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發布文號】法釋〔2019〕2號
【發布日期】2019-03-18
【生效日期】2019-05-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司法解釋
【文件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技術調查官參與知識產權案件訴訟活動的若干規定
(201810月28日極高手民法院執行庭審醫學會會第2760次會議內容經由,自2018五月1日起進行)法釋〔2019〕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非常神各族人艮朝廷網對于科技調查報告官參與的基本常識房屋產權涉黑案件訴訟案活動的若干個規定標準》早已于20193月28日由非常神各族人艮朝廷網庭審常務政法委員會第2760次擴大會議經過,現予出爐,自20193月1日起頒布。很神人艮執行局 20205月18日為規范化技能調察官參加相關知識房屋產權案子反訴行為,利用《神州人們中原新中國人們檢察院安排法》《神州人們中原新中國刑事反訴法》《神州人們中原新中國民事案件反訴法》《神州人們中原新中國行政處反訴法》的規范,依照民事事實上,擬訂本規范。第一條 人民(min)法院審理專利、植(zhi)物新(xin)品種(zhong)、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壟斷(duan)等(deng)專業技術性較(jiao)強的知識產權案件時,可(ke)以(yi)指派技術調查官參與訴訟活動。
第二條 技(ji)術調查官屬于(yu)審判輔助人員(yuan)。
百姓法院執行能夠設計技木檢查室,負責工作管理技木檢查官的臺賬工作管理,分配技木檢查官參與到知識儲備產權年限案例訴訟程序活動內容、出示技木資訊。第三條 參與知(zhi)(zhi)識(shi)產權案件訴(su)訟活動(dong)的技(ji)術調查(cha)官(guan)確定或者變(bian)更(geng)后(hou),應當在(zai)三日內告(gao)知(zhi)(zhi)當事人,并(bing)依法告(gao)知(zhi)(zhi)當事人有權申(shen)請技(ji)術調查(cha)官(guan)回(hui)避。
第四條 技術調查(cha)官的回避,參照(zhao)適用刑事(shi)訴訟(song)法(fa)、民事(shi)訴訟(song)法(fa)、行政(zheng)訴訟(song)法(fa)等有關其他人員(yuan)回避的規定。
第五條 在一個(ge)審判程序(xu)(xu)中參與過案件訴訟(song)活(huo)動的(de)(de)技術調查官,不得再參與該案其他程序(xu)(xu)的(de)(de)訴訟(song)活(huo)動。
傳回重審的安件,在一審人民檢察院簡單主裁后又來到其二點審軟件系統的,原其二點審軟件系統中積極參與訴訟程序的方法調查報告官不會遭受前款明文規定的約束。第六條 參與(yu)知識產權案(an)件訴訟活動的(de)技(ji)術(shu)調查官(guan)就案(an)件所涉技(ji)術(shu)問(wen)題(ti)履行下(xia)列職責:
(一)對新技術客觀的糾紛大家都討論已經偵查時間范圍、次序、方法步驟等要求意見與建議;(二)直接參與調查員辦理、勘驗、保權;(三)參與到打聽、聽證、庭前例會、開審審理案件;(四)說出技能偵查意見與建議;(五)授權委托審判員結構評定人、涉及到的技術水平鄰域的專業技術人士提出者意見書;(六)列席合議庭評議等密切相關觸摸會議;(七)成功另外的關聯工作的。第七條 技(ji)術調查官參與調查取(qu)證、勘(kan)驗(yan)、保全的,應(ying)當(dang)事先查閱相(xiang)關(guan)技(ji)術資(zi)料,就調查取(qu)證、勘(kan)驗(yan)、保全的方法(fa)、步驟(zou)和注意事項等提(ti)出(chu)建議。
第八條 技(ji)術調(diao)查官(guan)參與詢問(wen)(wen)、聽證(zheng)、庭(ting)前(qian)會議(yi)、開(kai)庭(ting)審理活動(dong)時,經法官(guan)同意,可以就案(an)件(jian)所涉(she)技(ji)術問(wen)(wen)題(ti)向當(dang)事人及其(qi)他(ta)訴訟參與人發問(wen)(wen)。
水平調查研究官在刑庭上的桌椅位置設立法院助手員的左方,書紀員的桌椅位置設立法院助手員的左側。第九條 技(ji)術調(diao)(diao)查(cha)官(guan)應當(dang)在案(an)件評議(yi)前(qian)就(jiu)案(an)件所涉技(ji)術問(wen)題(ti)提(ti)出(chu)技(ji)術調(diao)(diao)查(cha)意見。
技術觀察意見與建議由技術觀察官獨特出示并署名,錯亂外公開監督。第十條 技術(shu)調查官(guan)列(lie)席(xi)案件評議(yi)時,其提出的意(yi)見應當記入評議(yi)筆(bi)錄,并(bing)由其簽名。
技木檢查官對安件評委最終結果不體現了決議權。第十一條 技(ji)術(shu)調(diao)查官提(ti)出(chu)的(de)技(ji)術(shu)調(diao)查意見可以(yi)作為合議庭認(ren)定(ding)技(ji)術(shu)事實(shi)的(de)參考(kao)。
合議庭對新技術真實評估法定程序制造職責。第十二條 技術(shu)調查官(guan)參與知識產(chan)權案件訴(su)訟(song)活動的(de),應當(dang)在裁判文書上署(shu)名。技術(shu)調查官(guan)的(de)署(shu)名位于法官(guan)助理之下(xia)、書記員之上。
第十三條 技(ji)術調查官違反與審判工作(zuo)有關的(de)法律(lv)及相關規定,貪(tan)污受賄、徇私舞弊(bi),故意(yi)出(chu)具虛假、誤導(dao)或者重大遺漏的(de)不實技(ji)術調查意(yi)見的(de),應當追(zhui)究(jiu)法律(lv)責任;構(gou)成犯罪的(de),依(yi)法追(zhui)究(jiu)刑(xing)事責任。
第十四條 根據案件審理(li)需要,上(shang)級人(ren)(ren)民法(fa)院(yuan)可以對本轄區內各級人(ren)(ren)民法(fa)院(yuan)的技術調查官進行調派。
百姓朝廷審判本法律法規第一名條所稱事件時,就能夠提交申請上家百姓朝廷調派能力調查報告官參與的打官司營銷活動。第十五條 本(ben)(ben)(ben)規定(ding)自(zi)2019年5月1日(ri)起施行。本(ben)(ben)(ben)院(yuan)以前發布的相關(guan)規定(ding)與本(ben)(ben)(ben)規定(ding)不一致(zhi)的,以本(ben)(ben)(ben)規定(ding)為準(zhu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