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金沙縣人們檢查院
打官司書
黔金檢刑訴[2013]第95號
原告蘭某人,男,漢族,29歲,生于198 年1 月 日,身份證號碼:5224216,貴州省金沙縣人,中專文化,住金沙縣 組。因本案于2012年10月15日被金沙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金沙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押于金沙縣看守所。
本案由金沙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于2013年1月22日以被告人蘭美某涉嫌詐騙罪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委托辯護人、申請法律援助的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間以部分事實不清退回金沙縣公安局補充偵查兩次,金沙縣公安局于2013年5月29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經依法審查查明:
起訴人蘭美某以投資入股分紅、高利息等高額回報為餌,于2008年4月至2010年2月期間,虛構做煤生意、辦煤炭經營許可證、辦洗煤廠手續等事項需要資金,通過打借條等手段先后向彭某等12人非法集資247.7萬元;2012年2月至2012年4月,蘭美某虛構能幫助楊永福辦理違章房屋的房產證等手續,通過打借條或欠條的手段,先后四次詐騙楊永福現金6.63萬元。
1、2008年4月5日,蘭美某以投資費用合股申請煤碳生產經營經營批準證書證名義,依據打借條等行為向彭某非法集資3萬元,并虛假承諾煤炭經營許可證辦不下來按月息3分計算利息;2008年7月4日蘭美某向彭某非法集資10萬元;2008年7月5日蘭美某以申辦煤壩登記手續應該資金量命名,經由打借條等方法手段向彭某非法集資2萬元,并虛假承諾手續辦不成按銀行利息還款;2008年7月13日,蘭美某以本月承擔彭某6萬元以上投資提成為餌,以做煤生意需要資金為名通過打借條等手段向彭某非法集資8萬元。
2、2008年4月5日,蘭美某以創業合股續辦煤炭使用量經營管理允許證之名能夠 打借條等手法向彭富花某非法集資4萬元,并虛假承諾煤炭經營許可證辦不下來按月息3%計算利息;2008年6月12日,蘭美某以做煤小買賣名義可以通過打借條的手法向彭富花某非法集資8.5萬元,并虛假承諾按信用社利息還款;2008年7月5日,蘭美某以管理煤壩審查要辦名義按照打借條的方式向彭富花某非法集資2萬元,并虛假承諾如手續辦不成則按銀行利息還款;2009年3月14日,蘭美某以年底付出彭富花某0.5萬元投資分紅為餌,通過寫承諾書等手段向彭富花某非法集資5萬元。
3、2008年8月,蘭美某以月息2角的高額利息為餌,以做煤生意為名向顏某非法集資40萬元。
4、2008年7月13日,蘭美某以每月支付申丹1.2萬元以上的投資分紅為餌,以合伙做煤生意為名通過打借條等手段向申某非法集資5萬元;2008年8月23日,蘭美某以合伙開店成本辦中國煤炭生產同意證之名根據打借條等方式向申某非法集資3萬元;2009年5月5日,蘭美某以做煤店鋪生意需成本運轉之名采用打借條等機制向申某非法集資2萬元;2009年8月2日,蘭美某以接待辦洗煤廠手續的人員為名通過打借條的手段向申丹非法集資0.6萬元。
5、2008年7月的一天,蘭美某以月息5分為餌,以做煤生意為名通過打借條等向羅鞋我司非法集資13萬元;2009年3月30日,蘭美某以高價毛利潤提成方案及轉讓交易編造的煤壩持股為餌,以做煤小生意命名向羅某某某非法集資20.24萬元;2009年8月1日,蘭美某以做煤店鋪生意名義在打借條等機制向羅某個非法集資11.5萬元。
6、2008年9月15日,蘭美某以做煤聲音之名確認打借條等的方法向湯貴局非法集資1.5萬元;2008年9月26日,蘭美某以做煤的生意命名采用打借條等技術手段向湯貴局非法集資8萬元,并虛假承諾給予湯某功效費。
7、2009年3月25日,蘭美某以每月支付0.3萬元利息為餌,以做煤生意為名通過打借條等手段向何某某某非法集資5萬元。
8、2009年6月4日,蘭美某以進行分紅配股為餌,以做傳統的煤炭銷路以名向穆某種非法集資14.04萬元,并虛假承諾每月支付穆某種2萬元;2009年3月13日,蘭美某以轉認虛擬的煤壩命名,進行寫表態書等具體方法向穆某某某非法集資3萬元;2009年3月28日,蘭美某以做煤店鋪生意命名使用打借條等方式方法向穆某人非法集資7萬元;2009年8月29日,蘭美某虛擬買到稅控機,借助打借條等科技手段向穆貴局非法集資2.5萬元;2009年3月20日,蘭美某以找人幫忙找人辦事為由向穆某非法集資0.32萬元;2009年5月29日蘭美某以新疆煤炭加權平均預備費之名經由打借條等途徑向穆上級領導非法集資1.5萬元;2009年6月23日,蘭美某以新疆煤炭貨物周轉接待費以名借助打借條等方式方法向穆某種非法集資2萬元。
9、2009年11月19日,蘭美某以成本派股為餌,以合伙開店做煤茶葉生意命名向梁張某等人非法集資17萬元;2009年10月1日,蘭美某以做沙煤客源繳費確認金之名經由打借條等具體方法向取梁貴局等人非法集資4萬元;2009年11月2日,蘭美某以有償轉讓曾杰的杰陽工廠的股份公司命名向梁XX非法集資5萬元。
10、2009年10月16日,蘭美某以投資者派息為餌,以做合股做煤小生意之名完成打借條等的方法向湯某某非法集資10萬元;2009年12月8日,蘭美某以網上辦理新化鄉林華煤業批發商產品權及設宴吃夜宵命名可以通過打借條等的方式向吳某某非法集資5萬元。
1、2009年12月10日,蘭美某以投資分紅配股為餌,以代為辦理金沙縣新化鄉林華選煤廠經銷商銷售權命名,根據簽協議書等行為向張某非法集資2.5萬元。
12、2009年12月10日,蘭美某以融資股息為餌,以合伙開店經營的焦炭鋼材生意名義依據打借條等機制向黃某某人非法集資15萬元;2010年2月8日,蘭美某以轉租仁順集團股東名義向黃某某人非法集資6.5萬元。
13、2012年2月28日至2012年4月6日,蘭美某編造能幫助楊xx申請辦理違規房子的房子證等手續費,利用打借條或收條等的手段,分數次被騙楊收悉現金6.63萬元。
認為綜上所述證劇的證劇以下:
1、相關合同、借條等書證;2、被害人陳述;3、證人證言;4、被告人供述等。
東大整形看作:起訴人蘭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247.7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集資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蘭美某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詐騙他人現金6.63萬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 致
河南省金沙縣群眾檢察院
檢察機關員:官晶
代里檢察工作員:周勇
-0一三年五月三十日
附:1、被告人蘭美某現押于看護所;
2、隨案移送公安偵查卷肆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