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人:周某,男,19年月日生,維族,云南省甕安縣人,小學升初中民族文化,在幼兒園幼兒,因設嫌犯盜竊案罪現拘押于南昌市交警隊局首看護所。
辯解人:溫欽友,云南天職刑事辯護律師業務所刑事辯護律師
所述人因為拒不接受南昌市 區我們司法局(2012)白刑初字第2 號刑事終審終審判決書之終審終審判決,特法定程序提供 起訴。
起訴ajax請求:
明確提出撤回重慶市 區老百姓執行局(2012)白刑初字第2 號刑事宣判,依法依規改判,接受起訴人降低處罰決定或判處緩刑宣布緩刑。
現實與目的:
上文人構成犯罪防賊罪一案,因上文人一刻胡涂,不料增添店里你的額外的負擔,在另一人的唆使下做成違規道德行為,彩云區各族人民人民檢察院已帶給上告人從輕罰款,上告此前特別感激的話。但因上告人都法院開庭中激動、感到害怕,有好多對上告人從輕的精彩片段并無講出,此前提供 上告,夢想法院能帶給上告人是一個可能,順利來到家屬在你身邊,理由可以證明相應:
一、上告人實為在校生我們,在校生具體表現,業績都很好的
上告人實為河南防御在軍事職業化學院在校大學生生學子,在校大學生生了解成績排名更優秀、的表現非常好,并如果沒有缺陷的習慣于,并將于201三年10月份肄業生,現階段算是實習期這段時間。為沒辦法更好地人都清楚自我所犯的內部錯誤,上文人如果沒有講出是在校我們我們的實際情況,上文人犯案一年后,實為起訴人來外勤工儉學,才到貴陽市某經貿有限集團公司集團公司打工。因上文人想以后讀大學本科,而讀專科大學需要一大筆報名費,而屋里爸媽在東北農村,國家經濟標準很有問題,為不不斷增加屋里爸媽不良影響,渴望可以通過他們的的努力掙線交書費,而起訴人卻在別人的唆使下,一下子迷迷糊糊作成合法情形。
二、所述人所偷竊錢物交換價值問題1200并補償金損害
上訴書人所防賊物料,既然轉賣價為374元,但實為長沙某經貿有限制集團成品庫待個人出售運輸,其附加值不可以按照以的參考價為標準,而可以按照以該新子公司供貨價為標準。而據廣州某商貿子公司有限子公司新子公司訴述,這些物件實際情況整個市價的三折批發拿貨,現實情況的價值不了120元。而起訴人所盜家具,公安行政單位行政單位已發還給喪生有限公司,并且起訴人爸爸媽媽的已賠償金受到傷害人害己海損,對起訴人求知心切而做錯事誤分享包容,不渴望起訴上訴書人刑事權責。
三、所述人犯案故事梗概有誤,盜賣機會僅多次,而不2次
上告人被警務機關事業單位抓捕歸案時,因所盜錢財比例較多,上告人人為次防賊夫妻財產多會被判為更重的刑,而沒次防賊的數量少會判更輕的刑。以此,上訴書人將所竊取的物品,說得上是上訴書人分三四次盜得,一位都可以從輕罰款,但與國家法律的約定則正好對立。現實情況上,上訴書人只偷竊單次,并并沒有五次而多少次偷竊。
上文人之因而犯那樣的異常,全是原于想持續留學,但在家里二十五分難題交不易多的培訓費,但起訴人已全了解到自家的異常,一絲不茍悔改。在這里,起訴人請求法院看在起訴應為人為在校同學同學,侵害新公司付出全體諒,所盜物品具體情況稅額不去120元,甚至盜竊只是多次,且是初犯、偶犯的框架上,付出起訴人從輕處分或判處徒刑宣布緩刑,以讓上文人盡早回歸到雙親面前,盡早回歸到學校里,不對于在牢房里遭到另外的范罪人的不好惡習,而給上文人之后什么是人生引致更壞引響。
此 致
合肥市中級證書百姓區法院
所述人:周某
辨護人:
20多年9月24日(r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