件。次日,修文縣公安局決定對該案立案偵查。
2.證人證言
(1)謝金柳陳述:2017年10月份左右,我和李國榮(系謝金柳丈夫)、老袁等人一起到修文縣斯威特酒吧喝酒為老袁的一個朋友慶生,在喝酒過程中老袁得罪了一名女生,后該女生找了一幫人準備毆打老袁,這一幫人其中一個男生叫譚永洪,是我的同學,我便勸譚永洪算了。后雙方沒有談攏,就在斯威特酒吧外面的橋上扯皮,在扯皮過程中,對方一個穿著黑衣服的就上來打了老袁一耳光,接著雙方開始毆打在一起,因老袁這邊人少被打跑了,也就走了。后我聽李國榮說老袁被人殺傷了在修文縣醫院,我到醫院后才知道老袁的腰部和王老弟的臀部被人殺傷了。
(2)李國榮陳述:2017年10月底的一天,我的朋友付春艷過生日,我和朋友王文明、王文富、其妻子謝金柳等人一起到斯威特酒吧喝酒。晚上11點過,我在酒吧門口看見王文明、王文富與一個穿白衣服的娃兒扯皮。后我看見謝金柳的同學譚永洪帶著十多個人來和王文明、王文富在文城逸都橋上理論,后雙方發生毆打,王文明的臀部被孔德發殺傷,王文富的肩膀被砍一刀、腰桿被殺一刀。對方參與打架的人有汪超、譚永洪、孔德發等人。
(3)尹云陳述內容與謝金柳、李國榮的陳述基本一致。
(4)李園鈴陳述:2017年10月底的一天晚上,我與王文明、王文富、李國榮等人一起到斯威特酒吧喝酒。后王文富與人在文城逸都橋上發生爭執,王文富被打傷。過了一會,對方有十多二十個人提著鋼管和砍刀朝王文富等人沖過來,我和王文富、李國榮就分散跑了,跑的過程中我看見王文富被十多人用鋼管及刀圍毆,左手膀被打了兩三鋼管、砍了一刀。在打架過程中,王文明臀部被殺了一刀,王文富的頭部被砍了一刀,背部也被打傷。
3.被害人陳述
(1)王文富陳述:2017年10月28日,我與幾個朋友一起到斯威特酒吧喝酒,在喝酒過程中我與譚永洪扯皮,后譚永洪邀約一幫人毆打我和王文明等人,我腰部后背被殺了一刀,王文明臀部被殺了一刀,李園麟手肘被砍傷。
(2)王文明陳述:2017年10月29日,與王文富、李園鈴、李國榮等人一起到斯威特酒吧喝酒,我在酒吧門口和別人聊天,看到王文富和譚永洪在酒吧外面橋上講話,大概半個小時后我看見有30多個人提著鋼管和砍刀從橋的進口那邊走過來,直接走向王文富和譚永洪說話的位置,其中一個男生打了王文富一耳光,后其余人全部圍毆王文富,我看見此情況后上前幫王文富,臀部就被一個人拿獵刀殺了一刀,然后我就跑到修文縣醫院,大概20分鐘后,王文富也跑到修文縣醫院,我看見王文富頭部與背部都在出血,二人就到縣醫院治療。
4.被告人供述及辯解
(1)陳剛供稱:2017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十一點鐘左右,我在斯威特酒吧上班,龍慶國、陳波、蘇超、譚永洪、孔德發等人在斯威特酒吧喝酒。喝酒過程中,龍慶國與老袁等人發生爭執,后我和譚永洪、孔德發、蘇超等人向老袁等人討說法,在文城逸都橋上遇見老袁在質問高飛,我們看到老袁他們拿了兩三把70厘米長的砍刀,高飛看到我們過來了,他就搶了對方一把刀,老袁他們就往文城逸都地下停車場方向跑,我們就追他們,在追的過程中我就在地上撿了一根廢舊的鋼筋,一直追到文城逸都地下停車場就沒看到老袁他們了,然后我們找了一下沒找到。
(2)譚永洪供稱:2018年年初,我在斯威特酒吧喝酒時與小原發生爭執,因其害怕被小原毆打,遂電話邀約汪超,并找到孔德發等人毆打小原,對方因打不贏就跑了。
(3)汪超供稱:2017年10月29日,譚永洪電話聯系我,稱其被打了,讓我去凱撒酒吧橋頭幫忙,我到了后架已經打完了,他沒有動手。后來我就轉到鉆石酒吧找我的朋友喝酒,期間就接到譚永洪打給我的電話,電話中譚永洪就說他被人打了,并讓我趕到凱撒酒吧橋頭去,我得知這個情況后就打車去到凱撒酒吧橋頭對面擺夜市的那個位置,對方已經被打跑了。
5.檢查、勘驗、辨認筆錄
(1)辨認筆錄。證實王文富辨認被告人譚永洪;王文明辨認被告人譚永洪;尹云辨認被告人譚永洪、孔德發;被告人譚永洪辨認作案現場;被告人陳剛辨認作案現場。
6.鑒定意見
(1)修文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文書二份。證實經修文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王文富的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微傷;王文明的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微傷。
上述證據間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鎖鏈,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并經庭審舉證、質證查實,足以認定。
對于被告人任學成、陳波提出未參與該樁聚眾斗毆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任學成、陳波未對該樁犯罪事實供述,僅有被告人陳剛供述陳波參與該樁打架斗毆,被害人的辨認筆錄中并未指證被告人任學成、陳波,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任學成、陳波參與該樁聚眾斗毆的證據不足,被告人任學成、陳波的該項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譚永洪為泄私憤召集被告人汪超、孔德發、陳剛持械毆打王文富、王文明,導致被害人受輕微傷,被告人譚永洪、汪超、孔德發、陳剛的行為已構成聚眾斗毆罪。
6.2017年11月,被告人汪超在劉麒麟與他人因“快手直播”發生矛盾,得知對方系袁彥滔(另案處理)等人,雙方約定在修文縣扎佐鎮貴鋼大道斗毆。被告人汪超告知被告人何杰此事,被告人何杰組織被告人汪超、何進、孔德發、趙德、陳波、任學成、胡陽、譚永洪等三十余人持刀及鋼管趕到約定地點,但對方一直未到場遂將砍刀、鋼管放回被告人何杰住處。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書證: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2018年8月29日,修文縣公安局龍崗派出所將修文縣扎佐鎮汪超等人聚眾斗毆案受理為刑事案件。次日,修文縣公安局決定對該案立案偵查。
2.證人證言
(1)申振華陳述:2017年10月底的一天,我和李權在扎佐吃宵夜,袁彥滔來找到我,說他被打了,我與李權帶袁彥滔買藥擦了以后就各自回家了。第三天,我遇見袁彥滔,袁彥滔告訴我汪超約袁彥滔打架。后來我聽滾石KTV的張良洪說汪超到扎佐滾石KTV找我打架,因為我在網絡上罵汪超,當天汪超還在滾石KTV打錯人了。第二天我打電話給劉平,讓劉平向汪超解釋,我也打電話給汪超解釋,汪超在電話中表示認錯人了,后面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
(2)袁彥滔陳述:2017年10月底的一天,我來到修文縣,在新視聽KTV門口撞見汪超,被汪超等20多人無故毆打,后我回到扎佐。第二天中午,我一人來到修文與汪超談判,汪超說給我一千元,我回到扎佐后便準備與汪超約架斗毆。先是我邀約汪超到扎佐貴鋼大道斗毆,汪超未到,后汪超又邀約我到龍扎線斗毆,我未到,后我又邀約汪超到久長二關壩斗毆,汪超未到,后汪超邀約我到白修線斗毆,我未到,雙方未斗毆成功。
(3)李權陳述:2018年10月份的一天,我在扎佐吃宵夜,袁彥滔在電話中給我說其在修文被打了,后袁彥滔找到我,在扎佐買了藥擦了傷口,袁彥滔還將傷情照片發到朋友圈,后面幾天汪超一直打電話約袁彥滔打架,一次是約在扎佐貴鋼大道,一次約在久長二關壩,但是都沒有打成。
(4)王裕松陳述:2018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我與袁彥滔一起到修文去喝酒,到修文后我到凱撒酒吧喝酒,袁彥滔要去找他哥,二人便各自分開。后我接到袁彥滔電話稱他被打了,便和耗兒出去找到袁彥滔,看見袁彥滔眼睛被打傷了,然后我便和袁彥滔一起開車回到扎佐,至于袁彥滔被誰打的我不清楚,后面的事情他也不知情。
(5)劉麒麟陳述:2017年10月底,因我的朋友李桐的女朋友葉夢瑤在快手上與別人發生爭吵,后雙方就約架,約架過程對方一個叫小申申的人在電話中說打架不要喊汪超,還罵汪超是憨包。李桐便打電話告訴汪超這件事,后汪超邀約人一起到扎佐準備和小申申等人打架,汪超邀約了十多個人一起到扎佐滾石KTV,到酒吧門口后汪超看見一個30多歲男子,便用菜刀背面打了這個男子一下,該男子便喊人準備出來打架,后雙方在滾石酒吧老板調解下沒有打架,而且是汪超打錯人了。第二天7點過,汪超邀約人到凱撒橋頭集合,準備到扎佐和小申申方的人打架,汪超一共邀約了三四十個人,帶了鋼管和刀并放在汪超租的車子上,其中我認識的人有陳磊、李浩、何杰、汪超、杜良成、李桐、譚永林、孔德發,汪超說對方的人約在扎佐輪胎廠打架,直接開車到輪胎廠,汪超等人到輪胎廠后沒看見對方的人,也不接電話,等了十多分鐘對方的人沒有到,汪超等人便開車離開,到修文牌坊處時,對方的人又約在久長二關壩打架,汪超等人遂開車前往久長,到馬家橋處時,汪超說對方的人不敢來了,汪超等人便回修文了。
3.被告人供述及辯解
(1)汪超供稱:2017年10月份的一天,因劉麒麟在快手直播與扎佐的一幫人產生矛盾,劉麒麟便和扎佐的一幫人邀約打架,后我電話聯系何杰,讓何杰幫忙,后何杰帶領我和孔德發、趙德、小鑫鑫、任學成、王帥、何進等人來到扎佐貴鋼大道斗毆,因對方的人未出現,何杰等人又趕到久長,但對方的人還是未出現,最終都沒有打成架。
(2)趙德供稱:2017年6、7月份的時候,孔德發打電話給我,稱汪超與扎佐的一個人不知道什么原因有矛盾,兩方約在扎佐輪胎廠打架,后汪超準備了二十多跟鋼管及七、八把砍刀,去的人有我和汪超、孔德發、蘇超、李昊、陳波兒、任學成、何進進等二十多個人,一起到輪胎廠后對方的人沒有來,后汪超等人又開車到久長火葬場,但是對方還是沒有來,后來沒有打成就全部回修文了。
(3)任學成供稱:2017年底的一天,具體時間我不記得了,當時孔德發打電話給我說扎佐的有人要打汪超,喊我去幫忙打架,當時我們這邊有三、四輛車,我坐的是一輛面包車,我坐在面包車的后排,開車的是哪個我也不認識,我跟著他們到修文龍扎線,車停在程官路段那里,停了一會好像是對方沒有來,我們就開車走了,我沒有下車,之后我們又開車到扎佐輪胎廠那里,約汪超打架的還是沒有來,之后我們又把車開到久長二關壩火葬場那里,在那里等了半天對方依舊沒有來,我們就回家了,這次事情我只曉得是汪超的事情。
(4)譚永洪供稱:2017年年底或是2018年年初的時候,汪超給我說他在快手app上和扎佐的人發生爭執,讓我第二天中午去陽明洞吃飯,吃完飯去打架。第二天下午2、3點我去香香豆米火鍋店找汪超,去了之后看見已經有十多個人和汪超一起,汪超還在喊人來,并拿了400元給一個男生,喊這個男生去買鋼管,到了晚上7點左右一共來了三十多個人。吃完飯我們來到約架地點,汪超就喊我們把鋼管分了,由于對方都沒有來,汪超就喊我們回去了。回修文縣城的路上,汪超接到對方的電話說約架在久長鎮的二關壩,我們到二關壩火葬場那里后就等對方,對方也沒有來,我們就回修文縣城了。
(5)胡陽供稱:2017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22時許,在210國道朝久長方向,因為汪超和別人發生爭吵約架,喊了20多個人一起去扎佐,由于對方沒有出現,沒有打成。那天打架汪超準備了20至30把鋼管,3把砍刀,這些東西汪超是放在他開的那輛車上,走的時候汪超把用來準備打架的鋼管和刀都拉回去了。
(6)何進供稱:2017年10月底的一天,汪超因在快手直播與扎佐的人發生矛盾,雙方便邀約打架斗毆。后汪超邀約我和任學成、孔德發、王川、趙德、胡陽、蘇超、趙柏洋、陳波等人一起開車到扎佐輪胎廠附近等待對方的人,當時何杰也在場的,車上拖了六七把洋鏟,五六根鋼管,三四把大砍刀,但后來因為對方的人一直沒有來,所以沒有打成架。
4.檢查、勘驗、辨認等筆錄
(1)辨認筆錄。證實劉麒麟辨認參加本次到扎佐聚眾斗毆的人有何杰、陳波、汪超。
上述證據間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鎖鏈,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并經庭審舉證、質證查實,足以認定。
關于被告人陳波、王帥、趙柏洋提出未參與該樁聚眾斗毆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被告人汪超、趙德、任學成、譚永洪、胡陽、何進的供述與證人劉麒麟的辨認筆錄,相互印證,證實了被告人陳波參與該樁聚眾斗毆犯罪事實,被告人陳波的該項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上述被告人供述對于被告人王帥、趙柏洋是否參與聚眾斗毆的陳述不一致,不能相互印證,且無其他證據證實被告人王帥、趙柏洋參與該樁聚眾斗毆,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帥、趙柏洋參與該樁聚眾斗毆的證據不足,被告人王帥、趙柏洋的該項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關于被告人何杰、譚永洪辯稱該樁聚眾斗毆存在犯罪未遂情節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該樁聚眾斗毆因袁彥滔一方未到場導致聚眾斗毆未能得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之規定,屬于犯罪未遂,被告人何杰、譚永洪的該項辯護意見成立。被告人何杰、汪超為泄私憤召集被告人何進、孔德發、趙德、陳波、任學成、胡陽、譚永洪持械斗毆,被告人何杰、汪超、何進、孔德發、趙德、陳波、任學成、胡陽、譚永洪的行為已構成聚眾斗毆罪。
7.2017年12月9日,被告人汪超所管理的賣淫女聶某某與汪欣宇發生矛盾,被告人汪超將此事告知被告人何杰,被告人何杰安排被告人汪超約對方次日在貴陽市白云區與修文縣交界處的六道拐縣道上斗毆。被告人何杰組織被告人汪超、趙德、胡陽、孔德發等人持砍刀、鋼管趕到約定地點后,得知對方在白云區貴州商學院附近,被告人何杰遂帶領上述人員趕到該處持刀具追打對方。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書證
(1)受案登記表。證實2017年12月9日,汪超手下的賣淫女聶某群因在貴陽市白云區與汪欣宇發生矛盾,被汪欣宇、田德富等人毆打。事后聶某群將此事告訴汪超,汪超便向何杰匯報,何杰就指示汪超與對方邀約斗毆,雙方約定于2017年12月10日在貴陽市白云區與修文縣交界處的六道拐縣道上斗毆。何杰駕駛一輛面包車帶領汪超、茍宇、任學成、胡陽、蘇超、孔德發、王帥、陳燃志、聶某群、劉麒麟等人先在何杰家附近的廁所內拿了三把砍刀、兩把焊接的砍刀、七八根鋼管,然后駕駛該面包車及一輛越野車來到邀約地點,發現對方未到,汪超便通過聶某群的手機微信與田德富共享位置,發現對方的位置在白云區貴州商學院附近的凱旋門KTV門口,何杰便帶領成員趕到該處,發現對方有十多個人聚集在一起且還在邀約人員,何杰、汪超等人便持刀具沖向對方,對方猝不及防便逃跑。2018年11月12日,修文縣公安局決定對貴陽市白云區何杰、汪超等人聚眾斗毆案立案偵查。
2.證人證言
(1)汪欣宇陳述:2017年12月9日,汪超手下的賣淫女聶某群因在貴陽市白云區與我發生矛盾,被我和田德富等人毆打。事后聶某群將此事告訴汪超,汪超便向何杰匯報,何杰就指示汪超與對方邀約斗毆,雙方約定于2017年12月10日在貴陽市白云區與修文縣交界處的六道拐縣道上斗毆。何杰駕駛一輛面包車帶領汪超、茍宇、任學成、胡陽、蘇超、孔德發、王帥、陳燃志、聶某群、劉麒麟等人先在何杰家附近的廁所內拿了三把砍刀、兩把焊接的砍刀、七八根鋼管,然后駕駛該面包車及一輛越野車來到邀約地點,發現對方未到,汪超便通過聶某群的手機微信與田德富共享位置,發現對方的位置在白云區貴州商學院附近的凱旋門KTV門口,何杰便帶領成員趕到該處,發現對方有十多個人聚集在一起且還在邀約人員,何杰、汪超等人便持刀具沖向對方,對方猝不及防便逃跑。
(2)吳玉軍陳述:2017年12月9日,汪超手下的賣淫女聶某群因在貴陽市白云區與汪欣宇發生矛盾,被汪欣宇、田德富等人毆打。事后聶某群將此事告訴汪超,汪超便向何杰匯報,何杰就指示汪超與對方邀約斗毆,雙方約定于2017年12月10日在貴陽市白云區與修文縣交界處的六道拐縣道上斗毆。何杰駕駛一輛面包車帶領汪超、茍宇、任學成、胡陽、蘇超、孔德發、王帥、陳燃志、聶某群、劉麒麟等人先在何杰家附近的廁所內拿了三把砍刀、兩把焊接的砍刀、七八根鋼管,然后駕駛該面包車及一輛越野車來到邀約地點,發現對方未到,汪超便通過聶某群的手機微信與田德富共享位置,發現對方的位置在白云區貴州商學院附近的凱旋門KTV門口,何杰便帶領成員趕到該處,發現對方有十多個人聚集在一起且還在邀約人員,何杰、汪超等人便持刀具沖向對方,對方猝不及防便逃跑。
(3)劉麒麟陳述:2017年12月9日,汪超手下的賣淫女聶某群因在貴陽市白云區與汪欣宇發生矛盾,被汪欣宇、田德富等人毆打。事后聶某群將此事告訴汪超,汪超便向何杰匯報,何杰就指示汪超與對方邀約斗毆,雙方約定于2017年12月10日在貴陽市白云區與修文縣交界處的六道拐縣道上斗毆。何杰駕駛一輛面包車帶領汪超、茍宇、任學成、胡陽、蘇超、孔德發、王帥、陳燃志、聶某群、劉麒麟等人先在何杰家附近的廁所內拿了三把砍刀、兩把焊接的砍刀、七八根鋼管,然后駕駛該面包車及一輛越野車來到邀約地點,發現對方未到,汪超便通過聶某群的手機微信與田德富共享位置,發現對方的位置在白云區貴州商學院附近的凱旋門KTV門口,何杰便帶領成員趕到該處,發現對方有十多個人聚集在一起且還在邀約人員,何杰、汪超等人便持刀具沖向對方,對方猝不及防便逃跑。
(4)聶某群陳述:2017年12月9日,我因在貴陽市白云區與汪欣宇發生矛盾,被汪欣宇、田德富等人毆打。事后我將此事告訴汪超,汪超便向何杰匯報,何杰就指示汪超與對方邀約斗毆,雙方約定于2017年12月10日在貴陽市白云區與修文縣交界處的六道拐縣道上斗毆。何杰駕駛一輛面包車帶領汪超、茍宇、任學成、胡陽、蘇超、孔德發、王帥、陳燃志、劉麒麟和我等人先在何杰家附近的廁所內拿了三把砍刀、兩把焊接的砍刀、七八根鋼管,然后駕駛該面包車及一輛越野車來到邀約地點,發現對方未到,汪超便通過我的手機微信與田德富共享位置,發現對方的位置在白云區貴州商學院附近的凱旋門KTV門口,何杰便帶領成員趕到該處,發現對方有十多個人聚集在一起且還在邀約人員,何杰、汪超等人便持刀具沖向對方,對方猝不及防便逃跑。
(5)張習品陳述:2017年12月9日晚上20時許,我和朋友楊亮、小滿意、小白菜、汪欣宇、小狗兒、晏陽、小李恒、王彪、楊登軍等其他幾個,記得名字的十幾個朋友在白云區小吃一條街烤魚店給我過生日,我們就在烤魚店內喝酒,一直喝到晚上11時許左右,我的朋友田老二就來到烤魚店和我們喝酒,田老二喝了兩杯酒,就給小白菜說他在合力超市惹了點事,幫大家幫他去打架,之后小白菜就叫上我、小狗兒、小尾巴和田老二叫來的四五個人,就坐車到合力超市,另外的幾個也到了,田老二扯皮的對方有五個人在那里,對方有三個女生,二個男生,我們到后就看見對方的一個女生和汪欣宇吵了起來,汪欣宇是打車跟在我們后面一起到的,吵著吵著就看見汪欣宇與對面的三個人打了起來,我們這邊的另外幾個女生跟著對面的打,雙方就開始打了起來,打了一會就離開了,我就和小白菜、汪欣宇、小狗兒、小尾巴回小吃一條街喝酒,喝酒的時候聽他們幾個聊天說田老二的一個兄弟還拿刀出來砍到對方的一個男生了。
3.被告人供述及辯解
(1)汪超供稱:我開的大眾足療店剛開業不久,足療店內的妹兒小毛幺在白云區被一個叫田老二的帶人打后,我將這件事情告訴了杰哥,尋求杰哥喊人幫我。我給杰哥匯報后,杰哥就答應幫我出頭,后來在杰哥的帶領下,我和何進、任學成、趙德、孔德發、胡陽、小鑫鑫、陳波等十多個人就去和白云區田老二們那方的人約架在六道拐的老路上,對方一直沒有來應戰。后通過用小毛幺的手機和對方共享位置發現對方的人在白云區商學院門口,我將此情況給杰哥匯報后,杰哥又帶著我們大家趕到商學院那段的凱旋門KTV門口,到后發現對方的十多個人,杰哥就帶領我們下車提著砍刀、鋼管向對方沖過去,對方看見后就跑了,我們追了幾十米沒有追到對方,于是當晚就沒有打成。
(2)趙德供稱:幫汪超的賣淫女小毛幺在白云區打架,有茍宇、汪超、任學成、何杰、胡陽、孔德發、王帥等人參與。
(3)何杰供稱:有一天,我和趙德、王帥、茍宇、胡陽我們幾個在修文的體育館附近吃東西,汪超就給我打電話,他在足療店帶的妹兒毛幺被白云區那邊的人欺負了,和對方約好架在老六道拐的路上,讓我幫他的忙去和對方打架。我得知這個情況后就答應了,后來汪超、孔德發、任學成他們先找到我們,我們就去祖師殿拿鋼管和砍刀,汪超他們也事先準備了一些砍刀和鋼管,我們把打架工具準備好后,就開車到白云區老六道拐那邊等人,等了半個小時也沒有人來。后來汪超說對方現在在商學院門口,我們這幫人就開車去商學院門口,就看見有七八個娃兒提著鋼管和刀站在商學院門口的路上,我們大家就全部提著打架工具從車上沖下來準備去和對方打,我們一下車就把對方嚇跑了,我們追了一段距離沒有追到對方,我們就開車走了。
4.辨認筆錄
(1)被告人汪超、趙德、胡陽對與白云區等人聚眾斗毆現場進行了指認。
上述證據間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鎖鏈,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并經庭審舉證、質證查實,足以認定。
關于被告人胡陽提出該樁聚眾斗毆存在自首情節的辯護意見,經查,偵查機關在偵查過程中確未掌握被告人胡陽參與該樁聚眾斗毆的犯罪事實,本院認為被告人胡陽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同種罪行的,屬于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但不能認定為自首,被告人胡陽該項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何杰、汪超為維護組織賣淫利益召集被告人趙德、胡陽、孔德發持械斗毆,被告人何杰、汪超、趙德、胡陽、孔德發的行為已構成聚眾斗毆罪。
8.2017年12月26日晚,被告人陳波在“大眾足療店”管理賣淫女時,被嫖客張毅(外號“小包車”)和宋林(外號“小黑”)(兩人另案處理)毆打。被告人譚永洪得知此事后告知被告人何杰,被告人何杰與宋林約定在修文縣曲尺橋斗毆。后被告人何杰組織被告人譚永洪、胡陽、何進、趙德、任學成、陳波、陳剛等人到約定地點毆打張毅、宋林。
1.書證
(1)刑事案件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2018年8月28日,公安機關對曲尺橋何杰等人聚眾斗毆案受理為刑事案件,同日,對該案立案偵查。
2.證人證言
(1)聶某群陳述:一天晚上十一二點,張毅的朋友宋林去大眾足療店嫖娼,他就與足療店的賣淫女扯皮。扯皮的時候,我不在店內。我到大眾足療店時,看見宋林和朱俊芳一直講話,朱俊芳一直都給宋林講好話,張毅在和陳波講話。張毅見到我后就喊我和他們出去喝酒。我就和張毅、宋林到凱撒橋邊酒吧喝酒,喝酒出來后在曲尺橋遇見了何杰、任成學、譚永洪、何進等8、9個人,何杰等人就下車毆打張毅和宋林,張毅和宋林被打摔倒在地上。
(2)張凱陳述:2017年10月左右的一天晚上十二點,我在家中接到宋林的電話,宋林告訴我他和張毅在街上被何杰他們打傷。過了半個小時,張毅帶著朋友回到家中。張毅就告訴我,說他和宋林被何杰他們打傷,宋林被打躺在地上,劉成宋的面包車被砸壞了,他自己被何杰砍到老殼。看見張毅的傷口不是很深。后來,我聽說是何進砍傷張毅。
3.被害人陳述
(1)宋林陳述:2017年11月晚上11點,我和張毅一起去修文街上的大眾足療店找小姐。張毅問接待的男的,快餐多少錢一個。男子回答600元。我和張毅就對對方所說的價格與男子發生爭議。張毅和我就到曲尺橋橋頭吃宵夜,吃了十分鐘左右,何杰、何進、譚永洪帶起4、5個人來到夜市。何進、譚永洪等人對我拳打腳踢,我被打趴在地上,張毅就對何進說,你們搞哪樣,何杰就用棍子打了張毅,其他人就對張毅拳打腳踢,隨后,何杰他們就開車走了。
4.被告人供述及辯解
(1)何杰供稱:我從西江苗寨回來到花溪青巖吃豬腳,之后我和何進、任學成、趙德、孔德發、胡陽、譚永洪等人前往眾力羊肉粉館吃羊肉粉。譚永洪接到一個電話后就對我說張毅和宋林到汪超開的大眾足療店內去嫖娼鬧事。我聽完后就打電話給宋林,對宋林說那個店是他朋友汪超開的,讓宋林他們不要鬧了,宋林不但沒聽,宋林還在電話中罵我,何進聽到后搶過電話,問宋林在哪里,宋林就回答說五分鐘后在曲尺橋頭見面。掛了電話后,我和何進、任學成、趙德、孔德發、胡陽、譚永洪等人就開車到曲尺橋上找到張毅、宋林。找到后,何進就問宋林罵他怎么回事,宋林不但不說原因,仍然開口罵,何進、孔德發、胡陽就動手打了宋林。張毅看見后,就幫宋林的忙,然后他們就打了張毅。打完宋林和張毅后,我和何進、任學成、趙德、孔德發、胡陽、譚永洪等人就走了。
(2)何進供稱:2017年12月25日,何杰帶著孔德發、趙德兒、小胡陽、任學成、譚永洪、王帥等人在西江苗寨玩。后來,何杰又帶著大家到花溪吃青巖豬腳,吃完豬腳,何杰開車回修文,我和何杰、譚永洪、胡陽、任學成在夜市上吃烤魚。期間,譚永洪接到汪超的電話后,對何杰說張毅和宋林到汪超開的足療店嫖娼,打了陳波幾巴掌。何杰就打電話給宋林,打完電話后就到大眾足療店喊上陳波,開車到了曲尺橋橋頭,到處找張毅和宋林。過了兩分鐘,何杰和我還有譚永洪、胡陽、任學成就找到張毅和宋林,小肥羊就打了宋林。同時,有一名30歲左右的男子和張毅扯皮,何杰以為該男子要打我,何杰就用棍子打了那個男子,把男子打出血了。張毅就過來打何杰,我就沖上去打了張毅幾下,之后何杰等人開車離開。
(3)任學成供稱:2017年冬,譚永洪和張毅扯皮,然后譚永洪就邀約我和何杰、何進、胡陽、趙德開車到曲尺橋,到了曲尺橋后就找到張毅。張毅和一幫人在曲尺橋那里吃宵夜,找到后,何進就沖上去毆打張毅。
(4)胡陽供稱:2017年11月,何杰、何進、趙德、任學成和我在小吃街地攤上喝酒吃宵夜。當天,張毅的哥哥在大眾足療店嫖娼后不給錢,還在店內鬧事。因這家店是汪超開的,何杰為汪超出頭。何杰聽說這件事情后,何杰帶著何進、趙德、任學成和我就開車找張毅哥,后在曲尺橋頭找到張毅5、6個人吃宵夜,何杰問張毅,張毅的哥哥在哪。張毅就說不給錢又怎樣。張毅還打電話讓人拿刀來。何杰覺得張毅太猖獗了,何杰就說話挑事,何進就動手打張毅,接著趙德、任學成、何杰和我就幫忙動手打張毅。
(5)譚永洪供稱:2017年12月的一天,我和何杰、何進、任學成在扎佐滾石酒吧喝酒,回修文路上,我接到小毛幺打來的電話說和小包車們扯皮,我當時就問小毛幺在哪里,她也沒有告訴我她在哪里。掛了電話后,我就給何杰說:“杰哥,小毛幺們出了點事情”,何杰當時就問我和哪些?我說和小包車們。何杰就安排何進、譚永洪、任學成到大眾足療店看一下。何進、譚永洪、任學成三人到后沒有看見小毛幺,陳波對三人說小毛幺被張毅帶走了。何進、譚永洪、任學成、陳波、陳剛五人來到貴陽銀行那里找到和杰。陳波對何杰說在街上找一下可以找到張毅他們,何進開車,譚永洪、任學成、陳波、陳剛、何杰都上了車。后在曲尺橋找到了張毅、張毅的朋友及小毛幺。下車后何杰就二話沒有說就上前去一巴掌打在和小包車一起的那個男的臉上,接著又是一大腳踢在這個男的身上。我們看見何杰動手后,我和何進、任學成、陳波、陳剛就上前參與對這名男子拳打腳踢,打了大約三分鐘的時間,小包車和何進又扯進來,然后就對打了起來,打了大約一分鐘的時間。當何杰、何進等人要離開時,張毅就罵了何進幾句,何進就提了一把長約三十公分的匕首下來拿在手中,他把匕首提下車后,直接就拿著敲了小包車的背上幾下以及頭部后腦勺一下。
(6)陳波供稱:我被張毅和宋林打的那天,何杰帶著任學成、趙德、王帥、譚永洪、龍慶國、何進等人從西江苗寨回來那一天晚上,他們回來后,譚永洪到大眾足療店,他看到我被打了,就對何杰說了這些事情,這就引起了何杰帶著他們去曲尺橋打張毅。
(7)趙德供稱:2017年8、9月的時候,張毅和宋林在汪超開的足療店鬧事,譚永洪就將此事告知了何杰。何杰就問宋林在哪,宋林說在曲尺橋。何杰就帶著我和胡陽、任學成、何進到曲尺橋找到張毅、宋林他們。何杰就用一根棍子打張毅、宋林的朋友,我和胡陽、任學成、何進就對宋林拳打腳踢。張毅勸大家不要打,何進就罵張毅,二人就爭吵起來,何進打了張毅幾耳光。張毅就打電話,何進就用匕首背面毆打張毅的頭部,就把張毅頭部打出血了。
(8)陳剛供稱:2017年12月,張毅和宋林去汪超的“大眾足療”店鬧事,張毅和宋林把陳波打了,之后,何杰就到處找張毅和宋林,陳波喊我去幫忙打架。我到曲尺橋找到陳波,看見何杰和何進打張毅,何杰提著棍子打張毅,任學成、趙德拳打腳踢打宋林。我和陳波、譚永洪、龍慶國、小阿新沒有動手打人。
5.檢查、勘驗、辨認筆錄
(1)辨認筆錄。
1)2018年7月21日,被害人宋林對被告人譚永洪進行了辨認。附辨認圖片。
2)2018年11月13日,被告人何杰、何進、譚永洪對聚眾斗毆地點進行了辨認。附辨認圖片。
3)2018年11月12日,被告人陳波、趙德、任學成、胡陽對聚眾斗毆地點進行了辨認。附辨認圖片。
上述證據間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鎖鏈,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并經庭審舉證、質證查實,足以認定。
被告人何杰為維護組織賣淫利益召集被告人譚永洪、胡陽、何進、趙德、任學成、陳波、陳剛毆打被害人張毅、宋林,被告人何杰、譚永洪、胡陽、何進、趙德、任學成、陳波、陳剛的行為已構成聚眾斗毆罪。
9.2017年12月27日凌晨,張毅被打后不服氣,再次邀約被告人何杰在修文縣龍場鎮貓山腳(小地名)斗毆。被告人何杰組織被告人何進、譚永洪、陳波、胡陽、趙德、任學成、陳剛等人持砍刀及鋼管到貓山腳。后張毅等人駕駛一輛面包車來到貓山腳,被告人何杰便組織上述人員持砍刀和鋼管打砸對方面包車,對方未敢下車便駕車逃離現場。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書證
(1)受案登記表。證實2017年12月份的一天凌晨,因被告人何杰帶領被告人譚永洪、胡陽、何進、趙德、任學成等人在修文縣龍場鎮曲尺橋毆打張毅和宋林,后張毅電話給何杰約到貓山腳斗毆。張毅等人開著車來到貓山腳后看見何杰一方等10余人都提著鋼管,便駕車逃離現場,后何杰等人將張毅一方的面包車砸壞。修文縣公安局龍崗派出所在2018年8月28日在工作中發現并受理本案。
(2)立案決定書。證實修文縣公安局于2018年8月28日對修文縣龍場鎮貓山腳何杰等人聚眾斗毆及故意毀壞財物案立案偵查。
2.證人證言。
(1)劉成松陳述:2017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借面包車給張躍使用,第二天該車被砸壞在修文縣龍場鎮陽明大道旁長征橋旁邊,我聯系不上張躍后聯系張毅(小包車),張毅告知是張毅開車出去和何進打架的時候被何進他們砸壞的。事后何杰主動找到我賠償了2000元錢,我換玻璃花了860元,修理費因為是熟人沒有收錢。
(2)宋林陳述:2017年11月份,我和張毅到大眾足療店嫖娼和對方發生口角,后在曲尺橋被何杰等人毆打。我離開后,到第二天張毅告知昨天晚上張毅和何杰們約在貓山腳打架,還沒下車就被何杰的人圍著車子打,面包車玻璃被砸壞。
(3)張凱陳述:2017年10月份一天晚上十二點鐘,宋林電話告知我張毅在街上被毆打。我未能聯系張毅,張毅回家后告知我,張毅和宋林被何杰他們打傷,劉成松的面包車被砸壞了。
3.被告人供述及辯解
(1)陳剛供稱:2017年12月份的一天張毅(小包車)和宋林(小黑)在汪超開設的大眾足療店與陳波發生矛盾。當晚被告人何杰、何進等人在修文縣龍場鎮曲尺橋找到張毅后與張毅發生打架,后張毅電話邀約何杰在修文縣龍場鎮貓山腳進行斗毆。何進用面包車載著何杰、陳剛、趙德、任學成、譚永洪、陳波、“任羊兒”、“龍慶國”、小阿新到何杰家拿鋼管和砍刀后趕到貓山腳。當張毅一方駕駛一輛面包車來到現場后看見何杰等人不敢下車,何杰一方的人持刀和砍刀砸壞該面包車,張毅等人駕駛面包車逃走。
(2)何進供稱:2017年12月26日,張毅、宋林在大眾足療店與陳波發生矛盾,何杰、何進等人在曲尺橋與張毅和宋林發生打架。張毅后與何杰約定在貓山腳打架,何杰帶著何進、胡陽、譚永洪、任學成、趙德以及汪超足療店里的兩個兄弟到何杰藏刀的地方拿上鋼管和菜刀到貓山腳,張毅等人駕駛面包車來到貓山腳后看見何杰等人就未敢下車,何杰一方的人便持菜刀和鋼管砸該車玻璃,張毅一方開車逃走。后何進等人知道張毅開的面包車是劉松松的,隧到劉松松家找張毅等人但未找到。
(3)譚永洪供稱:在我離開大眾足療店的兩三個星期后的一天晚上,張毅在大足療店里扯皮。我向何杰匯報后,何杰等人在曲尺橋打了張毅及另一男的,我和何杰、何進、任學成、陳波、陳剛參與打架。后張毅電話邀約何杰打架,何杰帶著我們幾個拿上四根鋼管和2把砍刀到貓山腳,后張毅等人駕駛面包車到貓山腳,何杰等人就用砍刀和鋼管砸張毅等人的面包車,張毅等人駕車逃走。參與貓山腳斗毆的有何杰、何進、任學成、譚永洪、陳波、陳剛。
(4)任學成供稱:去年冬天,譚永林和小包車扯皮,然后譚永林就邀約我。何進、何杰、譚永林、胡陽、趙德去到曲尺橋打小包車,小包車和一幫人在正在曲尺橋那里吃宵夜,找到后何進就沖上去毆打小包車,我們其他人都沒有動手。
(5)胡陽供稱:2017年11月份的一天,因為張毅(小包車)等人在大眾足療店鬧事,后何杰等人在曲尺橋于張毅發生打架,后張毅與何杰在貓山腳斗毆,何杰帶著胡陽、何進、趙德、任學成、茍宇及5、6個我不認識的人持鋼管到貓山腳,對方駕車來沒下車,何杰等人沖過去砸對方的車輛。
(6)趙德供稱:2017年,何杰打電話說小包車和小黑去汪超開的大眾足療店鬧事,還和譚永林吵起來,何杰就要求我們一起跟他去找小包車和小黑幫譚永林找回面子,后來何杰就帶上我、胡陽、何進、陳波、譚永林、任學成等人在修文曲尺橋橋頭吃宵夜的地方找到了小包車和小黑,何杰就帶頭打了小包車和小黑,我們都跟著打了的,期間小包車打電話約人,還在電話里說叫一些人拿刀過來幫忙的事情,何進聽后就用隨身攜帶的匕首把打了小包車,打完后我們就走了。我們走后不久小包車就打電話給何杰問我們在什么地方,還喊我們等到,他馬上過來找我們,意思就是找我們打架,打完電話后,何杰就帶上我們開車去王官何杰家中拿了四、五把刀還有一些鋼管,然后何杰就和小包車約在貓山腳等他們,我們到貓山腳后,我們在貓山腳等了小包車他們十多分鐘左右,就看見一輛面包車緩緩向我們開來,當時我們一幫人在貓山腳路邊的,可能是小包車他們見我們人多就開車掉頭準備跑,何杰就叫我們沖上去打,接著我們就沖上去朝著那輛面包車打砸,對方可能見我們人多,沒敢下車就開車跑了,事情的經過就是這樣的。
(7)何杰供稱:我們從西江千戶苗寨回到修文后,因張毅在汪超開的大眾足療店內鬧事,后雙方在曲尺橋發生打架。打完架后,張毅和我邀約在貓山腳斗毆,我叫上何進、任學成、孔德發、趙德、胡陽、譚永洪到我家拿上鋼管和砍刀后到貓山腳,張毅一方駕駛面包車趕到現場后我們將該面包車砸壞,張毅等人駕車逃跑。
(8)陳波供稱:2017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張毅(小包車)和宋林(小黑)在大眾足療店打陳波,陳波、譚永洪、何杰等人在夜市橋頭毆打張毅,打完后陳波離開,第二天陳波聽譚永洪說后來何杰等人和張毅又在貓山腳打了一架。
4.辨認筆錄
(1)辨認筆錄。證實被告人陳剛、趙德、何進、任學成、何杰、胡陽對貓山腳和張毅聚眾斗毆的地點進行了辨認。附照片14張。
上述證據間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鎖鏈,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并經庭審舉證、質證查實,足以認定。
關于被告人譚永洪辯稱該樁聚眾斗毆存在犯罪未遂情節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杰、何進、譚永洪、陳波、胡陽、趙德、任學成、陳剛持械前往毆斗地點,對張毅等人駕駛的車輛進行打砸,已經實施了聚眾斗毆的犯罪行為,張毅等人未下車互毆不構成犯罪未遂,被告人譚永洪的該項辯護意見不成立。被告人何杰為泄私憤召集被告人何進、譚永洪、陳波、胡陽、趙德、任學成、陳剛持械斗毆,被告人何杰、何進、譚永洪、陳波、胡陽、趙德、任學成、陳剛的行為已構成聚眾斗毆罪。
10.2018年1月20日凌晨,因賈佐鎮被打傷一事,被告人何杰與徐靜松邀約在修文縣龍場鎮貓山腳(小地名)斗毆。被告人何杰組織被告人任學成、趙柏洋、余杰、何進等人持砍刀及鋼管來到貓山腳將對方打跑,后被告人何杰安排上述人員將對方遺留在現場的兩輛獵豹牌越野車(貴AY556M,藍色;貴A9D20E,白色)砸壞。經鑒定,被砸車輛損失共計人民幣35330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書證
(1)受案登記表、行政案件轉為刑事案件審批表、立案決定書。證實2018年7月16日,修文縣公安局將何杰等人聚眾斗毆及故意毀壞案轉為刑事案件,于同日受理為刑事案件并立案偵查。
(2)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證實何杰等人貓山腳聚眾斗毆砸壞的藍色貴AY556M號獵豹牌汽車系王榮鵬本人所有,機動車行駛證登記名字為其妻子張福麗;何杰等人貓山腳聚眾斗毆砸壞的白色貴A9D20E號獵豹牌汽車系周毅所有,汽車行駛證所登記的名字為其老表曾俊。
(3)貴陽通利汽配銷售單、修文縣瑞豐汽車修理廠維修結算單、汽車修理費發票。證實2018年3月3日,王榮鵬所有的藍色貴AY556M號獵豹牌汽車維修費為人民幣19295元。
(4)黔城汽修維修接車單、貴州鼎威風馳汽車服務有限公司送修單、汽車修理費發票。證實周毅曹俊白色貴A9D20E號獵豹牌汽車維修費為16500元。
(5)現場方位圖。證實何杰等人聚眾斗毆及故意毀壞財物案案發現場方位圖。
2.證人證言
(1)王偉陳述:因徐靜松的妹妹賈佐鎮被何杰的小弟任學成毆打,徐靜松的妹夫周江(周毅)讓王偉出面聯系何杰協商解決問題,后何杰在修文白修線貓山腳約架周江等人,周江、王榮鵬等人到達貓山腳后,何杰等人提刀追打周江、王榮鵬等人,并將周江、王榮鵬二人開的車輛砸壞。
(2)彭琪林陳述:因徐靜松的妹妹被人毆打,徐靜松手底下的兄弟王偉打電話給何杰后得知打人者是何杰手底下的兄弟任學成,便叫何杰交人,何杰遂約架徐靜松等人于白修線貓山腳聚眾斗毆,并將徐靜松一方開的兩輛車砸壞。
(3)徐靜松陳述:2018年1月份的時候,徐靜松的妹妹賈佐鎮被何杰手底下的兄弟任學成打傷,賈佐鎮的丈夫周毅、干哥哥王榮鵬等人為要醫藥費到白修線貓山腳找何杰等人,后何杰等人將周毅、王榮鵬等人開的兩輛越野車砸壞。
(4)周兵陳述:2018年1、2月份的一天,賈佐鎮被何杰手下的任學成打傷,其丈夫周毅電話聯系周兵,并邀約羅松、鮮方重、王鵬、王偉等人攜帶木棍到白修線貓山腳找何杰等人,何杰等人攜帶砍刀、鋼管追打周兵等人,并將王鵬、周毅開的兩輛越野車砸壞。
(5)羅松陳述:2018年1月份左右的一天,羅松接到其女朋友的電話說她們被打了,羅松到達派出所后得知其女朋友尹莎莎和鮮方重的老婆、周毅的老婆賈佐鎮在修文轉盤吃宵夜的時候被何杰的兄弟任學成毆打,周毅讓羅松、鮮方重、周毅的老表小吉吉同他一起找何杰談判,期間王偉打電話告知周毅“何杰在貓山腳”,周毅等人趕到貓山腳后見王偉(綽號:蛤蟆兒)等人開的三輛車已經到了,車上的人下來時手里都拿了鋼管和大砍刀,何杰一方的二十多人頁拿著鋼管和砍刀沖了過來,蛤蟆兒等人剛下車,比較倉促,便被何杰等人追趕,周毅等人比較靠后,就及時離開了現場,何杰等人沒追到蛤蟆兒一方,遂將其開的三輛車砸壞。
(6)鮮方重陳述:2017年12月份左右,鮮方重的妻子王曉靈及其朋友賈佐鎮、尹莎莎、鄧書燕被何杰一方的幾人毆打,事后賈佐鎮的丈夫周毅與鮮方重、周兵、小杰杰準備找何杰討要醫藥費。期間周毅接了蛤蟆兒的電話告知他們何杰在貓山腳,周毅等人到達貓山腳時,發現已經有兩輛越野車到達現場,車上下來7、8個20歲左右的年輕人,何杰一方有30余人,雙方經過簡單幾句話交涉之后,何杰等人便持木棒追打過來,周毅、羅松、周兵從車上拿了木棍和何杰等人毆打,后何杰等人將兩輛越野車砸壞。
3.被害人陳述
(1)周毅陳述:2018年1月份的某天晚上,我老婆賈佐鎮和她的朋友王曉玲、尹莎莎、鄧書艷在文城逸都里的酒吧喝酒出來準備回家,在過陽明大道曲尺橋處斑馬線的時候,一輛面包車車速很快的開過來,車上的人罵我老婆他們幾個,我老婆就問他們為什么罵她們,車上的四、五個人就下車說我老婆她們擋他們路了,車上下來的人就動手打了我老婆然后就開車跑了,之后王某玲、尹某莎、鄧書艷幾人就打電話給我說我老婆被人打了。事后周毅邀約羅松、鮮方重乘坐其開的獵豹越野車到貓山腳找何杰討要醫藥費,周毅等人到達貓山腳后發現王榮鵬也開著他的越野車到了,周毅、王榮鵬等人剛下車,從順鑫農莊門口就沖下來一群人,將周毅的白色獵豹牌CS10型越野車、王榮鵬的藍色獵豹牌CS10型越野車砸壞,周毅修理被砸壞的兩輛車花費三萬七千元。
(2)王榮鵬陳述:2018年1月20日,周毅的妻子賈佐鎮被何杰的小弟任學成毆打,周毅電話聯系王榮鵬,讓王榮鵬幫和他一同到貓山腳找何杰討要醫藥費,王榮鵬和彭夢開車到達貓山腳之后,被一群人手提砍刀追打,并將周毅和王榮鵬所開的車輛砸壞,事后王鵬修理車輛花費19295元。
4.被告人供述及辯解
(1)何杰供述:2018年1月中旬的一天,任學成毆打徐靜松的妹妹賈佐鎮,事后王偉電話聯系何杰,協商到貓山腳解決問題,何杰遂邀約何進、任學成、趙柏洋、余杰杰、陳星在其家中攜帶鋼管、砍刀到貓山腳等王偉等人,王偉等人到達貓山腳后持砍刀、鋼管和何杰、何進、任學成、趙柏洋、余杰杰、陳星等人火拼,后何杰等人將王偉一方開的兩輛越野車、一輛面包車砸壞。
(2)何進供稱:2018年1月份左右的一天,任學成毆打徐靜松的妹妹賈佐鎮,王偉電話聯系何杰,讓何杰交被告人任學成出來,何杰遂與王偉等人在貓山腳約架,后何杰、何進、任學成、余杰、陳鑫(綽號小鑫鑫)等人持鋼管、砍刀在貓山腳追打王偉、徐靜松等人,將王偉一方開的兩輛車砸壞。
(3)任學成供稱:2017年快過年的時候,具體時間我記不清楚了,當天晚上是我的朋友茍宇的生日,有我、趙柏洋、胡陽、余杰、何杰、何進、小鑫鑫、龍慶國等,共有二十多人在修文銘都一號KTV幫茍宇過生日。我們喝完酒,打算去凱撒慢搖吧玩,我們到曲尺橋的夜市攤處斑馬線停車,我下車的時候,有幾個姑娘,其中有個姑娘就對著我罵,我就看不慣這些小私兒些。當時我認為他不是罵我,我也沒有理她,她繼續罵,我就問她:“美女,你是罵哪樣?”我問完這句話她就跳上來打了我一巴掌,我就一腳踢在她的肚子上,她退了兩步,她滾坐到地上。我又踩了她肩膀一腳,我就走了,我回頭的時候,我看到余杰用巴掌鏟了她兩三巴掌。她繼續日媽娘的亂罵我,我又走回去,想繼續打她,這時一輛巡邏車從文廣樓開過來,我和余杰就往廣浴龍庭門口跑過去,跑到長征橋,我打電話叫龍慶國開車來接我和余杰,龍慶國告訴我,我們在打那個女生的時候,何杰站在旁邊看的,我就接到何杰的電話,他在電話里面告訴我,我打到的人是徐靜松家妹,他叫我去六廣姑娘找他。然后龍慶國開車來接我和余杰去找何杰,我們與何杰見面后,何杰就告訴我說對方是徐靜松家妹,對方叫我們過去談判,龍慶國就說他家有個哥蛤蟆兒是徐靜松的小弟,龍慶國不好意思見到蛤蟆兒,他就走了,我和余杰就上了何杰的車,當時何杰的車上有何進、小鑫鑫、趙柏洋、何杰四個人。我上車的時候,何杰接到對方徐靜松一個小弟王偉的電話,叫何杰把我交給他們處理,何杰就不愿意把我們交給對方,對方就問我們在哪里,打來除,何杰就說打來除就打來除,就與對方邀約打架。然后何杰就叫何進開車到何杰家,當時把車停在何杰家院壩里面,何杰和小鑫鑫就下車去何杰家中拿了六把用鋼管焊接的砍柴刀,把砍刀抱上車以后,何杰就和對方王偉邀約在修文體育館打架。我們到了體育館等了幾分鐘,何杰又接到王偉的電話,王偉說到體育館沒有找到我們,然后何杰又和王偉邀約在貓山腳打架。王偉還說如果在貓山腳找不到我們,就叫我們不要在修文玩了。何杰接完電話后,就安排何進開車帶領我們到貓山腳,我們到貓山腳后,何進把車停到白云區修文方向的車道,何杰接到王偉的電話說他們馬上到了,過了幾分,對面馬路上七個車,都是打起雙閃燈的,對面的人有人在罵我們:不要走,我們馬上掉頭過來。何杰就罵對方,我們等到你們的。他們半天沒有掉頭過來,何杰就罵對方:我們等到你們的,如果不掉頭過來,你是我兒。他們半天都沒有掉頭過來,我們在車上每人拿著一把刀等他們掉頭過來,看了半天他們都沒有掉頭,我們以為他們是報警來抓我們,然后何杰就安排我們把刀丟在草棚里面,我們就蹲在旁邊,過了七八分鐘,我怕他們報警,所以我們打算上車離開,他們掉頭過來,他們車子停到我們車前面五六米,從車上下來二十來個人提著刀往我們這邊沖過來,何杰就發令:打死這些雜種些。我們就提起刀往對方沖過去,我們雙方就對砍起來,我們才砍了幾下,對方就被我們沖散,對方后面的是的三個車看到前面的四個車的人都被我們砍散了,后面的的三個車加起油門就跑了。對方人的人全部跑了,我們提著刀追了六七米,沒有追到對方,何杰就下令不要再追了,我們就沒有再追了,何杰下令把對方車給砸了,何杰就帶頭用我們用來焊接砍刀的鋼管把對方停在我們前面的三臺車的車窗全部給砸了。這時警車來了,有一輛車停在我們的后面,我們沒有來得及砸,我們就上車掉頭往白云方向跑了,到了六道拐隧道的時候,何杰說我們帶得有刀,怕被警察抓,叫我們把刀丟到六道拐過去的山上,我們就往白云區方向開車走了。
(4)趙柏洋供稱:任學成在文城逸都打那個女生的時候,我們一開始不知道她是徐靜松家妹,打完后我和余杰杰、小星星、胡陽、趙德幾個人在六廣姑娘后面吃東西,坐了大約半小時左右,任學成和何杰跑過來坐在我們吃東西的桌子邊給我們講被打的那個女的是徐靜松家妹,對方的人已經打電話過來喊處理,任學成還說沒有錢賠得,接著任學成就接到電話問約在哪里打架、當時何杰就說:“約蠻就約嘛,告訴他們在貓山腳”,任學成就在電話里告訴對方到貓山腳,過了十多分鐘何進就開了一輛灰色的轎車到了六廣姑娘后面,何杰就喊上車,當時上車的有我、何杰、任學成、小星星、余杰、何進開車,我們六個人就去了貓山腳。我們的車子到了貓山腳以后,我們幾個就下了車,任學成打開車子的后備箱從里面拿出六把用鋼管焊好的砍刀,我們六個人每個人提了一把,因為當時對方的人還沒有到,何杰講:“怕他們報警,先把砍刀放在路邊”,我們幾個就把砍刀藏在了路邊,然后我們幾個又回車上坐了幾分鐘,這時有個人開著一輛車過來停在路口,何杰看見那輛車后就喊何進往下面開,何進開車往下面走了二十米左右在路口那里,我們就看見對方開了4、5輛車過來,對方車子停下后就從車上下來人提著東西,具體提的是什么東西我沒有看清。看見這個情況后,何進也把車子停下來,我們六個人就立即下車往我們藏刀的地方去拿砍刀,我們跑到藏刀的地方后,每人撿起一把砍刀就往對方那里跑去,當我撿起刀轉過身來后,我就看見何杰、何進、任學成、余杰和后面開車過來的那個人提起刀往前沖,對方的人就被他們幾個追著往后跑散了,但是他們有兩輛面包車還停在路邊的,我和小星星提著刀跑過去后,何杰就喊說:“把車砸了”,隨后他就先提著刀把第一輛面包車的擋風玻璃砸壞了,我們看見何杰都動手后,大家就拿著手中的刀一起砸兩臺面包車,我們就把兩臺面包車和所有玻璃和車身周圍都砸爛了,砸完車子后,胡陽就和趙德、孔德發三個人打了一輛出租車過來,我就和胡陽打車回家了。
(5)余杰供稱:2018年1月20日晚,我開車從文廣樓門口的紅綠燈掉頭過來停在文成逸都出口的路邊,我下車就看見任學成在毆打站在路邊的兩個女生中的一個。當時我們跑了以后,我和任學成就把車開來停在長征橋上,可能停了五分鐘左右的時間,何杰就打電話給我,問我在哪里,我說在長征橋上,接著何杰說他在曲尺橋上,叫我開車過去拉點人,他今天晚上要和彭夢夢們打架。我掛了電話后,何杰又打電話給任學成,問任學成在哪里,任學成說和我在一起的,何杰叫馬上過去,然后就掛電話了。我和任學成就開起車到曲尺橋那里,何杰們全部都走了,任學城就打電話給何杰們問他們在那里去了,何杰說他們在縣醫院旁邊白修線上,我和任學成就開起車過去后,孔德發、朱林就從何進開的五菱之光面包車上下來坐我的車。何進開的,面包車上有何杰、何進、汪超、趙德兒、茍宇、老九,汪超是何杰打電話喊他來的,我和任學成到白修線的時候,汪超都在何進的車上了,何杰就喊我們先到他家去拿東西,就是打架用的鋼管和刀,然后我們就開起車到王官祖師殿何杰家,在何杰家一樓的臥室里面拿了七根鋼管和三把刀出來,何杰、何進、汪超拿的是刀,我們其他人拿的是鋼管。我們剛拿起東西上車,龍慶國就打電話說他要用車,叫我把車還給他,我們把車還給龍慶國以后,我們全部人就坐何進開的面包車一起從白修線到貓山腳去,到了貓山腳以后,我們全部人就下車站在路邊,大家就在那里商量如何打,何杰就說,他們一來,我們就沖上去打,不要讓他們下車,何杰就打電話給彭夢夢說:“日你家媽的雜種些,你們來了沒,我們在這里等到你們的”,我們在那里大約等了二十分鐘左右的時間,彭夢夢他們才來,這段時間何杰在那里打了四個電話給彭夢夢,說的都是一些挑釁的話,也就是挑戰的意思,彭夢夢他們開了兩個車拉起人來,看見他們轉彎過來了,準備要停車,何杰就說:他們來了,打這廝兒些,然后我們就提起鋼管和砍刀沖上去,當時彭夢夢看見我們沖過去了,就全部下車往對面馬路上跑,我們就追,追到路口中間的時候,何杰就喊不要追了,追過去怕吃虧,他們車在這里,砸他們車。大家就轉回來,何杰就先砸對方停在前面一個車的擋風玻璃,接著大家就跟著一起砸,我們把車砸了以后,看見他們的車上有柴刀、鋼管放在車上的,砸完我們就走了。
5.鑒定意見
(1)價格認定結論書。證實經修文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1)獵豹牌貴A9020E小型普通客車的損失價格為16380元。2)獵豹牌貴AY556M小型普通客車的損失價格為18950元。
6.辨認筆錄
(1)被告人何杰的辨認筆錄。證實何杰辨認貓山腳同王偉等人打架斗毆地點,附辨認照片2張。
(2)被告人何進的辨認筆錄。證實被告人何進對2018年1月何杰等人在貓山腳聚眾斗毆及故意毀壞財物案案發現場進行辨認,附辨認照片3張。
(3)被告人任學成的辨認筆錄。證實被告人任學成對2018年1月何杰等人在貓山腳聚眾斗毆及故意毀壞財物案案發現場進行辨認,附辨認照片2張。
(4)被告人趙柏洋的辨認筆錄。證實被告人趙柏洋對2018年1月何杰等人在貓山腳聚眾斗毆及故意毀壞財物案案發現場進行辨認,附辨認照片4張。
(5)被告人余杰的辨認筆錄。證實被告人余杰對2018年1月何杰等人在貓山腳聚眾斗毆及故意毀壞財物案案發現場進行辨認,附辨認照片4張。
(6)被告人余杰的辨認筆錄。證實被告人余杰辨認參與貓山腳聚眾斗毆的小星星本名陳燃志,系六盤水人。
7.視聽資料
刑事照片11張。證實王榮鵬、周毅車輛被故意損壞。
上述證據間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鎖鏈,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并經庭審舉證、質證查實,足以認定。
被告人何杰為泄私憤召集被告人任學成、趙柏洋、余杰、何進持械斗毆、故意毀壞私人財物,被告人何杰、任學成、趙柏洋、余杰、何進的行為已構成聚眾斗毆罪、意毀壞財物罪,且系共同犯罪。
11.2018年5月11日,因羅勇豪與黃鐘霖發生矛盾,為報復黃鐘霖,被告人何杰、趙德、朱玉貴、胡鑫、余杰、孔德發、王帥、陳波、陳剛等人趕到修文縣體育館打傷黃鐘霖、吳京津、魏琨展等人。事后被告人何杰安排上述人員藏于胡陽家中逃避公安機關打擊。經鑒定,吳京津的胸部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多處體表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魏琨展的損傷程度為顯著輕微傷。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書證
(1)現場處警記錄。證實2018年5月11日22時03分,修文縣公安局龍崗派出所接警報在體育館有人被殺傷。該所出警,現場了解系黃鐘霖與羅勇豪發生矛盾相約在修文縣龍場鎮體育館講和,在此過程中,雙方發生打架,吳京津被對方殺傷臀部、腰部、胸部。吳京津轉至貴陽進行治療。
(2)受案登記表、轉為刑事案件審批表、立案決定書。證實2018年5月11日22時04分,被害人吳京津電話報警,修文縣公安局龍崗派出所受理該案,并立行政案件處理。現場了解,系黃鐘霖與羅勇豪發生矛盾相約在修文縣龍場鎮體育館講和,在此過程中,雙方發生打架,吳京津被對方殺傷臀部、腰部、胸部。2018年7月2日,修文縣公安局將修文縣龍場鎮吳京津被殺傷案轉立為刑事案件。
(3)病歷材料。證實被害人吳京津因刀刺傷于2018年5月12日1:24到貴州醫科大學附屬醫院進行治療,出院日期為2018年5月26日,入院診斷為1.胸部銳器傷:左側開放性血氣胸;2.腹部刀刺傷;3.左臀部刀刺傷;4.全身多處刀刺傷。
(4)鑒定意見通知書。證實修文縣公安局將魏錕展的輕微傷的損傷結果告知被害人魏錕展、被告人余杰、孔德發、朱玉貴、陳剛、趙德、胡鑫(拒簽)、王帥。將吳京津孫殺過成都為輕傷一級、輕傷二級的結果告知被害人吳京津、陳波、陳剛、王帥、朱玉貴、余杰、趙德、孔德發、胡鑫(拒簽)。
2.證人證言
(1)羅勇豪陳述:2018年熱天的一天晚上,羅勇豪因偶發矛盾與黃忠林“黃鐘霖”約架,彭超電話邀約陳波,和陳波一起到的有十多個人,雙方發生打架,有人被殺傷。在場的人只認識陳波、被告人陳剛、王帥、彭超。
(2)黃文俊陳述:2018年5月11日21時30分,黃文俊接到黃小芳的電話說要與黃鐘霖談事情。黃文俊大約在當晚22時趕到體育館,雙方發生打架,其女婿吳京津被殺傷送醫院治療。
(3)黃小芳陳述:2018年5月11日20時許,黃鐘霖電話說有人要打他,吳京津、魏琨展先找到黃鐘霖。黃小芳后趕往修文縣體育館,吳京津等人已經處理好,當返回家時,對方再次打電話邀約黃鐘霖。吳京津等人到體育館,對方有十多個二十多歲的男子。對方有人扔瓶子過來后,對方一個胖胖的男子就沖上來打吳京津。后雙方發生打架,吳京津往體育館二樓平臺跑,后魏琨展喊吳京津被殺到了。吳京津受傷被送往醫院。
(4)胡陽陳述:2018年5月11日,何杰、何進、王帥、趙德、小黑豆(胡鑫)、孔德發、朱林(朱玉貴)、老九等十多個人在體育館打群架,孔德發持刀將對方肚子殺傷,后何杰等人逃亡胡陽家,王帥在胡陽家居住,胡陽明知王帥等人在體育館打架的事情。
(5)黃鐘霖陳述:因黃鐘霖的同學徐國權與他人發生矛盾,2018年5月11日,對方通過撥打黃鐘霖的電話聯系徐國權,后雙方在電話中發生口角,后黃鐘霖電話告訴其姐夫吳京津及表哥魏琨展,對方道歉后離開。在當晚21時30分左右,對方羅勇豪電話邀約黃鐘霖到體育館,黃鐘霖及其姐夫吳京津等人再次回到體育館,羅勇豪叫來約15、6人,后雙方在體育館發生打架,其姐夫吳京津被殺傷住院、魏琨展受傷。黃鐘霖認識對方有彭超、陳波、被告人陳剛、羅勇豪。自從這件事發生以后,我都不敢去上學了我心里留下了心里陰影,怕這幫人報復我,還有就是我姐姐,姐夫家的商鋪都因為我姐夫被殺傷而暫停營業,經濟上受到了一定的損失,我父母也因為這件事情提心吊膽的,怕這些人不放過我們家。
(6)朱錦豪陳述:2018年5月12日晚上,也就是黃鐘霖的姐夫被殺傷的事情發生的第二天晚上,一個名叫“廢人”的QQ用戶,加上好友后我就問對方是誰,對方也不說,對方問:“昨天晚上在體育館打架你有沒有在場”,我說我在場的,他說:“我們打的小的那個叫什么名字,不是我們殺的那個”,我說:“我曉得咯,是黃鐘霖”,對方又問黃鐘霖是不是在二中讀書,我說:“你問他干什么?”他說:“你再問的話下個躺下的就是你”,他發完這句話我就因為害怕把他的QQ刪了。
(7)彭超陳述:2018年5月的一天,羅勇豪與黃鐘霖發生矛盾,羅勇豪向黃鐘霖道歉后因為心里不舒服,便電話約黃鐘霖在體育館打架,后羅勇豪電話邀約他人幫忙打架,來幫忙打架的有陳波、陳剛、王帥、孔德發、趙德、朱玉貴等人,后雙方發生打架,彭超、陳波、陳剛、王帥、孔德發、趙德、朱玉貴等人追打黃鐘霖的姐夫。
3.被害人陳述
(1)吳京津陳述:2018年5月11日,吳京津因其姻弟與他人發生矛盾,與家人前往體育館出面講和,后被對方毆打,吳京津左邊腋下、左邊大腿、左邊臀部、兩邊腰部被殺傷,后聽說對方當中有叫“王川川”、“陳波”,“被告人陳剛”的。
(2)魏琨展陳述:2018年5月11日晚上9時許,魏琨展和吳京津接到黃鐘霖電話說因瑣事和對方發生矛盾,對方要來打他。魏琨展、吳京津在河濱公園找到黃鐘霖,叫黃鐘霖和對方說清楚。當晚,羅勇豪等人來到體育館,向黃鐘霖道歉,后雙方離開。黃鐘霖接到羅勇豪的電話,邀約我這里去體育館。吳京津、黃鐘霖、黃小芳、魏琨展回到體育館籃球場,羅勇豪帶著一群人過來,其中一個是王帥。雙方在交涉過程中,一名男子用礦泉水瓶子砸在吳京津的頭上,吳京津等人被對方毆打。當魏琨展逃脫后回到體育館,看見王帥帶著七、八個男子圍在體育館二樓、魏琨展到體育館二樓后看見吳京津滿身是血躺在走廊上,王帥及另外幾個男子手里拿著大約二十來公分長的彈簧刀。吳京津被扶起后指著王帥說:“可以的,你拿刀殺我”。經醫院檢查,吳京津的大腿、腰部、胸口、臀部都被殺傷,全身淤青。魏琨展的右手無名指及小手指受傷。
4.被告人供述及辯解
(1)王帥供稱:2018年5月11日晚,陳波電話邀約我到修文縣體育館打架,現場朱林(朱玉貴)先向對方扔瓶子,“趙德兒”(趙德)喊打后雙方發生打架,我和陳波、朱玉貴、孔德發、陳剛、彭超追著毆打該男子到體育館梯子的平臺,該男子被殺傷,孔德發、陳波身上有刀。
(2)陳波供稱:2018年5月的一天小羅勇(羅勇豪)打電話給孔德發讓我們去體育館幫他打架,我電話邀約王帥。我和彭超、余杰、朱玉貴動手打對方高個子,對方被孔德發等人殺傷。
(3)何杰供稱:2018年5月的一天陳波找到趙德等人,我當時與趙德在一起。我離開趙德等人后去往縣委,后期經過體育館時看見趙德、孔德發、陳波、王帥、胡鑫(小黑豆)正在和別人打架,未參與打架。
(4)陳剛供稱:2018年5月其受羅勇豪邀約在體育館參與黃鐘霖等人打架,在場的有羅勇豪、朱林(朱玉貴)、陳波、趙德、小黑豆(胡鑫)、王帥、老九、孔德發。黃鐘霖的哥被孔德發用刀捅傷,陳波也持有刀,但沒有殺人。
(5)朱玉貴供稱:2018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陳波向何杰匯報其和他人扯皮的事情,后我和孔德發等人趕到體育館。趙德喊打后雙方發生打架。何杰在場坐鎮,我知道參與動手打架的有我和趙德、陳波、孔德發、陳剛、彭超、胡鑫、余杰,孔德發用折疊刀將對方殺傷。何杰這種老哥子根本就不需要他出手,他也根本不會出手,只需要在旁邊坐鎮就行了,如果像這種情況他都參與動手的話,就有失他作為大哥的風范了。
(6)余杰供稱:2018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陳波找到何杰等人說在體育館有事情,我和何杰、小黑豆(胡鑫)、孔德發、朱林(朱玉貴)、“老九”和陳波去到體育館,王川(王帥)先動手打對方一男生,朱玉貴用礦泉水瓶子砸對方,雙方發生打架,陳波、孔德發、王帥、朱玉貴等人追打該男子至體育館二樓平臺,我準備沖上去打的時候,對方男子喊自己被殺傷。該男子系被孔德發殺傷,何杰在場坐鎮沒有親自動手。
(7)趙德供稱:2018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孔德發接到電話說體育館出事了,后和我還有胡鑫、余杰、朱林(朱玉貴)和“老九”等人趕到體育館,在趙德喊“打這個斯兒”后雙方發生打架。王帥、孔德發、朱玉貴、余杰、陳波、“老九”就追著對方一名男子到體育館二樓進行毆打,后對方被殺傷。孔德發稱對方系被自己用刀殺傷,同時孔德發持有帶血跡的卡紙刀。打架過程中,何杰在場,因人多有勝算,何杰便沒有動手,事后,何杰出錢安排我們逃跑。
(8)胡鑫供稱:2018年5月11日,孔德發接到電話后邀約在一起的胡鑫、何杰、朱玉貴等人去體育館,陳波和王帥等人在體育館,在趙德喊“打死這個廝兒”后發生打架,胡鑫知道參與打架的有孔德發、王帥、朱玉貴、任學成,胡鑫辯解其與余杰、何杰都沒有動手參與打架。
(9)孔德發供稱:2018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陳波找到孔德發和何杰說自己被打,讓何杰和孔德發去幫忙打架,何杰和孔德發同意后趕到體育館,實際為羅勇豪和他人發生矛盾,孔德發、何杰等人趕到體育館時王帥、彭超、陳剛、高飛、羅勇豪在場,后雙方打架,孔德發動手打的,有人喊派出所的來了后,孔德發、陳波、陳剛等人逃離現場,打架當天陳波帶有卡子刀。
5.鑒定意見
(1)(修)公(司)鑒(活)字[2018]73號、法醫臨床醫學檢驗鑒定委托表。證實吳京津左胸部、右髂前上棘,左大腿、左臀部受傷,且符合銳器所致。經委托,貴州省修文縣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吳京津的胸部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一級,吳京津的多處體表損傷程度評定為二級。附吳京津傷情照片十五張。
(2)(修)公(司)鑒(活)字[2018]78號、法醫臨床醫學檢驗鑒定委托表、鑒定資格證書。證實魏琨展右手環指近端指節背側有0.5cm×0.1cm損傷愈合癍、右手小指近端指節背側有0.4cm×0.1cm損傷愈合癍,符合銳器所致。經委托,貴州省修文縣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魏琨展的損傷程度評定為顯著輕微傷。附魏琨展傷情照片四張。
6.提取、辨認筆錄
(1)辨認筆錄。證實被害人魏琨展、吳京津、證人黃鐘霖、黃小芳對被告人王帥進行了辨認,證人黃鐘霖對被告人陳剛、陳波及彭超進行了辨認。
(2)提取筆錄、提取照片5張。證實2018年5月12日QQ名為“廢人”的向徐國權打聽殺傷黃鐘霖的情況。
(3)現場辨認筆錄。證實被告人王帥、朱玉貴、趙德、陳波、陳剛、胡鑫、何杰、余杰對在體育館打架的地點進行了辨認。附辨認照片23張。其中胡鑫在其辨認筆錄中供述:“這就是我向公安機關交待的2018年5月11日我晚上我和趙德、王帥等人殺傷人的地方。”
上述證據間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鎖鏈,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并經庭審舉證、質證查實,足以認定。
被告人何杰、趙德、朱玉貴、胡鑫、余杰、孔德發、王帥、陳波、陳剛為替羅勇豪出頭,持械斗毆,被告人何杰、趙德、朱玉貴、胡鑫、余杰、孔德發、王帥、陳波、陳剛的行為已構成聚眾斗毆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杰現場坐鎮指揮、善后,被告人孔德發邀約他人參與,兩人均起組織、指揮、實施作用,是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被告人趙德、朱玉貴、胡鑫、余杰、王帥、陳波、陳剛均系被邀約后持械積極參加者。
12.2018年7月16日,被告人汪超為幫張小飛(另案處理)等人打架,遂邀約被告人孔德發、朱玉貴、任學成、胡陽、趙德、趙柏洋、陳剛等數十人趕往修文縣龍場鎮營關村(原馬關村)參與打架,上述人員在途經修文縣龍場鎮馬家橋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物證
(1)扣押何永江持有的折疊刀一把(刀身長約20公分、刀手把約25公分、銀色、可折疊)。
2.書證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2018年7月16日早上11時許,汪超、孔德發等人邀約10多人一起到修文縣龍場鎮馬家橋與對方約有20余人,汪超、孔德發等人去打架途中被公安機關抓獲。修文縣公安局龍崗派出所于2018年7月16日受理該案。同日對修文縣龍場鎮汪超、孔德發等人聚眾斗毆案立案偵查。
(2)扣押決定書。證實2018年7月16日,修文縣公安局決定扣押何永江持有的折疊刀一把(刀身長約20公分、刀手把約25公分、銀色、可折疊),扣押被告人任學成持有的折疊卡子刀一把(黑色金屬材質,刀身約15cm,刀身見‘日美’字樣,自帶固封裝置)。
(3)管制刀具認定意見通知書。證實2018年11月16日,修文縣公安局告知被告人任學成其攜帶的刀具屬于管制刀具。
(4)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2018年7月17日,修文縣公安局決定對劉曉超、彭超、杜良晨、尹彥祥、李飛、葉佳琨、何永江、肖勁林、徐啟發、栗安林、文德勇、田超12人處10-15日行政拘留不等,原因均系上述人員在2018年7月16日參加聚眾斗毆在修文縣龍場鎮馬家橋被公安機關抓獲。
3.證人證言
(1)田超陳述:2018年7月16日我和朱玉貴在修文被汪超(經辨認)邀約去打架,去的人約20人。我在面包車上聽說是到一個寨子和另一幫人打架,對方是在貴陽市大營坡、龔家寨喊的人,我們駕駛車輛在途中被公安機關查獲。
(2)肖勁林、葉佳琨、李飛、何永江、文德勇、粟安林、尹彥祥、彭超、杜良晨、劉曉超、徐啟發等人陳述:2018年7月16日,汪超、孔德發邀約上述證人一起到修文馬關打架斗毆,但開車到中途時就被公安機關查獲,并未打成架。
4.被告人供述及辯解
(1)胡陽供稱:2018年7月份張小飛的幺媽被其鄰居毆打,張小飛讓付勇(綽號:巴克)幫其喊人打架,付勇喊的是何杰的手下汪超等人,汪超等人在去的過程中在馬家橋被公安機關查獲。
(2)趙德供稱:2018年7月16日趙柏洋電話邀約趙德說孔德發讓他們去馬關打架。2018年7月16日,胡陽、趙柏洋、趙德開車前往馬關過程中在馬家橋處被公安機關查獲。
(3)孔德發供稱:2018年7月14號,疤哥(姓付,名字不知道,他是修文馬關人,平時別人都稱呼他叫疤克)打電話給我,叫我星期一中午給他邀約頭二十人去馬關張飛家門口聚集,說張飛和本寨的人因為田溝放水的事情引發了矛盾,對方本寨的人也在外面邀約得人來參與這次打架。疤哥給我講了這件事情后,我就通過電話和微信的方式邀約了朱玉林、小寶、付林、葉佳坤、小皮鞋、彭濤、李林、李林的一個朋友,通過孔德發邀約了任學成、胡陽、趙德兒、趙柏洋、陳剛和陳剛帶的兩個朋友,粟安林及粟安林帶的一個朋友、高飛、老九。召集人的過程中,我們告知所有被邀約人中午11點半從廣浴龍庭一起走,到了早上我電話聯系付林、葉佳坤,讓他們各自開他們自己的車來接人去,付老二的車我事先就和他聯系好的,付林開車送我去青龍把車開過來,我們把車都開來后就到修文長征橋滿園樓對面的停車場把人集中后就開車往馬關出發了。當時我們集中走時,胡陽、趙德、趙柏楊他們還沒有到,孔德發就打電話給他們幾個講說我們先走,讓他們三個隨后趕來。然后我就和任學成、葉佳坤我們三個就坐葉佳坤所開的越野車,其他人就分別坐付林和小寶開的面包車。當我們出發到馬家橋街上進口位置就被你們公安人員攔截抓獲了,隨后就將我們所有人口頭傳喚到公安機關來接受審查了。
(4)汪超供稱:2018年7月14日“疤哥”打電話給我讓其找人到馬關與張飛打架。我邀約了朱玉貴、“小寶”、“付林”、“葉佳坤”、“小皮鞋”、“彭濤”、“李林”、李林的一個朋友,通過孔德發邀約了任學成、胡陽、趙德、趙柏洋、陳剛和陳剛帶的兩個朋友,粟安林及粟安林帶的一個朋友、高飛、老九,我及上述人員在馬家橋街上被查獲。
(5)任學成供稱:2018年7月15日,孔德發邀約我打架。2018年7月16日,我和汪超等人在趕往馬關的途中在馬家橋街上被公安機關查獲,我隨身攜帶水果刀。
(6)陳剛供稱:2018年7月15日,孔德發邀約我打架,并讓我在叫點人,我便邀約栗安林,杜良晨、“小飛”,后陳剛、孔德發、朱玉貴、汪超等人在開車去扎佐鎮時在修文縣龍場鎮馬家橋被公安機關查獲。
(7)趙柏洋供稱:2018年7月15日,孔德發邀約我去馬關“辦點事”。趙柏洋辯解稱是去為“疤哥”收賬、趙德、胡陽、趙柏洋在馬家橋被查獲。
(8)朱玉貴供稱:2018年7月16日,我來到修文找汪超,汪超、孔德發遂邀約我一起到修文馬關打架斗毆,后我們一幫人駕駛兩輛面包車、兩輛小車、一輛摩托車從修文縣城往馬關方向行駛,行駛至馬家橋工兵團附近時被公安機關查獲。
5.鑒定意見
(1)貴陽市修文縣公安局管制刀具認定書。證實2018年11月6日,經修文縣公安局治安大隊鑒定,任學成攜帶的道具屬于管制刀具。
6.辨認筆錄
(1)辨認筆錄。證實1)證人田超對2018年7月16日一起被抓的汪超、朱玉貴進行辨認。2)證人栗安林對2018年7月16日到馬關聚眾斗毆的被告人陳剛、孔德發及徐啟發進行了辨認。3)證人付林對2018年7月16日準備到馬關聚眾斗毆的朱玉貴、汪超進行辨認。4)證人何永江對2018年7月16日去馬關的孔德發、汪超進行辨認。5)證人李飛對2018年7月16日邀約自己去馬關參與聚眾斗毆的朱玉貴、汪超進行辨認。6)證人葉佳琨對2018年7月16日邀約自己去馬關打架的汪超及任學成進行辨認。7)證人肖勁林對2018年7月16日邀約自己去馬關的汪超、孔德發進行辨認。8)證人文德勇對2018年7月16日邀約自己和“丑丑”去馬關打架的汪超進行辨認.9)證人徐啟發對2018年7月16日邀約去其馬關打架的孔德發進行辨認。10)證人張小飛對付方勇(綽號巴克)進行了辨認。
(2)搜查筆錄。證實2018年7月16日被告人任學成在馬家橋被抓獲,公安機關在其身上搜出黑色金屬材質的折疊卡子刀一把。附被告人任學成指認刀具照片2張、何永江指認刀具照片2張。
上述證據間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鎖鏈,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并經庭審舉證、質證查實,足以認定。
關于被告人朱玉貴辯稱該樁聚眾斗毆存在犯罪未遂情節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該樁聚眾斗毆因公安機關在被告人前往聚眾斗毆途中將其查獲,導致聚眾斗毆未能得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之規定,屬于犯罪未遂,被告人朱玉貴的該項辯護意見成立。被告人汪超為幫張小飛出頭,召集被告人孔德發、朱玉貴、任學成、胡陽、趙德、趙柏洋、陳剛持械斗毆,被告人汪超、孔德發、朱玉貴、任學成、胡陽、趙德、趙柏洋、陳剛的行為已構成聚眾斗毆罪。
(二)尋釁滋事罪
1.2017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汪超得知嫖客胡述軍、胡坤在“大眾足療店”與賣淫女發生矛盾后召集被告人譚永洪等人趕到該足療店內毆打胡述軍和胡坤。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書證
(1)行政轉刑事案件審批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修文縣公安機關于2018年11月15日將受理為刑事案件并于同日立案。
2.被害人陳述
(1)胡坤陳述:2017年10月份的一天,被害人胡坤與胡述軍在修文縣小吃街大眾足療城嫖娼完畢時,胡述軍和足療店老板發生口角,后胡坤和胡述軍被一群人用拳腳毆打。
(2)胡述軍陳述:2017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10點過,被害人胡坤與胡述軍在修文縣小吃街大眾足療城嫖娼完畢時,胡述軍因自己還沒有射精賣淫女就停止賣淫不合理便和足療店老板發生口角,后足療店老板打了一通電話后,一群年輕人來到店里對胡坤和胡述軍拳腳毆打。
3.被告人譚永洪供述及辯解:2017年八九月份汪超安排譚永林在“大眾足療城”管理賣淫女,譚永洪參與管理足療店的半個月期間,一次因嫖客未射精賣淫女結束賣淫服務發生口角,賣淫女電話聯系譚永洪,譚永洪隨即趕往大眾足療店,并電話告知汪超,汪超到達后與人譚永洪一起毆打該嫖客。
4.勘驗、辨認等筆錄:證實被害人胡述軍對在2017年八九月份在“大眾足療城”毆打其與胡坤的男子進行辨認,辨認結果為該男子系譚永林。
上述證據間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鎖鏈,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并經庭審舉證、質證查實,足以認定。
2.2017年12月15日2時許,被告人何杰因羅誠在修文縣龍場鎮“六廣姑娘”洗浴中心與其開玩笑,便毆打羅誠致其鼻子出血、左耳膜穿孔。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書證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2017年12月15日凌晨2時許,何杰在修文縣龍場鎮六廣姑娘浴都無故用拳頭打了羅誠頭部一下,之后用右手扇了羅誠5、6巴掌,導致羅誠鼻子出血,左耳膜穿孔。公安機關于2018年10月28日將本案受理為刑事案件,同日立案偵察。
2.被害人羅誠陳述:2017年12月15日凌晨的時候,我和我的朋友楊真貴去六廣姑娘浴都洗澡,洗完澡出來,我和楊真貴就來到三樓大廳里做保健按摩,剛做幾分鐘,給楊真貴做保健的保健師就說楊真貴的火氣太大了,意思就是說楊真貴的內火有點重,正在這個時候,何杰和三四個人正好也是洗澡出來剛走到三樓的大廳,我就指著何杰開玩笑說:“那個的火氣才大”,何杰就向我走過來指著我說:“你說哪樣”,我說你的火氣有點大,我當時就給何杰解釋是開玩笑的。我當時是躺起的,何杰就一拳打在我的頭上,我就從迥起的床上坐起來,說:“大家都是認得到的,沒有必要這樣做嘛”,何杰就說:“哪個認得你是哪個”,接著何杰用右手巴掌扇我左臉部五、六巴掌,當時鼻子就打出血了,邊扇我邊罵我,罵我的話記不到了,記得他說:“正好我今天心情不好,你還來惹我”。當時他們人又多,何杰又是喝了酒的,我也不敢惹他們,就白著他打了,和何杰一起的人看我也不敢惹何杰,其他的人就沒動手打我,何杰打了我之后他就走了。何杰走了后,我怕他在樓下等到我,還要打我,我不敢下樓,我就在三樓上報警了,報警后派出所的警官就帶我到派出所去了。后來通過派出所給我們調解了,何杰賠了我醫藥費,賠的醫藥費具體是多少記不到了,到底是賠我1800元或是2800元我記不清了。
3.被告人供述及辯解
(1)何杰供稱:2018年3、4月份的時候,具體時間我記不清了,我和王帥、胡陽、趙柏洋等人在六廣姑娘三樓大廳洗澡,當天我喝了酒的,我光著上半身在三樓大廳休息,同在六廣姑娘的朋友說了一句:“這個莽子更鬼,衣服都不穿,還拔過火罐。”因為我背上有以前拔火罐的印子,我又沒穿上衣,我就曉得他說的是我。我就走到他跟前說了一句:“你說我是哪樣意思?”這個男的怎么說的我忘記了,我就用手扇了他的臉幾耳光,我扇了之后我就走了,過了兩三天的時間龍崗派出所的通知我去處理這件事情,然后經過協調我賠了對方2800元,這件事在派出所簽得協議的。對方名字我記不清了。
4.辨認筆錄
(1)被害人羅城對被告人何杰進行了辨認。
(2)被告人何杰對2017年12月在修文縣六廣姑娘浴毆打羅城的現場進行了指認(附指認照片3張)。
上述證據間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鎖鏈,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并經庭審舉證、質證查實,足以認定。
被告人何杰無視法紀和社會公德,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何杰提出已與受害人達成和解的辯護意見,但在庭審中未提供證據予以證實,對該項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3.2018年1月6日1時許,被告人汪超在修文縣龍場鎮“朋友圈”酒吧喝酒時被羅永龍無意撞了一下,被告人汪超、孔德發等人隨即毆打羅永龍,并持啤酒瓶毆打前來了解情況的陳汝杰、陳汝貴,致使三人受傷。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書證
(1)現場處警紀錄。證實修文縣公安局龍崗派出所接警后,民警立即趕到修文縣龍場鎮“朋友圈酒吧現場,經了解系陳汝杰于2018年1月6日凌晨1時在“朋友圈”酒吧被汪超等4人毆打,修文縣公安局龍崗派出所立為行政案件調查。
(2)受案登記表、轉為刑事案件審批表、立案決定書。證實修文縣公安局龍崗派出所接警后,民警立即趕到修文縣龍場鎮“朋友圈酒吧現場,經了解系陳汝杰于2018年1月6日凌晨1時在“朋友圈”酒吧被汪超等4人用拳腳及啤酒瓶毆打,左前額,雙手側掌,有明顯傷痕。修文縣公安局龍崗派出所立為行政案件調查。2018年7月25日修文縣公安局將修文縣龍場鎮陳汝杰被打案轉立為刑事案件。
2.證人證言
(1)陳汝貴陳述:2018年1月6日凌晨1時,被告人汪超、孔德發、聶某群三人到龍場鎮“朋友圈”酒吧喝酒。與此同時,龍場鎮新寨村七組村民羅永龍和朋友陳汝杰、張揚也在龍場鎮朋友圈酒吧喝酒。羅永龍和張揚去酒吧吧臺拿瓜子時,無意撞了汪超一下,汪超、孔德發、聶某群就先用拳腳毆打羅永龍,陳汝杰將被毆打的情況告訴哥哥陳汝貴后,陳汝貴就來看情況,還沒有問清情況,就和陳汝杰一起被汪超、孔德發、聶某群三人用啤酒瓶亂砸,導致羅永龍、陳汝杰、陳汝貴三人受傷。
(2)羅永龍陳述:2018年1月6日凌晨1時,被告人汪超、孔德發、聶某群三人到龍場鎮“朋友圈”酒吧喝酒。與此同時,龍場鎮新寨村七組村民羅永龍和朋友陳汝杰、張揚也在龍場鎮朋友圈酒吧喝酒。羅永龍和張揚去酒吧吧臺拿瓜子時,無意撞了汪超一下,汪超、孔德發、聶某群就先用拳腳毆打羅永龍,陳汝杰將被毆打的情況告訴哥哥陳汝貴后,陳汝貴就來看情況,還沒有問清情況,就和陳汝杰一起被汪超、孔德發、聶某群三人用啤酒瓶亂砸,導致羅永龍、陳汝杰、陳汝貴三人受傷。
(3)聶某群陳述:2018年元月的一天晚上十點過鐘,當時我在大眾足療店內,汪超就打電話給我叫我到六廣姑娘對面的朋友圈酒吧喝酒,于是我就和闕某艷、劉某玲一起就去了朋友圈酒吧二樓,我們去的時候就看見汪超和孔德發和另外兩個我不認識的男的已經在二樓的包房內喝酒了,于是我們就和他們一起喝,我們在一起喝了大約一個小時的時間,汪超他們就喊走了,當我們走到朋友圈酒吧一樓大廳內時,在一樓大廳內喝酒的一個男的不小心走路撞到了汪超,汪超被撞到后就一巴掌給撞倒他的那個男子扇去,我們看見汪超動手后,我和孔德發以及和汪超們一起喝酒的另一名男子就也跟著動手打撞到汪超的那名男子,我在動手的過程中隨手撿了啤酒瓶砸那名男子,汪超、孔德發他們也拿啤酒瓶砸的。當時我們在打這名男子的過程中,和被打的那名男子一路的有名男子上前來勸架,又被汪超和孔德發一陣的拳打腳踢,當時打的過程中直接把那兩名男子打蹲在地上,其中撞到汪超的那個還被我們把他的頭部打出血,另外勸架的那個也直接被打得抱頭蹲地,整個打的過程持續了大約十分鐘的時間我們就停手了。
3.被害人陳汝杰陳述:今年一月份,具體幾號我忘記了,我被打傷的時候應該是凌晨,被打傷的地點是在“朋友圈”酒吧的一樓大廳里,當時的燈光不太好,我沒有看清對方的長相。當時有一個人來打羅有龍,我看見以后就打電話給我哥陳汝貴,我喊我哥來看一下是否認識對方,如果認識就去勸一下,我哥來了以后剛進“朋友圈”酒吧還沒有講話就就被三個男的圍起來打,其中還有一個人拿著一把刀,好像是一把30公分長的匕首,我看見拿三個男子打我哥,我就去打打我哥的三個中其中一個,然后他們連我一起打。他們先是對我拳打腳踢把我打倒在地上后,我倒在地上后有兩三個就用啤酒瓶往我頭上砸,我當時躺在地上我感覺我臉上都是汗水,我一模一看全是血,我才意識到我的頭被打破了,我被我哥還有旁邊的幾個人扶起來去縣醫院包扎,之后我就打電話報警了。我被打傷還沒有去醫院包扎的時候,聽見打我們的其中一個人叫汪超,去醫院的包扎的時候我我聽羅永龍講打我們的人的其中一個叫汪超,一個姓孔,這些人我都不認識。
4.被告人供述及辯解
(1)汪超供稱:在2018年元月份的時候,我和孔德發、小毛幺在修文縣龍場鎮朝陽路“朋友圈”酒吧喝完酒后,我們下樓來買單,我在一樓收銀臺處買單時,被我們毆打的其中一個男子提著東西無意撞到了,撞到我后離開時我喊他站到,但他轉過身來楞了我一眼后并沒有站到就繼續往一樓的里面走。于是我就跑進去把這個男的拉住,拉住后我就給他說:“你撞到我了”,他看見后不說話,于是我就動手打了,我是用拳頭一拳打在這名男子的臉上,接著就用腳一腳給他踢去,當時就把這名男子踢摔倒在地上。這名男子被我打摔倒在地上,另外一名年輕一點的個子相對較矮的男子看見后,就上前來幫忙,并用他的拳頭一拳打在我的嘴上,被孔德發看見后,孔德發就上前又一腳把個子較矮的這名年輕男子踢摔到在地上,接著撞到我的那名男子就從地上爬起來,爬起來后小毛幺就提啤酒瓶砸這兩個男子,我和孔德也跟著拿啤酒瓶砸這兩名男子,我們幾個連續砸了這兩個男子十多個瓶酒后,這兩個男子就跑來躲藏在一樓的一個角落下,我們才停止下來的。我們三個出后就遇見老九,老九看見我用手捂著嘴就問惱火不,我給他說沒有事的,他就去“朋友圈”酒吧二樓去了。接著我們站在路邊攔車,在這個過程中,就看見路邊有個人在打電話,在電話中聽見這個人說了一句“把東西拖過來”,我聽見這個話后就不舒服,我就上前推了這個男的一下,并說:“你是不是喊人拖東西來打我嘛”,但我問這個男的時,這個男的并沒有說話。這時田斌就上前來跟我說這個男的是他的兄弟,他喊人拖東西不是針對我,然后我才沒有對這名男子再動手,接著小毛幺和孔德發就把我拉上出租車離開了。
5.辨認筆錄
(1)汪超對2018年1月伙同孔德發等人在修文縣朋友圈酒吧毆打他人的現場進行了指認(附指認照片3張)
6.刑事照片
(1)陳汝杰傷情照片2張。證實陳汝杰受傷情況。
上述證據間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鎖鏈,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并經庭審舉證、質證查實,足以認定。
被告人汪超、孔德發無視法紀和社會公德,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尋釁滋事的共同犯罪中,被告汪超、孔德發均行為積極,不宜區分主從犯,根據各自在犯罪中的具體作用分別予以處罰。
4.2018年1月18日15時許,被告人汪超在修文縣龍場鎮“六廣姑娘”洗浴中心遇見與其有矛盾的陳倫文,被告人汪超、孔德發就對陳倫文拳打腳踢,被告人汪超用磚頭將陳倫文頭部打傷。經鑒定,陳倫文的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書證
(1)現場處警紀錄。證實修文縣公安局龍崗派出所接警后,民警立即趕到現場,經了解系陳倫文被汪超于2018年1月18日下午15時許在修文縣龍場修文姑娘洗浴中心內用磚頭打傷頭部,現修文縣公安局龍崗派出所立行政案件調查。
(2)受案登記表、轉為刑事案件審批表、立案決定書。證實2018年1月18日下午15時許被害人陳倫文電話報警,修文縣公安局龍崗派出所受理該案,并立行政案件處理,現場了解,系陳倫文被汪超于2018年1月18日下午15時許在修文縣龍場修文六廣姑娘洗浴中心內用磚頭打傷頭部,現修文縣公安局龍崗派出所立行政案件調查,2018年7月25日修文縣公安局將修文縣龍場鎮陳倫文被打案轉立為刑事案件。
2.證人證言
(1)韋琪陳述:2018年元月份的一天中午,有三個客人下樓結帳,在沙發上換鞋。這時我看見兩個年輕男子走進我們六廣姑娘浴都,其中一個男子手是背在背后面的,這個手背在背后的這個年輕男子就走到換鞋的客人的側面,就用手上捏著的東西打在換鞋客人的額頭上,被打的客人額頭上就出血了,被打的客人的一個朋友就問他們:“你們要搞那樣”,這個問話客人就推了進來的這兩個年輕人一下,然后雙方就打起來了。其中一個就守在大廳大門說:“你們今天一個都不準走啊”,手上捏起東西的那個年輕人看到對方是三人,就用手上捏的東西向其中一個人砸去,客人讓開了,我看到一個杯子大的磚頭把玻璃砸爛了。
(2)孫建陳述:2018年1月18日,我同陳倫文、李舉星三人在六廣姑娘洗浴中心洗澡,我們洗完澡在大廳穿鞋的時候就遇見汪超等五六人,我們彼此不認識,我們就彎腰穿鞋,汪超就從外面拾起磚頭進來,二話沒說就往陳倫文的頭上一磚頭,當時把陳倫文頭打出血,陳倫文就暈倒在地上,李舉星就去護到陳倫文。同汪超來的人就打起來了,我把汪超拉到,我叫他不要打,然后他們就沒有打了。
(3)李舉星陳述:2018年元月,我和陳倫文去六廣姑娘浴玩,第二天中午走的時候,我和陳倫文正在一樓大廳穿鞋,孫建當時在前臺那里準備付帳,就有一個人影用什么東西拍了一下陳倫文,隨后陳倫文就用手抱著頭,頭上還流了很多血。我抬起頭來才看見拍陳倫文的是一個年輕男的,這個男子手中還有一塊巴掌大石頭,后來我聽說拍陳倫文的那個年輕男的叫汪超,汪超后面還有十七、八個年輕人,有五、六個手里還拿著煙灰缸、石頭、掃把等工具,汪超罵了陳倫文幾句又準備打陳倫文,我就上去攔住,最后都被帶到派出所去了。
(4)胡兵陳述:2018年元月份的時候一天中午,有兩個客人到我們六廣浴都洗浴,第二天去結帳的時候,兩個客人正在換鞋,大約在20歲多一點,身高在一米七左右,其中一個手上拿起磚頭。兩個年輕人就從外面沖到正在換鞋的客人的沙發處,拿起磚頭的年輕人就一磚頭打在其中一個客人的頭上,當時客人的頭上就流出血了,接著兩個客人就和兩個年輕人打了起來,被磚頭打的那個就打電話通知人來打架,過了五、六分鐘就有幾個人,其中有兩個人的手上提著五、六十公分的黑色砍刀就沖進我們店里,當時來打我們客人的已經跑到我們店的樓上去了,所以沒有打成。
3.被害人陳述
(1)陳倫文陳述:我當天和孫建、小星星一起在六廣姑娘里面洗澡,洗完澡出來,我們三個正在大廳里面穿鞋子,我正在彎起穿鞋子,汪超就和四五個人一起沖進六廣姑娘里面,汪超就一磚頭給我打在頭上,我當時有點蒙,還不知道是怎么回事,頓時把我打蹲在地上。我就問汪超為那樣打我,汪超就說:“你記不到你打我了”,小星星看見我被打了以后,就和汪超他們抓打起來,孫建還起來拉架,當時孫建還被汪超他們的人打了幾下,汪超用磚頭打了我以后,他們就幾個人圍上來打我,我站起來就拿起茶幾上的煙灰缸砸汪超他們,就砸到和汪超一起的其中一個男的。當時有點混亂,孫建就把汪超抱住,叫他們不要打了,孫建就被汪超他們邊的人打了幾下,汪超他們邊的另外兩個還在和小星星抓打起的,然后我又拿起煙灰缸過去幫忙打汪超他們邊的人,當時我就用煙灰缸砸到一個人的肩膀上,然后把他們打散開了,就沒有打了。我就回到沙發上坐起穿鞋子,這個時候小星星就出去了,我女朋友打電話給我,問我搞哪樣咯,因為之前汪超打我的時候,我正在和我女朋友視頻聊天,我被打后就把電話掛了,于是我女朋友又打電話過來問我哪樣事情,在這個時候我就出來接電話,就看見小星星和他的朋友提著刀進六廣姑娘里面,我就喊他們不要拿刀進去,怕整出事情。我當時接起電話的,我還把小星星他們裝刀的包包提來放到旁邊的一家店里面,小星星他們當時沒有聽我的,但小星星他們進去后,汪超他們就跑到六廣姑娘包房里面去躲起了,小星星他們進去沒有找到汪超他們,然后就把刀拿出來到旁邊小店去放在他們裝刀的包里面,沒過多長時間,派出所的警察就來了,看見我頭部出血,就喊我先到醫院去縫針,情況就是這樣的。
4.被告人供述及辯解
(1)汪超供稱:2017年10月份的時候,朱林在修文凱撒酒吧門口被劉能余欺負,事后我得知這件事,當時的想法去給兄弟出頭,哪知反而被和劉能余一起的小文(陳倫文)一起欺負,被小文用手機砸我。我當時不服氣這件事情,隨后邀約了趙德、小黑豆、譚永洪、任學成、陳波、陳剛等人拿砍刀和鋼管去凱撒酒吧找劉能余和小文報復,最后只看見劉能余,我就把他砍傷了。2018年的元月初的時候,我和孔德發帶起足療店的小妹小毛幺在修文的朋友圈酒吧喝酒出來,我被人撞到,又和孔德發、小毛幺一起收拾撞到我的人,后來有人來找我們理論,又被我和孔德發、小毛幺一起用啤酒瓶砸傷。過了頭十天的時間,我因在凱撒酒吧砍傷劉能余,一直沒有找到小文報復他,但我要報復小文的事情一直在心里沒有忘記,在2018年1月中旬的一天下午,我和孔德發去六廣姑娘浴找趙德,恰巧遇見我一直要報復的小文,于是我和孔德發動手打了小文。
5.鑒定意見,(修)公(司)鑒(活)字[2018]91號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法醫鑒定存根。證實陳倫文頭右后顳部損傷,邊緣呈不規則形,其損傷特征符合鈍性外力所致(磚頭打擊可以形成),陳倫文的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微傷。
6.辨認筆錄:被害人陳倫文與證人李舉星、韋琪、孫建分別對汪超進行了辨認,汪超對作案地點進行了辨認。
7.刑事照片:被害人陳倫文傷情照片4張,現場照片2張。
上述證據間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鎖鏈,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并經庭審舉證、質證查實,足以認定。
被告人汪超無視法紀和社會公德,伙同被告人孔德發等人隨意毆打他人,導致他人受輕微傷,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尋釁滋事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汪超、孔德發均行為積極,不宜區分主從犯,根據各自在犯罪中的具體作用分別予以處罰。
5.2018年6月8日晚,被告人汪超在“足生緣”足療店與嫖客夏志國、夏志祥發生糾紛,被告人汪超隨即持刀將夏志國頭部砍傷,將夏志祥手部砍傷。經鑒定,夏志國的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夏志祥的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書證
(1)行政案件受案登記表、行政案轉為刑事案件審批表、刑事案件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2018年6月8日,公安機關對汪超殺傷夏志國、夏志祥立為行政案件,2018年7月25日,公安機關對汪超殺傷夏志國、夏志祥由行政案件轉為刑事案件,2018年7月25日,公安機關對汪超殺傷夏志國、夏志祥立案偵查。
(2)疾病證明書。證實2018年6月8日,被害人夏志祥被修文縣人民醫院診斷為左手腕裂傷,2018年6月8日,被害人夏志國被修文縣人民醫院診斷為頭面部皮膚裂傷。
(3)現場處警記錄。證實2018年6月8日4時30分,龍崗派出所接到報警電話稱有人被打傷。接到報警后,楊華南處警,到現場后了解相關情況:2018年6月8日,夏志國、夏志祥、王進超相約到修文縣龍場鎮街上體育館來找嫖娼,三人來到“足生緣”足療店,夏志國與店服務員發生糾紛,服務員將夏志國、夏志祥砍傷。公安機關了解情況后,以“行政案件”調查。
(4)鑒定意見通知書。證實2018年10月28日,修文縣公安局將夏志國人體損傷程度輕傷二級、夏志祥人體損傷程度輕微傷告知夏志國、夏志祥、汪超。
2.證人證言
(1)朱俊芳陳述:2018年6月的一天晚上,朱俊芳去遵義,當天晚上,她打電話給陳姐,陳姐對朱俊芳說:小汪超把客人砍傷了。汪超的朋友帶來的客人,汪超給客人打折,只是收100元,醉酒客人說妹兒態度不好,客人就與妹兒發生矛盾,汪超就提刀將客人的頭部及手部砍傷了。朱俊芳從遵義回來后,朱俊芳就對汪超說不要在店里打架,不要因為小事打別人,汪超說不關朱俊芳的事情,他已經作了賠償。
(2)袁某紅陳述:汪超今年6月份去六廣姑娘和客人發生糾紛,他帶人去把客人砍傷了,這次的具體情況我不清楚,我是后來聽姐姐講的。還有一次就是兩個喝醉的人在店里面發生糾紛,他帶刀將一個客人的頭部砍傷、另一個客人的手部砍傷,這次我也是不在店里面,是我回來后店里面的人告訴我的,其他他打架的情況我就不清楚了。
(3)闕某艷陳述:2018年6月的一天凌晨2點,兩名客人來到足療店,其中一名胖、一名偏瘦。身材偏瘦的問有妹兒嗎?姓朱的妹兒說有。汪超就安排闕某艷與偏胖的男子發生性關系,偏胖的說換人,汪超就安排袁某紅去,袁某紅不去。汪超向偏胖的男子說今天沒人做,偏胖的客人就用拳頭打了汪超的臉,汪超就和客人打起來。后來,汪超就用刀砍了偏胖的手,后來偏瘦的人來打汪超,汪超又砍了他的頭部。
(4)王進超陳述:2018年6月8日凌晨4時,王進超、夏志國、夏志祥在新視聽KTV喝酒,喝完酒后,三人來到修文縣龍場鎮老快吧車站的一家洗腳城。來到洗腳城,夏志國問服務員有沒有小姐,服務員說有小姐。夏志國、夏志祥兩人各自找了包房點了小姐。王進超在外面沙發坐著,汪超過來招呼王進超,二人聊了幾句。有名小姐進了夏志國包房后兩分鐘就出來和汪超說了兩句話,汪超就走了。后來,王進超聽見通道有人爭吵過去看,看見夏志國頭部受傷,夏志祥左手受傷,汪超手上拿著一把刀,這把刀長20厘米,黃色刀把,是削水果的到。王進超就過去攔住汪超讓他們不要打架。然后王進超送夏志國、夏志祥去醫院。
3.被害人陳述
(1)夏志國陳述:2018年06月08日凌晨四點多,我和夏志祥等在修文縣龍崗社區“足生緣”足療店點快餐(嫖娼),由于我點的女生脫了衣服不好看就吼了她回去,她就告訴了汪超,汪超就砍我,當時他一刀砍在我的頭部,去醫院縫了十三針。當時還有我兄弟夏志祥看見我被砍上去阻攔,他的左手腕被汪超砍了兩刀,在醫院縫了二十多針。第二天下午六七點的時候我接到汪超電話說“是不是要找他報復”,我聽見他的口氣,心想家中還有婆娘娃兒,汪超本身是玩社會的,就答應他賠償我醫藥費2680元。之后我多次打電話給汪超,汪超說不會給我錢的。
(2)夏志祥陳述:2018年06月08日凌晨四點多,夏志國和夏志祥、王進超在修文縣龍崗社區“足生緣”足療店點快餐(嫖娼)。在足療店夏志國和小汪超發生了矛盾,然后小汪超就用刀砍夏志國,后來夏志祥在旁邊講了一句:你打我哥干嘛。小汪超就用刀砍了夏志祥的左手手腕兩刀,夏志國的額頭中間位置也被小汪超砍傷。第二天,汪超打電話給夏志國說讓昨天的事私了,之后達成協議汪超賠償夏志國2600元,約定2018年06月18日拿錢。2018年06月18日夏志國打電話給汪超,汪超拒不賠償醫藥費,還說隨你們怎么處理。至今,汪超都沒有賠償夏志國。這件事對夏志國造成了嚴重的影響,對家庭造成了經濟上的損失,對夏志國以后的生活造成了影響。夏志國認為小汪超這類人,嚴重危害社會安全,他的行為很極端。
4.被告人供述及辯解
(1)汪超供稱:2018年六月上旬的一天凌晨兩三點,我和小文艷、小黑妹、朱姐在足療店,夏志國、夏志祥、王進超三人進入店內。夏志國問店內有小姐嗎,我說有的,快餐200元。我安排了闕某艷到夏志國包房,夏志國不要闕某艷,要求換一個小姐,闕某艷就將此事告訴我。我就對夏志國說沒有妹兒了,妹兒下班了。夏志國要求解釋,我就說不想做夏志國的生意并發生爭吵,爭吵過程中,我從廚房提了一把三十公分的水果刀,夏志祥出來擋我,我就用刀砍到那名男子的手腕處。夏志國看到夏志祥被砍就跑過來,我就用刀砍到夏志國頭部。
5.鑒定意見
(1)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實夏志祥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夏志國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6.檢查、勘驗、辨認筆錄
(1)辨認筆錄。
1)2018年7月5日,被害人夏志國對被告人汪超進行了辨認。
2)2018年7月17日,被告人汪超對被害人夏志國進行辨認。
7.視聽資料
(1)刑事照片。證實2018年6月8日,修文縣公安局對夏志國、夏志祥被打現場及傷情進行拍照。
上述證據間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鎖鏈,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并經庭審舉證、質證查實,足以認定。
6.2018年6月23日01時許,因被告人任學成與劉曉龍發生矛盾,被告人汪超、任學成、孔德發、朱玉貴在修文縣龍場鎮“V愛酒吧”持啤酒瓶、滅火器、刀追打劉曉龍。經鑒定,劉曉龍頭部、面部、左肩背部、左肩胛下角外側損傷程度為輕微傷,劉曉龍左腰部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書證
(1)行政轉刑事案件審批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修文縣公安機關于2018年7月12日將本案轉為刑事案件受理并于次日立案。
(2)現場處警紀錄。證實2018年6月23日0時許,劉曉龍報案至修文縣公安局龍崗派出所。稱其在修文縣龍場鎮V愛酒吧遭到四名男子的毆打,劉曉龍頭部、背部受傷。
2.證人證言
(1)羅洪葉陳述:2018年06約23日凌晨0時左右,我和我朋友陽陽、趙聰、小龍在老縣委門口的V愛酒吧喝酒,一個個子大概170穿白色衣服的男生從我們旁邊路過時和小龍對視了幾眼。那個男生上樓之后小龍也跟著上樓,看到對方有七八個人,小龍和白衣服的準備要打架,我還去拉了一下架,把小龍拉到樓梯口的時候我就聽到了啤酒瓶砸碎的聲音,當時我害怕砸到我就放開小龍獨自一個人下樓報警了。后來我聽陽陽說小龍被打流血了,我當時也沒問是哪里流血,就想趕緊離開那里,心里十分的害怕。打了一輛車就趕緊回家了。對方我不認識,聽陽陽說小龍被刀殺傷了頭,肩膀,腰部,陽陽的腳也被玻璃劃傷。我認識對方一起的一個女生叫姜慶英。這些人太猖狂了,就是對視一下就要發生打架、動刀傷人的事件。
(2)高玉林陳述:2018年6月23日凌晨0時許,我的朋友小龍在老縣委旁邊的一個叫V愛的酒吧被人打了。當天晚上我和安雨、小龍、陽陽等人一起在那個酒吧喝酒。11點過的時候,二樓的一個男生下來上廁所,不知道什么原因和小龍發生了口角,凌晨0點時候,小龍一個人就上樓去了,當時我怕發生什么事情,就和陽陽安雨也跟了上去,看見小龍站在一張卡座那里和之前與他發生口角的那名男子爭吵,對方那桌有7個人,有幾個女孩,對方越來越激動。一個穿黑衣服的男子提起一個啤酒瓶子想打小龍,我攔都攔不住,等我回過神來,看見四名男子將小龍圍在一樓的樓梯口毆打,打完后我看見一個穿黑色衣服的男子手上提著一個滅火器。等這些男子走了以后我看見小龍渾身是血,我害怕對方再來報復我或者傷著我,就和安雨先走了。我覺得這個事情太可怕了,認都不認識就把小龍打成這樣,我從來沒有經歷過這些事情,想到都后怕,現在晚上都不敢出門了。
(3)陳紅陳述:2018年6月23日0時,我弟任成來我開的酒吧里與他朋友們喝酒,在樓梯間的時候就和一個正在看球的男子說“你看我做什么”那名男子沒有說話,我就上樓去問我弟什么事情,他說“沒什么事情,可能認錯人了”我就下去給這名男子道歉,過一會我就看見這名男子去二樓了,不知道和我弟說了一些什么,我弟的朋友們就站起來用啤酒瓶打這名男子的頭部,我看情況不對就把這名男子往樓下拉,我弟這邊的一個男子不知道從哪里拿出一把刀,人太多把我擠到樓梯拐角,毆打的過程我沒有看到,后來這名男子被啤酒瓶打傷了頭。
3.被害人陳述
(1)劉曉龍陳述:2018年6月23日凌晨0時許,我在修文縣委V愛酒吧被幾個不認識的男子打傷。當天我和幾個朋友在那個酒吧喝酒。晚上10點過就來了四個男生和3個女生直接到二樓喝酒去了,0點左右,四個年輕男子其中的一個就下樓來上廁所,我看見這名男子用眼睛盯著我,嘴巴一直在動,我當時心里就很不舒服。過了幾分鐘,我還是有點憋屈,就上樓找那名男子理論,他們就罵我并且朝我靠過來,這時酒吧老板就叫我快走并且把我往門口推,到樓梯拐角的地方就有七八個啤酒瓶子從二樓砸下來,全部砸在我的身上和頭上,把我逼到一樓的廁所旁,這四名男子就從二樓沖下來打我,一個穿花T恤的右手握著一把十五公分長的匕首朝我身上扎了幾下。瞪我的那名男子用啤酒瓶打我的頭,把瓶子都打爆了,另一個右手臂有紋身的男子提著一個滅火器打我的頭部,這四名男子把我打暈之后就走了。后來我聽酒吧老板娘說瞪我的那個男子叫任學成。我去找他理論時他就抱著手坐在那里,像一個大哥一樣,我感覺他們就像是黑社會。我是2018年3月份才到修文來的,這件事對我的影響很大,現在我走在大街上都怕被人打,現在被殺傷了,也不敢找對方理論,怕被報復,我現在一點安全感都沒有。
4.被告人供述及辯解
(1)任學成供稱:2018年6月的一天晚上,我和汪超、孔德發在修文縣委V愛酒吧喝酒。我因為瞪和我嫂子在一桌喝酒的男子與該男子發生口角。和汪超、孔德發一起用啤酒瓶毆打該男子。
(2)朱玉貴供稱:2018年6月的一天晚上,朱玉貴、任學成、汪超、孔德發在修文縣委V愛酒吧喝酒。因為任學成瞪和其嫂子在一桌喝酒的男子與該男子發生口角。后任學成、汪超、孔德發一起毆打該男子。汪超用滅火器砸、孔德發用刀扎、任學成用啤酒瓶砸。這次打架的原因是任學成懷疑被我們打傷的男子和他的嫂子有奸情,就帶著我、汪超、孔德發打傷了這個男子,因為我們是兄弟,看見兄弟動手,肯定要幫忙,這也是杰哥對我們大家的要求,不幫忙的兄弟要被大家唾棄看不起,因此我也參加了。
(3)汪超供稱:2018年6月中旬的一天晚上,我和朱玉貴、孔德發、還有幾個女生一起在修文縣酒吧街V愛酒吧喝酒,晚上十一點半后任學成就到了,來了之后給我們說下面有一個喝酒的男的像嫖他嫂子的那個男的,他就一直盯著這個男的看,這個男生也一直盯著他看。當時我就給任學成說叫他快喝酒,不要再惹事了,快到十二點的時候,那名外省男子就跟他的朋友到二樓來了,用手拍朱玉貴的肩膀并叫他起開,我就上去推了這個男子肩膀一下問他什么意思,他也推了我一下,我就一拳打到這個男子的頭部,孔德發打開他隨身攜帶的刀子,并打了這個男的一巴掌,朱玉貴看見以后也動手,這名外省男子就往樓下跑,我和朱玉貴就拿著桌子上的酒瓶往樓下樓梯口的位置不停的砸去,接著我們下樓去,看見任學成和孔德發已經追上這個男子并對他拳打腳踢,我順手拿起樓梯拐角的滅火器瓶向他的肩膀和頭部砸了兩下。
5.辨認、勘驗等筆錄
(1)被害人劉曉龍對2018年6月22日凌晨在修文縣龍場鎮酒吧街V愛酒吧毆打其的四名男子進行辨認。其中三名為任學成、汪超、孔德發。
(2)被告人汪超對2018年6月22日凌晨在修文縣龍場鎮酒吧街V愛酒吧內與被告人任學成、孔德發、朱玉貴毆打的外省男人進行辨認,辨認結果為10號劉曉龍。
(3)被告人任學成、朱玉貴、汪超對在2018年6月22日晚毆打劉曉龍的修文縣V愛酒吧進行了辨認。
(4)朱玉貴對孔德發辨認,稱就是孔德發殺傷對方兩刀,還在監控下告訴對方,我叫孔德發,我殺了他兩刀。
6.鑒定意見
(1)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實劉曉龍頭部、面部、左肩背部、左肩胛下角外側損傷程度為輕微傷,劉曉龍左腰部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7.視聽資料
(1)光碟一張、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隨案移送清單。證實V愛酒吧監控視頻兩段,當晚事故發生全過程。
(2)刑事照片。證實劉曉龍被打傷情照片5張,被打現場照片3張。
上述證據間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鎖鏈,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并經庭審舉證、質證查實,足以認定。
被告人任學成無視法紀和社會公德,伙同被告人汪超、孔德發、朱玉貴隨意毆打他人,導致他人受輕傷及輕微傷,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尋釁滋事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任學成起主要作用,為主犯;被告人汪超、孔德發、朱玉貴起次要作用,為從犯,應當從輕處罰。
7.2018年6月26日01時許,因嫖客陳飛與“足生緣”足療店賣淫女在“六廣姑娘”洗浴中心五樓發生口角,被告人汪超帶領被告人朱玉貴、孔德發、茍宇、任學成、何進、胡陽等人趕到“六廣姑娘”五樓包房內毆打陳飛,被告人任學成持刀將陳飛右手小指割傷。經鑒定,陳飛頭部損傷程度為輕微傷、右手小指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書證
(1)行政案件受案登記表、行政案轉為刑事案件審批表。證實2018年6月26日01時10分,被害人陳飛報警稱其在修文縣龍場鎮六廣姑娘美容浴都5011號房間內遭人毆打。2018年6月26日,公安機關對陳飛被毆打案立為行政案件,2018年7月25日,公安機關對陳飛被毆打案由行政案件轉為刑事案件,
(2)刑事案件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2016年7月25日,修文縣公安局對修文縣汪超、任學成等人尋釁滋事案立案偵查。
(3)疾病證明書。證實2018年6月26日,被害人陳飛被修文縣人民醫院診斷為頭皮裂傷、右手小指皮膚裂傷。
(4)現場處警記錄。證實2018年6月26日1時11分,陳飛電話報警稱其被毆打,值班民警吳維勇立即趕到現場,現場位于修文縣龍場鎮六廣姑娘洗浴中心五樓5011號包房。經了解,系陳飛在六廣姑娘洗浴中心五樓5011號包房內被一群陌生男子無故毆打,造成陳飛頭部、右手小拇指及背部受傷。
2.物證
(1)作案工具折疊刀一把。證實2018年7月16日,修文縣公安局在被告人任學成車內搜到刀具一把,被告人任學成承認該把刀為殺傷陳飛的刀,該刀隨案移送。
3.證人證言
(1)李斌陳述:2018年11點至12點的時候,李斌安排陳飛來到5011包房,當時陳飛喝了酒,走路有點暈。李斌問陳飛需要保健嗎,陳飛未予答復。過了四十分鐘,兩名女生上了5011包房。她們與陳飛談論賣淫嫖娼價格,兩分鐘后,二十多歲的年輕女子氣憤地從包房出來。大約2分鐘后,四十多歲的女子也從5011包房出來坐電梯走了。過了二十分鐘,有六七個男子找到5011包房的陳飛,這些男子用拳腳毆打陳飛,陳飛用手護住頭部躺在床上的,被告人任學成用一把十公分左右長的水果刀割那個顧客的右手小指割了一刀。這些人打架給我們洗浴中心的顧客造成了心理恐慌,嚴重影響了我們公司正常經營秩序,給我們公司員工造成心理上的傷害,現在我們公司員工已經有了心理陰影,也對我們公司名聲造成了很大的影響,很多客人都害怕,對我們的收入造成了很大的影響。
(2)甘佳陳述:2018年6月26日00時30分,甘佳在六廣姑娘洗浴中心前臺看見兩名女子進入5011包房找陳飛,過了5分鐘后,兩名女子很生氣下來。過了20分鐘,甘佳看見7-8人到5011包房找陳飛,并在外面聽到有人在毆打陳飛。
(3)張文義陳述:2018年6月26日0時30分,張文義看見兩名女子來到洗浴中心找朋友,其中一名年輕的。另外一名年齡較大。過了三四分鐘,其中一名年輕女子生氣地下樓。又過了一分鐘,年齡大的生氣的離開。過了大約20-30分鐘,洗浴中心來了7名男子,過了5-6分鐘,這7名男子就離開了。后來到了五樓,才知道5011包房的客人被毆打了。該起打架事件對洗浴中心員工及客人產生了陰影,并對洗浴中心生意造成影響。
(4)王天才陳述:2018年6月26日1時許,王天才來到洗浴中心辦公室看球賽,10分鐘后,李斌打電話告訴他有兩名女子在與5011包房的客人談招嫖業務。王天才讓李斌告訴這兩名女子不要在這地方賣淫。過了20分鐘,甘佳發了短信給王天才,告訴他五樓出事了。警察來了后,王天才帶著警察查看監控,發現有7名男子進入5011包房。該起打架事件對洗浴中心員工及客人產生了陰影,并對洗浴中心生意造成影響。
(5)袁某紅陳述:汪超于2018年6月在六廣姑娘洗浴中心砍傷客人。
4.被害人陳述
(1)陳飛陳述:2018年6月25日,陳飛和朋友來到足生緣足療城,陳飛留下老板朱俊芳的電話。然后,陳飛來到六廣姑娘洗浴中心五樓5011房間,就打電話給朱俊芳讓她帶小姐過來。朱俊芳就帶著袁某紅來到洗浴中心5011包房找到陳飛,因雙方在嫖娼時間長度問題上發生口角,袁某紅及朱俊芳先后負氣離開。朱俊芳離開時對陳飛說:“你鬼得很,你等到”。陳飛關門睡覺,后來陳飛睡覺中感覺有人打他,陳飛發現一幫年輕男子對陳飛頭部及身上一陣拳打腳踢,后來穿白色上衣的男子拿了一把水果刀割傷陳飛右手指。
5.被告人供述
(1)汪超供稱:2018年6月28日凌晨一點左右,汪超和朱玉貴在“鵬友網咔”網吧內上網。朱俊芳打電話給汪超,告訴汪超有個客人微信讓她帶姑娘到六廣姑娘5011包房,她帶袁某紅到客人房間,客人不滿意袁某紅,要其他姑娘,不帶就把足生緣足療城關了。汪超向朱俊芳要了客人的房間號及聯系方式。汪超打電話給袁某紅,袁某紅說客人很兇。汪超打電話給孔德發,告訴有人要關他們的店,讓孔德發和他一起去找客人。后來,汪超、朱玉貴、孔德發、任學成、何進、茍宇、胡陽七人來到六廣姑娘5011包房。朱玉貴、胡陽在外面守門,汪超、孔德發、任學成、何進、茍宇就對客人拳打腳踢,后來任學成拿了一把卡子刀割了這名客人的右手小指一刀。
(2)任學成供稱:2018年6月,我和孔德發、何杰、朱玉貴、趙柏楊等人在六廣姑娘對面的98K酒吧喝酒,孔德發接到汪超的電話,接了電話之后孔德發就說汪超有事情,喊這些人和他走。他們到了六廣姑娘門口就遇見汪超和胡陽。汪超就說有人在六廣姑娘找他扯皮。扯皮的人在六廣姑娘的包房里面。然后,汪超、孔德發、朱玉貴、茍宇、何進、胡陽和我進到六廣姑娘。他們上到五樓,汪超就問服務員房間號,他們找到陳飛后,他們就沖去對這個男的拳打腳踢,任學成踢了陳飛的腿上一腳,陳飛沒有動手。他們打完之后,在準備走的時候,陳飛就轉身來看他們,嘴巴里面不知道說些哪樣,我就割了陳飛的右手小拇指一刀,然后他們就走了。
(3)茍宇供稱:2018年6月的一天晚上凌晨,茍宇、任學成、何進三人在“98K”的酒吧內喝酒,任學成接到汪超的電話,汪超讓任學成、茍宇、何進三人去六廣姑娘幫忙,可能要打架。任學成、茍宇、何進三人到了六廣姑娘后,孔德發、胡陽、汪超已經在門口等他們。汪超對他們說,有個客人和他開的店老板扯皮。汪超問了服務員客人的房間號,找到客人后,客人已經睡著了,他們對客人進行拳打腳踢,任學成用刀劃傷了客人的手。第二天在情緣酒吧,何杰、何進、趙德、孔德發、汪超、胡陽、朱林、汪超在一起聊天,何杰說那個殺傷的客人報警了,讓打架的人出去躲一下。
(4)胡陽供稱:2018年6月26日晚上12點左右,胡陽、任學成、孔德發、朱玉貴、趙柏洋、茍宇、何進在六廣姑娘洗浴中心對面的‘朋友圈’喝酒,汪超就打電話給孔德發說在“六廣姑娘”有事情,然后孔德發他們就與汪超會面。會面后,汪超說有個男的因在六廣姑娘招嫖小姐沒有談攏,這個男的要讓汪超開的店開不成,大家去嚇一嚇他。胡陽、任學成、孔德發、朱玉貴、茍宇、汪超、何進等人來到六廣姑娘洗浴中心找到陳飛,胡陽和朱玉貴站在門口,茍宇動手扇陳飛的耳光,后任學成、孔德發、汪超、何進用拳頭和腳亂打這名男子,任學成后用隨身攜帶的刀劃傷了這名男子的手掌心的部位。
(5)朱玉貴供稱:2018年6月的一天晚上11點左右,朱玉貴和汪超在網吧上網。汪超接到一個電話,就喊朱玉貴與他去六廣姑娘那里找一個吼他妹兒的人。朱玉貴、汪超下樓后遇到了孔德發、胡陽、何進、任學成、茍宇。孔德發對汪超說:“我都給他們說了叫他們不來了他們還是要來。”這些人一起到了六廣姑娘洗浴店就直接上了五樓找到那個客人,朱玉貴在門口未參與打架,聽見里面發生打架,后來在門口看見客人頭上和手上出血。
(6)何進供稱:2018年6月的一天晚上12點,何杰、茍宇、任學成、何進、胡陽、孔德發在98K酒吧喝酒。汪超打電話給孔德發告訴他到六廣姑娘去幫忙。孔德發將汪超的事情對其他人說了,其他人就準備去幫忙,何杰準備去的,何進讓何杰不要去。在十字路口,何進、孔德發、任學成、茍宇、胡陽與汪超、朱玉貴碰面。汪超帶著這些人來到陳飛在六廣姑娘開的包房內,汪超等人對陳飛實施毆打,任學成用隨身攜帶的刀割了陳飛右手小指一刀。
(7)何杰供稱:2018年6月的一天晚上,當時我和何進、任學成、孔德發等人在六廣姑娘斜對面的一個小酒吧喝酒,這家酒吧名字叫98K酒吧,我們幾個喝了一會啤酒后,何進、任學成、孔德發等人就起身準備離開。我就問:“你們去哪里?”,他們幾個中的哪個就給我說了一句:“有點事。”我什么話都沒有說,之后何進、任學成、孔德發等人就從酒吧離開了。他們幾個去了大約二十來分鐘,何進和剛才一起喝酒中的另外一個又回到酒吧來喊我:“走了,哥,回家。”我就說:“有哪樣事,我還要喝酒。”何進又對我說:“我們打到人了。”我聽見何進這樣說了后就起身和何進等人離開酒吧,到酒吧樓下后,我和何進又和孔德發、任學成、汪超等人會面,會面后何進就開著平時在礦上用的車號為601的面包車,與孔德發、任學成、汪超等人往白云區方向行駛。因為我喝了一些酒,才上車一會我就睡著了,醒來的時候,我們已經到白云區商專門口,到白云區商專門口后孔德發、任學成、汪超等人就開著我的那輛面包車往白云區走了,之后我和何進又開車回王官祖師殿休息了。
(8)孔德發供稱:汪超曾經邀約孔德發到六廣姑娘打了一個男子,任學成殺了那男子一刀。
6.鑒定意見
(1)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實陳飛頭部及右手小指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2)修文縣公安局管制刀具認定書。證實認定被告人任學成隨身攜帶的刀具屬于“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刀身展開或彈出后,可被刀柄內的彈簧或卡鎖固定自鎖的折疊刀具”。
7.檢查、勘驗、辨認筆錄
(1)辨認筆錄
1)2018年7月3日,證人李斌對被告人汪超進行了辨認。附辨認圖片。2)2018年7月4日,被害人陳飛、證人張文義對賣淫女朱俊芳進行了辨認。附辨認圖片。3)2018年7月6日,證人張文義對被告人趙德進行了辨認。附辨認圖片。4)2018年7月6日,被害人陳飛對賣淫女袁某紅進行了辨認。5)2018年7月17日,被告人汪超對被害人陳飛進行了辨認。附辨認圖片。6)2018年11月12日,被告人汪超、朱玉貴、胡陽對毆打陳飛的地點進行了辨認。附辨認圖片。7)2018年11月13日,被告人何進、被告人任學成、茍宇對毆打陳飛的地點進行了辨認。附辨認圖片。
8.視聽資料
(1)刑事照片。證實2018年6月26日,修文縣公安局對陳飛被打傷情及案發現場進行拍照。附傷情及案發現場照片。
上述證據間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鎖鏈,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并經庭審舉證、質證查實,足以認定。
被告人何杰提出其未參與該樁尋釁滋事犯罪,經查,上述被告人的供述中均未供述被告人何杰參與本次尋釁滋事犯罪,被害人及證人亦未對被告人何杰進行指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何杰參與該樁尋釁滋事的證據不足,被告人何杰的該項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朱玉貴提出未參與該樁尋釁滋事以及2018年06月26日被告人朱玉貴尚未年滿十八周歲應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認為被告人供述、辨認筆錄、視聽資料等相互印證,能夠證實被告人朱玉貴參與該樁尋釁滋事犯罪。被告人朱玉貴出生于2000年1月2日出生,2018年06月26日時已年滿十八周歲,故對被告人朱玉貴的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汪超無視法紀和社會公德,伙同被告人朱玉貴、孔德發、茍宇、任學成、何進、胡陽隨意毆打他人,導致他人受輕微傷,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尋釁滋事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汪超起組織指揮作用,被告人任學成起主要實施作用,均為主犯。被告人朱玉貴、孔德發、茍宇、何進、胡陽起輔助作用,為從犯,應當從輕處罰。
8.2018年7月1日2時許,被告人何杰知曉潘秀洋說其壞話,便組織被告人任學成、孔德發等人到修文縣龍場鎮陽明大道何記燒烤店找到潘秀洋,被告人何杰持啤酒瓶打潘秀洋頭部,被告人任學成持匕首連續捅殺潘秀洋。經鑒定,潘秀洋右耳廓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右大腿、左踝部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書證
(1)行政轉刑事案件審批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修文縣公安機關于2018年7月1日將本案轉為刑事案件7月25日受理并于同日立案。
(2)現場處警紀錄。證實2018年7月1日2時許,群眾報案至修文縣公安局龍崗派出所。稱有人在修文縣陽明大道轉盤處打架,民警現場處警了解到系潘秀洋在何記燒烤店吃燒烤時遭到一名男子用啤酒瓶砸傷,并被兩名男子追殺,造成潘秀洋的頭部、大腿、腳踝受傷。
2.證人證言
(1)龐浩陳述:2018年7月1日凌晨2點,我和潘秀洋、雷天丹、王天偉、小黑豆及一個經理和兩個女服務員在修文縣陽明大道轉盤的何記燒烤店吃燒烤。潘秀洋就和王天偉他們說他要去扎佐找楊杰杰,這時候何杰就走過來問潘秀洋說:聽說你要找我。潘秀洋就說我要找楊杰杰不是找你,接著何杰就罵潘秀洋,同時拿起桌子上的啤瓶子就向潘秀洋砸去,當時把酒瓶都打碎了,碎片飛起來還傷到了KTV的一個女服務員。何杰左手拿著一把10厘米長的黑色小刀,帶著兩個小弟對潘秀洋追殺,他們三人提著刀往潘秀洋身上亂殺亂砍,直接是往死里面捅,潘秀洋拼命的逃命。潘秀洋和何杰之前沒有矛盾,何杰打潘秀洋很突然,根本就沒想到何杰為什么會打潘秀洋,就是聽到潘秀洋說要去找楊杰杰,以為是說的他。根本就不聽說。直接就是故意滋事。何杰是混社會的,我們也不敢多說什么,也怕被他們打,另外他們手里都拿著刀,我們簡直不敢過多的制止,怕被他們一起殺,以為他們打人殺人都是往死里打殺的。不講原因,不講道理。何杰沒有具體工作,我只知道他是混社會的,2013年年底帶起一幫小弟到處開賭場。何杰當天打潘秀洋就說在故意滋事,整天帶著“小弟”到處打殺,無疑是想通過這種方式達到社會上誰見到他們都害怕的目的。要求大家按照他們的方式來辦事,誰不順他們的意,就要打要殺。
(2)王天偉陳述:我是鉆石KTV的經理。2018年7月1日凌晨2點潘秀洋在陽明大道轉盤何記燒烤店門口被何杰和他的兩個小弟殺,何杰提了一把折疊刀,刀身和刀片都是黑色的,他兩個小弟也提著刀往潘秀洋身上亂殺亂捅,當時還有一個女服務員受傷了,是何杰用啤酒瓶打潘秀洋的頭的時候玻璃破碎后劃傷的。我也不知道何杰為什么要殺潘秀洋,他們也不講道理,發生的很突然,何杰問潘秀洋找他干什么,后來就打起來了,潘秀洋還說他找的是楊杰杰不是何杰。他們根本不講道理,說殺就殺,不分青紅皂白。我也不敢多說什么,怕被他們打,而且他們手上還拿著刀,我在勸說的時候都被他一個“小弟”打了三拳。如果再勸,可能要被殺,他們打人殺人都很狠,往死里面殺的那種,根本不計后果。
(3)雷天丹陳述:我是潘秀洋的朋友,2018年7月1日凌晨2點鐘潘秀洋在陽明大道轉盤何記燒烤店門口被人殺傷的。當天我和潘秀洋、小黑點、鉆石KTV的一個經理和兩個女服務員在陽明大道轉盤何記燒烤店吃宵夜,何杰來了就罵潘秀洋,潘秀洋就說“我又認不得你,你找我干啥”何杰提起啤酒瓶就向潘秀洋頭部砸去,何杰的兩個“小弟”也沖過來打潘秀洋。我看見何杰和他的小弟提著刀追潘秀洋,往潘秀洋身上亂殺亂捅。本來我們都不準備報警的,但是想到何杰他們這些人太可惡了,大家本來無冤無仇的,他們動不動就把人往死里整,想打就打想殺就殺,完全不講道理,搞得大家在街上都沒有安全感,想到他們還會動刀殺人,萬一把人殺死了。我們才來報警的。
(4)何某銀陳述:2018年7月1日凌晨3點左右,我在修文縣陽明大道轉盤處的燒烤店內做生意,我給客人上菜后看見一個30多歲的胖男子走到光頭旁邊斜眼問光頭男子“你找我啊”,光頭說“我沒有找你啊”。從胖子的神態來看,應該是喝了酒光頭不舒服。我忙著燒烤就沒有管他們了,過一會我就聽見外面砸啤酒瓶的聲音。我出去就看見一個高瘦的男子追著光頭跑遠了。光頭被打的過程我沒看見,只聽說被殺了三刀。我沒見過光頭,見過胖子幾次,都是大晚上了一大幫人從鉆石KTV喝酒出來,鬧哄哄的,火藥味很重,看起來要打群架。我明白這些是混社會的,根本不敢看他們是怎么處理沖突的。從那個胖子問光頭的神態我能夠感受得出,那個胖子是帶頭混社會的,而且很有面子,一般人惹不起的那種,說白了就是一個社會流氓,我們做正規生意的小老百姓根本不敢得罪他們,否則會給我們帶來很大的隱患。那天晚上打架使我損失了88元,我每天的利潤也就在200元左右,如果這種事情經常發生,我的生意也無法做下去了。我們老百姓感覺到很不安全。同時也希望公安機關給我保密,我怕他們知道我們這些老百姓的想法以后報復我們,我們招惹不起他們。還要正常的生活。
3.被害人陳述
(1)潘秀洋陳述:2018年7月1日凌晨2點,我和龐浩、雷天丹、王天偉、小黑豆及一個經理和兩個女服務員在修文縣陽明大道轉盤的何記燒烤店吃燒烤。等上菜的過程中,我就說和龐浩喝酒的那名胖子有點像扎佐的楊杰杰。何杰就站起來到我桌子前問我“你找我”。我就給他解釋說我不找你,我又不認識你。但是何杰根本不聽我解釋,一邊罵我一邊拿起桌子上的一個啤酒瓶子朝我的頭部砸過來。啤酒瓶當時就碎了,我的頭被打流血,何杰打我來的太突然,我一點防備都沒有。我頭昏得厲害,但是看見何杰和他的兩個小弟手上都拿著刀,如果不跑會被他們殺死殺殘。跑到斑馬線的那里大腿被殺了一刀,但是為了逃命我還是站起來繼續跑。何杰的兩個小弟追過來又殺了我的右耳和右腳踝幾刀就走了。我的傷情很重,要住半個月才能下床。我不認識何杰,估計是這個人平時橫行霸道慣了,聽到別人說到:杰杰兩個字就不舒服。我莫名其妙的被殺了幾刀,感覺很想不通。從當時的情況來看,估計他是混社會的。而且混的很好很有面子。下手非常狠而且不計后果。希望公安機關對他們從嚴處理。
4.被告人供述及辯解
(1)何杰供稱:2018年六月底七月初的一天晚上其與任學成、孔德發、胡陽一起時在鉆石KTV喝完酒,胡陽就給我說剛才在KTV的一個光頭男子要找我的麻煩,我心里就非常不舒服。就在陽明大道轉盤處燒烤店門口看見他和小黑豆、龐虎等人在吃燒烤,我就過去挨著胖子坐著,就問光頭“聽說你找我?”光頭不知道說了什么話,我喝昏了沒聽他解釋,只是覺得心里不舒服,我就拿起桌子面前有一瓶沒開過的啤酒砸在光頭的頭上,啤酒瓶當時就碎了,任學成看見我打光頭,就幫忙追著打,并把光頭追到對面馬路上,什么打他的我沒看見,我也打開我的一把獵刀找光頭。后來任學成回來我們就打了一輛車回去了。第二天任學成就告訴我他把光頭的腿部殺傷了,并且告訴我光頭沒有找我,我才知道我打錯人了。后來我找了一個叫楊馬蜂的朋友協調向賠償光頭38000元,但是還沒賠付就被公安機關抓了。
(2)任學成供稱:2018年七月初的一天晚上任學成與何杰、孔德發、胡陽一起時胡陽說有個光頭要找何杰的麻煩。四人在陽明大道轉盤燒烤店門口找到光頭,何杰用一瓶啤酒砸了光頭男子的頭,孔德發幫忙用啤酒瓶打光頭,任學成用隨身帶的水果刀殺光頭的腿。之后任學成又追著光頭殺。
(3)孔德發供稱:2018年7月1人晚上孔德發與何杰、任學成、胡陽一起時何杰突然要去鉆石KTV找一個人的麻煩,到陽明大道轉盤燒烤店處找到那個人。何杰用一瓶啤酒砸了那個男子的頭,孔德發與任學成也幫忙打光頭,孔德發還打了來勸架的一個鉆石KTV經理兩拳,任學成拿了一把刀子與何杰又追殺那名男子。
5.勘驗、辨認筆錄
(1)辨認筆錄。王天偉對2018年7月1日凌晨2時在修文縣陽明大道轉盤何記燒烤店門口用啤酒瓶毆打潘秀洋的男子進行了辨認,結果為何杰與任學成。被害人潘秀洋對2018年7月1日凌晨2時在修文縣陽明大道轉盤何記燒烤店門口用啤酒瓶毆打其的男子進行了辨認。
(2)現場辨認筆錄。證實被告人何杰對2018年6月在陽明大道轉盤何記燒烤店門口毆打一個光頭男子的地點進行辨認。
6.鑒定意見
(1)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證實潘秀洋左耳廓為銳器所傷,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微傷;潘秀洋右大腿、左腳踝部被損傷程度被評定為輕微傷。
7.視聽資料
(1)刑事照片。證實潘秀洋被打及受傷情況。
(2)監控視頻、隨案移送清單、證據來源說明。證實2018年7月1日凌晨2時許在修文縣陽明大道轉盤何記燒烤店門口發生的斗毆事件全過程。
上述證據間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鎖鏈,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并經庭審舉證、質證查實,足以認定。
被告人何杰提出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的辯護意見,因被告人何杰未提供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何杰無視法紀和社會公德,伙同被告人任學成、孔德發隨意毆打他人,導致他人受輕微傷,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尋釁滋事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何杰起組織、指揮、實施作用,為主犯。被告人任學成、孔德發起輔助作用,為從犯,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何杰提出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的辯護意見,因被告人何杰未提供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不予采納。
(三)故意傷害的犯罪事實
2018年1月19日晚,被告人何杰、任學成、余杰等人在修文縣龍場鎮銘都1號KTV為茍宇過生日。2018年01月20日01時許,被告人任學成、余杰從銘都1號KTV出來乘坐龍慶國的車去斯威特酒吧喝酒。當車輛行至龍場鎮曲尺橋頭時,被告人任學成等人便將車直接停在斑馬線上準備下車,因當時車速較快差點撞到正在過馬路的賈佐鎮、鄧書艷、尹莎莎、王曉靈等人,賈佐鎮和被告人任學成因此發生口角,被告人任學成就一腳踢在賈佐鎮腹部并將賈佐鎮踢倒在人行道上,然后被告人余杰和被告人任學成一起對賈佐鎮拳打腳踢,致使賈佐鎮受傷。整個過程中,被告人何杰在一旁助威、壯膽。經鑒定,賈佐鎮因外傷導致左側氣胸,左肺壓縮約百分之九十五,其人體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1.書證
(1)行政轉刑事案件審批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修文縣公安機關于2018年7月2日將本案轉為刑事案件受理并于同日立案。
(2)現場處警紀錄。證實2018年1月20日1時許,群眾報案至修文縣公安局龍崗派出所。稱有人在修文縣思源路口打架,民警現場處警了解到系賈佐鎮在思源路與路邊越野車上的兩名男子發生口角,后遭到兩名男子的毆打,造成賈佐鎮的胸部受傷。
2.證人證言
(1)尹某莎的陳述:1)2018年1月20日凌晨00時許,我的朋友賈佐鎮在修文縣陽明大道貴陽銀行門口的斑馬線上被兩名男子毆打。當天我和賈佐鎮、尹莎莎、王曉靈、鄧書艷我們四個從修文縣七彩酒店對面的一個酒吧里喝酒出來,準備吃宵夜,走到斑馬線的時候,我和鄧書艷走在前面,王曉靈和賈佐鎮走在后面,這時開來一輛面包車速度非常快,賈佐鎮走在最后,一只腳剛踏上人行道,那輛面包車就停在斑馬線上,副駕駛下來一個矮個子的男生,接著又下來兩個男子。其中一個是何杰。那個矮子一下車就對著賈佐鎮日媽操娘的亂罵。然后這個男的用力的一腳踢在賈佐鎮的左邊胸口上,賈佐鎮本來是站在斑馬線邊上的,被這個男的一腳踹飛到人行道上摔在地上,我感覺賈佐鎮直接被踢悶起了,都講不出話,我看見那個男的太兇了,非常怕,站在旁邊不敢動,就躲在路邊上哭,何杰就靠在路邊的欄桿上笑嘻嘻的看。王曉靈去扶賈佐鎮,她已經站不起來了,就求對方“求求你們不要打了嘛”。看對方沒有理她,就叫我報警,對方聽見就對我們說“隨你喊哪個來我都不怕”,這個矮子又沖過來對賈佐鎮亂踩亂打,另外一個男的也跟著用腳踩賈佐鎮。看見警察來了以后他們兩個就跑了,何杰還是靠在那里看,警察來了問我是誰打的我就指著何杰說是他們的人打的,何杰就當著警察的面吼我“你說是我打的就是我打的啊”,我說“我沒說是你打的,是和你一起的人打的”說完以后我都是怕的,怕何杰之后來找我的麻煩。賈佐鎮當天肺受傷了,進了重癥監護室,還開刀做手術了,住了半個多月的院。2)我感覺對方非常的兇狠和惡劣,賈佐鎮被平白無故的被打成重傷,我當時一直在旁邊哭,怕他們連我一起打,公安通知我來做筆錄我都不敢來,怕被何杰報復,希望你們替我保密。
(2)王某靈的陳述:1)當天晚上我和賈佐鎮、尹莎莎、鄧書艷幾個從文城逸都的酒吧喝酒出來準備吃宵夜。我們過完馬路,賈佐鎮還在斑馬線的位置一輛越野車就從轉盤的方向開過來,停在賈佐鎮的背后,離賈佐鎮非常近,停好之后就從上面下來三個男子,其中一個25歲左右的男子就日媽操娘的罵賈佐鎮,意見就是賈佐鎮擋著他們的車了,賈佐鎮就問他們罵乃樣,這個男子就跳起來一腳踢在賈佐鎮的胸口,把賈佐鎮踢倒在地上,我上去扶賈佐鎮,這名男子和另外一名男子繼續毆打賈佐鎮。一會兒看見警察來了就開著他們的越野車走了。其中一個叫何杰的和他們一起但是沒有動手還留在現場,后來有人說是他的兄弟打的,他還很兇的大聲吼我們。賈佐鎮被毆打了頭部、胸部、后背等位置,在縣醫院重癥監護室住了幾天,醫生說她的肺不能呼吸。2)對方非常的兇惡,我們就這樣過馬路就被打了,聽說毆打賈佐鎮的那幫人是混社會的。
(3)鄧書艷的陳述:1)2018年1月20日凌晨12點我和賈佐鎮、王曉靈、尹莎莎從修文縣斯威特酒吧出來通過陽明大道旁邊的斑馬線,賈佐鎮走到最后,這時候突然開來一輛越野車,車速很快,我立刻把賈佐鎮拉過來躲到旁邊行人道上讓這個車,這個車就一腳剎在我們旁邊,從副駕駛下來一個矮子對賈佐鎮日媽操娘的罵,說賈佐鎮擋著他們的路了,賈佐鎮就還嘴,那個矮子就用手扇了賈佐鎮一耳光,又一腳將賈佐鎮踢摔倒在地上。然后對他拳打腳踢,不僅不聽我們勸,還要打我們,這時候又一名男子加入一起毆打賈佐鎮。看見警車來了就跑了。賈佐鎮被打傷得比較嚴重,在醫院的重癥監護室住了個把個月。2)我覺得他們打賈佐鎮太惡劣了,非常猖狂,還是在夜市上,人那么多,我們幾個女生又沒有惹到他們,是他們開車差點撞到我們,還被幾個男生這樣打和威脅。我們簡直不敢惹他們。
3.被害人陳述
(1)賈佐鎮陳述:1)2018年1月19日的晚上,我和王曉靈、尹莎莎、鄧書艷一起在修文縣龍場鎮文城逸都酒吧出來打算過馬路到銀行貴陽銀行門口吃宵夜。過馬路時我走在最后,我走在馬路邊,一輛車就停在我旁邊,從車上下來一個男子就罵我“日你家媽,你是瞎了哦,擋到我了嘛”我就問他罵乃樣。他就一拳打在我的左眼角,我被他們踢摔倒在地上。我摔倒之后,他們繼續對我拳打腳踢。打了我幾分鐘,他們看見警車來就走了。之后我聽鄧書艷說打我的是何杰他們,據我老公說他去找何杰,不但沒有賠醫療費,還把我老公開的車子砸了。我住院花了幾萬元,我老公修車花了幾萬元。2)聽說何杰他們是混社會的,非常猖狂,我們不敢惹。所以我們就不敢去找他們了,這個事情我不想再追究了,怕他們知道了會報復我。
4.被告人供述及辯解
(1)任學成供稱:2018年年前的一天晚上,我和余杰在修文縣陽明大道門斑馬線上毆打了一名女生。我一腳踢在那個女生肚子上,將她踢摔倒在路坎下面。又過去踩了她腰幾腳,余杰也上去踩了她幾腳,何杰在旁邊看。
(2)余杰供稱:2018年1月20日晚上我們給茍宇過完生日,我開起商務車打算載大家到曲尺橋吃宵夜。我就將車停在文城逸都門口的斑馬線上,他們下車的時候我就看見任學成在打路邊的一個女生。任學成把那個女生打睡在地上,那個女生就拉著任學成的腳不放。我就上去幫忙用手推那個女生。我沒有打她。后來有人說派出所的來了我們就跑了。
5.勘驗、辨認、勘驗等筆錄
(1)辨認筆錄。鄧書艷對2018年1月20日凌晨毆打賈佐鎮的“矮子”進行了辨認。辨認結果為“矮子”系被告人任學成。
(2)現場辨認筆錄。證實被告人任學成辨認毆打賈佐鎮的地方為修文縣陽明大道曲尺橋頭斑馬線上;被告人余杰辨認被告人任學成毆打賈佐鎮,其推賈佐鎮的地方為修文縣龍場鎮陽明大道曲尺橋頭貴陽銀行門口斑馬線。
6.鑒定意見
(1)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經貴州省修文縣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賈佐鎮外力至左側氣胸。其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附傷情照片5張。
上述證據間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鎖鏈,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并經庭審舉證、質證查實,足以認定。
關于被告人何杰、余杰提出自己沒有參與毆打被害人的辯解意見,經查:被告人任學成供述了余杰也上去踩了她幾腳,何杰在旁邊看。證人王曉靈證實這名男子和另外一名男子繼續毆打賈佐鎮。何杰就靠在路邊的欄桿上笑嘻嘻的看。看見警察來了以后他們兩個就跑了,何杰還是靠在那里看,警察來了問我是誰打的,我就指著何杰說是他們的人打的,何杰就當著警察的面吼我“你說是我打的就是我打的啊”,我說“我沒說是你打的,是和你一起的人打的”說完以后我都是怕的,怕何杰之后來找我的麻煩。證人鄧書艷證實那個矮子就用手扇了賈佐鎮一耳光,又一腳將賈佐鎮踢摔倒在地上。然后對他拳打腳踢,不僅不聽我們勸,還要打我們,這時候又一名男子加入一起毆打賈佐鎮。上述證據間相互印證,證實了被告人余杰參與毆打被害人賈佐鎮的事實及被告人何杰在現場的事實,故被告人余杰提出沒有參與毆打被害人賈佐鎮的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被告人何杰雖然沒有參與毆打被害人賈佐鎮,但被告人何杰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領導者,客觀上起到為被告人任學成、余杰毆打被害人賈佐鎮在現場助威壯膽的作用,屬于共同犯罪。被告人任學成的行為致被害人賈佐鎮重傷二級,應認定為主犯,被告人何杰、余杰系從犯。
四、開設賭場的犯罪事實
2017年1月期間,被告人何杰等人在修文縣龍場鎮建新村祖師殿附近村民家中、修文縣龍場鎮放馬坪村詩雨潤山莊的后山等地開設賭場,聚眾以“搖包谷子押單雙”的方式進行賭博。被告人何杰負責提供場地,并安排被告人胡鑫、何進、余杰等人負責維護賭場秩序及放哨,同時被告人胡鑫、何進等人負責在賭場內抽頭并售賣煙水等物。在開設賭場期間,被告人何杰團伙抽頭漁利共計約10萬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1.書證
(1)受案登記表。證實修文縣公安機關于2018年7月2日將本案轉為刑事案件受理并于同日立案。
2.證人證言
(1)何先潔陳述:大概是2017年春節的那段時間,因為在家無聊,后面聽說龍場鎮王官村祖師殿那邊有人賭包谷子,我就過去玩了一下去之后我就在祖師殿有一家家中看見很多人在那里賭包谷子,大概有三、四十人,玩的賭資有大有小,大的有上千在賭,小的有一兩百的,每次輸贏大概有四五千的樣子,當時我看見祖師殿一個叫何杰的在那里看場子,應該就是他在那里開的場子,聽說他們還在抽水的,我就在那里玩了一個來小時就回家了,輸了幾千塊錢。
(2)晏佳林陳述:2017年大年三十晚上我家旁邊的小白狗家里聚集了一些人在他家的堂屋里賭錢,我去了小白狗家,我看見何杰和修文街上的幾個小崽子在那里招呼場子,參與賭錢的人有十多個,我認識的有莽老三,高成英,有一個羅三毛家媽在里面,還有一個劉紅霞家媽,這兩個人的名字我不知道,還有十多個我不認識的。搖官是修文街上的人,我去砸了四至五盒,我當時沒有輸贏我就回家了,后來聽莽老三講,這個賭場是何杰他們開的,第二天中午的時候何杰他們又在小白狗家開堂子了,我去贏了300元左右就走了。
(3)陸明海陳述:2017年春節期間,我接到一個小娃的電話說:“王官這里在賭錢,你要來賭錢不?”我問他在什么地方,對方告訴我在王官祖師殿,我放下電話大概半小時我就去了祖師殿找到了賭錢的那家人家,我進去的時候屋里大概有10多人,但是我一個都不認識,我就坐在寶官的位置搖了幾盒,我贏了700元錢就走了,給我打電話的人我不認識,我和何杰沒有交情,也沒有來往。
(4)趙朝英陳述:2017年春節,具體那天記不清了,我們寨子的何杰找到我說在我家賭幾天錢,賭完之后他那點燈油錢給我,我說可以,因為我家旁邊有一個大院壩,方便停車,白天和他說好后,天黑吃完飯何杰就帶了五六個人來到我家,我都不認識,他們拿起賭錢的木板架好,他們就用搖包谷子的方式賭錢,賭到晚上10點過鐘就收場了,第二天他們又來了五六人,我認識的有我們寨子的何進進,他們在我家連賭了三天,然后他們就去其他家賭了。
(5)唐厚毅陳述:2016年底快到2017年年初春節的時候何杰找我和他合伙開賭場,但是我給他說我不搞,但是我可以帶人去賭,然后他說他開在祖師殿。一天晚上我開車和黎陽一起去王官的祖師殿,我到祖師殿的路口時遇到何杰安放在路口放哨的小崽,他給我說了賭場的地點,從我去祖師殿那里開始賭錢之后,我去了一個月,何杰開的賭場不是固定地點,經常換地方,都是祖師殿的住戶家中,每天都有30多個人在那里賭錢,何杰每天都要抽紅,大概每天抽3000到4000元左右,具體多少只有何杰知道,每天都是何杰的一個兄弟來抽的,錢每次都是裝在一個塑料筐里面拿走的,都是交給何杰的,他中途在“詩雨潤”賭過十多天,換地方都是頭天晚上賭完錢之后,何杰私下通知的。
(6)尹懷波陳述:我知道修文縣祖師殿那里開了一段時間的賭場。我準備去但事實都沒有去成,第一次去的時候我坐的是敖斌斌的車子,結果車子在進祖師殿的路上翻車了。第二次我去的時候被一個叫灰狗的不準我進去,因為他們賭假錢怕我去攪亂他們的堂子,但是我知道是哪幾個合伙開的賭場,有一個外號叫灰狗的,還有一個叫小騷骨的學名我不知道。因為灰狗跟我講過他們開賭場,叫我不要去攪堂子。其他的我都不知道了。
(7)陳磊陳述:2017年春節前兩天,何杰打電話給我說他在祖師殿小白狗家開了一個賭場,叫我幫他喊人去賭錢。過了幾天的一天下午,何杰打電話給我,我就開車去小白狗家,我到了之后看見有20多人在小白狗家堂屋里賭錢,何杰當時帶著趙德兒、任矮子、還有幾個何杰的小弟都在現場,他們是采取搖包谷子的方式賭錢,搖官的是唐肥肥,我玩了一會我就走了。大年初二的一天下午4點鐘的時候,何杰打電話給我說賭場人少,叫我去站一個人頭,第二天我和唐肥肥、倪揚就去了小白狗家,過了一會何杰就帶來一幫人來到小白狗家,然后他們開始賭錢,搖官是卷毛,他名聲不好,他會搖假包谷子,所以我們就沒有賭錢,當天我們就走了。大年初四我又去祖師殿,我去的時候小白狗家有30人在賭錢,搖官的又是何杰在貴陽喊來的保六,我就在旁邊看了半個小時就走了。大年初九的時候,我又去小白狗家,當時還是保六在當搖官,何杰就指著搖官說:“大家不要怕,這是我保六哥,盡管押,他有的是錢賠。”到了晚上十點我就走了。走的時候我才知道何杰和保六合伙開的賭場,賭場總共開了一個多月,期間怕警察來抓,還在詩雨潤開了十多天,我前后去了何杰開的賭場5、6次左右,看見何杰抽紅有6、7次,每次大概有3000元左右。何杰抽的紅錢除安排給放哨的發錢,剩下的就是何杰和他喊來的那個叫保六的,何杰安排放哨的人我認識的有趙德兒、任矮子、還有祖師殿一個腦筋有問題的人,其他的我就不知道了。
(8)劉武榮陳述:前年春節那段時間,具體時間記不清了,我聽寨子上的人說有人在小白狗家賭錢,于是我就過去看,當時天都黑了,我見一大幫人在小白狗家爐子邊搖包谷子猜單雙賭錢,保官我不認識,在場的大多數是我們寨的,外面也有五六個娃了,那幾個娃兒是何杰帶來的,但那幾個娃兒不賭,就站在邊上看,現場也不熱鬧,沒有幾個人在賭,看熱鬧的人多,在小白狗家賭了三天,就沒有在小白狗家賭了。然后他們又到我們寨子的吳道軍家、劉家城家賭,他們是采取搖包谷子猜單雙來賭錢。參與賭博的人中,外面來的人我都不認識,賭的人每次都是押二三千元,少時有二三百元。這個賭場是何杰帶著這些娃兒開的,那些娃兒我都不認識,只認識我們寨子上的何進,何杰開賭場的時候每天大約抽二次水,白天抽一次,晚上抽一次,多的時候金額可以抽兩千多元,少的時候可以抽一千多元點。
(9)倪揚陳述:2017年春節過后的一天中午,我和唐肥肥在縣委吃東西,遇到何杰,喊我去賭錢,何杰說他開了一個賭場,讓我去玩,當天晚上我和唐肥肥就去祖師殿玩,到了祖師殿的一戶農民家,我去的時候何杰已經在那里了。我玩了一個多小時我就走了,之后我有時間就去,都是和唐肥肥一起去的,他們每天都要抽紅,抽多少我不清楚。在賭場上的人我認識的有唐肥肥,卷毛、王建筑,還有外面來的人,但是這些人都不固定,有的是貴陽那邊的人,有的是本地人。
(10)楊時兵陳述:三四年前春節的那幾天,我聽說祖師殿有人賭錢,我就過去玩,當時是在祖師殿小白狗家,我認識的有卷毛、盧老三、何軍等人參賭,我去的時候王建筑在當搖官,是以搖包谷子猜單雙的方式賭的,賭的人些就買單雙,多時押2000元,少時三五十元,我也參與押注,我去玩了三天,每天都有人抽紅錢,就是抽錢的意思,每次能抽二千五六的樣子,一天抽二次,有四五千元抽出來給抽紅錢的人。我認識的人有盧老三、何軍、卷毛、熬天兵、王建筑是保官,抽成的人我不認識,都是一些小年輕。其他的我就不知道了。
(11)劉家程陳述:在2017年春節的那段時間,何杰來找我借房子開賭場玩兩天,到時候拿點煙錢給我,我想到何杰是社會上混的,他來找我不答應我怕被他報復,心理上有點畏懼他,我就讓他們在我家賭了一個晚上,第二天在我家又賭了一天才走的,來賭的人大多都是寨子里的人,只有幾個面生的人。
(12)汪超陳述:何杰在2016年要過年的那段時間在他王官祖師殿的家中開設過賭場。給何杰照看和招呼賭場的是任學成、余杰杰、陳波、小鑫鑫他們幾個。余杰杰、陳波和小鑫鑫負責外圍放風,任學成負責抬板和現場的賭博秩序的維護。
(13)譚永洪陳述:2017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何杰打電話給我說他在修文縣龍場鎮祖師殿那里開了個賭場,讓我幫他在賭場上放哨,我當時沒有答應,我之后還去過何杰開的賭場,我當時還看見胡鑫在賭場賣煙、賣水,被告人任學成拿著對講機在賭場上面,如果有賭客吵鬧,被告人任學成要維持秩序,讓賭客不要大聲吵鬧,何杰也在賭場上面,何進也和任學成一樣在賭場上維持秩序,何杰開了兩個多月就沒開了。
(14)任學成陳述:2017年年初春節的時候,我從貴陽回到修文,趙德、余杰、茍宇他們幾個就給我說何杰在王官祖師殿開賭場,我想到既然是杰哥開的賭場,也想上去找點錢過年,但我在賭場上待了一天沒有找到錢,我覺得沒意思就沒有去了。參與賭博的有祖師殿的一些老百姓,還有一些社會上專門賭錢的,他們賭的是包谷子,賭單雙的,最低押注100,我看見最高的1萬的都有,但這些人我都不認識。
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1)何杰的供稱:2017年過完大年三十的正月間,我和倪揚、唐肥肥、陳磊、王家海約起在祖師殿劉白狗家賭了二十多天的錢,我們是采取以包谷子搖單雙的方式進行賭博,賭博金額小注三五十元,大注到兩千元,每天的輸贏情況小的時候就幾萬元,輸贏大的情況就達到十多萬元,我們邀約賭錢有提成的,大注的每注提成二百元,反正一天下來就是三四千元,二十多天共得了十多萬元左右,在賭博過程中輪流來當莊家的主要是倪揚、唐肥肥、李偉他們幾個,設計的賭客每天就三十人左右,都是修文周邊和我們寨上的人,名字記不起來了,在賭博過程中我怕警察來查,安排了何進、趙德、任學成、陳星,還有陳磊也安排了其他三個人參與放哨,同時安排得有人接送賭客。每天賭博的抽水主要是胡鑫和倪揚負責,每天抽水所得的錢都是我們幾個和放哨的人共同分成,算下來一個人每天能分到幾百元錢。還有何進、胡鑫他們賣煙水賺錢。
(2)何進的供稱:1)2017年1月份的時候,杰哥在電話里給我說他在祖師殿開了個賭場,如果不忙的話回來給他招呼一下賭場。我是2017年春節前五六天回祖師殿的,回來后我就看見杰哥開了一個賭場在祖師殿大院壩旁邊的小白狗家,在小白狗家開了幾天又把賭場搬到我們后山一個叫小義威的家中開,總的開了大約十多天,是搖包谷子賭單雙的,賭場是杰哥和一個叫唐肥肥的人開的,是否還有其他人合伙我不清楚,小黑豆、小鑫鑫是參與賭場管理的,但王帥、茍宇、趙德、任學成是肯定沒有參與的,余明和余杰是否參與我不敢確定,我回來后就幫杰哥管理賭場,因為前幾天賭場生意不好,所以杰哥沒有分我錢,后來生意好了,杰哥分了800元給我。2)我在賭場上沒有具體的工作,我主要是在賭場上賣煙和飲料,這個錢賺來是我自己得,但如果賭場上有人鬧事肯定是要幫忙的。杰哥也專門給我和小黑豆、小鑫鑫說過,他準備了幾把砍刀放在他家旁邊的老房子那里,如果有人鬧事有幾把砍刀要方便一點。3)參賭的人最低押一二十元的可以,押幾百幾千元的也可以,但很少有人押上千的,賭客除了祖師殿本寨的老百姓,還有杰哥在修文街上認識的社會上的人,本寨的老百姓都是些五六十歲的老年人,我喊不出名字。4)一開始杰哥開賭場的時候除開放哨、以及賭客的油錢以及主人家的燈油錢,基本是沒有賺錢的,如果多少賺了點都被我們幾個吃宵夜消費了,后來一個叫李小虎的來找杰哥,答應一天給杰哥一千塊錢,賭場上的所有的開支都與杰哥無關,這個李小虎從杰哥手里接這個賭場過來搞了三四天,我之前賣煙酒賺了大約3000元,加上杰哥給我的800元,總的賺了4000余元,李小虎沒接手之前,杰哥開了十多天,每天要開給放哨的工資一千多元,每天要開給賭客加油的油錢起碼也是一千多塊錢,每天要開支給主人家的燈油錢,算下來每天要開支三、四千塊錢,這些錢都是賭場的利潤,算下來杰哥開這個賭場賺了大約十來萬,但除開所有開支費用,他給我說他只賺了一萬塊錢左右。
(3)余杰供稱:在2017年過年前,何杰在修文縣龍場鎮祖師殿開設過賭場,一直開到2017年過年的時候,何杰開設的這個賭場是和唐肥肥、倪揚一起合伙開的。開設賭場的過程中,何杰組織了何進、任學成、趙德、茍宇、趙柏洋在那里參與管理賭場,維護賭場秩序,安排了我和張勇、譚永洪負責賭場外界的放哨,防止賭場被警察查了。我參與放哨的兩天還得了400元的工資。
4.辨認筆錄
(1)何杰、何進分別對在2017年2至3月份在修文縣龍場鎮祖師殿組織人聚眾賭博的現場進行辨認。附辨認照片。
上述證據間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鎖鏈,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并經庭審舉證、質證查實,足以認定。
關于被告人何杰、何進、余杰、胡鑫及其相應的辯護人提出:四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開設賭場罪的辯解、辯護意見與本院查明的上述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在開設賭場犯罪中,被告人何杰負責提供場地,并安排被告人胡鑫、何進、余杰等人負責維護賭場秩序及放哨,且大部分非法利益由其獲得,系主犯,被告人胡鑫、何進、余杰等人負責維護賭場秩序及放哨,且被告人胡鑫、何進同時負責在賭場內抽頭并售賣煙水等物,系從犯。
五、組織賣淫的犯罪事實
1.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期間,朱俊芳伙同其情人楊家俊(在逃)在修文縣龍場鎮良知路開設大眾足療店,為了牟利,楊家俊、朱俊芳和被告人汪超商議,由被告人汪超組織賣淫女進入該足療店進行賣淫,賣淫所得除賣淫女提成后雙方均分。被告人汪超通過賣淫女聶某群介紹,先后組織聶某群(未成年人)、楊某迪(未成年人)、闕某艷、袁某紅(未成年人)、劉某玲(未成年人)、杜某林(未成年人)、鄒某秀(未成年人)等賣淫女進入大眾足療店從事賣淫活動。被告人汪超安排被告人譚永洪、陳波和付林等人主要負責對賣淫女的日常監管和對大眾足療店內經營秩序的維護。在開設大眾足療店期間,被告人汪超和朱俊芳、楊家俊通過組織賣淫女從事賣淫活動共盈利80000余元,被告人汪超個人獲利20000余元。
2.2018年4月28日至7月16日期間,朱俊芳在修文縣龍場鎮龍山路一居民樓三樓開設足生緣足療店,其與被告人汪超合謀,組織楊某迪(未成年人)、聶某群(未成年人)、楊拉拉(未成年人)、陳昌秀等賣淫女從事賣淫活動,被告人汪超又通過聶某群的介紹組織賣淫女闕某艷、袁某紅(未成年人)、劉某玲(未成年人)等人參與賣淫活動。在該足療店經營期間,足療店的相關開銷費用由朱俊芳自己承擔,朱俊芳主要負責接待前來嫖娼的嫖客并為嫖客介紹、安排賣淫女,同時還負責收取嫖資和記賬。被告人汪超、孔德發、陳剛和李林、彭超(二人另案處理)主要負責對賣淫女的日常監管和對足療店內經營秩序的維護。該足療店有兩種賣淫服務,一是快餐服務,快餐服務分為店內快餐和店外快餐,店內快餐收費200元,由賣淫女提成100元,朱俊芳為一股提成50元,被告人汪超、孔德發為一股提成50元。店外快餐收費300元,由賣淫女提成200元,朱俊芳一方和被告人汪超、孔德發一方各提成50元。二是包夜服務,凌晨0時前的包夜收費1200元,由賣淫女提成500元,被告人汪超、孔德發一方和朱俊芳一方各提成350元;凌晨0時以后的包夜收費800元,賣淫女提成500元,被告人汪超、孔德發一方和朱俊芳一方各提成150元。
為了加強對賣淫女從事賣淫活動的日常管理及牟取更大利益,被告人汪超、孔德發還組織賣淫女進行足生緣足療店外的賣淫活動,并建立了名為“巭孬嫑昆”的微信群對賣淫女進行統一管理。被告人汪超等人先是通過中間人周尚林、李美等人確定招嫖人數、地點及價格,然后在該微信群內向賣淫女劉某玲、聶某群、楊拉拉、闕某艷、袁某紅發布外出賣淫地點、中間人及嫖客電話號碼等相關賣淫信息,并安排賣淫女外出賣淫,賣淫女外出賣淫結束后,在該微信群內向被告人汪超匯報賣淫結果,被告人汪超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向中間人或嫖客收取嫖資后,又通過微信轉賬方式向中間人、孔德發、賣淫女發放提成。因外出賣淫活動由中間人或嫖客直接聯系被告人汪超或孔德發,賣淫地點不在足生緣足療店內,所以朱俊芳不在該微信群內,也不參與分成。在開設足生緣足療店期間,被告人汪超、孔德發和朱俊芳通過組織賣淫女從事賣淫活動共盈利82500元,其中被告人汪超、孔德發共同獲利21350余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的下列證據證實:
1.書證
(1)受案登記表。證實1)2018年7月16日,公安機關對2018年5月至7月朱俊芳伙同汪超、孔德發在修文縣龍山路老快巴車站旁三樓開設足生緣足療店,組織賣淫女從事賣淫活動受理為刑事案件。2)2018年5月至2018年7月16日,公安機關對袁某紅等四人多次在修文縣進行賣淫受理為行政案件。3)2018年7月21日,公安機關對2018年6月至7月修文縣龍場鎮鉆石年代KTV銷售經理李美先后三次通過汪超為鉆石年代KTV男性客人提供賣淫女,李美通過介紹賣淫女從事賣淫活動共獲利500元受理為刑事案件。4)2018年7月22日,公安機關對2017年9月初至2017年12月底,被告人汪超伙同朱俊芳、楊家俊等人在修文縣龍場鎮良知路設立“大眾足療城”組織闕某艷、杜某林、楊某迪等賣淫女在該足療城進行賣淫案受理為行政案件。5)2018年7月23日,公安機關將“大眾足療城”案受理為刑事案件。
(2)立案決定書。證實2018年7月16日、2018年7月21日、2018年7月22日,公安機關對修文縣龍場鎮朱俊芳等人組織賣淫案、修文縣龍場鎮李美介紹賣淫案、修文縣龍場鎮汪超等人組織賣淫案立案偵查。
(3)人口基本信息。證實袁某紅出生于2002年2月8日、闕某艷出生于2000年2月24日、劉某玲出生于2002年10月28日、杜某林出生于2001年2月18日、鄒某秀出生于2001年1月28日,聶某群出生于2001年12月24日,被組織賣淫時均系未成年人。
(4)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公安機關對賣淫女闕某艷、劉某玲、袁某紅、陳昌秀、楊某迪進行行政處罰;對介紹賣淫者盧凱文、薛建剛、林偉進行行政處罰;對容留賣淫者李陽進行行政處罰;對嫖客文海波、文昌銀、何恒恒、唐勇、謝楊、馬龍兵進行行政處罰。
(5)扣押決定書及扣押物品清單。證實在見證人陳寶華的見證下,2017年7月16日在朱俊芳處扣押一大一小兩個筆記本。
(6)房屋租賃協議。1)大眾浴室房屋租賃協議,證實2017年1月1日,王懷玉與邵明簽訂房屋租賃協議,將住宅二樓全層租賃,用途為居住和開洗腳店。2)足生緣住房租賃合同,證實2018年5月5日,秦孝碧與朱俊芳簽訂住房租賃合同,將修文縣龍場鎮龍山路19號一棟三層兩套住房租賃給朱俊芳。
2.證人證言
(1)朱俊芳陳述:1)2017年6、7月份,朱俊芳和楊家俊開設大眾足療店,汪超帶小姐在足療店內從事賣淫活動,除賣淫女得到本身該有的提成外,所賺取的錢由楊家俊和汪超共同平分。汪超的職責就是負責組織、引進小姐在大眾足療店內來從事賣淫活動,對賣淫女的管理,當賣淫女在賣淫活動中和嫖客發生矛盾由汪超出面處理,孔德發和汪超是關系很要好的兄弟,所以發生問題時孔德發也參與幫忙處理。大概估算,獲利十萬元左右,楊家俊和汪超個人分別也就兩萬多元錢,其余的都歸賣淫女提成了。2)2018年4月,朱俊芳和汪超、孔德發三人一起共同經營足生緣足療店,朱俊芳的職責就是負責平時店面及賣淫女的管理,記賬、收銀,接待嫖客和安排賣淫女接單,汪超、孔德發的職責就是管理賣淫女及賣淫女和嫖客之間發生矛盾后由他們兩個出面處理,職責分工也是按照經營大眾足療店期間的模式來進行的。用賬本親自過賬的,足生緣總的獲利是76900元,朱俊芳獲利是19100元,汪超、孔德發分成獲利也是19100元。3)做生意期間,嫖客與賣淫女小幺妹在六廣姑娘五樓包房內發生矛盾,朱俊芳告訴汪超后,汪超帶人去六廣姑娘包房內打嫖客。有三個男的到足生緣足療店內去嫖娼,其中有個嫖娼的男子在嫖娼的過程中,嫌棄賣淫女長得丑,要求換人,因為此事就得罪了汪超,導致汪超后來提刀將其中的兩個男的砍傷。
(2)付林陳述:付林協助汪超在大眾足療店管理賣淫活動,與賣淫女同吃同住,如有人鬧事,要及時通知汪超處理。賣淫盈利由賣淫女、老板娘朱姐和汪超分成,付林大概得了1000元。
(3)李林供述:2018年6、7月份,李林協助汪超在足生緣足療店管理賣淫活動,負責不讓他人在店里面鬧事。如有人鬧事,不能制止時,要及時通知汪超處理,由汪超帶人把鬧事的客人打一頓。陳剛、孔德發也在足生緣當看管。李林聽汪超說過有二次喊人用刀把客人砍傷事情,一次是在足生緣汪超用菜刀砍傷兩個人,一次在六廣姑娘。除了分給小姐的錢以外,剩下的錢是朱俊芳和汪超、孔德發的,平時汪超、孔德發、任矮子還有汪超的其他一些社會上的朋友經常在一起吃喝,這些開銷基本上都是汪超和孔德發花錢。
(4)彭超陳述:我是跟到陳波混的,陳波經常帶我和汪超、孔德發們在一起玩,所以大家都很熟悉,我就經常去足生緣足療店里面找他們玩,慢慢的就發現汪超帶有小姐,有一次丑丑還喊我幫他們放過一天哨,也就是在一樓觀察,如果有人來了就打電話通風報信,主要是防止有警察來查。
(5)李美陳述:2018年3月至7月,李美多次為龍場鎮鉆石KTV客人介紹賣淫女,提供賣淫女的是小超超。
(6)陳宗信陳述:銘都一號KTV的客戶經理陳宗信三次為客人介紹賣淫女并獲利,提供賣淫女的是一名男子,其微信名是“幾多愛”。
(7)周尚林陳述:周尚林明知汪超、孔德發專門帶有一幫賣淫女從事賣淫活動,其和修文銘都一號KTV的陪酒女的領班陳小靜認識后,陳小靜聯系周尚林要求提供賣淫女出臺,周尚林又再聯系汪超、孔德發安排賣淫女出臺,由周尚林把賣淫女帶到銘都一號KTV交給陳小靜,周尚林從中獲利。
(8)盧凱文陳述:盧凱文二次幫周尚林開車接送賣淫女到銘都一號賣淫。
(9)聶某群陳述:1)2017年6月起,賣淫女聶某群經汪超介紹到大眾足療店、足生緣足療店賣淫并介紹賣淫。2)汪超、孔德發建立微信群對賣淫女出臺進行管理,經汪超安排,聶某群等賣淫女曾經到鉆石KTV等地從事賣淫活動。3)大眾足療店因為嫖客嫖娼的事情發生過二次打架,在足生緣足療店嫖客嫖娼發生過一次打架。原因是小包車和小黑在大眾足療店內嫖娼與我們足療店內的賣淫女扯皮,導致何杰、任學成、譚永洪、何進等人在橋邊毆打小包車、小黑,后雙方約架持械在王官貓山腳聚眾斗毆。4)2017年10月左右的一天凌晨三點鐘左右,一名男子醉酒后因嫖娼與賣淫女發生糾紛,汪超等人將該男子從店里面拉出來到一樓的過道上拳打腳踢打一頓。5)2018年6月底的一天凌晨,因嫖客與賣淫女糾紛,汪超從廚房內拿了一把西瓜刀出來將嫖娼的那名男子和他的兄弟砍傷了,嫖娼的男的頭部被砍傷,另外一個人被砍傷的是手。
(10)劉某玲陳述:2017年8月劉某玲到朱俊芳店內賣淫,汪超,孔德建立微信群對賣淫女進行管理,群里每天除了報賣淫的次數外,孔德發、汪超還經常在群里通知賣淫女去哪里賣淫等。老板娘朱俊芳也會用專門的筆記本記錄賣淫收益情況。
(11)陳昌秀陳述:2018年6月份左右,陳昌秀在朱俊芳足生緣的足療店賣淫。
(12)袁某紅陳述:2018年5月份左右,袁某紅在朱俊芳足生緣的足療店賣淫。朱俊芳主要在負責收錢,汪超、孔德發、李林主要是看場子,賣淫女掙得錢,除開賣淫女自己得的那一部分,剩下的錢都是朱俊芳和孔德發、汪超他們分。孔德發、汪超建立微信群對賣淫女進行管理。汪超在微信中通知袁某紅到龍場驛大酒店賣淫。汪超讓袁紅玉等賣淫女免費為汪超的老大何杰的朋友等人提供性服務。
(13)楊拉拉陳述:2018年6月賣淫女楊拉拉到足生緣足療店賣淫。朱俊芳主要是在店內守店、收錢,同時也聯系客人來玩,汪超和孔德發兩人主要管理賣淫女和聯系外面的客人,丑丑(李林)在足療店內看管我們,汪超專門建了一個微信群管理賣淫女的。
(14)楊某迪陳述:賣淫女楊某迪在大眾足療店、足生緣足療店賣淫,朱俊芳、汪超對賣淫活動進行管理,付林進行看管。
(15)鄒某秀陳述:鄒某秀2017年8、9月在大眾足療店賣淫,汪超就在足療店后面一條街的大眾浴室四樓租了一套房子給賣淫女住,汪超喊付林、譚永林、孔德發、陳波等人在那里管理賣淫女,期間鄒某秀不愿賣淫,被汪超手下小弟打,還被被告人譚永洪威脅。
(16)闕某艷陳述:賣淫女闕某艷在大眾足療、足生緣足療店賣淫。汪超建了一個微信群的,為了統計賣淫女每天的盈利情況。小勇、丑丑、付林、譚永林看管店面。平時都是付林在,出事情后汪超和譚永林才來。
(17)薛建剛、李陽、王友海、吳學貴、胡坤、胡述軍、唐勇、魏良友、唐厚毅、李文鵬、袁茂軍、**清、吳昌銀、何恒恒、林偉、馬龍兵、謝楊、胡建智、劉祖明、王興、馮波、文海波等人證實了通過KTV的小靜介紹賣淫女嫖娼或到足生緣足療店嫖娼的事實。
(18)楊玲勇陳述:心滿意足療店在足生緣足療店樓下。足生緣足療店是在2018年5月1日左右開業的,但幾天后楊玲勇發現足生緣足療店實際是賣淫窩點,經常會有客人到自己店里問有沒有賣淫小姐,而且三樓在2018年5月底還是6月初有打架動靜,第二天看到樓梯有很多血而且下午有人還來自己店里面問是不是昨天在我的店里發生打架。足生緣足療店賣淫事情對自己店影響較大,一是經常有客人到店里找小姐影響店的聲譽;二是大半夜經常有客人上樓,影響附近商戶和住戶休息;三是足生緣足療店會經常發生矛盾。
(19)王安全、張幫華陳述:租賃房子給別人的事實。
3.被告人供述與辯解
(1)汪超的供稱:1)2017年的8月到12月,汪超、朱俊芳、楊家俊組織賣淫女在大眾足療賣淫,汪超安排付林看管場子。2)2018年汪超和孔德發及“足生緣”的老板娘朱俊芳三個人組織賣淫,賣淫女有楊某迪、小文艷、小黑妹、小拉拉、小幺妹(小媛媛)、毛幺、小琪琪等人。朱俊芳平時在店里管理這幫賣淫女,負責看店、接待、收錢。孔德發平時大多時間也在店里睡,招呼和監管賣淫女,汪超平時沒有什么事的情況下也要去店里面管理和招呼,汪超和孔德發還有一個主要的職責就是賣淫女在從事賣淫活動中和嫖客發生了矛盾,就由汪超和孔德發出面去處理。賣淫女在店內賣淫或者由朱姐帶出去的收益,由賣淫女、朱姐、汪超、孔德發分成;由汪超聯系出去的賣淫的收益,不分給朱姐。3)為了管理這幫賣淫女,汪超還專門建立了一個微信群。2018年7月,汪超安排李林、被告人陳剛、彭超、小皮鞋對賣淫女進行看管。4)2018年6月,因嫖客與賣淫女產生矛盾,汪超用水果刀將兩嫖客的頭部和手部砍傷。2018年6月28日汪超從朱姐處得知嫖客與賣淫女發生糾紛,就帶著朱玉貴、任學成、茍宇、孔德發、胡陽、何靜到六廣姑娘樓上打傷客人。5)在大眾足療店,共獲利8萬余元,其中楊家俊、朱俊芳獲利2萬余元,汪超獲利2萬余元,汪超曾喊付林、譚永洪一起參與管理足療店和賣淫女。
(2)孔德發供稱:均未供述涉及組織賣淫相關犯罪事實。
(3)譚永洪供稱:1)2017年,汪超喊譚永洪管理大眾足療店。大眾足療店是楊哥和姐姐的,陳波在汪超喊譚永洪去之前就在大眾足療店了的,他是什么時候去的我不清楚,陳剛是后來譚永洪離開大眾足療店以后汪超才安排他來參與管理賣淫女的。2)譚永洪和陳波、陳剛的職責就是在店內平時看管好賣淫女,還有就是防止嫖客來店內嫖娼的過程中因為嫖娼的事情和賣淫女之間發生矛盾。汪超對這幫賣淫女進行上班管理,上班時間必須在店內,一般上班時間就是在中午的十二點到第二天凌晨三點,在上班期間如果賣淫女要出去的話,必須給店老板娘姐姐請假。汪超還專門給賣淫女在大眾浴室上面的四樓給她們租了一套三室一廳一廚一衛的房屋供這幫賣淫女居住。3)汪超不支付勞動報酬,只是有時會帶譚永洪等人去吃飯喝酒,所消費的錢就來源于他組織的這幫賣淫女賣淫過程中所得的獲利。4)大眾足療經營期間,一次因為嫖客與賣淫女發生矛盾,譚永洪告知汪超后,汪超趕到店內與譚永洪毆打嫖客。還有一次也是因為賣淫女與嫖客小包車等人的矛盾,譚永洪將情況告訴何杰后,何杰帶人打了小包車,最后雙方在貓山腳聚眾持械斗毆。
(4)陳剛供稱:1)2017年6月份我認識汪超后,我就知道汪超和一個中年婦女開了一個大眾足療店,汪超帶了五個賣淫女在足療店賣淫,也可以由他們和嫖客聯系好了后,在足療店外賣淫,快過年的時候,汪超就沒有開足療店了。到2018年3月份,汪超和孔德發以及之前那名中年婦女合伙在體育館旁邊一個民房的三樓開了一個足療店,主要是由孔德發和汪超帶賣淫女來,女老板負責收取嫖資,然后賣淫女和女老板、汪超、孔德發一起算賬,我只知道賣淫女賣淫一次是200元,賣淫女得到100元,女老板得到50元,汪超和孔德發各得25元,具體的賣淫價格我不是很清楚,賣淫女在足療店賣淫,也可以出去在酒店等其他地方賣淫,一般都是女老板聯系嫖客,嫖資也是由女老板收取,汪超和孔德發都叫過我,讓我看一下足療店,一是擔心嫖客在足療店鬧事,或者和賣淫女發生沖突,二是擔心被公安機關查獲。2)汪超和孔德發打我和劉麒麟是因為我們和賣淫女出來喝酒,當時汪超和孔德發是打電話給賣淫女讓她們去接客賣淫,賣淫女沒有理他們兩人,他們就覺得是我們喝酒耽誤了賣淫女賣淫,所以就打我們了。
(5)陳波供稱:譚永洪因與陳波關系好,讓陳波帶大眾足療店的賣淫女去化妝。2018年7月因賣淫女與小包車等人矛盾,陳波被小包車等人毆打,后陳波告訴譚永洪這件事,譚永洪又告訴何杰此事,導致小包車與何杰雙方再貓山腳打架一事。
4.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搜查、提取等筆錄
(1)辨認筆錄
第一組辨認地點筆錄
1)朱俊芳辨認組織賣淫地點筆錄,附指認照片6張。證實經朱俊芳辨認其組織他人賣淫地點為修文縣龍場鎮龍山路一住宅樓三樓“足生緣”足療店。
2)朱俊芳辨認組織賣淫地點筆錄,附指認照片7張。證實經朱俊芳辨認其組織賣淫地點為修文縣龍場鎮良知路二樓。
3)李林辨認協助組織賣淫地點筆錄,附指認照片11張。證實經李林辨認其協助組織賣淫的地點為修文縣龍場鎮龍山路19號三樓足生緣足療店。
4)汪超辨認組織賣淫地點、安置賣淫女居住地點筆錄共三份。證實經汪超辨認,其組織賣淫的“足生緣”足療店位于修文縣龍場鎮龍山路三樓;組織賣淫的大眾足療店位于修文縣龍場鎮良知路二樓;在大眾足療店組織賣淫期間租賃給賣淫女居住地點為修文縣龍場鎮永安巷大眾浴室樓上四樓。
第二組辨認作案工具
1)盧凱文辨認接送賣淫女車輛筆錄。證實經辨認,盧凱文用于接送賣淫女車輛為貴AV675Y號白色長安牌轎車。
第三組組織者、協助者辨認筆錄
1)朱俊芳辨認足生緣賣淫女筆錄三份。證實經朱俊芳辨認,“陳姐”系陳昌秀、“小黑妹”系劉某玲、“幺妹”系袁某紅。
2)李林辨認賣淫女筆錄四份、辨認組織賣淫汪超、孔德發筆錄一份、辨認朱俊芳筆錄一份。證實經李林辨認,“小文艷”系闕某艷、“小娜娜”系楊拉拉,“小黑妹”系劉某玲、“小幺妹”系袁某紅;能辨認出組織賣淫的是汪超、孔德發;在“足生緣”足療店負責管理賣淫女及盈利的女子系朱俊芳。
3)彭超辨認筆錄一份。證實經彭超辨認,叫去幫助到足生緣放哨的“丑丑”系李林。
第四組介紹賣淫者辨認筆錄
1)李美辨認筆錄三份。證實經李美辨認,2018年6月份帶了兩名賣淫小姐及轉賬500元好處費的女生系聶某群;帶賣淫小姐“小超超”系汪超;叫其幫忙給朋友介紹賣淫女的“小林偉”系林偉。
2)周尚林辨認筆錄三份。證實經周尚林辨認,與其聯系介紹賣淫的人是孔德發、“小汪超”系汪超、賣淫女“小拉拉”系楊拉拉。
3)陳宗信辨認筆錄四份。證實經陳宗信辨認,在銘都一號KTV二次聯系安排的賣淫女系楊拉拉;為其安排賣淫女的男子系周尚林;幫朋友找其聯系賣淫女的人系薛建剛;2018年7月7日找賣淫女的嫖客系李陽。
4)盧凱文辨認筆錄兩份。證實經盧凱文辨認,其辨認出銘都一號KTV陳小靜系陳尚林;安排其接送賣淫女的人系周尚林。
第五組賣淫女辨認筆錄
1)賣淫女闕某艷辨認筆錄四份。證實經闕某艷辨認,一起在足生緣賣淫的陳姓姐姐系陳昌秀;聯系嫖客收取嫖資姓朱姐姐系朱俊芳;汪超的兄弟丑丑系李林;足生緣老板“三哥”系易德榮。
2)賣淫女陳昌秀辨認筆錄三份。證實經陳昌秀辨認,在足生緣“小幺妹”系袁某紅,另一個十多歲年輕女子系闕某艷,足生緣足療店老板娘系朱俊芳。
3)楊拉拉辨認筆錄六份。證實經楊拉拉辨認,“小毛幺”系聶某群;負責看店丑丑系李林;在世紀酒店與其發生性關系的福建男子系何恒恒;在足生緣足療店一起賣淫的姐姐系陳昌秀;足生緣足療店老板系朱俊芳;帶自己去世紀頤和酒店和百姓醫院附近賣淫的男子系周尚林;在銘都一號帶自己回家中嫖客系李陽。
4)劉某玲辨認筆錄六份。證實經劉某玲辨認,一起賣淫的“小拉拉”系楊拉拉、遵義姐姐系陳昌秀、“小幺妹”系袁某紅、“小文艷”系闕某艷;帶領賣淫女賣淫的系汪超、孔德發;足生緣足療店老板系朱俊芳。
5)袁某紅辨認筆錄八份。證實經袁某紅辨認,足生緣老板系朱俊芳;賣淫女闕某艷、劉某玲,賣淫女“拉拉”系楊拉拉;并辨認出了在足生緣足療店上班時看場子的汪超、孔德發、李林。
6)杜某林的八份辨認筆錄。證實經杜某林辨認,帶他們到大眾足療店上班的小毛幺系聶某群;大眾足療店楊家俊的女朋友且系老板之一女子系朱俊芳;組織在大眾足療店賣淫汪超系汪超;負責足療店看管人譚永林系被告人譚永洪、陳波兒系陳波;大眾浴室老板負責放哨的楊家俊系楊家俊;大眾足療店賣淫女“小文艷“系闕某艷、“小珠珠”系朱燕、“小可兒”系楊某迪;足生緣三哥系易德榮。
7)楊某迪辨認筆錄五份。證實經楊某迪辨認,大眾足療店管理賣淫女系汪超;大眾足療店老板“楊哥”系楊家俊;同住大眾浴室三樓宿舍系付林;大眾足療店女老板“姐姐”系朱俊芳;大眾足療賣淫女“小毛幺”系聶某群。
8)鄒某秀辨認筆錄六份。證實經鄒某秀的辨認,大眾足療店楊姓男子女友、老板之一系朱俊芳;帶領賣淫系汪超;在大眾足療店負責看管的陳波、孔德發、譚永林(系被告人譚永洪)、付林;大眾足療店一起賣淫的杜某林、“小文艷”系闕某艷;帶其到大眾足療上班的小毛幺系聶某群。
第六組嫖客及相關證人辨認筆錄
1)胡建智辨認筆錄兩份。證實經胡建智辨認,2018年7月11日在足生緣足療店賣淫女系袁某紅;安排賣淫女賣淫的女老板系朱俊芳。
2)王興的辨認筆錄三份。證實經王興辨認,2018年7月11日其帶朋友去足生緣足療店,該朋友在足療店選了一名賣淫女嫖娼,該朋友系胡建智;另2018年7月份,其帶朋友馮波、謝楊去足生緣足療店,朋友謝楊在足療店選了一名賣淫女嫖娼,其辨認確認謝楊身份;辨認二次帶朋友去足生緣足療店,足療店老板系朱俊芳。
3)馮波的辨認筆錄兩份。證實經馮波辨認,2018年7月9日其與朋友王興、謝楊去足生緣足療店,其中謝楊選了一名賣淫女嫖娼,辨認確認謝楊身份;辨認出足生緣足療店老板系朱俊芳。
4)吳昌銀辨認筆錄兩份。證實經吳昌銀辨認,2018年7月13日在足生緣足療店賣淫女系袁某紅;收取嫖資的女老板系朱俊芳。
5)王友海辨認筆錄一份。證實經王友海辨認,2017年其與朋友吳學貴在龍場鎮大眾足療店嫖娼,并支付300元嫖資給男老板,該男子系楊家俊。
6)吳學貴辨認筆錄3份。證實經吳學貴辨認,吳學貴二次到龍場鎮大眾足療店嫖娼,其辨認處與其發生性關系賣淫女為聶某群、未被挑中賣淫女為闕某艷、二次收取嫖資女老板為朱俊芳。
7)唐勇的三份辨認筆錄。證實經唐勇辨認,與其一起到大眾足療店嫖娼的系吳學貴,2018年5月至6月其去足生緣足療店嫖娼的賣淫女系陳昌秀。
8)薛建剛辨認筆錄兩份。證實經薛建剛辨認,2018年7月7日晚上,介紹賣淫女給朋友系李陽,其系委托銘都一號KTV陳小靜幫忙聯系賣淫女,陳小靜系陳尚林。
9)馬龍兵的辨認筆錄。證實經馬龍兵辨認,2018年7月10日凌晨在修文三樓足療店與其發生性關系的賣淫女系劉某玲。
10)文海波的辨認筆錄。證實經文海波辨認,2018年7月11日凌晨,與其在龍場鎮足生緣足療室發生性關系的賣淫女系陳昌秀。
11)袁茂軍辨認筆錄一份。證實經袁茂軍辨認,2018年6月初其嫖娼“足生緣”足療店女老板為朱俊芳。
12)**清的辨認筆錄一份。證實經楊永清辨認,2018年年初起到“足生緣”足療店洗腳后,足療店女老板介紹賣淫女給楊永清嫖娼,該女老板系朱俊芳。
第七組房東辨認筆錄
1)王安全辨認筆錄兩份。證實2017年年底在大眾足療的代管的楊姓男子系楊家俊、楊姓男子妻子也是代管人之一系朱俊芳。
2)王開英辨認筆錄兩份。證實經王開英辨認,2017年9月17日與朱燕一起來承租永安巷四樓房子姓汪男子系汪超;2017年10月中旬,與朱燕一起補簽租房協議的姓聶的女子為聶某群。
3)張幫華辨認筆錄兩份。證實經張幫華辨認,2018年5月5日與自己簽訂房屋租賃合同開足生緣足療店的老板系朱俊芳;朱俊芳被抓后一自稱系朱俊芳老公男子來找張幫華處理足療店并叫開鎖王來開鎖男子,該男子系楊家俊。
第八組被告人筆錄
1)汪超辨認筆錄一份。證實經汪超辨認,其在大眾足療店安排管理賣淫女的人系付林。
2)譚永洪辨認筆錄四份。證實經譚永洪辨認,大眾浴室男老板“楊哥”系楊家俊,女老板“姐姐”系朱俊芳,賣淫女“小毛幺”系聶某群,孔德發系孔德發。
2)朱玉貴辨認筆錄兩份。證實經朱玉貴辨認,足生緣足浴店賣淫女“小幺妹”系袁某紅;足生緣足浴店老板“姐姐”系朱俊芳。
3)趙德辨認筆錄五份。證實經趙德辨認,足療店賣淫女“小拉拉”系楊拉拉、不知姓名和外號的賣淫女系闕某艷、足療店女老板“媽咪”系朱俊芳、足療技師同時也賣淫女子系陳昌秀、賣淫女“小幺妹”系袁某紅。
4)陳剛辨認筆錄四份。證實經陳剛辨認,2017年6月份開始與汪超一起開大眾足療店帶領賣淫女賣淫,2018年3月又開一個足療店帶領賣淫女賣淫的女老板為朱俊芳;其中一名賣淫女“小文艷”系闕某艷。同時陳剛辨認出了汪超、孔德發。
(2)搜查筆錄、提取筆錄。證實2018年7月16日經對修文縣龍城鎮龍山路老快巴車站處“足生緣”足療店臥室進行搜查,在朱俊芳所睡床頭枕頭下搜出一大一小兩本筆記本,依法予以提取扣押。
(3)提取陳宗信與周尚林的微信聊天記錄筆錄,附:陳宗信指認聊天記錄照片4張,微信提取照片15張,提取微信聊天記錄顯示。系陳宗信2018年7月10日至11日凌晨聯系周尚林找賣淫女的微信聊天記錄,要二個但最后客人沒有選上。
(4)提取盧凱文微信轉賬記錄截圖筆錄。證實2018年7月8日收到來自周尚林的150元轉賬來款。系周尚林轉賬150元給盧凱文轉賬記錄。
5.視聽資料
(1)修文縣龍場鎮“足生緣”足療店現場搜查照片共12張。
(2)嫖資微信轉賬賬單截圖
1)謝楊(三張)。證實2018年7月9日23:23:36掃二維碼支付200元、22:56:35掃二維碼支付248元。
2)王興(五張)。證實2018年7月9日23:02王興微信轉賬50元給“心太軟”;次日3:51轉賬230元給“心太軟”,其中“心太軟”微信頭像即為本案被告人朱俊芳。
3)薛建剛(四張)。證實2018年7月7日23:37轉賬2300元給“小靜”;同日23:37收到“來自傻逼陽”2300元。
4)周尚林(三張)。證實2018年7月7日23:39收到“小靜”轉賬來款2000元,同日23:57轉賬1700元給“丙”。
5)林偉(三張)。證實2018年7月13日7:08:56收取1200元,同日7:09:07支出1200元。
6)李美(六張)。證實一是2018年7月13日7:09:07收到“鉆石小林偉”1200元轉賬來款;同日8:52:55李美將1200元轉賬給“修文。小超超”(昵稱:丙);二是2018年6月5日00:55收到“來自A.群g!”500元。
7)馬龍兵(二張)。證實2018年7月10日1:19微信掃碼付款給“心太軟”。
(3)汪超等人微信群聊天截圖十張。證實汪超等通過微信群管理賣淫女,主要表現為賣淫女在群內報告接客人數;汪超要求賣淫女好好上班;安排賣淫女外出賣淫等事宜。
上述證據間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鎖鏈,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并經庭審舉證、質證查實,足以認定。
關于本樁事實,被告人何杰及其辯護人劉世燕提出:被告人何杰的行為不構成組織賣淫罪,公訴機關庭審中沒有直接證據指向被告人何杰組織賣淫。
被告人孔德發及其辯護人張斌提出:被告人孔德發在足生緣經營期間,并不具備召集賣淫女、投資的行為,被告人孔德發在其中參與了一些工作,屬于協助組織賣淫。
被告人何進及其辯護人張正英提出:被告人何進不構成組織賣淫罪。
被告人陳波及其辯護人龍軍提出:被告人陳波沒有參與管理,也沒有從中獲利、分錢。
被告人譚永洪及其辯護人張麗提出:被告人譚永洪的行為不構成組織賣淫罪。
被告人陳剛及其辯護人王世明提出: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陳剛具體實施了什么組織行為,被告人陳剛沒有管理經濟收支,沒有處理糾紛,也沒有獲利,不構成組織賣淫罪。
針對上述辯解辯護意見,經查:(1)朱俊芳證實:朱俊芳和汪超、孔德發三人一起共同經營足生緣足療店,汪超、孔德發的職責就是管理,賣淫女及賣淫女和嫖客之間發生矛盾后由他們兩個出面處理,汪超、孔德發分成獲利19100元。(2)李林證實:被告人陳剛、孔德發也在足生緣當看管。除了分給小姐的錢以外,剩下的錢是朱俊芳和汪超、孔德發的,平時汪超、孔德發、任矮子還有汪超的其他一些社會上的朋友經常在一起吃喝,這些開銷基本上都是汪超和孔德發花錢。(3)周尚林證實:汪超、孔德發專門帶有一幫賣淫女從事賣淫活動。陳小靜聯系周尚林要求提供賣淫女出臺,周尚林又再聯系汪超、孔德發安排賣淫女出臺。(4)聶某群證實:汪超、孔德發建立微信群對賣淫女出臺進行管理。因小包車和小黑在大眾足療店內嫖娼與我們足療店內的賣淫女扯皮,導致何杰、任學成、譚永洪、何進等人在橋邊毆打小包車、小黑,后雙方約架持械在王官貓山腳聚眾斗毆。(5)劉某玲證實:汪超、孔德發建立微信群對賣淫女進行管理,群里每天除了報賣淫的次數外,孔德發、汪超還經常在群里通知賣淫女去哪里賣淫等。(6)袁某紅證實:汪超、孔德發、李林主要是看場子,賣淫女掙得錢,除開賣淫女自己得的那一部分,剩下的錢都是朱俊芳和孔德發、汪超他們分。孔德發、汪超建立微信群對賣淫女進行管理。汪超讓袁紅玉等賣淫女免費為汪超的老大何杰的朋友等人提供性服務。(7)楊拉拉證實:汪超和孔德發兩人主要管理賣淫女和聯系外面的客人,汪超專門建了一個微信群管理賣淫女。(8)鄒某秀證實:汪超喊付林、譚永林、孔德發、陳波等人在那里管理賣淫女,期間鄒某秀不愿賣淫,被汪超手下小弟打,還被譚永洪威脅。(9)闕某艷證實:為了統計賣淫女每天的盈利情況,汪超建了一個微信群。小勇、丑丑、付林、譚永林看管店面。平時都是付林在,出事情后汪超和譚永林才來。(10)汪超的供述證實:2018年汪超和孔德發及“足生緣”的老板娘朱俊芳三個人組織賣淫,汪超和孔德發還有一個主要的職責就是賣淫女在從事賣淫活動中和嫖客發生了矛盾,就由汪超和孔德發出面去處理。賣淫女的收益,由賣淫女、朱姐、汪超、孔德發分成。為了管理這幫賣淫女,汪超還專門建立了一個微信群。2018年7月,汪超安排李林、陳剛、彭超、小皮鞋對賣淫女進行看管。2018年6月28日汪超得知嫖客與賣淫女發生糾紛,就帶著朱玉貴、任學成、茍宇、孔德發、胡陽、何靜到六廣姑娘樓上打傷客人。在大眾足療店,共獲利8萬余元,其中楊家俊、朱俊芳獲利2萬余元,汪超獲利2萬余元,汪超曾喊付林、譚永洪一起參與管理足療店和賣淫女。(11)譚永洪的三次供述證實:1)2017年,汪超喊譚永洪管理大眾足療店。陳波在汪超喊譚永洪去之前就在大眾足療店了的,陳剛是譚永洪離開大眾足療店以后汪超才安排他來參與管理賣淫女的。2)譚永洪和陳波、陳剛的職責就是在店內平時看管好賣淫女,還有就是防止嫖客來店內嫖娼的過程中因為嫖娼的事情和賣淫女之間發生矛盾。3)汪超不支付勞動報酬,只是有時會帶譚永洪等人去吃飯喝酒,所消費的錢就來源于他組織的這幫賣淫女賣淫過程中所得的獲利。4)大眾足療經營期間,有一次因為嫖客與賣淫女發生矛盾,譚永洪告知汪超后,汪超趕到店內與譚永洪毆打嫖客。還有一次也是因為賣淫女與嫖客小包車等人的矛盾,譚永洪將情況告訴何杰后,何杰帶人打了小包車,最后雙方在貓山腳聚眾持械斗毆。(12)陳剛的二次供述證實:汪超和孔德發以及之前那名中年婦女合伙在體育館旁邊一個民房的三樓開了一個足療店,主要是由孔德發和汪超帶賣淫女來,女老板負責收取嫖資,然后賣淫女和女老板、汪超、孔德發一起算賬,汪超和孔德發都叫過我,讓我看一下足療店,一是擔心嫖客在足療店鬧事,或者和賣淫女發生沖突,二是擔心被公安機關查獲。(13)陳波的供述證實:譚永洪因與陳波關系好,讓陳波帶大眾足療店的賣淫女去化妝。2018年7月因賣淫女與小包車等人矛盾,陳波被小包車等人毆打,后陳波告訴譚永洪這件事,譚永洪又告訴何杰此事,導致小包車與何杰雙方在貓山腳打架一事。(14)李林辨認筆錄證實:李林辨認出組織賣淫的是汪超、孔德發;周尚林辨認筆錄證實:經周尚林辨認,與其聯系介紹賣淫的人是孔德發、“小汪超”系汪超;劉某玲辨認筆證實:經劉某玲辨認,帶領賣淫女賣淫的系汪超、孔德發;袁某紅辨認筆錄證實:經袁某紅辨認,其在足生緣足療店上班時看場子的是汪超、孔德發、李林;杜某林辨認筆錄證實:經杜某林辨認,負責足療店看管人譚永林系被告人譚永洪、陳波兒系陳波;鄒某秀辨認筆錄證實:經鄒某秀的辨認,在大眾足療店負責看管的陳波、孔德發、譚永林(系被告人譚永洪)等人;譚永洪辨認筆錄證實:經譚永洪辨認出大眾浴室男老板系孔德發;陳剛辨認筆錄證實:陳剛辨認出汪超、孔德發。上述證據相互印證,證實了被告人汪超、孔德發與朱俊芳合伙開設足生緣足療店且參與管理該足療店的事實以及被告人何杰、譚永洪、陳剛、陳波負責對賣淫女進行日常監管、對足療店經營秩序負責維護、發生矛盾后幫助處理的事實,被告人汪超與朱俊芳合伙開設大眾足療店、被告人汪超、孔德發與朱俊芳合伙開設足生緣足療店且參與組織管理賣淫女,系主犯。被告人何杰、譚永洪、陳剛、陳波系從犯。故上述辯解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六、違法事實
(一)2017年7、8月份的一天13時許,修文縣谷堡鄉村民田清海與其朋友在修文縣龍場鎮沙溪村河邊燒烤時遇到被告人何杰,田清海便主動上前向何杰敬酒,因何杰稱其不能喝酒,田清海想讓何杰以水代酒便在河里盛了一杯水遞給何杰,何杰覺得被田海清侮辱便將杯子里的水潑向田海清并毆打田海清,后何杰又從燒烤攤拿起一把菜刀欲砍田海清,但被人攔下。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害人田清海的陳述:證實2017年的一天,受害人田清海在小沙溪燒烤時被何杰用啤酒瓶毆打,頭部受傷。
2.證人李作飛的陳述:證實2017年7、8月份的一天,何杰在修文縣沙溪村上田壩用拳腳毆打了一名男子。并用啤酒瓶砸了那名男子的頭。并拿了燒烤攤的菜刀想砍那名男子。后被和他一起的人些拉著把刀搶過來還給燒烤攤。
3.何杰的辯解:證實2017年7、8月份的一天,何杰在修文縣沙溪村上田壩用拳腳毆打了一名男子。
4.證人李作飛對何杰的辨認筆錄:證實李作飛對2017年7、8月份的一天在小沙溪打人的男子進行辨認,辨認結果為該男子為何杰。
上述證據間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鎖鏈,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并經庭審舉證、質證查實,足以認定。
(二)2017年12月14日05時許,何進、汪超等人在貴陽市烏當區富康路鐘坡街留一手烤魚店內吃烤魚喝酒,烤魚店服務員告知何進等人要打烊關門,但何進等人無理取鬧,動手毆打服務員,汪超將烤魚店內七張飯桌掀翻。后汪超、何進因尋釁滋事被貴陽市公安局烏當分局行政拘留十日。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書證,行政處罰決定書:證實2017年12月14日,汪超因尋釁滋事被修文縣公安局處10日行政拘留。
2.汪超筆錄:證實汪超、胡鑫、茍宇、任學成在烏當區人民醫院下面夜市一條街吃烤魚,期間因為留一手烤魚的服務員說要收攤了,何進因不滿服務員的態度,就將該店的二張桌子全部掀翻,并且何進還跑去收銀臺鬧,后因該店的人員報警,公安民警將汪超和何靜帶回派出所進行行政處罰。
3.何進筆錄:證實幾名被告人一同在烏當區的一家烤魚店吃烤魚,后因不滿該店的人攆他們走,就與該店的人發生爭吵,且在爭吵的過程中將該店幾張桌子掀翻,后公安民警將幾名被告人帶到派出所,并對其進行了行政處罰。
(三)2017年12月24日,汪超、何進行政拘留期滿被釋放。當晚,何杰組織其團伙主要成員在修文縣扎佐鎮滾石KTV為何進、汪超接風。次日0時許,該KTV服務員前來告知因“平安夜”要提前打烊,汪超、孔德發便與管理人員發生爭執,被修文縣公安局珍珠河派出所民警帶回派出所進行處理。何杰等人至今一直未向該KTV支付當晚消費的3300元錢。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何杰筆錄:證實何杰等人一同去拘留所接何進、汪超,出來以后為給何進、汪超接風,就安排去滾石酒吧喝酒,后因不滿滾石酒吧在十二點前關門,就與酒吧的人員發生矛盾,后來派出所的趕到酒吧將汪超等人帶到派出所。在滾石酒吧喝酒的錢共計兩千多元,是當天晚上給的還是第二天給的記不清楚。
2.汪超筆錄:證實汪超、何進因尋釁滋事被烏當區公安局行政拘留,二人在出來的當日,何杰等人為二人接風,就到滾石KTV去喝酒唱歌,后因不滿KTV在十二點關門,就罵了滾石KTV看場子的,后因派出所及特警巡邏人員來了,將汪超等人帶回珍珠河派出所。
3.何進筆錄:證實何杰為給汪超、何進接風,將汪超等人帶到扎佐滾石KTV唱歌喝酒,后因不滿KTV在十二點清場,汪超的女朋友就跟老板發生矛盾,汪超看見KTV的老板與自己女朋友發生矛盾,就跟老板發生爭吵,后派出所的民警趕到,但因汪超喝醉酒,一直不聽民警說話,后民警準備將汪超、孔德發、何進等人全部帶到派出所。
七、組織之外其他犯罪事實
(一)尋釁滋事罪
1.2011年6月15日晚上,被告人何杰等人在修文縣龍場鎮夜市一條街烙鍋店吃烙鍋時,因路人魯仕杰看了被告人何杰一眼,后被告人何杰等人便持械追打魯仕杰,將其打傷。經鑒定,魯仕杰的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
(1)現場處警紀錄。證實2011年6月16日,修文縣公安局龍場派出所接警后,值班人員立即趕到現場,經了解系魯仕杰、王大國等人在修文縣龍場鎮小吃一條街中間路口處與何杰等人因瑣事發上口角,后發生打架,魯仕杰的頸部、手部均被砍傷。
(2)受案登記表、轉為刑事案件審批表、立案決定書。證實2011年6月16日許被害人魯仕杰電話報警,修文縣公安局龍場派出所受理該案,2018年9月9日修文縣公安局將修文縣龍場鎮陳倫文被打案轉立為刑事案件。
2.證人證言
(1)任海陳述:2016年6月14日任海、魯仕杰、王凱、楊家軍在夜市準備吃烙鍋時,魯仕杰與何杰發生口角,有一個二十多歲的娃兒來勸架。最后就散了,再返回來吃東西的途中看見和魯仕杰發生口角的何杰帶了四五個人走了過來,何杰以及帶來的人和魯仕杰、王凱、楊家軍、王大國開始追逐、毆打,導致魯仕杰被砍傷。
(2)王大國、王凱、楊家軍的陳述與證人任海的陳述基本一致。
(3)晏佳林陳述:2011年春節期間,何杰喊我去夜市吃烤魚,我到烤魚店稱好烤魚后,我上到二樓點菜就聽見一樓門口有人打架,我下來看見何杰和一個男生在打架,何杰和一個叫阿杰的人在打那個男生,我下去的時候就聽見有人在喊“殺到人了”,我當時看見烤魚店門口地上有一把長約10公分的卡子刀,我看見被何杰和那個叫阿杰的打的人脖子在出血,何杰就對我說:“快走,殺到人了”我就和何杰回祖師殿了,后來才知道被何杰殺傷的人叫魯仕杰,因為何進和魯仕杰扯皮,何杰為了給何進出氣才打魯仕杰的。
3、被害人陳述
(1)魯仕杰陳述:2011年6月14日晚上11點30分許,我和楊家軍、王凱、任海、王大國等人一起到修文街上夜市吃東西,在夜市街中間的位置就遇到了何杰、張光義等10多個人吃夜宵,看樣子像是喝昏了,我看了何杰一眼,何杰看到了我就罵了我,之后我回了一句。之后何杰和他身邊的十多個人就一起過來罵我。冤枉我是昨天和他在黨校打架的人。我回復說:你們是不是認錯人了。當時何杰就準備過來打我,正好宋光路過。由于宋光認識何杰,就攔著何杰說:大家都認識不要鬧了。當時何杰他們還一直辱罵我,但我看到何杰他們人多就不敢還嘴。后我就和楊家軍、王凱他們走到夜市街的一家鐵板燒店吃宵夜,吃了半小時的時候,何杰他們10多個人就朝我們沖了過來,何杰沖在第一個,跟在他后面的四五個男的還提著塑料凳子。何杰指著我說:“就是這個斯兒”。我當時擔心被打到,就順手拿起了旁邊的一家羅鍋店的茶幾上的菜刀。當時王凱、王佳俊就拉住了我,鐵板燒老板就把我手中的菜刀拿走了。同時何杰他們沖到了鐵板燒店的門口,和何杰一伙的其中一個男的用塑料凳子砸在了我的后腦部,我當時就被砸趴在了地上,感覺到頭昏,隨后砸我的那個男的從他自己身上拿出了跳刀,直接朝我的后腦部位就殺了兩刀,我用手去摸全是血,這時王大國就叫我跑,我知道我受傷了就朝縣醫院方向跑,何杰他們十多個人一直在后面追我,同時我還聽到后面有人說:“站住,你這個小雜種,老子今天殺死你。”我跑到體育館三顆旗桿對面小區門口的時候我就跑不動暈倒在地上了,等我醒來已經在縣醫院搶救室了。
4.被告人供述及辯解
(1)何杰供稱:2011年左右的夏天,具體時間記不清了,我和寨里的晏加林、河南人阿杰,在龍場鎮夜市一條街的張記烙鍋店吃烙鍋,阿杰因為喝醉了,說話聲音很大,龍場鎮馬關的魯仕杰8、9個人從夜市下來,不知說什么話,阿杰就罵他們。當時魯仕杰他們已經往夜市的瓦罐湯那里走了,阿杰追上去,因為阿杰和我關系很好,我們就追了上去,阿杰就問魯仕杰是那個,我記不清魯仕杰怎么說了,只記得沒講幾句話,就有人動手了,當時魯仕杰那邊的人多,把我們圍住,晏加林先打了魯仕杰腦殼一塑料板凳,板凳都打爛了,阿杰也拔出一把獵刀,殺了魯仕杰的頭部、頸部幾刀,我打了魯仕杰身上兩拳,魯仕杰他們也動手打了我們,晏加林和我的頭部都被打傷,我們大約打了幾分鐘。我們就跑了,當時因為我還小,殺傷魯仕杰怕被公安機關追究,我就去找路紹兵出面找魯仕杰協調了,魯仕杰也沒有追究我的責任。
5.鑒定意見,傷情鑒定書:經貴州省修文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修)公(司)鑒(活)字[2018]049號,魯仕杰頭右左頸部損傷達10.5cm*0.1cm、后枕部損傷達8cm*0.1cm,右手掌及手背分別有1cm*0.1和0.8cm*0.1損傷合斑,累計長20.3cm,且邊緣整齊,起損傷程度特征符合銳器所致,魯仕杰的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附傷情照片7張)
6.辨認筆錄:證實何杰對作案現場進行了辨認。附照片3張。
7.刑事照片:魯仕杰傷情照片7張。
上述證據間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鎖鏈,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并經庭審舉證、質證查實,足以認定。
2.2016年8月31日2時許,被告人何杰在曲尺橋頭夜市吃燒烤時誤認為李偉罵自己,被告人何杰持菜刀將李偉左手砍傷。經鑒定,李偉的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
(1)行政轉刑事案件審批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修文縣公安機關于2018年9月9日將本案轉為刑事案件受理并于同日立案。
(2)現場處警記錄。證實2016年8月31日02時許,吳道蓮報案至修文縣公安局龍崗派出所。稱有人在修文縣明河花園被砍傷,民警現場處警了解到系李偉在曲尺橋夜市吃宵夜時被一名男子用菜刀砍傷手臂,后該男子逃逸。
2.證人證言
(1)吳道蓮陳述:證實2016年8月的一天凌晨,李偉、吳道蓮夫妻二人在修文縣思源路口吃宵夜時發生爭吵,遇到一個喝了酒的胖子以為李偉是在罵他,隨后拿起一把菜刀追砍李偉。李偉的左手手臂被砍了一刀。
(2)康平陳述:證實2016年8月的一天,李偉、吳道蓮夫妻二人在其在修文縣思源路口開的燒烤店里吃宵夜時發生爭吵,二人離開其燒烤店20分鐘后,李偉被一個胖子拿著一把菜刀追砍,李偉的左手手臂被砍了一刀,隨后躲進其經營的燒烤店內用門堵住,胖子繼續用腳踢門想砍李偉。民警到達后胖子逃逸。
(3)付照華陳述:證實2016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付照華與朋友李偉、郭小磊、吳道蓮在思源路口康平開的燒烤店吃燒烤,李偉、吳道蓮夫妻二人發生爭吵,隨后離開燒烤店,過了四十分鐘左右,李偉抱著流血的左臂跑進燒烤店里面把房間門關上,后面追進來一個提著菜刀的胖男子,胖子用腳踢門想要砍李偉,吳道蓮也追進來跪在地上求胖子不要砍李偉了。隨后有人說警察來了,那名胖子就提刀跑了。
3.被害人陳述
(1)李偉陳述:證實2016年8月的一天晚上,李偉、吳道蓮夫妻二人在修文縣思源路口吃宵夜時發生爭吵,遇到一個喝了酒的胖子以為李偉是在罵他,隨后拿起一把菜刀追砍李偉,李偉的左手手臂被砍了一刀。
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1)何杰供稱:2016年8月份的一天,我和我老親他們在凱撒酒吧對面的宵夜攤攤上吃宵夜喝酒,喝到凌晨兩三點,有一家兩口子在吵架,女的一個就往我的方向走了過來,對方家男的就跑過來罵,問我要把他家女的帶到哪里去,我就說你想多了,誤會了,然后他就問我要搞乃樣,在修文街上搞死我是分分鐘的事情,我被罵寒心了,就在旁邊的宵夜攤上拿起菜刀沖過去砍這個男的,他朋友想上來幫忙,都被我拿刀嚇跑了,我砍了他的手一刀,砍完之后我就走了。這個事情之后就沒有說法了。
5.勘驗、辨認等筆錄:證實吳道蓮與被害人李偉對2016年8月份在修文縣思源路口燒烤攤拿菜刀砍李偉的胖男子進行了辨認。該男子系何杰。
6.鑒定意見: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經貴州省修文縣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李偉的左前臂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微傷,附傷情照片2張。
7.刑事照片:李偉傷情照片兩張。
上述證據間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鎖鏈,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并經庭審舉證、質證查實,足以認定。
3.2015年11月份,被告人趙德、茍宇、王帥、熊偉(另案處理)等人因在龍場鎮文成逸都凱撒酒吧推銷啤酒時被老板王祥魚拒絕。2015年11月3日22時許,上述人員持砍刀將凱撒酒吧大廳和包房的玻璃酒臺、茶幾等物品砸壞,后該酒吧因此事倒閉。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
(1)現場處警記錄。證實2015年11月4日0時許,被害人王祥魚報警稱修文縣凱薩酒吧被砸。修文縣公安局龍崗派出所處警,現場有桌子以及其他物品被砸壞,經了解系4名陌生男子來到酒吧持刀將店內物品砸壞,龍崗派出所受理本案。
(2)受案登記表、轉為刑事案件審批表、立案決定書。證實2015年11月4日0時許,被害人王祥魚電話報警,修文縣公安局龍崗派出所受理該案,并立行政案件處理。處警發現凱薩酒吧現場有桌子以及其他物品被砸壞,經了解系4名陌生男子來到酒吧持刀將店內物品砸壞。2015年11月10日,修文縣公安局將該案轉為刑事案件受理。2015年11月23日,修文縣公安局將修文縣龍場鎮文城逸都凱薩酒吧被砸案立案偵查。
(3)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及相關材料。證實修文縣公安局2018年7月31日向貴州藍宇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修文分公司調取裝修清單及收據三張,2018年8月3日向修文冠榮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調取趙朝斌、王祥魚交租金表一份、收款收據一份。趙朝斌、王祥魚交租金表一份、收款收據一份證實修文冠榮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2015年11月13日收到凱薩租金32847元,2016年3月18日收到凱薩租金2萬元。
2.證人證言
(1)熊偉陳述:證實2015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趙德邀約熊偉砸凱薩酒吧,熊偉答應了,一起去的還有茍宇和三、四個熊偉不認識的人。到凱薩酒吧門口時,趙德分發鋼管和砍刀,后熊偉持刀砸了凱薩大廳DJ臺的桌子。趙德、茍宇及其他人用砍刀和鋼管砸凱薩酒吧大廳的桌子板凳,起因系趙德欲供應樂堡啤酒給凱撒酒吧,凱薩酒吧不給錢。
(2)何奎陳述:證實2015年11月3日晚10時許,被告人趙德、茍宇與熊偉、潘狗到凱薩酒吧,將凱薩酒吧財物砸毀,起因系向該酒吧推銷何奎代理的樂堡啤酒。
(3)楊書友陳述:證實凱薩酒店被砸后,經營受影響,王祥魚沒有再經營下去。楊書友包括租金、維修費等共計損失72000元,該酒吧三個月后才轉租出去。
3.被害人陳述
(1)黃鏡蓉陳述:證實黃鏡蓉是凱薩酒吧的股東之一,2015年8月何奎和該酒吧談找人看場子的事情沒談成,2015年11月的一天,該酒吧被砸毀5張茶幾,7、8張高臺,收銀臺的玻璃被砸壞了一塊,中間舞臺背景,舞臺的地板磚被砸壞了一塊,該酒吧停業四天。黃鏡蓉等人不能、不敢正常經營酒吧。
(2)王祥魚陳述:證實2015年11月,趙德想在我開的凱薩酒吧看場子,我不同意,后趙德就帶人來把我的店砸了。我的店被砸后就停業了,過了一段時間就轉讓出去了。
4.被告人供述及辯解
(1)王帥供稱:證實2015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趙德邀約王帥去凱撒酒吧。后趙德、王帥、茍宇、熊偉、“憨狗”、“楊舟舟”持刀砍砸凱薩酒吧大廳的桌椅。
(2)茍宇供稱:證實2015年11月份熊偉因要推銷樂堡啤酒給凱薩酒吧被拒絕,遂邀約王帥、趙德、茍宇到凱薩酒吧,同時熊偉到何奎家拿了6把60公分長的砍刀到凱薩酒吧,由“楊洲”開車,到凱薩酒吧后,熊偉、茍宇持刀砸酒吧的桌子,參與砸的人有茍宇、熊偉、趙德、王帥、“楊飛飛”,共砸了5張玻璃桌子。
(3)趙德供稱:證實2015年趙德、熊偉、茍宇、王帥為何奎推銷酒到酒吧,持刀將酒吧的茶幾、玻璃砸毀。
5.辨認筆錄
(1)辨認筆錄:證實被害人王祥魚對被告人趙德進行辨認。被害人黃鏡蓉對證人何奎進行了辨認。
(2)現場辨認筆錄:證實被告人趙德、熊偉、王帥、茍宇對被砸的凱薩酒吧地點進行辨認。附現場辨認照片16張。
上述證據間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鎖鏈,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并經庭審舉證、質證查實,足以認定。
(二)聚眾斗毆罪
2018年3月25日0時許,被告人陳波在修文縣龍場鎮迷吧酒吧被何國軍無意碰撞產生糾紛。被告人陳波邀約陳剛、王帥、譚永洪等人到現場持刀毆打何國軍,致何國軍朋友陳倫文被誤傷。經鑒定,陳倫文的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修文縣公安局龍崗派出所在2018年11月12日將該案立為刑事案件。
2.證人證言
(1)孫偉的陳述:證實2018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17時許,我在修文玩到22時許,我朋友大軍在酒吧街開了一家酒吧,他打電話給我說有人在他酒吧喝酒不付錢,我就從酒塾酒吧出來,走到迷吧酒吧的門口時,大軍就對我說他和陳波發生了一點矛盾,后面大軍的朋友陸陸續續的來了,我弟弟孫建不知道從哪里來問我在這里干嘛,我就給他說我朋友在這里扯皮我看一下,孫建就在旁邊等我,接著我就看見陳波和大概四五個人就來了,開始的時候沒看見他們帶刀,等走近了看見陳波他們那邊的人從衣服里拿出五把刀,一個拿三把,一個拿來兩把都是五十公分左右的砍刀,具體什么刀我沒看清楚,接著我看見陳波準備打大軍,我就上去勸他們不要打了,大軍那邊人也在中間拉住大軍不要打架,因為我們的攔住就沒打成,陳波那邊的人就亂罵大軍他們,挑釁他們,我就把陳波拉過去勸他不要鬧,拉陳波的過程中我的左手被掛破了皮,拉的過程中不知道什么時候大軍就從陳波那邊人的手里搶到了一把砍刀拿在手里面,陳波有準備打他們,大軍就拿搶過來的刀亂砍,砍的過程中大軍砍傷了自己的一個朋友,砍在頭部的左側,當時就看見出血了,我就說人都整到了,趕緊送醫院。
(2)何國軍陳述:證實2018年4月彭超、劉東軍、周招旭等人在修文縣龍場鎮酒吧一條街迷吧酒吧給陳波過生日,陳波和孫大偉發生矛盾雙方不舒服就準備約架,陳波打車去接王帥,還約了被告人陳剛、杜良成。并喊被告人陳剛拿刀來,被告人陳剛打電話喊周剛剛拿了三把砍刀來迷吧酒吧,陳波提了一把砍刀,陳剛提武士刀、王帥提了一把砍刀,然后就去找孫大偉,在迷吧酒吧門口遇見孫大偉,對方一個人來攔,陳波、王帥、被告人陳剛、周剛剛、彭超、杜良成就沖上來去打對方,刀被孫大偉搶了過去,孫大偉這邊有人受傷。
3.被害人陳倫文的陳述:2018年3月份的一天,我和我朋友孫大偉、李舉星三人在酒吧一條街路過,我們看見迷吧酒吧門口有人在扯皮,李舉星看見扯皮的一方是他的老表,另一方的人叫陳波,剛好孫大偉認識陳波,所以我和李舉星、孫大偉就去問他們扯什么皮,然后李舉星的老表就告訴我們是在酒吧中喝酒時看了陳波一眼,之前兩個都不認識,然后因為陳波不舒服就鬧了起來,我們三個就上去勸,叫他們快回家睡覺,但是陳波不肯這樣就算了,意思是想打李舉星老表。過了一會,陳波這邊又來五六個人,就問陳波說:“是哪個?”陳波就指著李舉星家老表說:“那個。”然后我就看見這個人從身上拿出了大概5、6把長約50公分的砍刀出來,孫大偉就過去從陳波這些人的手中搶了2、3把刀,目的就是不要動刀,我和孫大偉、李舉星站在中間勸架,當時情況有點混亂,這個過程中李舉星家老表就從孫大偉手中拿了一把砍刀,在和陳波打的過程中就砍到我的頭部,當時就砍到我頭部的右邊,還流了好多血,然后他們就跑了。我就被送到醫院了。
4.被告人供述及辯解
(1)王帥供述:今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12點過鐘,我和趙德、任學成、何進以及何進的一個朋友在何進家喝酒睡覺,我接到陳波的電話,他說他和別人扯皮,叫我們去打架,我說我在何進家睡覺,叫他打車過來接我,過了十分鐘陳波來何進家接我,其他人都喝醉了沒有喊他們,我就和陳波到了酒吧一條街的迷吧酒吧那里,見到陳波這邊有6、7人,我認識的有陳波、彭超,其他不認識,他們是陳波的朋友,喊不出名字來,對方有5、6個人,我認識的有小文文、小拜子、孫大偉,其他的不認識,陳波和對方的一個不認識的在吵架,兩個人就說要搞哪樣?是不是要打架之類的話,孫大偉就把他們拉開,對方的人就拿出一把砍刀來,拿在手上一揮刀,站在旁邊的小文文就被砍到了,當時砍在小文文的頭上,砍出血了,對方把小文文送到醫院我們就走了。
(2)陳剛的供述:2018年4月的一天晚上凌晨一點左右,陳波那天過生日,我和陳波、任矮子、任羊兒、趙德、彭超、何靜靜、何吉吉、譚永林、王帥等人在龍場鎮迷吧酒吧喝酒,后來我們就出來了,陳波說他返回去拿充電器,他回到酒吧后就被一個男生侮辱和扇了兩耳光,陳波就打電話給我們說他被打了,對方有四五個人,我就打電話給周剛喊周剛拿東西到酒吧街,我所說的東西就是陳波放在周剛處的三把刀,分別是兩把70厘米長的砍刀和一把半米長的武士刀,刀拿來之后,我拿了一把武士刀,陳波和彭超各自拿了一把刀,然后我們就去迷吧酒吧找對方了,對方當時在酒吧門口,彭超就拿刀沖了過去,但是沒有用刀砍,是用拳頭打對方,但是刀被對方搶了,搶刀過去的人就是剛才打陳波的那個男子,這個男子把刀搶過去之后,因為喝醉了,就砍到他們自己人,我認識被砍到的這個人叫孫大偉,他被砍到了手臂,但是沒有被砍傷,對方還有個男子被砍傷,被砍傷耳朵處,我看到流血了我們就跑了。
(3)陳波的供述:2018年3月24日是我的生日,我請了汪超、孔德發、何進、王帥、任矮子、趙德、彭超、陳剛、高飛、劉中軍和幾個女生在老縣委門口k9酒吧喝酒,喝了二個鐘頭的樣子,大概在晚上12點來鐘的樣子,我的朋友都走完了,就我一個人在酒吧里面,我在酒吧里認識了一個女生周迪,我就帶她出去吃東西,我們在吃東西的時候就遇見周迪認的一個哥,他認的這個哥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他看見我們兩在一起,他就不舒服,他就恨我,我問他恨我干什么,他問我要搞哪樣嘛?我問他要搞哪樣嘛?他講:“我在這里等你五分鐘,你去把你的人喊來”。他的意思就是叫我叫人打架。我講:“可以的”。我就去找到陳剛,我們就打出租車去接王帥,我們是在王官何進家接的王帥。我們在接王帥的時候,我也同時打了電話給彭超,我講我有事情,叫他在步行街等我。我們接起王帥來到步行街,彭超、陳剛、譚永洪已經到步行街了,彭超拿了兩把開山刀、一把東洋武士刀,他拿了一把開山刀給我,拿了一把武士刀給陳剛,他拿了一把開山刀。我們在步行街集合后,就去了酒吧一條街,我們去的時候那個和我邀約打架的男子同孫大偉、孫建建、小文文等人在一起。我們去后王帥問這個男的是不是要打我,然后孫大偉、孫建建同我們認識的,他們就叫我們算了,他喝多了,他們在勸的時候,這個男的就把彭超的刀搶了,他搶刀去后,用刀一揮,就把孫大偉的手砍到一刀,他的另外的一個朋友就去拉,他又用刀砍到他的朋友的頭一刀。然后我們看見這種情況,我們就走了。
(4)譚永洪供述:2018年4月份左右,當天是陳波過生日,晚上陳波喊我、陳剛和3個我不認識的人在酒吧一條街的一個酒吧喝酒,我記不清楚是“酒熟酒吧”還是“迷吧酒吧”了,喝完酒后,我們大家都各自離開了,過了一個小時左右,陳波打電話給陳剛說他被人打了,陳剛又打電話給我,讓我去酒吧街幫陳波打架,當時我去酒吧街的時候,陳波和陳剛還有之前一起喝酒的3個人都在的,對方有3個人,其中一個人是我哥孫偉,我看到對方里面有我認識的人,我就沒有出面,我躲在旁邊看,當時陳波還喊了一個男生去拿刀,過了一會,這個男生拿了三把刀來,陳波拿了一把刀,另外兩把刀是誰拿的我沒注意,對方有個男生把陳波這邊的刀搶了一把,然后對方搶到刀的這個男生誤傷了他們那邊的一個男生,我看見有人被砍傷了,我就離開了。
5.鑒定意見,傷情鑒定書(修)公(司)鑒(活)字[2018]96號,證實經貴州省修文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陳倫文頭右顳部有4.5cm*0.2cm損傷愈合斑,邊緣整齊,其損傷特征符合銳器所致,其評定為輕微傷。6、辨認筆錄
(1)何國軍對陳波進行了辨認。被告人陳剛、王帥、陳波、被告人譚永洪對現場進行了指認(附指認照片9張)
7、視聽資料,刑事照片3張:證實陳倫文傷情。
上述證據間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鎖鏈,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并經庭審舉證、質證查實,足以認定。
(三)非法拘禁罪
2017年10月6日,因懷疑劉濤撿到李崇橋錢包,被告人陳波伙同李崇軍等人在修文縣龍場鎮放馬坪村持磚頭、木棒對劉濤毆打,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經鑒定,劉濤的人體損傷程度為輕微傷。2017年10月12日,受害人劉濤收到李崇橋13600元,自愿諒解李崇軍、陳波、龍朝林。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
(1)現場處警記錄。證實2017年10年10日,公安機關接到報警,稱2017年10月7日22時許李崇軍、陳波等人因瑣事將劉濤毆打。
(2)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證實2017年10月10日,修文縣公安局龍場派出所將李崇軍等人非法拘禁案受理為行政案件。2018年7月25日,公安機關將該案轉為刑事案件。同日,修文縣公安局決定對該案立案偵查。
(3)諒解書及收條:證實受害人劉濤收到李崇橋13600元,自愿諒解李崇軍、陳波、龍朝林。
2.證人證言
(1)龍朝林陳述:2017年10月7日下午,李崇軍邀約龍朝林以及他自己的兩位朋友,到放馬坪找到一個偷錢包的男子,李崇軍扇了對方幾下又用腳踢對方屁股,龍朝林也動手打對方。在偷錢包的男子家,李崇軍打對方耳光。其中李崇軍的一個穿白色衣服的朋友也動手打對方耳光踢對方的屁股。
(2)李崇軍陳述:2017年10月7日,我和龍朝林、陳波一起吃飯,我就說要去找劉濤說一下他撿到我哥李崇橋錢包的事情,于是我們在晚上21時許找到劉濤,在路上劉濤一直不承認撿錢包的事情,我就打了劉濤一耳光,后來我和我的兩個朋友一起打了劉濤,我們三個用拳頭打劉濤的背,打劉濤的耳光,在這過程中劉濤一直往前走,我們還把他的衣服撕爛。劉濤承認撿到錢包,說帶我們去找,然后我們三個就帶著劉濤去他家里面換衣服,劉濤在家換完衣服就一直不愿意走,我脾氣又上來了,就順手提起他家的木質掃把打在劉濤的背上,打了幾下就斷了,之后劉濤的哥劉波就回來了,看見我們就報警了。
(3)劉顯德陳述:去年10月一天晚上8點過鐘,李崇軍帶著四個年輕人到我家找劉濤,我說沒在家,沒過幾分鐘我就在家中聽見房子后面鬧起來了,我就出去看,正看見李崇軍抓著我兒子劉濤在打,李崇軍用木棒打劉濤的頭部和手,另外兩個年輕人也在打,還撿石頭打,我就過去拉劉濤,喊他們不要打了,李崇軍說劉濤撿到李崇橋的錢包,劉濤說沒有,然后李崇軍和另外兩個年輕人繼續打劉濤,我去勸不住,他們把劉濤往車上拉,說不還錢就把他誅滅了,劉濤往家中跑,李崇軍和那四個年輕人又追到家中,在烤火那間,李崇軍和先前動手那兩個年輕人又抓著劉濤打,拿起我家掃把打劉濤,棒棒都打斷了,其中一個年輕人還拿起我家的菜刀想砍劉濤,還說老子一刀把你誅滅了,他們在我家屋中打了劉濤1、2個小時,李崇軍還在我家中亂翻,后來派出所的就來了。
(4)劉顯華陳述:去年10月一天晚上8點鐘,我侄兒劉濤在我家玩,李崇軍到我家來找劉濤,劉濤就和他走到我家坎腳的路上,當時李崇軍帶了4個年輕人開了車來的,一到路上我就聽見李崇軍對劉濤說把錢包拿來,劉濤說沒有,李崇軍就和另外2個年輕人打劉濤,把劉濤按在地上、用磚頭、石頭、棒棒打,我見他們打我侄兒,就去拉他們,不準打侄兒,但拉不住,其中一個還把我推到在地上,于是我就不敢說話了,然后我就回家了,回家我還哭了,因為劉濤被打得老火,全身打青了,鼻子、口都在出血。
(5)劉波陳述:劉濤是我親弟弟,智商有問題。2017年10月6日下午李崇橋打電話給我說我弟弟劉濤撿到他錢包,還發了一張監控視頻截圖給我。2017年10月7日晚上9點,我的一個兄弟劉健打電話給我說小軍兒沖到屋里打劉濤。我趕到家中,看見劉濤縮在家中沙發角落,李崇軍及兩個不認識的年輕男子站在劉濤面前,李崇軍左手拿著一根一米長的木棒,右手揪著劉濤的頭發,家里東西被翻得亂七八糟。我父親劉顯德站在旁邊哭著,后來警察就來了,我兄弟劉濤上身是沒有穿衣服的,上半身全是傷,右臉臉部有幾個煙頭燙傷的疤痕。2018年10月12日,在派出所達成協議,李崇橋賠償了我13600元。
(6)周璐陳述:證實周璐到醫院看望劉濤時,看見劉濤的鼻子被打傷、臉上有煙頭印、身上、手臂上都被打得青紫。
3.被害人陳述
(1)劉濤陳述:去年10月7日晚上9點鐘左右,我從我叔劉顯華家出來準備回家,走到邊溝橋的時候,我就看見一輛藍色的小車停在邊溝橋旁的路坎邊,我走到離車子大概一米左右的距離,看見從車上下來五個人,其中我只認識李崇軍,其他的四個人我不認識,李崇軍就對我講“你撿到我哥的錢包就拿出來”,我說我沒得,李崇軍就給了我一個耳光,接著跟著李崇軍一起來的人都喊打,接著其中的兩個沖上來把我按在地上,三個人從地上撿起松樹棒往我身上亂打,劉江就在旁邊勸他們不要打了,李崇軍就對劉江講你再勸連你一起打,劉江就走了,劉江走了以后,李崇軍就用他手上的煙頭往我臉上戳,我被燙痛了,就用手去擋,我的臉和我的左手臂被燙了,李崇軍用煙頭燙完我以后,李崇軍還有跟著李崇軍打我的那兩個人他們三個人又把我拖到他們開來的車上,我就掙扎往回家的方向掙。李崇軍他們三個人又把我按在路邊的包谷地里,那三個人就撿地上的石頭、磚頭往我頭上打,當時我的頭上被打出血,鼻子和嘴巴都在出血,那三個打我的人把我拖到路上,又繼續打我,我趁三個人不注意,我就跑回家,我到家后,來的五個人一起沖進來,李崇軍拿起我家里的掃把棒,往我頭部左面打了許多棒,我就被打撲在沙發上,和李崇軍來的另外兩個人,就是之前和李崇軍一起動手打我的那兩個又把我按在沙發上用拳頭朝我的頭上、背上、胸上亂打,具體打了多少下我也記不清楚了,當時我被打吐血,李崇軍繼續用木棒朝我的頭上打,然后李崇軍手上的木棒打斷了,李崇軍就把他穿的皮鞋脫下來拿在手上繼續用皮鞋打我的頭,后來我哥劉波回來了他們三個人就停手了,后來我就被送醫院了。只有三個人動手打我。
4.被告人陳波供述及辯解:2017年某日,陳波與李軍軍等人因徐軍軍之哥的錢包被偷一事,找到懷疑偷錢包之人,并進入該戶人家毆打偷錢包的一名20多歲的男子。李軍軍、李小寶動手,陳波否認自己動手。
5.鑒定意見:經修文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劉濤鼻部、眼部、右面部、右上臂外側中上段的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微傷。
6.檢查、勘驗、辨認筆錄:陳波對毆打劉濤的地點進行辨認。
7.視聽資料
(1)劉濤被毆打現場照片。證實受害人劉濤被毆打的地點。
(2)劉濤被毆打照片。證實受害人臉部、身上有傷。
上述證據間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鎖鏈,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并經庭審舉證、質證查實,足以認定。
關于被告人陳波及其辯護人龍軍提出公訴機關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陳波有非法拘禁的故意和限制被害人自由的行為,被告人陳波的行為不構成非法拘禁罪的辯解、辯護意見,經查:(1)李崇軍證實:我們在晚上21時許找到劉濤,在路上劉濤一直不承認撿錢包的事情,我就打了劉濤一耳光,后來我和我的兩個朋友一起打了劉濤,我們三個用拳頭打劉濤的背,打劉濤的耳光,在這過程中劉濤一直往前走,我們還把他的衣服撕爛。劉濤承認撿到錢包,說帶我們去找,然后我們三個就帶著劉濤去他家里面換衣服,劉濤在家換完衣服就一直不愿意走,我脾氣又上來了,就順手提起他家的木質掃把打在劉濤的背上,打了幾下就斷了,之后劉濤的哥劉波就回來了,看見我們就報警了。(2)現場處警記錄證實:2017年10年10日,公安機關接劉波報警,稱當日22時許李崇軍、陳波等人因瑣事將劉濤毆打。(3)劉顯德證實:他們在我家屋中打了劉濤1、2個小時,李崇軍還在我家中亂翻,后來派出所的就來了。(4)劉顯華證實:李崇軍就和另外2個年輕人把劉濤按在地上,用磚頭、石頭、棒棒打,全身打青了,鼻子、口都在出血。(5)劉波證實:我趕到家中,看見劉濤縮在家中沙發角落,李崇軍及兩個不認識的年輕男子站在劉濤面前,李崇軍左手拿著一根一米長的木棒,右手揪著劉濤的頭發,家里東西被翻得亂七八糟。(6)被害人劉濤陳述:三個人從地上撿起松樹棒往我身上亂打,后李崇軍就用他手上的煙頭往我臉上戳,我被燙痛了,就用手去擋,我的臉和我的左手臂被燙了,李崇軍用煙頭燙完我以后,李崇軍還有跟著李崇軍打我的那兩個人又把我拖到他們開來的車上,我就掙扎往回家的方向掙。李崇軍他們三個人又把我按在路邊的包谷地里,那三個人就撿地上的石頭、磚頭往我頭上打,當時我的頭上被打出血,鼻子和嘴巴都在出血,那三個打我的人把我拖到路上,又繼續打我,我趁三個人不注意,我就跑回家,我到家后,來的五個人一起沖進來,李崇軍拿起我家里的掃把棒,往我頭部左面打了許多棒,我就被打撲在沙發上,和李崇軍來的另外兩個人,就是之前和李崇軍一起動手打我的那兩個又把我按在沙發上用拳頭朝我的頭上、背上、胸上亂打,具體打了多少下我也記不清楚了,當時我被打吐血,李崇軍繼續用木棒朝我的頭上打,然后李崇軍手上的木棒打斷了,李崇軍就把他穿的皮鞋脫下來拿在手上繼續用皮鞋打我的頭,后來我哥劉波回來了他們三個人就停手了,后來我就被送醫院了。上述證據相互印證,證實被告人陳波等人在路上找到劉濤后,一直對劉濤進行毆打,且到劉濤家中后依然繼續毆打劉濤,結合報警記錄的時間,被告人陳波等人非法限制劉濤人身自由至少1小時以上,且有多次毆打情節,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故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四)詐騙罪
2018年5月11日,被告人陳波在修文縣龍場鎮聚眾毆打吳京津等人后,因怕被公安機關打擊便逃離修文,后被告人陳波經何博介紹進入盧樹志(另案處理)團伙充當“鍵盤手”實施詐騙。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
(1)刑事案件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2018年8月20日,公安機關對陳波詐騙王京松案受理為刑事案件,同日,對該案立案偵查。
2.證人證言
(1)盧樹志陳述:2017年5月,盧樹志被男同事拖入酒托群。酒托群目的是帶客人到弧度酒吧去高價消費,然后和酒吧老板分紅。盧樹志加入群后,以女生名義注冊三個微信號,讓男生上鉤后,再讓群中女生帶男生消費。盧樹志一個月能掙1000多元。后弧度酒吧被封,群中一個男生帶著盧樹志搞其他的,也就是把騙到的男生帶到蔣二哥開的珠寶店消費。加入后,蔣二哥教盧樹志如何在網上騙取客人方法,以女生名義和對方男生聊天,以結婚為目的要求對方來貴陽,談論婚嫁,交換定情信物,安排女生帶被騙男生到蔣二哥開的珠寶店消費。負責聊天的男生叫“鍵盤手”、見面女生叫“接單姑娘”,珠寶店的叫老板,被騙的叫“老表”。盧樹志開始是當鍵盤手,提成15%,接了幾單后,2017年下半年,盧樹志在云巖區租了房子,找接單姑娘、鍵盤手,配電腦,當上組長。盧樹志和蔣二哥約好,除成本外,蔣二哥得到35%,接單姑娘20%、鍵盤手25%,其余為盧樹志的。2018年4月,蔣二哥出事,珠寶店被封。盧樹志就找到翡翠緣珠寶店的老板徐海,一起實施詐騙。這個過程中,吳娟、童雪、何博、李金武、劉富民、雷興文、王大清、陳波、高飛、楊天軍、江米、小分等人也陸續加入進來當鍵盤手和接單姑娘。詐騙方式也是以買翡翠和玉為定情信物為由實施詐騙。2018年7月的一天,修文的一個叫陳波的鍵盤手在盧樹志的這個組,他騙到一個廣西柳州的老表,這個老表來貴陽找陳波,陳波安排吳娟去見面,之后,吳娟就帶著老表到徐海開的翡翠緣珠寶店花了12000元,騙到的錢被陳波、吳麗娟、徐海、盧樹志平分。陳波是由何博介紹進來的。
(2)吳麗娟陳述:2018年,吳麗娟是3、4月參與進詐騙集團,加入時婚托女有萱萱、童雪、吳麗娟,鍵盤手有波兒、油條、貓貓。詐騙組組長是盧樹志,玉器店老板也是組織者。盧樹志負責騙老表到玉器店消費,玉器店老板下面有幾個詐騙組。盧樹志是其中一個詐騙組。玉器店老板開始是蔣二哥,后來是徐海。如果騙到老表在玉器店消費,鍵盤手分到利潤的23%或25%,女托能分到20%,剩下的由盧樹志和店老板分配。盧樹志作為組長主要負責管理女托和鍵盤手,并指導他們與老表聊天。2018年6月底7月初的一天,陳波用吳麗娟的照片和一個廣西的老表聊天,后吳麗娟將廣西老表帶到徐海開的翡翠緣玉器店消費,老表給吳麗娟買了12000元手鐲,盧樹志冒充吳麗娟的叔叔,老表又給盧樹志賣了一條煙,老表還給吳麗娟買了一雙鞋。這次盈利10000元,吳麗娟得到了2000元左右。
3.被害人陳述
(1)王京松陳述:2018年6月22日,王京松按照公司安排到廣西柳州市工作。第二天晚上,王京松通過微信搜索附近的人與一個微信名為“她的眼睛會下雨”的女生加為好友。成為好友后,這名女生向王京松主動介紹她叫陳雪,是貴陽人,和閨蜜到廣西參加朋友訂婚宴,今年她26歲,是少數民族,從小沒有父母,跟著叔叔長大,現在在一家連鎖店賣衣服。這名女生還問了王京松每個月工資。加入微信后,陳雪就與王京松天天聯系。陳雪說愿意做王京松的媳婦,她說她們少數民族有個習俗就是確定關系后要互換定情信物,王京松答應互換定情信物。二人視頻聊天次數很少。陳雪讓王京松去貴陽找她,彼此相互了解。2018年7月2日,陳雪催王京松去貴陽找她。2018年7月5日,王京松來到貴陽與陳雪第一次見面。見面后,陳雪帶著王京松到河濱公園、商場游戲廳玩。玩完后,陳雪又帶著王京松來到一家翡翠店看首飾,王京松給陳雪買了11600元的玉鐲。王京松付了7000元現金,有4600元信用卡支付。陳雪給王京松買了一串手鏈。陳雪又約了她叔叔和王京松見面。王京松又買了250元的煙。王京松與陳雪叔叔見面后,王京松在鞋店又花150元給陳雪買了一雙高跟鞋。買完鞋后,陳雪就帶著王京松到喜洋洋賓館開房休息了。
4.被告人陳波供述:2018年5月,陳波和王帥在修文縣體育館打完架后,陳波打電話給何博,讓何博幫其找工作。何博就帶陳波到貴陽做鍵盤手。陳波加入后,何博教陳波在電腦上下載一個夜神模擬器,這個模擬器可以虛擬微信城市位置,陳波下載好后,就注冊三個微信賬號,就把吳娟、歡歡、軒軒的照片、視頻、想找男朋友、想找老公之類的敏感詞添加上去。盧樹志就讓陳波把三個微信號分別定位到廣西柳州、湖南懷化、湖南婁底三個城市,何博讓陳波三天后再登陸微信。陳波在盧樹志教導下轉成女性和對方聊天,一般套路就是自己父母雙亡,是爺爺叔叔帶長大的,現在陪閨蜜到廣西柳州、湖南懷化、湖南婁底旅游,自己本身是在貴陽開服裝店的,通過曖昧聊天搭訕兩三天后,取得對方一定的信任后,陳波就會告訴對方要回貴陽上班了,邀請對方來貴陽玩。2018年7月的時候,陳波使用微信名為“她的眼睛會下雨”和一個廣西柳州的男子的聊天,通過聊天,陳波知道廣西男子叫王京松,27歲,柳州人,陳波是拿吳麗娟的照片騙對方的。在聊天過程中,陳波稱自己叫陳雪,之后,王京松從柳州來貴陽找陳波。然后,吳娟就和王京松見面吃飯,吳娟帶王京松去翡翠緣珠寶店消費,王京松買了一萬多元的珠寶,這一次陳波分到2560元。
5.檢查、勘驗、辨認筆錄:2018年9月13日,被害人王京松對吳麗娟進行了辨認。附辨認圖片。2018年8月31日,吳麗娟對被害人王京松及鍵盤手陳波進行了辨認。附辨認圖片。
6.視聽資料:聊天記錄截圖、高鐵訂票信息及轉賬、刷卡記錄截圖。聊天記錄顯示:王京松與陳雪經常在微信聊天,并有視頻聊天記錄。微信內容談及到二人父母見面及訂婚的事情。轉賬記錄顯示花費11600元。
上述證據間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鎖鏈,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并經庭審舉證、質證查實,足以認定。
被告人陳波及其辯護人龍軍提出該樁詐騙罪涉案數額較大,被告人陳波系從犯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陳波作為鍵盤手,在詐騙過程中分工明確,行為積極,不能認定為從犯,故該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三、綜合事實和證據
被告人何杰、孔德發、汪超、任學成、趙德、胡陽、朱玉貴、陳剛、趙柏洋于2018年7月16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被告人余杰于2018年7月26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被告人王帥于2018年7月26日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被告人胡鑫于2018年7月27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被告人陳波、譚永洪于2018年7月31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被告人茍宇于2018年8月8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被告人何進于2018年8月27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聚眾斗毆罪中的第3樁,被告人朱玉貴賠償被害人并取得諒解;被告人何杰提出在尋釁滋事第二樁中與被害人達成調解,經庭審查證屬實。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書證
(1)戶籍信息:1)被告人何杰,男,出生于1988年12月8日,涉案時已達完全刑事責任年齡。2)被告人汪超,男,出生于1997年10月26日,涉案時已達完全刑事責任年齡。3)被告人孔德發,男,出生于1995年1月15日,涉案時已達完全刑事責任年齡。4)被告人任學成,男,出生于1994年9月4日,涉案時已達完全刑事責任年齡。5)被告人何進,男,出生于1995年1月22日,涉案時已達完全刑事責任年齡。6)被告人趙德,男,出生于1995年5月15日,涉案時已達完全刑事責任年齡。7)被告人陳波,男,出生于2000年3月24日,涉案時已達完全刑事責任年齡,但被告人陳波于2018年3月24日之前所涉嫌的犯罪系未成年人犯罪。8)被告人茍宇,男,出生于1995年11月14日,涉案時已達完全刑事責任年齡。9)被告人譚永洪,男,出生于1999年2月1日,涉案時已達完全刑事責任年齡。10)被告人朱玉貴,男,出生于2000年1月2日,涉案時已達完全刑事責任年齡,但被告人朱玉貴于2018年1月2日之前所涉嫌的犯罪屬未成年人犯罪。11)被告人胡陽,男,出生于1996年7月17日,涉案時已達完全刑事責任年齡。12)被告人王帥,男,出生于1997年7月22日,涉案時已達完全刑事責任年齡。13)被告人胡鑫,男,出生于1994年6月19日,涉案時已達完全刑事責任年齡。14)被告人余杰,男,出生于1995年6月24日,涉案時已達完全刑事責任年齡。15)被告人趙柏洋,男,出生于1996年2月6日,涉案時已達完全刑事責任年齡。16)被告人陳剛,男,出生于1998年12月19日,涉案時已達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2)到案經過:1)被告人何杰系修文縣公安局民警于2018年7月16日在清鎮市百花新城抓獲。2)被告人何進系修文縣公安局民警于2018年8月27日在貴陽市南明區甘蔭塘抓獲。3)被告人胡鑫系修文縣公安局民警于2018年7月27日在修文縣龍場鎮百信醫院旁抓獲。4)被告人陳波系修文縣公安局民警于2018年7月30日在貴陽市云巖區紅邊門抓獲。5)被告人茍宇系修文縣公安局民警于2018年8月8日在白修線上一輛開往金陽的公交車上抓獲。6)被告人汪超、孔德發、任學成、趙德、朱玉貴、胡陽、趙柏洋、陳剛系修文縣公安局民警于2018年7月16日在修文縣馬家橋抓獲。7)余杰系修文縣公安局民警于2018年7月26日在貴陽市南明區火車站附近抓獲。8)譚永洪系修文縣公安局民警于2018年7月31日在修文縣牌坊處公路旁一水上樂園抓獲。9)被告人王帥系于2018年7月26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3)體檢材料、貴州省公安監管場所被監管人員健康檔案:證實經修文百信醫院體檢,十六名被告人身體均無明顯外傷,無影響羈押的疾病。
(4)搜查證、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證實2018年9月4日,修文縣公安局依法對被告人何進位于修文縣龍場鎮建新村住處進行搜查。2018年9月4日,修文縣公安局將何進持有的折疊刀2把、過磅單8張依法扣押。
2.檢查、勘驗、辨認等筆錄:被告人胡陽辨認被告人王帥,稱其是在體育館參與聚眾斗毆的成員之一。被告人胡陽辨認被告人任學成,稱其是在體育館、陽明大道轉盤以及在曲尺橋夜市多次和他人聚眾斗毆的成員之一。被告人胡陽辨認被告人何進,稱其是在曲尺橋、六廣姑娘、體育館等地多次積極參加聚眾斗毆的骨干成員之一。被告人胡陽辨認被告人何杰,稱其是整個組織參與聚眾斗毆、尋釁滋事的組織者,我們都聽他的。被告人胡陽辨認被告人朱玉貴,稱其是長期在何杰的帶領下參加聚眾斗毆等行為的成員。被告人胡陽辨認被告人余杰,稱其是去年在陽明大道牌坊在何杰的召集下攜帶管制器具到白云區和白云區的社會人士打群架的成員之一。被告人胡陽辨認被告人胡鑫,稱其就是在六廣姑娘等地多次參加聚眾斗毆的成員之一。被告人胡陽辨認被告人趙柏洋,稱其是一直參與六廣姑娘、體育館等地聚眾斗毆的積極參與者之一。被告人胡陽辨認被告人孔德發,稱其就是伙同汪超一起組織容留他人賣淫的組織者,也是跟著何杰一起多次在體育館、轉盤、曲尺橋等地實施聚眾斗毆的主要成員之一。被告人胡陽辨認被告人趙德,稱其就是和胡陽一起共同參與聚眾斗毆的參與者之一。被告人胡陽辨認被告人茍宇,稱其就是多次參與體育館、六廣姑娘等地實施聚眾斗毆的積極者之一。被告人胡陽辨認被告人汪超,稱其就是組織容留他人賣淫的老板,并且多次參與何杰召集的聚眾斗毆以及自己組織召集他人聚眾斗毆。
被告人趙柏洋辨認被告人何杰、胡陽、任學成、王帥、茍宇、汪超、孔德發、趙德、陳波。
被告人朱玉貴辨認被告人汪超,稱汪超于2018年7月16日邀約人去修文縣龍場鎮馬關湊人頭,吃餐飯,做這件事情的邀約者,在今年的六月中旬汪超在修文縣酒吧街V愛酒吧因被告人任學成和其他男子吵架,汪超吼他們,后來在酒吧二樓被告人任學成與對方發生口角后發生打架,汪超提起從V愛酒吧二樓提起滅火器追到一樓砸對方,但是沒有碰到對方,還有次在一個月前,因為他們帶的賣淫女在修文縣六廣姑娘洗浴與他人發生糾紛后,他邀約了孔德發等人毆打了對方,將對方頭部和右手掌打出血。
3.作案折疊刀兩把:證實組織團伙所持有的刀具。
量刑證據:
1.違法、犯罪、一貫表現材料:2017年9月7日,何杰因結伙斗毆被修文縣公安局處5日行政拘留。2017年5月24日,何杰因吸食毒品冰毒被修文縣公安局行政罰款200元。2017年12月14日,汪超因尋釁滋事被貴陽市公安局烏當分局處10日行政拘留。2018年1月19日,汪超因結伙毆打他人被修文縣公安局處14日行政拘留,并處罰款500元。2017年1月13日,孔德發因吸食毒品冰毒被修文縣公安局行政罰款200元。2012年11月20日,被告人任學成因故意傷害他人被修文縣公安局處14日行政拘留,并處罰款500元。2017年12月14日,何進因因尋釁滋事被貴陽市公安局烏當分局處10日行政拘留。2017年4月26日,趙德因吸食毒品冰毒被修文縣公安局行政罰款200元。2014年10月14日,陳波因犯搶劫罪被修文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7月1日刑滿釋放(系未成年人犯罪)。2018年1月31日,陳波因非法攜帶管制刀具被修文縣公安局行政罰款100元。2018年3月28日,陳波因吸食毒品冰毒被修文縣公安局處5日行政拘留。2014年11月7日,茍宇因吸食毒品冰毒被修文縣公安局處10日行政拘留。2017年9月5日,茍宇因聚眾斗毆被修文縣公安局處5日行政拘留(李銀波與王帥、茍宇等人陽明洞聚眾斗毆案,刑期可扣除此處被拘留時間)。2017年10月29日,譚永洪因吸食毒品冰毒被修文縣公安局行政罰款500元。2017年1月9日,朱玉貴因吸食毒品冰毒被修文縣公安局行政罰款200元。2011年4月15日,胡鑫因犯販賣毒品罪被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于2012年5月10日刑滿釋放(犯罪時系未成年人)。2017年3月20日,余杰因吸食毒品冰毒被修文縣公安局處10日行政拘留。2017年4月26日,趙柏洋因吸食毒品冰毒被修文縣公安局行政罰款200元。
汪超辯護人提交:1)情況說明,證實汪超家庭情況。2)諒解書,證明被害人諒解被告人汪超情況。
朱玉貴辯護人提交:1)收條及諒解書,證實在劉能余案中朱玉貴賠償被害人并取得諒解的情況。
被告人何杰提出在尋釁滋事第二樁中與被害人達成調解,經庭審查證屬實。
上述證據間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鎖鏈,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并經庭審舉證、質證查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杰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影響當地社會秩序;多次聚眾斗毆、尋釁滋事,致多人輕微傷至輕傷不同程度損傷;其組織未成年人賣淫,經營礦產,開設賭場作為組織經濟來源;因組織賣淫、爭奪礦產經營多次與他人發生矛盾并聚眾斗毆;組織內成員因瑣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二級;組織多人故意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被告人何杰之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賣淫罪、聚眾斗毆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懲處,且應數罪并罰。
被告人汪超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以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影響當地社會秩序;組織未成年人賣淫;因組織賣淫與他人發生矛盾多次尋釁滋事,此外被告人汪超還組織、參與多起聚眾斗毆的犯罪事實,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定,構成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賣淫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依法應予懲處,且應數罪并罰。
被告人孔德發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參與組織未成年人賣淫、七次聚眾斗毆、五次尋釁滋事,致多人輕微傷至輕傷不同程度損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定,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賣淫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依法應予懲處,且應數罪并罰。
被告人任學成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參與九次聚眾斗毆、三次尋釁滋事、故意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因瑣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二級,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懲處,且應數罪并罰。
被告人何進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參與五次聚眾斗毆、一次尋釁滋事、故意損壞公私財物、伙同何杰等人開設賭場,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之規定,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開設賭場罪,依法應予懲處,且應數罪并罰。
被告人趙德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參與八次聚眾斗毆,致多人輕微傷至輕傷不同程度損傷、伙同他人尋釁滋事,將他人財物砸毀,嚴重影響他人生產經營,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定,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依法應予懲處,且應數罪并罰。
被告人陳波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組織未成年人賣淫、參與七次聚眾斗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有毆打行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賣淫罪、聚眾斗毆罪、非法拘禁罪、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且應數罪并罰。
被告人譚永洪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參與七次聚眾斗毆、組織未成年人賣淫,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二款之規定,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賣淫罪、聚眾斗毆罪,依法應予懲處,且應數罪并罰。
被告人陳剛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組織未成年人賣淫、參與八次聚眾斗毆,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賣淫罪、聚眾斗毆罪,依法應予懲處,且應數罪并罰。
被告人胡陽積極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參與六次聚眾斗毆、一次尋釁滋事,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定,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依法應予懲處,且應數罪并罰。
被告人朱玉貴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參與四次聚眾斗毆、二次尋釁滋事,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定,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依法應予懲處,且應數罪并罰。
被告人茍宇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參與二次聚眾斗毆、二次尋釁滋事,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定,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依法應予懲處,且應數罪并罰。
被告人王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參與四次聚眾斗毆、一次尋釁滋事,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定,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依法應予懲處,且應數罪并罰。
被告人胡鑫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參與三次聚眾斗毆、并伙同何杰等人開設賭場,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三百零三條之規定,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開設賭場罪,依法應予懲處,且應數罪并罰。
被告人余杰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參與二次聚眾斗毆、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二級、協助被告人何杰等人開設賭場,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百零三條之規定,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傷害罪、開設賭場罪,依法應予懲處,且應數罪并罰。
被告人趙柏洋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參與四次聚眾斗毆、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百七十五條之規定,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故意毀壞財物罪,依法應予懲處,且應數罪并罰。
公訴機關對十六名被告人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確認。
被告人王帥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被告人陳波在2018年3月24日前系未成年人、被告人朱玉貴在2018年1月2日前系未成年人,該時間前的犯罪,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被告人何杰、汪超、孔德發、任學成、何進、趙德、陳波、譚永洪、陳剛、胡陽、朱玉貴、茍宇、胡鑫、余杰、趙柏洋認罪態度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綜上,被告人何杰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應當按照其所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被告人汪超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積極參加者,應當按照其所組織、參與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被告人孔德發、任學成、何進、趙德、陳波、譚永洪、陳剛、胡陽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積極參加者,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犯罪處罰。被告人朱玉貴、茍宇、王帥、余杰、胡鑫、趙柏洋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參加者,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犯罪處罰。公訴機關對各被告人提出的量刑建議,本院部分予以采納。被告人何杰、汪超、何進、孔德發除有指控的犯罪外,還有其他違法劣跡,均可酌情從重處罰。
對各被告人之其他量刑意見依所犯之罪分述如下:
對所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被告人何杰、汪超、孔德發、任學成、何進、趙德、陳波、譚永洪、陳剛、胡陽、朱玉貴、茍宇、王帥、余杰、胡鑫、趙柏洋到案后對該罪的主要犯罪事實予以供認,部分被告人當庭雖有部分翻供或對該行為的性質提出無罪之辯解意見,但該辯解均不影響對其坦白情節的認定,依法均可以從輕處罰。
對所犯聚眾斗毆罪:本院以各被告人參加斗毆的次數,并結合既遂、未遂、賠償、自首、認罪、未成年人等情節予以量刑,十六名被告人到案后對該罪的主要犯罪事實予以供認,當庭雖提出部分辯解意見,但該辯解不影響對其坦白情節的認定,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何杰參與十樁,六樁既遂、四樁未遂;被告人汪超參與六樁,三樁既遂、三樁未遂;被告人孔德發參與七樁,三樁既遂、四樁未遂;被告人任學成參與八樁,四樁既遂、四樁未遂;被告人何進參與五樁,三樁既遂、二樁未遂;被告人趙德參與八樁,五樁既遂、三樁未遂;被告人陳波參與七樁,五樁既遂、二樁未遂;被告人譚永洪參與七樁,五樁既遂、二樁未遂;被告人陳剛參與八樁,六樁既遂、二樁未遂;被告人胡陽參與六樁,三樁既遂、三樁未遂;被告人朱玉貴參與四樁,二樁既遂、二樁未遂;被告人茍宇參與二樁,二樁未遂;被告人王帥參與三樁,二樁既遂、一樁未遂;被告人余杰參與二樁,二樁既遂;被告人胡鑫參與三樁,二樁既遂、一樁未遂;被告人趙柏洋參與三樁,一樁既遂、二樁未遂。
對所犯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告人何杰認定主犯。被告人任學成、何進、余杰、趙柏洋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被告人何杰、任學成、何進、余杰、趙柏洋到案后對該罪的主要犯罪事實予以供認,且當庭自愿認罪,對該罪本院予以從輕處罰。
對所犯故意傷害罪:被告人任學成認定為主犯。被告人何杰、余杰為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被告人何杰、任學成、余杰到案后對該罪的主要犯罪事實予以供認,且當庭自愿認罪,對該罪本院予以從輕處罰。
對所犯開設賭場罪:被告人何杰認定為主犯。被告人胡鑫、何進、余杰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被告人何杰、何進、余杰、胡鑫到案后對該罪的主要犯罪事實予以供認,但四名被告人均對構成該犯罪提出異議,且當庭翻供,對該罪本院不予從輕處罰。
對所犯尋釁滋事罪:被告人何杰參與四樁,且認定為主犯;被告人汪超參與六樁,有五樁認定為主犯,有一樁認定為從犯;被告人孔德發參與五樁,有二樁認定為主犯,有三樁認定為從犯;被告人任學成參與三樁,有二樁認定為主犯,有一樁認定為從犯;被告人何進參與一樁,認定為從犯;被告人趙德參與一樁,認定為主犯;被告人王帥參與一樁,認定為共犯,不分主從犯;被告人胡陽參與一樁,認定為從犯;被告人朱玉貴參與二樁,認定為從犯;被告人茍宇參與二樁,有一樁認定為主犯,有一樁認定為從犯。
對所犯組織賣淫罪:被告人汪超、孔德發認定為主犯。被告人何杰、陳波、譚永洪、陳剛為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上述六名被告人到案后對該罪的主要犯罪事實予以供認,當庭雖提出部分辯解意見,但該辯解不影響對其坦白情節的認定,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在指控的非法拘禁犯罪中,具有毆打、侮辱情節,依法應當對被告人陳波從重處罰;該案已經進行了調解,可酌情對被告人陳波從輕處罰。
被告人陳波在詐騙犯罪中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綜上,根據被告人何杰、汪超、孔德發、任學成、何進、趙德、陳波、譚永洪、陳剛、胡陽、朱玉貴、茍宇、王帥、余杰、胡鑫、趙柏洋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一條、第九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何杰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年八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二年;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總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六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何杰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五日,折抵刑期五日,即被告人何杰的刑期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2038年7月11日止。罰金從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二、被告人汪超犯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年七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一年;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總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汪超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十四日,折抵刑期十四日,即被告人汪超的刑期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2037年7月2日止。罰金從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三、被告人孔德發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總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孔德發的刑期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2035年7月16日止。罰金從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四、被告人任學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總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八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任學成的刑期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2034年7月16日止,罰金從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五、被告人何進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總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三年四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二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何進的刑期自2018年8月28日起至2030年8月27日止。罰金從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六、被告人趙德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總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一年十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趙德的刑期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2029年1月16日止。罰金從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七、被告人陳波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總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一年二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一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陳波的刑期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2028年7月30日止。罰金從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八、被告人陳剛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總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陳剛的刑期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2028年7月16日止。罰金從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九、被告人譚永洪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總和刑期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譚永洪的刑期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2027年1月30日止。罰金從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十、被告人胡陽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總和刑期有期徒刑八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胡陽的刑期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2025年7月16日止。罰金從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十一、被告人余杰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總和刑期有期徒刑七年四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余杰的刑期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2024年7月26日止。罰金從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十二、被告人朱玉貴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總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十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朱玉貴的刑期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2023年1月16日止。罰金從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十三、被告人胡鑫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總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十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胡鑫的刑期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2023年1月26日止。罰金從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十四、被告人趙柏洋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總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趙柏洋的刑期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2022年7月16日止。罰金從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十五、被告人茍宇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總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茍宇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五日,折抵刑期五日,即被告人茍宇的刑期自2018年8月8日起至2021年8月2日止。罰金從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十六、被告人王帥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總和刑期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王帥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五日,折抵刑期五日,即被告人王帥的刑期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2021年1月20日止。罰金從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繳納)
十七、對以被告人何杰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分子聚斂的財物及其收益,依法責令退賠或予以追繳;對用于犯罪的工具(包括未隨案移送的涉案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王建軍
審 判 員  姚俊安
審 判 員  鄭永周
人民陪審員  劉光芬
人民陪審員  楊 雷
人民陪審員  朱海濤
人民陪審員  李祥國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家志
書記員朱瑾
書記員陳海江
附:法律釋明: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罰金。
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征:
(一)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
(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6.《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7.《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并有殺害、傷害、強奸、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8.《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9.《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規定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
1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一條: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1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1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七條:本法所稱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
16.《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17.《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被告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18.《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19.《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20.《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在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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