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長、民事員:
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金某家屬的委托,指派溫欽友擔任金某的辯護人。接受指派后,我認真查閱了本案卷宗材料,會見了被告人,并參加了今天的庭審。本辯護人對非法持有毒品罪名認定不持異議,但認為金某有如下應當從輕、減輕的情節,提供給合議庭量刑時作為參考:
首先,金某有自首情節
通常在對可疑人進行盤查時,會詢問其是否帶有違禁物品,是否實施過違法犯罪活動,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詢問時就供認自己的罪行,在法律上是可以認定為自首的。而就本案而言,當場盤問筆錄是就搜查出毒品之后才作的筆錄,而根據金某的當庭供述,在搜查他包之前,他就供認了包內有毒品的事實,辯護人認為應該認定金某有自首情節。
另外,這個(ge)案子(zi)涉及及的毒品種類用量少、毒副作用小
本(ben)案查獲的毒品(pin)僅為16克(ke),而且并非純度(du)高的冰毒,而是(shi)摻雜了大量非毒品(pin)成份的紅(hong)色、綠(lv)色的馬(ma)古(gu),其毒性顯然遠遠低于(yu)純度(du)高的冰毒、海洛因(yin)。
最后、金某是吸毒人員,他本身就是毒品的受害者,以前沒有犯罪前科,是初犯偶犯,歸案后認罪態度一直很好,有真誠的悔罪表現。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金某犯罪情節較輕,危害不大,望法院給予從輕、減輕處罰。
律師事務處理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