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期限】2001-4-28
- 【版頭】中國老百姓中華共和國婚姻生活法(2003年測量)
- 【發稿號】領袖令9屆第52號
- 【沒有效果事件】
- 【廢止組織】全國的公民代表性峰會常務常務編委會
【法規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01年
- 【法律在線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年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九屆第51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2001年4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2001年4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修正)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結婚
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四章 離婚
第五章 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準則。
第二條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二章 結婚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 登記結婚后,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十三條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條 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條 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二十條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第二十三條 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二十六條 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di)二十九條 有(you)負擔能(neng)力的(de)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yang)的(de)未成年的(de)弟、妹,有(you)扶養(yang)的(de)義務。由兄、姐扶養(yang)長大的(de)有(you)負擔能(neng)力的(de)弟、妹,對于缺乏(fa)勞動能(neng)力又缺乏(fa)生活來源的(de)兄、姐,有(you)扶養(yang)的(de)義務。
第四八條 孫輩教育應當按照敬畏爸爸媽媽的婚煙自主權,不可干涉現象爸爸媽媽再婚同時婚前的活動。孫輩教育對爸爸媽媽的撫養任務,不因爸爸媽媽的婚煙關心變化而中斷。
四號章 協議離婚
第三方國慶條 男女人彼此有意原則夫妻離異的,準予夫妻離異。彼此必需到婚姻生活感情來訪登計機構事業單位申請辦理夫妻離異。婚姻生活感情來訪登計機構事業單位核實彼此我認為是有意原則并對對子女和財產分割現象已建適宜處置時,轉發給夫妻離異證。
3.十三條 男人和女人一立特殊要求協議直接離婚的,可由有關的團隊使用調整或之間向人民群眾區法院提供 協議直接離婚打官司。
群眾法官審核復婚案情,應當通過民事民事調解;如感情相處的確已爆裂,民事民事調解廢,應準予復婚。
有敘述情況的一個,調處不成功的,應準予離婚后:
(一)重婚或有對象者與別人發生性關系的;
(二)頒布家族式欺凌或孽待、遺棄家族式員工的;
(三)有網上賭博、吸食冰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生活不和出軌離婚滿二年的;
(五)許多引發兩口子戀情開裂的要件。
一立方被逕行消失,另個立方說出離異后法律訴訟的,應準予離異后。
第三點十四條 現役現役現役軍官的直系親屬標準協議離婚,須得現役現役軍官認同,但現役現役軍官一方面有比較重要罪過的包括但不限于。
3.十4條 結婚后在剛懷孕晚階段、生育后有一年內或終止確定懷孕后6個月大內,公婆不能入憲夫妻二婚起訴。結婚后入憲夫妻二婚起訴的,或人民人民檢察院覺得確實 有必要的立案公婆夫妻二婚起訴標準的,不在這個限。
然后15場條 二婚前財產,男性女性交易雙方彼此自原回到夫妻倆關系的的,應該到婚煙等級證行政機關展開復婚等級證。
三是16條 長輩與親屬間的相互影響,不因長輩分手而解除。分手后,親屬就算由父或母隨便養育,仍是長輩買賣雙方的親屬。
協議離及婚后,長輩相對于兒女仍有收養和學前教育的被選舉權和公民義務。
直接離婚前財產,母乳喂奶期內的孫輩,以隨母乳喂奶的爸媽撫養權費為依據。母乳喂奶期以后的孫輩,如彼此之間因撫養權費方面進行沖突不可以確定協商時,由我們法庭按照孫輩的優惠權益和彼此之間的關鍵情況處決。
第三步十八條 合同(tong)樣本離在(zai)婚后(hou),每(mei)立方照顧的(de)孩子,另每(mei)立方應額外(wai)的(de)負擔重必(bi)備的(de)日常大學生活費和教肓費的(de)1部或整個,額外(wai)的(de)負擔重的(de)費用(yong)的(de)有多少和時間期限的(de)厚薄,由兩方合同(tong)樣本;合同(tong)樣本沒(mei)辦法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