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nian)來,當今世(shi)界(jie)一系列檢(jian)(jian)查行(xing)(xing)(xing)政(zheng)單(dan)位(wei)行(xing)(xing)(xing)政(zheng)單(dan)位(wei)在刑事涉黑(hei)案件的(de)(de)公訴(su)方式(shi)中及在提起訴(su)訟一書中向民事法庭強(qiang)(qiang)調對(dui)被(bei)告(gao)予以主要(yao)的(de)(de)定刑建立(li)。此(ci)前,檢(jian)(jian)查行(xing)(xing)(xing)政(zheng)單(dan)位(wei)行(xing)(xing)(xing)政(zheng)單(dan)位(wei)還將(jiang)把定刑建立(li)作(zuo)特大安全事故的(de)(de)檢(jian)(jian)控改變(bian),使其成型另一種監督(du)機制在各省檢(jian)(jian)查行(xing)(xing)(xing)政(zheng)單(dan)位(wei)行(xing)(xing)(xing)政(zheng)單(dan)位(wei)公訴(su)方式(shi)中活動推廣。有綜上所述此(ci),作(zuo)辯方的(de)(de)侓(lu)師共性(xing)(xing)檢(jian)(jian)查行(xing)(xing)(xing)政(zheng)單(dan)位(wei)行(xing)(xing)(xing)政(zheng)單(dan)位(wei)強(qiang)(qiang)調的(de)(de)定刑建立(li)怎么來答辯,就成就了侓(lu)師界(jie)亟需使得關心的(de)(de)一位(wei)間題(ti)。為此(ci),也就怎么共性(xing)(xing)定刑建立(li)來定刑答辯強(qiang)(qiang)調如表(biao)個人意見:
在我國目前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當中,還沒有設立量刑建議制度,檢察機關的看法是:量刑建議制度是公訴人根據案件的犯罪事實和情節,代表人民檢察院建議要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處以某一特定的刑罰,對刑種、刑期、罰金數額、執行方法等方面提出自己的意見。據檢察機關稱,量刑建議提高了量刑裁判的公正性、透明度,有助于檢察機關充分運用訴權,提高辦案質量,有利于法院更有效行使審判權,同時還保障了被告人的人權。鑒于量刑建議制度是檢察機關進行檢控改革所推行的一項新制度,目前尚無法律法規可循。因而,作為辯方的律師,只能對檢控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有針對性地提出辯護意見。
一是運用刑法中的量刑格進行量刑辯護。
我們知道,在適用刑罰、刑期的時候,每一個刑種都有一個量刑幅度,我們將這個量刑幅度分成最高格、最低格和高低之間的標準格,這就是刑罰中的量刑格。在這個量刑格的基礎上,根據被告人的從重、從輕、減輕及酌定情節,比照量刑格進行準確量刑。刑法中所說的從重是指在標準格之上予以量刑;刑法中所說的從輕是指在標準格之下予以量刑;刑法中所說的減輕是在最低格以外進行量刑。因而,如果檢控機關所提出的量刑建議明顯超出了法律規定的前述量刑格,律師就可以指出其量刑建議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并運用量刑格向法庭提出從輕、減輕的更準確的量刑建議。
二是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進行量刑辯護。
我國刑法第六十一條明確規定,對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相關規定判處。據此,辯護律師可以針對檢控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在事實上、性質上、情節上及危害程度上提出低于檢控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辯護。
三是根據被告人有無法定從輕、減輕或酌定從輕的情節進行量刑辯護。
我國刑法第六十二條、六十三條規定,有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有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據此,辯護律師應該充分運用法律明文規定的幾種從輕、減輕和免予處罰的情節進行量刑辯護。如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對自首犯可以減輕處罰;刑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還有諸如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應提出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免予刑事處罰。還有諸如法定年齡不到的、犯罪中止的、未遂的、團伙中的從犯等等,都可以依據法律規定提出從輕、減輕或免予刑事處罰的準確量刑建議。
律師針對檢控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應依據法律的規定及量刑格準確辯護,將有利于其職能和作用得以發揮,有利于平衡控辯雙方,有助于法庭準確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