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佛山市南明區公民檢查院
反訴書
南檢刑少訴[2010]290號
被上訴人陸中某,男,16歲,19年月日生,身份證號:522701199306176236,阿苗,小學古文化,無業,住蘭州省都勻市壩固鎮壩固村二十五組,現無確定經營場所。2010年2月17日因依法查處搶占案被廣東佛山市人民警察局南明大隊刑事拘留,同歲3月27日經我院批準書,由該局于即日履行提起公訴。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人員局南明辨別局刑偵戰勝,以原告陸中某嫌強搶罪,于2012年1年初18日將該案移送全院評審提出訴訟,我院審理后,已告知書執行人方有權委托人答辯人,依規依法傳喚了被告,復查了完全情況村料。
經依法辦事檢查確定:205年8月16日十二點12時左右,被告人陸中某竄至本地南明區獅峰路路口有,趁被害案人劉某在37路浴霸建站候車的不備之機,從劉埜肩上將其所觸碰的1天白金和鉑金耳環搶奪。上訴人陸中某在追殺半路被南明公安廳公安分局治安卡點的巡防人工抓捕,并立刻從其大家抓獲受害人劉埜被偷竊的鉆石吊墜一點。經物價指數簽別,被告方陸中某爭奪的白金和鉑金項鏈墜價值量人艮幣224零元。
認定這些實情的視聽資料以下:遇害命闡述、被告供詞、書證、物證、司法鑒定結論怎么寫等。
本校看做:原告人陸中某以擅自占據為依據,趁人不備當眾爭取公民的權利錢物,意義中國RMB 224元,總額很高,其現象已違犯《燕趙百姓中華共和國刑法典》第二點百六十二條之規程,犯罪行為觀點清,憑證的確是多方面,應以強搶罪追求其刑事擔責。上訴人陸中某在犯罪時沒滿十九周歲以上,可選擇《九州大家我國市民共合國政府刑罰》第九七條之標準,要從輕和緩減追責。可選擇《九州大家我國市民共合國政府刑事打官司法》第一名百四五一條之標準,提出公訴,請應當被判。
此 致
長沙市南明區大家檢察院
檢察機關員:王鴻
二0—0年國慶月十八日
報表附注:一、上訴人陸中某現羈押在南明區公安部門公安分局看護所。
二、隨案移送:1、公安廳技術偵查卷兩冊;
2、換押證一種;
3、應用簡宜程序流程圖提倡書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