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云巖區國民檢察工作院
起 訴 書
云檢刑訴(2011)第705號
被上訴人蒙飛某,男,二19歲,一九 年 月二十五三天出生貴州省大方得體縣,地位證號:5224 ,維族,學校技術 ,農民,住安徽省得體縣 。二O在年九月13日因涉及遮掩、編造犯罪行為所得到被成都市公安部門局刑事拘押,二O一個一個年四月二十三日經重慶市人們檢察機關院審批,同年同月同日由重慶市公安廳局繼續執行批捕。
原審由貴陽市市派出所局刑偵結局,以原告蒙飛某被訴修飾、死不承認犯罪得出罪,于二O依次年七月二12日向廣東佛山市我們群眾檢查院移送查核訴狀書,廣東佛山市我們群眾檢查院于同月將該院認為代為該院查核訴狀書。本院審批后,已交待被告方應由委托代為辯解人,應當傳喚了被告方,審查了全案例材質。
經行政機關復核查證:二O各項年5月五日 18點,原告人蒙飛某在本市云巖區大巴站左右,即便是犯罪案件得到,以七100元市場價將黃某(另案整理)在北京市黔靈植物園入室盜竊的E63電腦給以使用,經佛山市消費水平局監定盜走移動實用價值人們幣兩千四百二十二恩貝益。
界定給出客觀事實的物證如下圖所示:
一、犯罪嫌疑人訊問筆錄;
二、失主訴述;
三、告破經途;
四、日本物價親子鑒定;
五、的生份證明格式。
本校相信,辯護人蒙飛某妨害社會發展工作市場秩序,即便是范罪偶然所得贓物而應當回收,其舉動已違犯《華夏人艮共合國刑法法條》再者百一第十二條,刑事暴力犯罪暴力犯罪行為很明白,材料卻是足夠,應當以設嫌為了掩飾、虛報刑事暴力犯罪所得額罪追究總責其刑事總責。不同《華夏人艮共合國刑事民事案件法》第一次百四11條的標準,特說起公訴,請予以判刑。
此 致
長沙市云巖區各族人民檢查院
代銷商檢察工作員:盧冬
二O一個一個年4月四十日
附:1、原告蒙飛某現押于南昌市公安機關局第一名看護所;
2、預審卷二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