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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長、審理員:
刑事案件律師業務所提供消防案答辯人近直系親屬的委托人雇傭我做其答辯紅參與該案訴訟。為運營答辯人的有效的正當權益,現配合開庭審判調查報告的情況報告,向人民法庭文章發表有以下五個答辯意見與建議,請不予使用、借鑒。
一、原告縱火行為表現的客體是受害的人危洪江養鴨的雞棚,該兩棚始終處于大田地里,健康上網村子、集鎮,基本不能事故定義村子、集鎮等建筑設計物,社會發展影響性相對性較小。
公安廳企事業單位的實地勘查筆錄計錄得很清晰,該棚為于蒼山縣層山鎮危屯村南一千米,且從照片集上還可以證實格式,該棚外圍有高墻壘隔。盡管該棚起火且燃燒物徹底惡化,也并不會威脅村寨、集鎮等建筑裝修物的安全的,是有材料證實格式的法律事實真相。從這個案子的實際的狀態的狀態看,被告的縱火現象制定一個后,在展開時被害人害己害己從前展開了滅火保護,一開始在覺得滅火無望時就放棄你了滅火現象,燃燒物自動惡化。在這一的狀態下,也只能發生了被害人害己害己的多個蔬菜大棚被燒毀了,法律事實真相上無也并不也許 發生除此之上的另一錢物的流失。
二、犯罪嫌疑人的目的也不過想以放火燒燒的具體方法短路立案的范罪人的兩位大棚菜,還有就是都知道其放火燒燒道德行為不可能導致的對別房屋建筑立面等物品的威脅。客觀性惡性腫瘤相較較小。
從原審辯護人并且受賄另外的犯案嫌疑犯人的供述中可以過關系證明,他倆的放火燒情形的最終目的僅是這5個拱棚,預先李士川曾特別騎自行車到現場報道檢查過該2處拱棚的特性及歸屬選址,都知曉道該兩拱棚隔絕山村、集鎮等工程建筑群,也都知曉道外圍有圍墻設計,更知曉該兩棚的另外的生活環境。
三、在該案中,李士川是策化 、策化和實現者,在一起犯罪分子中其起的功效相對性于較多,原告人所起的功效相對性于較小。
目前有口供,其中以及原告人及他經濟刑事犯罪分子案件經濟刑事犯罪分子人口供、喪生人訴述等,要證明書,李士川因與喪生人會關系緊張,才起了犯意,必將帶來并公司并參于進行了該放火燒個人行為,其中以及經濟刑事犯罪分子案件環境的檢查,帶來并教學經濟刑事犯罪分子案件技巧,購置、設計方案并造成偽造軟件120#汽油進行瓶,打通電話籌備原告人及自訴人某些經濟刑事犯罪分子案件經濟刑事犯罪分子人等情況。所以,李士川在該案中的道德水準和用處相應太大,而原告善的意思相應較小。
四、被告能夠事先訊問筆錄犯滔天罪現象現象,認罪心理狀態好。
五、被告方的放火燒燒現象不購成放火燒燒罪
依照邢法第814 條的暫行規定,縱火燒罪誣告陷害的客體是公開人身安會,即以不不同往往人的人的一生、良好或重大的公私家庭財產的人身安會。該案中,被告方的縱火燒做法所專門針對的文本是不同的,所導致的虧損在火情充分的進行燃燒的事情下,所導致的虧損僅為7945零元,辯護人人我認為其基本特征應確立刻意損壞物品罪為宜。
綜合上面理由哦,請國民區法院對被告給予從輕處理方法。