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基本情況
1、張某,別名張杰,男,19 年 月 日生(現27歲),身份證號,漢族,初中文化,系農民,湖北省鄖縣 號。
2、陳某,別名陳綿綿,薛某,男,19 年 月 日生(現23歲),身份證號: ,漢族,大專文化,無職業,戶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 棟,現住址:湖北省十堰市 組。
二、張某某閱卷筆錄
1、現場盤問記錄2009.2.26:19時20分——19時23分
我體內沒有攜帶違禁物品。
2、當場盤問檢查/繼續盤問筆錄2009.2.26:23時50分——2009.2.27:2時41分
沒有前科
在十堰市打工時認(ren)識(shi)馬某,2009.2.23日馬打電話(hua)叫我去(qu)武漢(han)帶貨賺錢,問過可靠之后答應了,馬買了當天去(qu)武漢(han)的汽車票。
26日男子打電話說機票訂好,讓我們13點走,11時左右來一男子讓我們帶東西,“我問‘果子’是什么東西,他說是跟搖頭丸一樣的毒品,我問他,那么遠怎么帶他說沒事,到處都比較安全,說把貨帶到武漢給我一萬塊錢,我聽了之后就答應了。”
準備了內存有4000元的農行卡,用于付我和陳某的機票錢。
問:你知不知道運輸毒品是犯法的?答:知道。問:為什么還要帶?答:我沒有錢,為了錢。
三、陳某閱卷筆錄
1、丹江口市公安局 派出所的證明
原湖 人,于2005.11.18因升學轉入鄖陽師專,2008年畢業后戶口仍留在原學校的集體戶上,至今未遷走,但在轄區無親屬。
該居民在我轄區居住期間,為發現無違紀行為,無犯罪紀錄,為受過治安、刑事處罰。為參與“法輪功”等邪教組織活動。
2、現場盤問記錄2009.2.26:19時25分——19時30分
我體內沒有攜帶違禁物品
3、當場盤問檢查/繼續盤問筆錄
沒有前科。
2009.2.22日11時,我在丹江口市自己的住處接到張某的電話,說他有辦法帶我掙錢問我去不去,他只說幫別人帶東西,我問了什么方法、去什么地方、帶什么東西,他都沒回答還叫我別問,說什么都不用帶,一切有人安排。我下樓找到他時和他一起的有三名男子,吃過飯后一起坐車到武漢——〉昆明——〉景洪——〉打洛,一男子接到我們后代我們去大富豪酒店入住。26日11點,該男子和另一男子帶東西來到我們房間,告訴我們里面是搖頭丸,叫我們帶到武漢,給一萬元報酬。
問:你塞入肛門的是什么物體?答:他們講是搖頭丸,是毒品中的一種,呈紅色顆粒狀。
問:你們是怎么帶的搖頭丸?答:他們事先包裹好成圓柱形的一砣一砣的,然后叫我和張某每人塞入肛門4砣。
問:你們之前是否知道這些是什么東西?答:知道,他們說是搖頭丸。
問:知道是毒品為什么還要帶?答:這樣做可以很快地掙到錢。
問:帶到武漢以后怎么處理?答:他們派人來接我們,接到以后把毒品交給他們。
問;你們能得到什么好處?答:每人能得到一萬元人民幣。
問:機票是誰付的錢?答:讓我們運毒品的那個人給我們的銀行卡取的錢付的
問:武漢到打洛的開支是誰付的?答:全部都是叫“老六”的付的
問:你們是幫誰帶的毒品?答:我不認識,第一次見。
一年前認識張某,不知道他什么,和他一起的三個人都是第一次見,只知道外貌特征,其他的不清楚。
問:以前是否幫別人帶過毒品?答:沒有,還是第一次。
問:為什么在機場民警盤問你有沒有攜帶違禁物品時,你沒承認?答:因為害怕。
4、毒品鑒定書
紅色圓片狀可疑物檢出甲基苯丙胺
5、辨認筆錄
辨認出張某
6、提取筆錄7、指認筆錄
一張機票、一張登機牌、一部手機、一張姓名為薛某的身份證。
答:平果手機這是我各自買的,航班飛行場票是令我幫帶藥物的那誰定下令你在在使用的,是他出的錢,換登機牌牌時你在景洪坐航班飛行場時換的,個人出生證也是令我幫帶藥物那誰跟我的,令我坐航班飛行場時在在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